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 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 )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 6 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 宁发改价格 (调控) 〔2020〕571 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宁财 (综) 发〔2016〕892 号 ) 等文件规定,现将2022年全县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以下简称 “残保金”) 征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贺兰县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 下简称用人单位) 请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到所在地县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也可登录“ 宁夏政务服务网 ” ( 网址 : https://t.cn/A6xhcDHE ) 搜索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进行办理, 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各单位年审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 一 ) 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持《宁夏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
( 三 ) 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书或在编证明 (仅首次申报时提供) 。
( 四 ) 残疾职工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五 ) 上年度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 ( 6-12 月份) 的凭证。
( 六 )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七)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 业的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表;3、6、9、12 月份工资凭证;残疾人工资流水;统计部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 以上资料统一使用 A4 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其真实性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对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关于残保金征收
( 一 ) 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二 ) 征收时限及计算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残保金。
1.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 (含) 至1.5% (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 90%征收;达到1.5%及以上的,免征残保金。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 ) 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 ,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职工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5.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至2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 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7.残保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三 ) 申报缴纳
1.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须对填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中所填报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如经查证所报数据不实,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登记号码 (社会信用代码或在税务部门申报社保费的登记号码)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对没有社保费编号或社会信用代码的行政事业单 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组织临时登记后申报缴纳残保金。
3.企业缴费单位应在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了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4.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5.残保金按年计算,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分次缴纳。分次缴纳可按月或季缴纳。
三、关于减免 ( 缓缴)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缓缴) 办法》( 宁财 (综) 发〔2017〕364 号 ) 相关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财政、残联按审批流程 进行审批;安排残疾人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进行零申报;享受在职职工30人 (含) 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需要按规定履行备案减免申报。
四、关于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 的相关规定,由残保金征收 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联、 财政及征 收部门联合追缴,并对欠缴残保金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 5‰ 的滞纳金。滞 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五、其他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 各级残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 2022 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残保金征缴工作,全面加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为促进全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相关表格下载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s://t.cn/A6SqjUBz, 在首页点击【表格下载】后查找下载。相关操作手册下载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网 站:https://t.cn/A6SqjUBz,在首页点击【就业服务】-【政策 法规】后查找下载。
缴费申报地址:贺兰县政务大厅三楼税务窗 口
经办人:张越
联系电话:0951-8064875
年审地址:贺兰县政务大厅二楼残联窗 口
经办人:黄丽华
联系电话:0951-807140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 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 )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 6 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 宁发改价格 (调控) 〔2020〕571 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宁财 (综) 发〔2016〕892 号 ) 等文件规定,现将2022年全县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以下简称 “残保金”) 征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贺兰县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 下简称用人单位) 请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到所在地县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也可登录“ 宁夏政务服务网 ” ( 网址 : https://t.cn/A6xhcDHE ) 搜索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进行办理, 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各单位年审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 一 ) 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持《宁夏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
( 三 ) 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书或在编证明 (仅首次申报时提供) 。
( 四 ) 残疾职工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五 ) 上年度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 ( 6-12 月份) 的凭证。
( 六 )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七)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 业的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表;3、6、9、12 月份工资凭证;残疾人工资流水;统计部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 以上资料统一使用 A4 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其真实性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对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关于残保金征收
( 一 ) 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二 ) 征收时限及计算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残保金。
1.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 (含) 至1.5% (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 90%征收;达到1.5%及以上的,免征残保金。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 ) 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 ,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职工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5.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至2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 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7.残保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三 ) 申报缴纳
1.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须对填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中所填报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如经查证所报数据不实,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登记号码 (社会信用代码或在税务部门申报社保费的登记号码)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对没有社保费编号或社会信用代码的行政事业单 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组织临时登记后申报缴纳残保金。
3.企业缴费单位应在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了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4.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5.残保金按年计算,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分次缴纳。分次缴纳可按月或季缴纳。
三、关于减免 ( 缓缴)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缓缴) 办法》( 宁财 (综) 发〔2017〕364 号 ) 相关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财政、残联按审批流程 进行审批;安排残疾人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进行零申报;享受在职职工30人 (含) 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需要按规定履行备案减免申报。
四、关于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 的相关规定,由残保金征收 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联、 财政及征 收部门联合追缴,并对欠缴残保金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 5‰ 的滞纳金。滞 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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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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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城事# 【每人3000元!2022年舟山这项补贴已启动,快来申请吧!https://t.cn/A6SqfJRA】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我市于8月15日启动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
补贴对象
在舟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内(包括2022年和2023年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补贴标准及期限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申请及拨付时间
2022年,浙江省求职创业补贴的申请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经学校、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后,补贴于10月底拨付。
申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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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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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咨询电话
舟山市本级:0580-2024661
岱山县:0580-4475803
(无限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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