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无工作,是否还继续要小孩?】客观陈述,请各位看官理性给个建议:
本人坐标南方三线城市,80后,女,某企业财务,职位和薪资还可以,工作也比较辛苦,照顾不了家庭,家里都是老公照顾。老公比我大四岁,司机,事业单位,多年前离职,理由是干的不开心,要自己做生意,本人一再提醒,不适合,即使做生意也可以先找个工作,因为创业不占用他太多时间,但是不听。转眼没有正经工作快三年了,现在他本人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了,再找工作,但是已经换了两家,干的都不长,辞职理由还算充分。但是我现在已经没有耐心继续等他找工作,对目前的状态十分不满意了。每天都不开心,一是觉得他不听建议,所以现在这么被动;二是又赶上要小孩,再犹豫要不要孩子,不要的话,年龄大了,要的话,现在这种状态本人很是郁闷。请各位涯友给个建议。https://t.cn/A6agHO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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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投稿】:吐槽君你好,我是老家小县城(非合肥)女公务员,有个龙凤胎哥哥。父母在县城做小生意的,收入不错。在合肥买了三套房,在老家也有两套房。
最近父母找我谈话,意思就是以后家产分配,合肥三套房全部归我哥(1000万左右),老家两套房给我(200万左右)。
我觉得这太不公平了,哥哥定居合肥父母都是我照顾,凭什么家产分这么少给我,太重男轻女了。而且我希望以后我的孩子也定居大城市,我肯定也要买房的,如果分一套合肥的房子给我,我以后压力就小很多。
其实我也没有要求对半分,我现在就是希望哥哥合肥2套老家1套,我分1套合肥的1套老家的。我觉得这样蛮公平了。
请问各位网友,我的要求过分吗?我该用什么手段达到我的目的呢??请吐槽君和网友支招。 https://t.cn/Rt5qRxf
最近父母找我谈话,意思就是以后家产分配,合肥三套房全部归我哥(1000万左右),老家两套房给我(20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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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也没有要求对半分,我现在就是希望哥哥合肥2套老家1套,我分1套合肥的1套老家的。我觉得这样蛮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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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池州一家餐饮店老板称自己开了一家小饭店,因为门面太小,于是做起了外卖生意,谁知道因为卖“拍黄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5000元,希望各位同行注意,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与此同时,包括合肥多家餐馆因在外卖平台上售卖拍黄瓜被处以了5000元的罚款。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回忆了事发经过,一位游客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自己在外卖平台上购买了“拍黄瓜”后,吃了闹肚子,于是对涉事餐厅做了警告处理,可是举报人不依不饶继续投诉,最终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决定对涉事餐厅处以罚款5000元,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并未发现举报人是职业打假人。
为何餐馆卖拍黄瓜竟然被处以了高额的罚款?
事实上,由于餐馆售卖的拍黄瓜是冷食餐饮,冷食餐饮不同于热饮,由于冷食在制作的过程中,容易滋生细菌,因此对于食品的安全要求相对较高一些,即需要单独的厨房,设置单独的区域专门做冷食,这样的做得目的也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同样,由于要设置专门的冷食区域,就需要单独的设备进行验收,而一些较小规模的餐饮店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就无法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是要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但是,如果是食品小作坊,俺么就要接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因此,其处罚上就要看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了,事发地是在合肥,那么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尤其是餐饮店的小老板们一致怀疑自己遭到了职业打假人,可是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因为举报人确实实际消费,送货和使用,而且没有额外诉求,因此就无法认定。
当然,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了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一定要第一时间取证,到医院进行化验,再将此事举报给市场监管部门,以此确认自己吃饭后不舒服与餐饮店提供的食物是否具有关联。
其实,作为餐饮店,也更应该尽到注意义务,不应仅仅为了赚钱,而忽视了对食品的安全。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回忆了事发经过,一位游客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自己在外卖平台上购买了“拍黄瓜”后,吃了闹肚子,于是对涉事餐厅做了警告处理,可是举报人不依不饶继续投诉,最终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决定对涉事餐厅处以罚款5000元,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并未发现举报人是职业打假人。
为何餐馆卖拍黄瓜竟然被处以了高额的罚款?
事实上,由于餐馆售卖的拍黄瓜是冷食餐饮,冷食餐饮不同于热饮,由于冷食在制作的过程中,容易滋生细菌,因此对于食品的安全要求相对较高一些,即需要单独的厨房,设置单独的区域专门做冷食,这样的做得目的也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同样,由于要设置专门的冷食区域,就需要单独的设备进行验收,而一些较小规模的餐饮店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就无法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是要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但是,如果是食品小作坊,俺么就要接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因此,其处罚上就要看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了,事发地是在合肥,那么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尤其是餐饮店的小老板们一致怀疑自己遭到了职业打假人,可是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因为举报人确实实际消费,送货和使用,而且没有额外诉求,因此就无法认定。
当然,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了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一定要第一时间取证,到医院进行化验,再将此事举报给市场监管部门,以此确认自己吃饭后不舒服与餐饮店提供的食物是否具有关联。
其实,作为餐饮店,也更应该尽到注意义务,不应仅仅为了赚钱,而忽视了对食品的安全。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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