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转了个电的微博,又仔细去读了评论区。评论区的上海人真的有的脑子像大包。真的川辣子不发威你当我是病猫?仅针对那些脑子有包你很有钱的上海人(也许是反串)说一句:上海那么牛逼建议造个核电厂自己发哈,然后打仗了第一炮打你核电厂,让你知道什么叫战略纵深枪打出头鸟,让你知道知道什么叫万丈高楼平地起,一朝回到解放前。一个国家类似于一个家,你们沿海相当于门面,我们后院默默付出没事,但你真的不要以为你增添的那点光能把你自身烘托得多高贵哈,谁都看得见哈。
江苏,苏州。赵某是孙女士家的保姆,某日赵某光着脚拖地时,不慎滑倒摔伤。反而责怪孙女士家的地板太滑,将其诉至法院索赔4万余元。法院会如何裁决呢?(来源:相城区人民法院)
孙女士怀上二胎之后,身体多有不便,而且还要照看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于是与丈夫商定,决定雇一名保姆。
经过某家政中介公司的介绍,孙女士觉得赵某还不错,于是三方签订了《家政用工协议书》。约定赵某从事一些洗衣做饭,以及打扫卫生之类的家务服务。时间为每天的上午8点到晚上6点。
可是赵某刚来的第二天,就发生了意外。
这日,赵某光着脚在孙女士家的客厅拖地时不慎滑倒。孙女士看到后,立即将赵某扶了起来。看样子还挺严重的。
可孙女士已经是怀有八个多月身孕的孕妇,行动不便。而且家里还有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需要照顾,于是孙女士赶紧联系了自己的丈夫,让其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左髌骨下极骨折,只得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0853.92元。孙女士是个心肠不错的人,考虑到赵某毕竟是在自己家里受的伤,怎么也得有所表示。
于是孙女士给了赵某8000元。
但赵某似乎并不知足。这8000元连医疗费都不够,而且自己出院之后还得休养,好几个月都不能工作了,别的不说,光误工损失得多少钱?
赵某要求孙女士继续补偿自己的损失。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赵某遂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赵某的理由是:
自己摔倒的原因是孙女士家中的地砖太滑所致,而且孙女士又是自己的雇主,自己是在提供劳务期间受的伤,孙女士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同时,赵某还主张,家政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上岗培训,也没有为其购买保险,故应与孙女士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赵某因左髌骨下极骨折的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据此,赵某要求孙女士、家政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1053.92元。
孙女士觉得赵某简直是得寸进尺了。其答辩称,自己是赵某的雇主不假,可赵某在拖地期间,不听劝告,其明知到拖地期间地板会十分湿滑,可执意要光着脚,最终发生了意外。
这完全是赵某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自己已经为其支付了8000元作为补偿,算是仁至义尽了。
家政公司答辩称,自己只是作为中介的角色,并无为赵某培训或购买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三方协议中,也无此类约定。赵某拖地期间滑倒摔伤,这是其与孙女士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
那么赵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我们先看孙女士的责任如何:首先根据三方协议的内容来看,家政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因此并非家政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孙女士与赵某之间,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或称雇佣关系)。
如果按照2004年最高院出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赵某作为雇员,在拖地期间(雇佣活动)滑倒摔伤,那么孙女士作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该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夸大了雇主责任,而忽略了雇员的自身过错问题。结合本案的情形,大概也能看得很明显。按此规定,即便赵某是故意摔倒碰瓷的,孙女士也得赔偿。
也是考虑于此,故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此有了调整,将其修改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行的《民法典》第1192条,也继续沿用了上述规定内容。很明显,该规定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便不担责。(双方均无过错的,那就涉及到公平原则了)
据此,法院认为,赵某作为专门的家政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期间,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拖地期间,理应意识到地板湿滑的潜在风险。
而且该风险,并非孙女士要求其提供超出约定的工作内容所致,也非孙女士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所致,而是赵某提供劳务的行为,导致该风险的存在。
另外,赵某不听劝告,光着脚拖地,无疑增加了该风险,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因此赵某应当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孙女士虽系接受劳务一方,但并无过错,故无需担责。
至于孙女士向赵某支付的8000元,系其自愿处分行为,也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法院予以确认,并予以肯定。
至于家政公司的责任,其仅提供了中介服务,且该服务已经履行完毕。而且赵某提供的仅为一般家政服务,并无特殊的上岗培训法定要求,也非为其购买保险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方,故家政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求。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
孙女士怀上二胎之后,身体多有不便,而且还要照看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于是与丈夫商定,决定雇一名保姆。
经过某家政中介公司的介绍,孙女士觉得赵某还不错,于是三方签订了《家政用工协议书》。约定赵某从事一些洗衣做饭,以及打扫卫生之类的家务服务。时间为每天的上午8点到晚上6点。
可是赵某刚来的第二天,就发生了意外。
这日,赵某光着脚在孙女士家的客厅拖地时不慎滑倒。孙女士看到后,立即将赵某扶了起来。看样子还挺严重的。
可孙女士已经是怀有八个多月身孕的孕妇,行动不便。而且家里还有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需要照顾,于是孙女士赶紧联系了自己的丈夫,让其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左髌骨下极骨折,只得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0853.92元。孙女士是个心肠不错的人,考虑到赵某毕竟是在自己家里受的伤,怎么也得有所表示。
于是孙女士给了赵某8000元。
但赵某似乎并不知足。这8000元连医疗费都不够,而且自己出院之后还得休养,好几个月都不能工作了,别的不说,光误工损失得多少钱?
赵某要求孙女士继续补偿自己的损失。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赵某遂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赵某的理由是:
自己摔倒的原因是孙女士家中的地砖太滑所致,而且孙女士又是自己的雇主,自己是在提供劳务期间受的伤,孙女士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同时,赵某还主张,家政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上岗培训,也没有为其购买保险,故应与孙女士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赵某因左髌骨下极骨折的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据此,赵某要求孙女士、家政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1053.92元。
孙女士觉得赵某简直是得寸进尺了。其答辩称,自己是赵某的雇主不假,可赵某在拖地期间,不听劝告,其明知到拖地期间地板会十分湿滑,可执意要光着脚,最终发生了意外。
这完全是赵某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自己已经为其支付了8000元作为补偿,算是仁至义尽了。
家政公司答辩称,自己只是作为中介的角色,并无为赵某培训或购买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三方协议中,也无此类约定。赵某拖地期间滑倒摔伤,这是其与孙女士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
那么赵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我们先看孙女士的责任如何:首先根据三方协议的内容来看,家政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因此并非家政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孙女士与赵某之间,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或称雇佣关系)。
如果按照2004年最高院出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赵某作为雇员,在拖地期间(雇佣活动)滑倒摔伤,那么孙女士作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该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夸大了雇主责任,而忽略了雇员的自身过错问题。结合本案的情形,大概也能看得很明显。按此规定,即便赵某是故意摔倒碰瓷的,孙女士也得赔偿。
也是考虑于此,故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此有了调整,将其修改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行的《民法典》第1192条,也继续沿用了上述规定内容。很明显,该规定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便不担责。(双方均无过错的,那就涉及到公平原则了)
据此,法院认为,赵某作为专门的家政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期间,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拖地期间,理应意识到地板湿滑的潜在风险。
而且该风险,并非孙女士要求其提供超出约定的工作内容所致,也非孙女士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所致,而是赵某提供劳务的行为,导致该风险的存在。
另外,赵某不听劝告,光着脚拖地,无疑增加了该风险,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因此赵某应当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孙女士虽系接受劳务一方,但并无过错,故无需担责。
至于孙女士向赵某支付的8000元,系其自愿处分行为,也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法院予以确认,并予以肯定。
至于家政公司的责任,其仅提供了中介服务,且该服务已经履行完毕。而且赵某提供的仅为一般家政服务,并无特殊的上岗培训法定要求,也非为其购买保险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方,故家政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求。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
吕梁好的妇科医院●吕梁看妇科正规的医院☆ #吕梁博爱医院地址# ★评价靠谱的妇科医院吕梁▽ 盆腔炎严重吗
对许多人来说,盆腔炎是一个十分陌生的医学名词。很多患者甚至不知道这个病是怎么一回事。
盆腔炎即盆腔炎症,是指女性盆腔生殖器官、子宫周围的结缔组织及盆腔腹膜的炎症。盆腔炎分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盆腔炎是较为严重的妇科疾病,多在产后、手术后、流产后,由病菌感染、经期不注意卫生或者邻近器官疾病蔓延所致。而慢性盆腔炎症往往是急性期治疗不彻底迁延而来的,其发病时间长,病情较顽固。细菌逆行感染,通过子宫、输卵管而到达盆腔。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女性朋友都会换上盆腔炎,发病只是少数。这是因为女性生殖系统有自然的防御功能,在正常情况下,能抵御细菌的入侵,只有当机体的抵抗力下降,或由于其他原因使女性的自然防御功能遭到破坏时,才会导致盆腔炎的发生。
患上盆腔炎之后,如果输卵管也受累,那么就很容易造成管腔粘连,以致输卵管完全闭塞,可影响日后的妊娠,引起不孕。但是如果盆腔炎症仅限于盆腔结缔组织,输卵管并未受累,那么就不影响患者的生育功能。
对许多人来说,盆腔炎是一个十分陌生的医学名词。很多患者甚至不知道这个病是怎么一回事。
盆腔炎即盆腔炎症,是指女性盆腔生殖器官、子宫周围的结缔组织及盆腔腹膜的炎症。盆腔炎分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盆腔炎是较为严重的妇科疾病,多在产后、手术后、流产后,由病菌感染、经期不注意卫生或者邻近器官疾病蔓延所致。而慢性盆腔炎症往往是急性期治疗不彻底迁延而来的,其发病时间长,病情较顽固。细菌逆行感染,通过子宫、输卵管而到达盆腔。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女性朋友都会换上盆腔炎,发病只是少数。这是因为女性生殖系统有自然的防御功能,在正常情况下,能抵御细菌的入侵,只有当机体的抵抗力下降,或由于其他原因使女性的自然防御功能遭到破坏时,才会导致盆腔炎的发生。
患上盆腔炎之后,如果输卵管也受累,那么就很容易造成管腔粘连,以致输卵管完全闭塞,可影响日后的妊娠,引起不孕。但是如果盆腔炎症仅限于盆腔结缔组织,输卵管并未受累,那么就不影响患者的生育功能。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