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故事 | 光泽:寻访闽北红军司令员吴先喜的足迹】 柴家,是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寨里镇大青村的一个偏僻小山村,全村只有四五十户,一二百人。这里离县城60多里,走山路到江西资溪县只有40里。
然而就这么一个在光泽版图上毫不起眼,难找到位置的普通小山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却是有名的“红色小苏区”,属于“资(溪)、光(泽)、贵(溪)”红色根据地的一块。也作为红色柴家区委所在地,辖管周围10多个乡村,领导群众打土豪分田地,扩红、组织游击队赤卫队与敌人作战等。
红军战略转移后,三年游击战争中这里是闽北通往江西资溪交通线的一个重要交通点,红军游击队最活跃的地区之一。特别是闽北红军司令员吴先喜1936年冬来柴家开辟工作,壮烈牺牲在这里,让人记忆深刻。
巍巍苍松颂英烈,清清溪水说柴家。笔者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来到这里,寻访这里的红色革命遗迹,感受当年这里汹涌澎湃的红色革命浪潮。
村子中的人朴实热情,大多是老年人和孩子,年轻人都外出打工去了。他们争相讲述这里流传的革命故事。因为他们的父辈都是当年革命的参与人,所以他们说起来都很激动,有一种红色后代的自豪。他们争相指着对面山腰说:“喏,你们看,那里就是吴先喜烈士牺牲的地点!”村中一位老人指着对面山头说:“你们去那里找一个叫邱献山的老人,他80多岁了,知道当时的情况很多。”
于是笔者一行人沿着田间的小路,过小桥,上石阶,直到坡上柴家人的居住地。这里现在只有孤零零的几户人家,旧的房子很旧,新的房子刚盖。邱献山老人的家是一座老式旧平房。他听我们说明来意后,很激动,马上招呼我们到旁边一户人家的厅堂中坐下来。老人记性很好,也很健谈。
他说:“当时吴先喜牺牲时,我模模糊糊记得那天我跟奶奶在家,上午从山上下来几个人,到家里叫我奶奶做饭。可是饭还没做好,就听到对面枪响,这几个人就马上跑出去,往山上跑!当时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事,很多年后我长大了,才听奶奶说起事情的经过。我才知道那天来的几个人都是红军游击队的,其中一人是闽北红军司令员,叫吴先喜。”
“吴先喜当时是带部队从江西资溪县那边过来,他让部队在山上等,自己带几个警卫员下到我们家来。没想到国民党部队正从对面过来,发现山上的红军游击队,马上机枪扫射。吴先喜他们听到枪响,立刻从我们家出来往山上跑。没想到被枪打倒,警卫员背起他跑,跑到半山腰处被打中腿部。吴先喜牺牲,警卫员被俘,押回大青乡那边去了。”
“敌人走后,我父亲和几个村民就马上把烈士的遗体葬在那里。第二天敌人听说吴先喜手臂上有一个金镯子,又来把吴先喜的遗体挖出,取下金镯子,把头割下来。国民党残忍地把吴先喜的头挂在大青城东门上示众。而吴先喜的遗体又被我父亲和几个村民埋好,就是今天对面山腰那个地方。”
“解放后,大约1957年10月,县民政局一个科长和大青乡的领导来村里,说县里建革命烈士陵园,要找回吴先喜同志的遗体。这事当时过去了20年,对面蛇子山上草木生长茂密,几个参加埋的人都记不准地方,他们只好回去。第二年正月,他们又来了,这次叫村里我们几个年轻人上山去找,由村里一个当时参与埋的老人坐在家门口指点。当我们走到对面半山腰一处时,就是今天知道的这个地点时,老人在家门口大喊:‘就是那里!就是那里!’我们就在那里挖下去,果然挖出吴先喜的遗骸,没有头颅。于是我们把这遗骸带下来,由他们带了回去……”
听了邱献山老人的讲述,笔者了解了当年吴先喜烈士的牺牲和遗骸寻找经过,心里很是感慨。吴先喜烈士是江西省横峰县青石板桥乡人,早年参加革命,后来转战闽北。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他先后任资光贵中心县委书记、闽北独立师政委、闽北军区司令员等,是闽北苏区的开创人之一。当年他血洒青山,牺牲在柴家,结束了他革命的一生,牺牲时年仅29岁。
对面蛇子山半山腰上的吴先喜牺牲地已建起了一个空墓,旁边草木青青。当地百姓每年都会自发地前来祭奠。我们走过去,面对这墓地静静地伫立,凭吊这位为闽北红色革命,为广大劳苦大众翻身解放而牺牲的革命先烈。
然而就这么一个在光泽版图上毫不起眼,难找到位置的普通小山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却是有名的“红色小苏区”,属于“资(溪)、光(泽)、贵(溪)”红色根据地的一块。也作为红色柴家区委所在地,辖管周围10多个乡村,领导群众打土豪分田地,扩红、组织游击队赤卫队与敌人作战等。
红军战略转移后,三年游击战争中这里是闽北通往江西资溪交通线的一个重要交通点,红军游击队最活跃的地区之一。特别是闽北红军司令员吴先喜1936年冬来柴家开辟工作,壮烈牺牲在这里,让人记忆深刻。
巍巍苍松颂英烈,清清溪水说柴家。笔者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来到这里,寻访这里的红色革命遗迹,感受当年这里汹涌澎湃的红色革命浪潮。
村子中的人朴实热情,大多是老年人和孩子,年轻人都外出打工去了。他们争相讲述这里流传的革命故事。因为他们的父辈都是当年革命的参与人,所以他们说起来都很激动,有一种红色后代的自豪。他们争相指着对面山腰说:“喏,你们看,那里就是吴先喜烈士牺牲的地点!”村中一位老人指着对面山头说:“你们去那里找一个叫邱献山的老人,他80多岁了,知道当时的情况很多。”
于是笔者一行人沿着田间的小路,过小桥,上石阶,直到坡上柴家人的居住地。这里现在只有孤零零的几户人家,旧的房子很旧,新的房子刚盖。邱献山老人的家是一座老式旧平房。他听我们说明来意后,很激动,马上招呼我们到旁边一户人家的厅堂中坐下来。老人记性很好,也很健谈。
他说:“当时吴先喜牺牲时,我模模糊糊记得那天我跟奶奶在家,上午从山上下来几个人,到家里叫我奶奶做饭。可是饭还没做好,就听到对面枪响,这几个人就马上跑出去,往山上跑!当时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事,很多年后我长大了,才听奶奶说起事情的经过。我才知道那天来的几个人都是红军游击队的,其中一人是闽北红军司令员,叫吴先喜。”
“吴先喜当时是带部队从江西资溪县那边过来,他让部队在山上等,自己带几个警卫员下到我们家来。没想到国民党部队正从对面过来,发现山上的红军游击队,马上机枪扫射。吴先喜他们听到枪响,立刻从我们家出来往山上跑。没想到被枪打倒,警卫员背起他跑,跑到半山腰处被打中腿部。吴先喜牺牲,警卫员被俘,押回大青乡那边去了。”
“敌人走后,我父亲和几个村民就马上把烈士的遗体葬在那里。第二天敌人听说吴先喜手臂上有一个金镯子,又来把吴先喜的遗体挖出,取下金镯子,把头割下来。国民党残忍地把吴先喜的头挂在大青城东门上示众。而吴先喜的遗体又被我父亲和几个村民埋好,就是今天对面山腰那个地方。”
“解放后,大约1957年10月,县民政局一个科长和大青乡的领导来村里,说县里建革命烈士陵园,要找回吴先喜同志的遗体。这事当时过去了20年,对面蛇子山上草木生长茂密,几个参加埋的人都记不准地方,他们只好回去。第二年正月,他们又来了,这次叫村里我们几个年轻人上山去找,由村里一个当时参与埋的老人坐在家门口指点。当我们走到对面半山腰一处时,就是今天知道的这个地点时,老人在家门口大喊:‘就是那里!就是那里!’我们就在那里挖下去,果然挖出吴先喜的遗骸,没有头颅。于是我们把这遗骸带下来,由他们带了回去……”
听了邱献山老人的讲述,笔者了解了当年吴先喜烈士的牺牲和遗骸寻找经过,心里很是感慨。吴先喜烈士是江西省横峰县青石板桥乡人,早年参加革命,后来转战闽北。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他先后任资光贵中心县委书记、闽北独立师政委、闽北军区司令员等,是闽北苏区的开创人之一。当年他血洒青山,牺牲在柴家,结束了他革命的一生,牺牲时年仅29岁。
对面蛇子山半山腰上的吴先喜牺牲地已建起了一个空墓,旁边草木青青。当地百姓每年都会自发地前来祭奠。我们走过去,面对这墓地静静地伫立,凭吊这位为闽北红色革命,为广大劳苦大众翻身解放而牺牲的革命先烈。
武汉82岁大叔来唐河找“侄儿”……
一个重情重义,一个乐于助人;一个两鬓白发,一个步履蹒跚。两位老人5年前在湖北武汉火车站挥泪分手,5年后因相互牵挂辗转寻亲再次在河南省唐河县汽车站附近的滨河派出所新民警务室真情相拥。7月22日16时许,一幕感人的画面让人动情,来自湖北的王培清老人紧紧地握着唐河源潭刘成学老人的手,连声说:“终于找到你了!”这一刻,时间似乎为真情定格,窗外的天空也仿佛舒展了眉梢,不再愁容满面,由瓢泼大雨变成了淅淅沥沥。
八旬老人辗转寻找“侄儿”
今年82岁的王培清老人家住湖北省武汉市,20多年前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在附近一农场务工的河南省唐河县刘成学一家。由于刘成学是外来户,在生活中不方便且容易遭人歧视。身为武汉本地人的王培清为人热情侠义,生活中便对刘成学一家进行力所能及的照顾。为避免刘成学一家遭受歧视,按照岁数,他让刘成学向他喊叔。而当时40多岁的刘成学则是一个知恩必报的爽朗河南汉,农村人力气不值钱,一有空,便到“叔叔”王培清家忙前忙后,帮忙干些体力活。日久见人心,两家的友谊经过岁月的洗礼,变得越来越浓厚,不熟悉的人真当他们是亲“叔侄俩”。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由于工作原因,加上思乡的念头,2015年刘成学一家决定回老家发展。临走时,王培清老人依依不舍的把他们送到火车站,并彼此留下联系方式,相约方便的时候再见面。由于一时疏忽,王培清老人把刘成学的联系方式弄丢了,只知道刘成学是河南省唐河县人。2019年底,王培清老人便动了寻找刘成学的念头,并打印了多张寻人启事准备到唐河县城张贴。谁知一场疫情阻挡了他的寻亲梦。疫情过后,看到身边的同龄人一个个离开,王培清老人的寻亲梦更加强烈。于是不顾阴雨天气,便手拄拐杖坐车来到了唐河县城。
警务室民警伸援手帮寻亲
王培清老人拿着不干胶正准备在汽车站门口张贴寻亲启事时,恰遇在此冒雨巡逻的唐河县公安局滨河派出所新民警务室民警李明恒、崔久林。两人见老人冒雨颤巍巍地正在张贴着什么,走近一看原来是寻亲启事。民警们于是把老人搀进附近的警务室内,为老人端上热茶,详细询问老人的寻亲事项。当得知老人寻的是唐河县的刘成学时,民警立即进行查询,并一一甄别让老人辨认,最终确定该县源潭镇闫庄村委的刘成学就是老人要找的亲人。
民警立即和源潭派出所的同事们进行联系沟通,得到了刘成学所在村委支部书记的电话。经联系支部书记,支部书记回馈刘成学一家现在就在唐河县城居住,并把刘成学儿子的电话号码发了过来。民警立即和刘成学的儿子进行电话联系,并加了微信,当场让两位老人视频通话。两人隔屏落泪,刘成学激动的说:“叔,您在警务室等我,我马上去见您!”
民警再助力:我送你们回家
见外面下着大雨,王培清老人充满了担心:这么大雨,成学咋来啊?并不时晃到门外四处张望。民警见老人这么大岁数站在门外,害怕老人生病,便劝说老人把老人搀扶到屋内。但老人进屋内就是不坐下,一直站在窗边向外观望。
冒雨坐着三轮车赶来的刘成学刚一进屋,双方便互相认出了对方,并紧紧地拥抱在一起。
5年多的时光,彼此的变化,两人述说着分别后的状况,似乎有说不完的话。刘成学老人说:“叔,走,咱们回家去,我亲手给您做您最爱吃的红烧肉。”王培清老人说:“好,我包有红包,去了一定让孙娃们认我这个爷爷。”
外面的雨还在淅淅沥沥地下着,老人们又行走不方便,民警李明恒自告奋勇地说:“走,我也有幸充当一次你们的专车司机,一定把你们安全的送回家!”并撑着雨伞,将两位老人搀扶上了自己的私家车。 @平安唐河
一个重情重义,一个乐于助人;一个两鬓白发,一个步履蹒跚。两位老人5年前在湖北武汉火车站挥泪分手,5年后因相互牵挂辗转寻亲再次在河南省唐河县汽车站附近的滨河派出所新民警务室真情相拥。7月22日16时许,一幕感人的画面让人动情,来自湖北的王培清老人紧紧地握着唐河源潭刘成学老人的手,连声说:“终于找到你了!”这一刻,时间似乎为真情定格,窗外的天空也仿佛舒展了眉梢,不再愁容满面,由瓢泼大雨变成了淅淅沥沥。
八旬老人辗转寻找“侄儿”
今年82岁的王培清老人家住湖北省武汉市,20多年前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在附近一农场务工的河南省唐河县刘成学一家。由于刘成学是外来户,在生活中不方便且容易遭人歧视。身为武汉本地人的王培清为人热情侠义,生活中便对刘成学一家进行力所能及的照顾。为避免刘成学一家遭受歧视,按照岁数,他让刘成学向他喊叔。而当时40多岁的刘成学则是一个知恩必报的爽朗河南汉,农村人力气不值钱,一有空,便到“叔叔”王培清家忙前忙后,帮忙干些体力活。日久见人心,两家的友谊经过岁月的洗礼,变得越来越浓厚,不熟悉的人真当他们是亲“叔侄俩”。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由于工作原因,加上思乡的念头,2015年刘成学一家决定回老家发展。临走时,王培清老人依依不舍的把他们送到火车站,并彼此留下联系方式,相约方便的时候再见面。由于一时疏忽,王培清老人把刘成学的联系方式弄丢了,只知道刘成学是河南省唐河县人。2019年底,王培清老人便动了寻找刘成学的念头,并打印了多张寻人启事准备到唐河县城张贴。谁知一场疫情阻挡了他的寻亲梦。疫情过后,看到身边的同龄人一个个离开,王培清老人的寻亲梦更加强烈。于是不顾阴雨天气,便手拄拐杖坐车来到了唐河县城。
警务室民警伸援手帮寻亲
王培清老人拿着不干胶正准备在汽车站门口张贴寻亲启事时,恰遇在此冒雨巡逻的唐河县公安局滨河派出所新民警务室民警李明恒、崔久林。两人见老人冒雨颤巍巍地正在张贴着什么,走近一看原来是寻亲启事。民警们于是把老人搀进附近的警务室内,为老人端上热茶,详细询问老人的寻亲事项。当得知老人寻的是唐河县的刘成学时,民警立即进行查询,并一一甄别让老人辨认,最终确定该县源潭镇闫庄村委的刘成学就是老人要找的亲人。
民警立即和源潭派出所的同事们进行联系沟通,得到了刘成学所在村委支部书记的电话。经联系支部书记,支部书记回馈刘成学一家现在就在唐河县城居住,并把刘成学儿子的电话号码发了过来。民警立即和刘成学的儿子进行电话联系,并加了微信,当场让两位老人视频通话。两人隔屏落泪,刘成学激动的说:“叔,您在警务室等我,我马上去见您!”
民警再助力:我送你们回家
见外面下着大雨,王培清老人充满了担心:这么大雨,成学咋来啊?并不时晃到门外四处张望。民警见老人这么大岁数站在门外,害怕老人生病,便劝说老人把老人搀扶到屋内。但老人进屋内就是不坐下,一直站在窗边向外观望。
冒雨坐着三轮车赶来的刘成学刚一进屋,双方便互相认出了对方,并紧紧地拥抱在一起。
5年多的时光,彼此的变化,两人述说着分别后的状况,似乎有说不完的话。刘成学老人说:“叔,走,咱们回家去,我亲手给您做您最爱吃的红烧肉。”王培清老人说:“好,我包有红包,去了一定让孙娃们认我这个爷爷。”
外面的雨还在淅淅沥沥地下着,老人们又行走不方便,民警李明恒自告奋勇地说:“走,我也有幸充当一次你们的专车司机,一定把你们安全的送回家!”并撑着雨伞,将两位老人搀扶上了自己的私家车。 @平安唐河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56号)
【关键词】
保险理赔 伪造证据 民事抗诉
【要旨】
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张某驾驶轿车与熊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熊某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熊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驾驶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熊某经他人介绍同意由周某与保险公司交涉该案保险理赔事宜,但并未委托其提起诉讼,周某为此向熊某支付了5万元。张某亦经同一人介绍同意将该案保险赔偿事宜交周某处理,并出具了委托代理诉讼的《特别授权委托书》。2013年3月18日,周某冒用熊某的名义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冒用熊某名义签署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冒用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署庭审笔录、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熊某及被冒用的“委托代理人”对此均不知情。该案中,周某还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此外,本案事故发生时,熊某为农村户籍,从事钢筋工工作,居住上饶县某某村家中,而周某为实现牟取高额保险赔偿金的目的,伪造公司证明和工资表,并利用虚假材料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证明熊某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县城工作并居住。2013年6月17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判令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熊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8723.33元。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甲保险公司赔偿熊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6723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6年3月,上饶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熊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提起诉讼,经调阅相关卷宗,发现周某近两年来代理十余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涉保险索赔案件,相关案件中存在当事人本人未出庭、委托代理手续不全、熊某的工作证明与个人基本情况明显不符等疑点,初步判断有虚假诉讼嫌疑。
调查核实 根据案件线索,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熊某本人了解情况,查明2013年3月18日的民事起诉状非熊某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诉状中签名也非熊某本人所签,熊某本人对该起诉讼毫不知情,并不认识起诉状中所载原告委托代理人,亦未委托其参加诉讼;二是向有关单位核实熊某出险前的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查明周某为套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标准获取非法利益,指使某汽车服务公司伪造了熊某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三是对周某代理的13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均涉嫌虚假诉讼,本案最为典型;四是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了周某通过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诉讼主体、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工作证明以及利用虚假证据材料骗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等事实。
监督意见 2016年6月2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6年11月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调解,周某伪造原告起诉状、假冒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扰乱诉讼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 2017年8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民再第4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是一起由周某假冒熊某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熊某本人及被冒用的诉讼代理人并未提起和参加诉讼,原一审判决和原二审调解书均有错误,裁定撤销,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作出(2017)赣民再第45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周某进行民事制裁。2019年1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一审法官、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戴某给予撤职处分。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本案中,就线索发现而言,检察人员注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庭审过程的异常,“原告代理人”或无法发表意见,或陈述、抗辩前后矛盾;二是案件材料和证据异常,熊某工作证明与其基本情况、履历明显不符;三是调解结案异常,甲保险公司二审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告代理人”为了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提出减少保险赔偿数额,不符合常理。以发现的异常情况为线索,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颈的关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综合运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案卷材料,查询财务账目、银行存款记录,勘验、鉴定、审计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等调查措施。同时,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手段,查实了周某虚假诉讼的事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56号)
【关键词】
保险理赔 伪造证据 民事抗诉
【要旨】
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张某驾驶轿车与熊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熊某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熊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驾驶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熊某经他人介绍同意由周某与保险公司交涉该案保险理赔事宜,但并未委托其提起诉讼,周某为此向熊某支付了5万元。张某亦经同一人介绍同意将该案保险赔偿事宜交周某处理,并出具了委托代理诉讼的《特别授权委托书》。2013年3月18日,周某冒用熊某的名义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冒用熊某名义签署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冒用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署庭审笔录、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熊某及被冒用的“委托代理人”对此均不知情。该案中,周某还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此外,本案事故发生时,熊某为农村户籍,从事钢筋工工作,居住上饶县某某村家中,而周某为实现牟取高额保险赔偿金的目的,伪造公司证明和工资表,并利用虚假材料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证明熊某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县城工作并居住。2013年6月17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判令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熊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8723.33元。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甲保险公司赔偿熊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6723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6年3月,上饶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熊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提起诉讼,经调阅相关卷宗,发现周某近两年来代理十余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涉保险索赔案件,相关案件中存在当事人本人未出庭、委托代理手续不全、熊某的工作证明与个人基本情况明显不符等疑点,初步判断有虚假诉讼嫌疑。
调查核实 根据案件线索,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熊某本人了解情况,查明2013年3月18日的民事起诉状非熊某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诉状中签名也非熊某本人所签,熊某本人对该起诉讼毫不知情,并不认识起诉状中所载原告委托代理人,亦未委托其参加诉讼;二是向有关单位核实熊某出险前的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查明周某为套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标准获取非法利益,指使某汽车服务公司伪造了熊某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三是对周某代理的13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均涉嫌虚假诉讼,本案最为典型;四是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了周某通过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诉讼主体、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工作证明以及利用虚假证据材料骗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等事实。
监督意见 2016年6月2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6年11月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调解,周某伪造原告起诉状、假冒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扰乱诉讼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 2017年8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民再第4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是一起由周某假冒熊某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熊某本人及被冒用的诉讼代理人并未提起和参加诉讼,原一审判决和原二审调解书均有错误,裁定撤销,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作出(2017)赣民再第45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周某进行民事制裁。2019年1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一审法官、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戴某给予撤职处分。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本案中,就线索发现而言,检察人员注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庭审过程的异常,“原告代理人”或无法发表意见,或陈述、抗辩前后矛盾;二是案件材料和证据异常,熊某工作证明与其基本情况、履历明显不符;三是调解结案异常,甲保险公司二审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告代理人”为了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提出减少保险赔偿数额,不符合常理。以发现的异常情况为线索,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颈的关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综合运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案卷材料,查询财务账目、银行存款记录,勘验、鉴定、审计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等调查措施。同时,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手段,查实了周某虚假诉讼的事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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