2014年8月19日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本人控告邱梅宁涉嫌高利转贷违法犯罪,当天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孔宪权提交的代理词中请求秦淮法院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追究邱梅宁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官孔宪权包庇犯罪嫌疑人,对控告人的诉求不予理睬,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向公安部门移送,2015年10月23日在发回重审的庭审过程中,邱梅宁自己陈述了如何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的基本事实,但是法官高宏伟在已经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官黄伟峰在已经查实且邱梅宁自认是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的事实后,仍然错误的维持一审判决。2018年8月14日本人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19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9)宁建检控复字第8号答复函,“经我院审查认为:邱梅宁有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但已超过追诉期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官孔宪权、高宏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黄伟峰庭长有法不依,有罪不究,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
究竟谁是违法犯罪嫌疑人邱梅宁的保护伞?我巳向中央政法委举报平台实名举报!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邱梅宁涉嫌刑事犯罪,为什么不移送公安机关?为什么同案不同判,同一法律事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可以做到依法办案?二、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认定邱梅宁没有犯罪事实,为什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邱梅宁有犯罪事实?为什么同一法律事实,玄武公安分局依法办案,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既然认定邱梅宁有犯罪事实,为什么不立案监督,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查清犯罪事实?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确定究竟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究竟谁是违法犯罪嫌疑人邱梅宁的保护伞?我巳向中央政法委举报平台实名举报!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邱梅宁涉嫌刑事犯罪,为什么不移送公安机关?为什么同案不同判,同一法律事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可以做到依法办案?二、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认定邱梅宁没有犯罪事实,为什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邱梅宁有犯罪事实?为什么同一法律事实,玄武公安分局依法办案,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既然认定邱梅宁有犯罪事实,为什么不立案监督,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查清犯罪事实?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确定究竟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