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1死3伤。”北京顺义,发生一起因开车斗气引发的重大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恶果。男子徐某驾驶黑色轿车在路口等红绿灯,前方是方某驾驶的一辆白色越野车。
当信号灯变绿灯后,方某可能与车内其他人聊天没有及时注意到信号灯的变化,后方的徐某便鸣笛催促方某,因方某启动较慢,觉得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徐某内心产生不满,便想着“教训”以下方某。
于是,徐某在通过红绿灯后,便加速超过方某,然后在方某前方故意点刹,随后又加速离开。方某见状,觉得徐某是恶意别车,内心的火气也上来了,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因徐某的车辆占着最左侧车道,于是方某便加速准备越过中线从对向车道超车,但徐某一直加速不给方某超车的机会。突然,方某发现对向车道急速驶来一辆汽车,赶紧往回并道。
此时,徐某看出方某得意图,突然又一次点刹,并道中的方某为了躲避徐某的黑车,猛地向左打方向盘,车头正好与对向来车结结实实的撞上。
因车速较快,撞击力度很大,辆车瞬间发生倾覆,方某得车头毁损严重,方某不幸当场死亡,同时事故导致方某车上的两名乘客和对向车辆的司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事发时徐某以及方某的车速都在100迈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徐某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10年4个月有期徒刑。
一时斗气,引发如此严重的事故。斗气双方,一方惨死,一方失去自由,结果令人唏嘘。对于其他3名伤者而言,又招谁惹谁了,竟然遭受这“无妄之灾”。
1、本案为何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呢?
单从事故造成的结果来看,徐某的点刹行为直接造成方某车辆与对向车辆相撞,造成1死3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形态必须体现为过失,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
然而本案中,从视频看徐某的行车轨迹,徐某的点刹行为明显是故意而为之,从主观形态看,徐某明明看到对向来车,同时也知道方某要并回原车道,却故意刹车阻碍方某。
其应当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方某的车辆追尾自己或与对向车相撞,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故意明显。
另外,徐某与方某斗气的场所是公路,徐某作为驾驶人,应当知道自己刹车阻碍方某回归原来车道的行为,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再加之当时车速较快,而且对向有来车,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仅是对方某,而是对其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都会产生现实的威胁。
因此,徐某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是对公共安全秩序的侵犯。
故,徐某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因其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对徐某的量刑就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确定。
2、有网友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白车司机方某存在很大过错,应当作为徐某的从轻情节。原因有两点:
第一,方某逆行强行超车;第二,方某操作不当,当黑车司机徐某刹车时,方某应当立即刹车,哪怕追黑车的尾,也不能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
那么,网友的说法对吗?
刑罚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被害人方某逆行强行超车的确违法,而且其主观上也是故意为之,但事发当时,徐某驾车在前,方某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侵害。
同时,方某遇到紧急情况操作不当,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与徐某故意刹车阻止方某的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被害人方某逆行超车以及操作不当等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不能成为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3、最后,法院考虑到徐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等情节,判处其10年4个月,也是罚当其罪。徐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对一审结果表示认罪服判。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希望各位驾驶人一定要安全行驶,拒开斗气车。切记,规范行车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当信号灯变绿灯后,方某可能与车内其他人聊天没有及时注意到信号灯的变化,后方的徐某便鸣笛催促方某,因方某启动较慢,觉得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徐某内心产生不满,便想着“教训”以下方某。
于是,徐某在通过红绿灯后,便加速超过方某,然后在方某前方故意点刹,随后又加速离开。方某见状,觉得徐某是恶意别车,内心的火气也上来了,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因徐某的车辆占着最左侧车道,于是方某便加速准备越过中线从对向车道超车,但徐某一直加速不给方某超车的机会。突然,方某发现对向车道急速驶来一辆汽车,赶紧往回并道。
此时,徐某看出方某得意图,突然又一次点刹,并道中的方某为了躲避徐某的黑车,猛地向左打方向盘,车头正好与对向来车结结实实的撞上。
因车速较快,撞击力度很大,辆车瞬间发生倾覆,方某得车头毁损严重,方某不幸当场死亡,同时事故导致方某车上的两名乘客和对向车辆的司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事发时徐某以及方某的车速都在100迈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徐某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10年4个月有期徒刑。
一时斗气,引发如此严重的事故。斗气双方,一方惨死,一方失去自由,结果令人唏嘘。对于其他3名伤者而言,又招谁惹谁了,竟然遭受这“无妄之灾”。
1、本案为何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呢?
单从事故造成的结果来看,徐某的点刹行为直接造成方某车辆与对向车辆相撞,造成1死3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形态必须体现为过失,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
然而本案中,从视频看徐某的行车轨迹,徐某的点刹行为明显是故意而为之,从主观形态看,徐某明明看到对向来车,同时也知道方某要并回原车道,却故意刹车阻碍方某。
其应当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方某的车辆追尾自己或与对向车相撞,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故意明显。
另外,徐某与方某斗气的场所是公路,徐某作为驾驶人,应当知道自己刹车阻碍方某回归原来车道的行为,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再加之当时车速较快,而且对向有来车,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仅是对方某,而是对其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都会产生现实的威胁。
因此,徐某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是对公共安全秩序的侵犯。
故,徐某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因其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对徐某的量刑就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确定。
2、有网友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白车司机方某存在很大过错,应当作为徐某的从轻情节。原因有两点:
第一,方某逆行强行超车;第二,方某操作不当,当黑车司机徐某刹车时,方某应当立即刹车,哪怕追黑车的尾,也不能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
那么,网友的说法对吗?
刑罚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被害人方某逆行强行超车的确违法,而且其主观上也是故意为之,但事发当时,徐某驾车在前,方某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侵害。
同时,方某遇到紧急情况操作不当,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与徐某故意刹车阻止方某的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被害人方某逆行超车以及操作不当等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不能成为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3、最后,法院考虑到徐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等情节,判处其10年4个月,也是罚当其罪。徐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对一审结果表示认罪服判。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希望各位驾驶人一定要安全行驶,拒开斗气车。切记,规范行车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六月参与两次青春记忆里的大考,以两个不同的身份回到记录自己最快乐的时光的地方。前天碰见了之前的语文老师,岁月没有在他身上留下任何痕迹,我走到他面前,跟猜测的一样他认不出我了,真快已经8年了。身边的学生催促的声音拉回了我的思绪。
很少做让自己后悔的事,做事经常不计后果。今天不知道发什么神经脑子里冒出来之前从未有过的问题:“如果高三那一年倒计时一百天在班里好好呆着上课,如果高二那年不爱偷懒睡觉,如果高一那一年的目标一直没变,现在的日子会不会好过一点。”
很少做让自己后悔的事,做事经常不计后果。今天不知道发什么神经脑子里冒出来之前从未有过的问题:“如果高三那一年倒计时一百天在班里好好呆着上课,如果高二那年不爱偷懒睡觉,如果高一那一年的目标一直没变,现在的日子会不会好过一点。”
广东广州,女子发现男友隐瞒婚姻状况、且实际年龄比自己大许多后,遂要求告上法庭,要求男友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来源:广东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35岁女子王某,因一直专注工作,忙于事业,耽误了自己的感情生活。后来在父母的催促下,她决定试着在网上,寻找一个适合自己的对象。
王某在网上认识一个资料显示是39岁的男子赖某后,觉得这个人还不错,就与对方互留了联系方式。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王某觉得赖某这个人还挺实诚的,主动告诉自己是离异状态,且有一个孩子在国外读书。
虽然王某觉得自己未婚,与赖某二婚且有小孩的人,在一起,自己会有点下嫁的感觉。但为了爱情,王某还是愿意将自己托付给赖某。
二人恋爱一年多后,王某逐渐发现赖某,好像有什么事情,故意瞒着自己。都说女人第六感挺准的,王某也不例外。
王某调查后发现,赖某虚报自己的实际年龄,真实年龄比自己整整大了21岁,面对王某的质问,赖某自知理亏,遂主动提出愿意赔50万给王某,弥补自己的过错。
看到赖某声俱泪下、非常真诚地道歉,且又愿意补偿自己后,王某心软了,遂原谅了赖某之前的隐瞒。
可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赖某所谓的补偿,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自打说完那天起,从来都没有再提起过这件事。
接着王某还发现一件,已经触碰到她底线的事,原来赖某根本没有离婚。王某随即与赖某发生了激烈争吵,过程中,王某提出要将补偿金额由50万提到200万。赖某听后沉默,选择逃避,也不同意,也不拒绝。
王某一气之下,请来律师将赖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赖某赔偿自己200万元。
王某的主张是:
首先,赖某隐瞒真实年龄、欺骗感情,亲口承诺补偿50元;
其实,在自己提出将补偿金额提升至200万时,赖某没有拒绝,应视为默认。因此赖某有义务履行承诺。
最后,自己为这场官司已经支付了五万元律师费,这也是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之一。整件事情都是因赖某而起,他是过错方,理应承担责任。
但赖某辩解称,自己从来没有说过是39岁,王某是在网上查个人资料时看到的,她也没有向自己核实过,因此自己没有欺骗,即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赖某同时还认为,根据民法诉讼,谁主张谁主举证的原则,王其在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张口就要200万,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退一步,正如王某所说,我是已婚人士,即二人之关系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无效的。
也就是说,赖某认为,即便自己真的承诺会补偿王某,也应视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不能举证其主张,故驳回了其请求。
收到判决后,王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赖某实际上对王某的身心方面造成了伤害,因此酌情判定赖某赔偿王某6万元精神损失费。
(来源:广东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35岁女子王某,因一直专注工作,忙于事业,耽误了自己的感情生活。后来在父母的催促下,她决定试着在网上,寻找一个适合自己的对象。
王某在网上认识一个资料显示是39岁的男子赖某后,觉得这个人还不错,就与对方互留了联系方式。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王某觉得赖某这个人还挺实诚的,主动告诉自己是离异状态,且有一个孩子在国外读书。
虽然王某觉得自己未婚,与赖某二婚且有小孩的人,在一起,自己会有点下嫁的感觉。但为了爱情,王某还是愿意将自己托付给赖某。
二人恋爱一年多后,王某逐渐发现赖某,好像有什么事情,故意瞒着自己。都说女人第六感挺准的,王某也不例外。
王某调查后发现,赖某虚报自己的实际年龄,真实年龄比自己整整大了21岁,面对王某的质问,赖某自知理亏,遂主动提出愿意赔50万给王某,弥补自己的过错。
看到赖某声俱泪下、非常真诚地道歉,且又愿意补偿自己后,王某心软了,遂原谅了赖某之前的隐瞒。
可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赖某所谓的补偿,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自打说完那天起,从来都没有再提起过这件事。
接着王某还发现一件,已经触碰到她底线的事,原来赖某根本没有离婚。王某随即与赖某发生了激烈争吵,过程中,王某提出要将补偿金额由50万提到200万。赖某听后沉默,选择逃避,也不同意,也不拒绝。
王某一气之下,请来律师将赖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赖某赔偿自己200万元。
王某的主张是:
首先,赖某隐瞒真实年龄、欺骗感情,亲口承诺补偿50元;
其实,在自己提出将补偿金额提升至200万时,赖某没有拒绝,应视为默认。因此赖某有义务履行承诺。
最后,自己为这场官司已经支付了五万元律师费,这也是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之一。整件事情都是因赖某而起,他是过错方,理应承担责任。
但赖某辩解称,自己从来没有说过是39岁,王某是在网上查个人资料时看到的,她也没有向自己核实过,因此自己没有欺骗,即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赖某同时还认为,根据民法诉讼,谁主张谁主举证的原则,王其在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张口就要200万,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退一步,正如王某所说,我是已婚人士,即二人之关系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无效的。
也就是说,赖某认为,即便自己真的承诺会补偿王某,也应视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不能举证其主张,故驳回了其请求。
收到判决后,王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赖某实际上对王某的身心方面造成了伤害,因此酌情判定赖某赔偿王某6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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