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发生关系被羁押4年多获释”,男子39年后拿到释放证,申请赔偿被驳回】我们发生了关系,她要求马上跟她结婚,我没答应她……”日前,云南昆明71岁的戴先生告诉记者,女方自愿主动发生关系,逼婚控告性侵,他背负着强奸犯的罪名被羁押4年多,历经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近50年,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恢复清白之身。

>>>青工初尝禁果
谈恋爱机房发生关系自称被女方逼婚
“当时我是下乡返城参加工作的知青,在一家大厂总机房做修理工。”那个特殊年代,戴先生曾是一名知青。

“当时总机房有6个人,有4个是女的,其中最小的一位女工有十八九岁,我当时是20岁,她就喜欢上我了。在那个年代,我的条件比较好,她对我非常好,我们俩就谈恋爱了。

戴先生回忆起1973年案发记忆犹新。“我们当时都是住在厂里,八九月份的一天,我上白班,下午6点下的班,当晚她值夜班,就叫我去总机房值班室,当晚就我们两个人,我们俩就发生了关系。”

戴先生称自己当年不懂男女之事,是女方引导他。总机房有10平方米,里面有供值班人员休息的床铺。

“她就拿我的衣服垫在床单上,我的衣服上留下痕迹了,床单上没有,到第二天早晨我去上班,在交接班时,我师傅和另一位师傅都在,这位师傅就问她怎么床单不见了,她说她洗了,师傅说前天才洗过,怎么又洗了,她说她看着脏了一点,师傅就起疑心了。”

事发两天后,戴先生也问过这位年轻女工为什么洗床单,“她说6点多天亮了,看见好像床单上有一点痕迹,所以她就洗了。”

“我当年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她就叫我马上跟她结婚,当时就发生那么一次,是她自己同意的嘛。”

戴先生称女方要求他娶她:“她家条件也比较好,她说钱她来出,我没答应她。我说我从农村回来才参加工作一年多,还不太熟悉,她就问我到底答不答应,她后来就说她怀孕了。”

>>>审查羁押4年
女方称怀孕报案4000人大会公布逮捕
戴先生表示,那天晚上发生关系是女方主动的,但后来她就拿着他的衣服作为案发证据,“她就到厂里保卫科,说我强奸她。怀孕其实也是她自己说的,我不清楚她后来有没有真的怀孕。”

戴先生解释其中的一个原委,称女方曾告诉他,她有一位前男友,但并未令芳心萌动。

“她跟我说,她原来谈过一个同厂的工人,她嫌对方个子矮,没有同意。她当时就要求我马上跟她结婚,我当时还想问题不大,因为我家里有亲戚是医院妇产科主任,但我还没告诉她这个,10月2号我被厂里隔离审查3个月,后来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到11月份就被送到公安局,12月份被逮捕,一直在看守所羁押了4年。”

“逮捕我的那一天,厂里开了4000多人的全厂职工大会,当场公布的,这个影响好大。”戴先生感觉自己名誉扫地。

“她写给我的信,当时都交给保卫科了,后来移交给公安局,公安局调查也证明我们确实是在谈恋爱。”

戴先生表示,这名女工事后也离开了,多年没有音讯。“她后来也调离了本厂,因为影响不好,她就调走了,一直联系不上她,她家也搬走了。”

戴先生遗憾地表示:“她当年送我的照片也遗失了,经历这么多年,没有保存下来。”

>>>没有判刑获释
依据不足教育释放39年后拿到释放证
为了个人名誉,戴先生从1978年获释后一直在努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到1978年5月5号放我出来,我当时还不知道这是释放,反正放出去就不管我了,当时也没有给我释放证明。我后来去找人家去问,我为什么没有判刑?”

“2017年我从看守所拿到了释放证明,这已经过去39年了,给我解释说我这个案子强奸的证据不足,说我犯有错误,是教育释放,就相当于现在的无罪释放。”

记者看到,公安机关1978年5月5日填发的《释放证》显示,称案犯于1974年12月25日因强奸一案依法逮捕,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属犯有错误,予以教育释放。

戴先生认为自己被蒙在鼓里:“这个释放证是1978年制作的,但我放出来时,没有人对我说是释放,更没有人拿出释放证给我过目,所以几十年来我不清楚我到底是什么身份的一个人。”

>>>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知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予受理
“没有办法,我要吃饭,我要工作,就一直反映,去了不下上百次,我都成了人家的老熟人。”戴先生称自己是劫后余生,一直向当年的相关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戴先生被告知当初他在看守所关押,又从看守所释放,得去看守所申请。戴先生表示:“人家答复我说,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不予受理,说国家赔偿要从拿到释放证明两年之内申请,两年之后就不管了,我是2017年3月20号拿到的释放证明,我6月10号去提出申请,才过了不到3个月,没有过两年的时效嘛?”

相关办案机关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戴先生被逮捕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延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戴先生申请国家赔偿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适用该法规定的索赔救济,遂决定不予受理。

>>>申诉不予立案
刑事羁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
因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戴先生不服,向最高检申诉。

2021年3月,最高检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答复称,最高检审查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戴先生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发生在1974年12月25日至1978年5月5日之间,上述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依法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最高检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决定驳回戴先生国家赔偿申请,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并无不当,认定戴先生的申诉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30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羁押1678天
希望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发生关系逼婚不成被女友控告性侵,此事对戴先生影响巨大。1973年10月2日被厂里隔离审查,1974年12月25日被逮捕,1978年5月5日被释放,戴先生一共被羁押1678天,到2017年3月,才拿到释放证。

“我在44年前就认定无罪,整个案件至今49年了还未结束,人生一世又有几个49年啊?”戴先生称可悲可叹。

“我出来以后,厂里恢复了我的工作,当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了,这说明厂里没有把我当成犯罪的人来对待,我也拿到了厂里的档案证明,所以我才申请国家赔偿,但公安机关答复说,事情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过了时效就没办法了。”

戴先生表示:“审查、拘留、逮捕、关押期间我是没有工资,逮捕是没有工资的。我更不会想到我被释放,并且当初还恢复了工作,一出来就发给了工资,所以我才提交了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戴先生希望赔偿义务机关向他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他从1973年10月2日至1978年5月9日的工资,赔偿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辈子的影响
如今已当爷爷 希望有生之年洗清罪名
戴先生介绍,他去找过厂里反映,原先的保卫科长都退休了,换了新领导。“去年新任的保卫科长还专门问我这个事情,他也为我感到惋惜,他管保卫,当然清楚这个案子,他也感觉这里面有问题。”

戴先生说:“你想想看,还有好多细节,这要写部小说也吸引人的,我毕竟亲身遭遇了这一切,我经历的这些比现在的年轻人多多了……”

戴先生强调,1978年释放出来对他个人名誉、工作和家庭婚姻造成一辈子的影响。

“我再谈朋友组建家庭也很受影响,而且国企的工作也丢掉了,39年的工龄就没有了,我只能按厂里的要求去调动工作,只能自己去找单位,等于就失去了工作。”

戴先生介绍,“我是1983年结的婚,现在已经当爷爷了,今年我71岁,我18岁去农村,20岁回城里工作,21岁开始为这个事情,到现在都说不清楚,前后已经过去近50年。”

“这个事是我晚年最大的心愿,一直了不掉嘛?”戴先生认为这个案子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洗清罪名,这已经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代理律师观点
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戴先生表示自己会继续申诉:“2017年我拿到释放证明后,有5年多的申诉经历,我现在请了罗忠平律师代理。”

“这个事也是全国少有的,律师给我说我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我出来以后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如果不是我自己去找去问的话,这个事情恐怕就很难大白于天下。律师说我不去找,人家就算了,就会不了了之了。”

“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定罪,均属于无罪身份。”5月20日,罗忠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前的‘教育释放’等同于现在的无罪释放。的确是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在这之前虽无《国家赔偿法》,但出现此类情况,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第三方律师说法
“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赔法之后可适当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良善介绍,关于“教育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释明:“把‘教育释放’当作一种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徒刑的人。”

赵良善认为,以此对戴先生进行处理也不够合适。根据加强国家法治的要求,适用刑罚应当正规、明确,而“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所以应当取消这种处分方法。”

赵良善指出,所以“教育释放”在当时应当并不完全属于“无罪释放”,而是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人,可以类比目前“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既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就应该是无罪,而非“有轻微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况且,在1957年的时候最高法已经明确要求取消“教育释放”,涉案发生在1974年,本身就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再加上证据不足也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因为“教育释放”是有罪但不予处罚,本质还是有罪。因此,赵良善认为,涉案本身适用法律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赵良善表示,关于诉讼时效,本案2017年才拿到释放证,此前行为人自身对于羁押行为的性质系有罪或者无罪并不清楚。《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赵良善强调,在2017年拿到释放证后戴先生才明确知道自身的权利可能被侵犯,虽然《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但是国家机关相关羁押行为却是2017年释放证发放后才可能确认违法,所以存在“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后,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本案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可考虑对当事人戴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赵良善指出,戴先生被依法侦查,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有罪,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有罪与否,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确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

赵良善表示:“结合刑事案件性质、流程及法律规定,目前,戴先生只能选择继续申诉。”

(华商报记者 李华)

我是什邡市禾丰镇木泉村村民吴少荣,什邡市方亭民乐巷36号(盛世华庭B区)1幢6号商铺业主,因B区商铺业主多户对该物业公司收费及合同合法性存在质疑,也曾多次协商,无果后选择集体搁置物业费交取,2022年6月29日我与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什邡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现向什邡市人民政府,什邡市人民法院反映以下问题:
一,盛世华庭分A区,B区,A区为普通住宅区,B区为安置房小区(两小区为独立小区),一楼外围均有商铺,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23日以2014年1月6日,2015年1月7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8日与什邡市盛世华庭A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起诉我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未交营业用房物业管理费3022.76元及违约金492.3元。但事实上我作为B区商铺业主并无履行A区商铺合同义务(在开庭前期与法官通话中表述过)。
二,我于2022年6月29日8时50分到庭后,法官对我和对方律师开展调解,法官称其他两间商铺都已经交了费用,让对方律师给我们便宜几百交了算了,并称几年3000块钱,又不是啥子大案子,我为维护自己权益坚决要求开庭审理,并出示B区购房合同,而后对方律师又拿出与B区业委会签订的合同(起诉是以A区合同我们曾在电话告知法官我们是B区),对此我产生了第一个疑问:既然该物业公司一早就与B区签订了合同,为什么最开始要以不合法律规定的A区合同起诉B区商铺业主?而且开庭以后法官就直接告知我们对方律师带了B区合同,很明显法官事先已经知道对方有B区合同的事情,但是对于合同的合法性并未查证,但是法官是从我们口中知道的我们是B区业主,物业公司起诉我们是A区服务合同,对比对方律师才会准备B区合同来印证他们的合法性,但是法官却并未提前告知我们B区签订有合同,如有证据需在开庭前准备,法官的倾向于从我们进入法庭开始就已经表示的很明显了,在她眼中已经先入为主我们就是不交物业费的无赖,所以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严格意义上来说就已经丧失了公平公正。
第二,法官要求我举证,我说A区合同内容中加了一句包括B区商铺业主,现该公司又拿出B区合同也包含B区商铺业主,但是作为商铺业主我和多个商铺业主从买到该商铺11年从未接到过A区或者B区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共同决定的相关事项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意思就是在A区或B区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商铺业主作为专有部分面积人数应当有三分之二知晓或者参会,但是我们作为商铺业主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动被签订合同,最开始因物业公司收取0.65元每平方物业费,我觉得在较合理范围,也是因为我作为普通老百姓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想得合理就去交了,也从未想过要求查看合同,中途商铺处于出租状态,租户缴纳物业费情况不是很清楚,直到后期商铺处于空期,物业公司要求我缴纳物业费用时才知道收费已高达1块每平方,同时多个商铺业主反映收费过高,且多次找到该物业公司沟通,希望按照之前标准收费,均被拒绝,由此物业费缴纳搁置。可笑的就是对于我举证的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法官在宣判时竟然说无证据证明,难道国家颁布民法典不是证据?法官说她只认合同上的签字是有效的,并说过一句你是不是就是没钱交?难道老百姓维权必须要分事情严重性,金钱数额?我们强调我们不知情,对合同合法性产生质疑,法官说“前面两家在前两天经法庭调解已经交了,你还说你们不知情。”难道说在法庭调解时不管是因为息事宁人还是什么其他原因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是承认对之前合同的知情权了吗?且该法官多次与对方律师出去交谈,也不知道是交谈些什么内容,并且多次提醒我们不要录音录像,还挨个检查了我们的手机,但是没有检查对方律师手机,不知道在所谓的合乎规范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些什么东西,当然只是我的猜想,法庭是神圣的,法官也应该是神圣公正的,
第三,该物业公司律师亲口表述2012年至今盛世华庭小区曾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三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我们作为商铺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同样从未收过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以上两点就足以证明,该合同的合法性是存在质疑的,但是法官依然说无证据证明,请问一个堂堂法官,说这些话专不专业,就算作为法官你也没办法熟知每个法律每条条款,那在我们提出举证的时候是否应该承担查证义务,一句只认业委会签字,业主委员会决定签字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你一个人同意(此前我已多次表示不止我一个人,而是B区商铺绝大多数业主),就宣判我们输了,这是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官应该做的事情吗?对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道法官不用去查证真伪吗?
第四,对于该公司律师在举证拿出的B区服务合同,我下庭后专门找到了盛世华庭B区业主主任代表,他亲口表述他们召开业主委员会只邀请了社区干部和几个业主代表并说他们是民间组织,没必要那么正式,更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明确表示B区商铺业主不归他们管,跟他们没关系。(这就印证了为什么该物业公司明明签订了B区合同却以A区合同来起诉我们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在打擦边球,认为我们不懂法,以为结合法官所谓的偏向性调解就能让我们放弃自己的权益)。此前我们也与A区业委会主任通话,他也同样表示他们只管A区不管B区,就A区,B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表述都不管B区商铺业主,那么我们收费的标准和合同规范又从何而来,处于三不管人员,却要求我们支付1元每平方的物业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又从何而来,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维权道路又该如何进行。
第五,目前B区业委会主任已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他们B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只管B区住宅业主,不管B区商铺@德阳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领导重视,给我们平民百姓一个公道。
现请求什邡市人民法院公布今日庭审全过程视频资料,希望全社会的老百姓都来评评理。

“大师兄,你好,冒昧打扰。”看他在大堂吧里喝茶,我贸然上前。

我自报家门,他似乎陷入回忆中。“足球黑哨研讨会我们见过。”我各种提醒,他的大脑CPU超速运转。

“你是哪一届?”他可能想起,也可能毫无印象。毕竟,他见的人太多,他做的事太大,他和我只有极少的交集。

2002年,足坛黑哨风波骤起。彼时,我是《给你说法》制片人,好友董晓敏是《浙江法制报》新闻部主任,我们联手搞了一场研讨会。他来了,李书福也发声了。我要了他的电话。几乎没有联系。

若干年后,我从幕后到前台,担任《新闻深呼吸》评论员。那时信息没爆炸,电视正当时,他也看我的节目。几次房地产拐点时,我都想采访他,但被他婉拒说,“采访不必了,择时茶叙或酒聚。”

十多年了,既无茶叙,也无酒聚。近日意外偶遇,也是一种缘分。

经常有人问我哪里毕业?学什么专业?我都会把他抬出来说:我杭大历史系毕业,历史系又称杭大房地产系,或曰宋卫平系。

宋卫平大师兄好,现实很骨感,但理想主义还是要有的;世界很喧嚣,但人间清醒更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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