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工地被流浪狗咬伤法院判三名被告赔偿40万元】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流浪狗伤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侯某受被告仲某雇佣,在被告某建设公司工地从事垃圾清运工作,被告李某系被告仲某的合作人。2019年10月29日上午6时许,原告完成清运工作准备离开时,工地内突然窜出三只流浪狗将其咬伤。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确定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侯某在工作中受伤,且自身不存在过错,则雇主仲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与仲某系合作关系,作为原告提供劳务的受益者,亦应承担责任。被告某建设公司作为工地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53%的责任,赔偿原告21万余元,被告仲某、李某共同承担47%的责任,连带赔偿原告19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侯某在工作中受伤,且自身不存在过错,则雇主仲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与仲某系合作关系,作为原告提供劳务的受益者,亦应承担责任。被告某建设公司作为工地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53%的责任,赔偿原告21万余元,被告仲某、李某共同承担47%的责任,连带赔偿原告19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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