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大数据】买买买之后,出现食品引发腹泻,货品与样品不符,商家拒绝退货等问题怎么办?
近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科发布2020年10月份我市12315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典型案例或许就在你身边。
典型案例
案例1:团购牛奶食用后腹泻获赔偿
9月23日,徐女士来电反映其9月10日通过微信在一社区团购平台购买某品牌盒装液体牛奶,第二日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不良反应,当日就医治疗,随后联系商家要求赔偿,商家只同意换货,请求维权。
天元区局栗雨所接诉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对该社区团购平台团长李**家进行了实地检查,李**提供了投诉人所购奶制品出厂合格的检验报告及经销商相关经营许可文件,9月27日上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认为其合法销售合格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同意退货,投诉人称其早上只食用了该奶制品,之后就出现身体不适,认为是食用在被诉方所购奶制品使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要求对其所购奶制品进行检验,并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外再进行十倍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9月27日下午,投诉人再次致电12315,表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且有医生诊断证明,要求再次调解。考虑到投诉人提供出新的证据,市局12315再次受理其投诉转办天元区局栗雨所,启动二次调解。9月29日下午,栗雨所执法人员召集商家、品牌奶制品厂家湖南地区售后负责人和投诉人三方再次进行调解,投诉人出具了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投诉人腹泻、头晕等症状是由于食物引起,商家提供了投诉人所购奶制品抽检合格报告。虽然身体不良反应是因食物引发,但未有证据证明系所购奶制品所致。经过反复质证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补偿投诉人医疗费、交通费等1500元。回访时,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投诉人提供的医生诊断证明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投诉人要求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诉方提供了经销商相关经营许可文件、出厂合格的检验报告和投诉人所购奶制品抽检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投诉人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案例2:定制衣柜材质与样品不符获全额退款
10月14日,赵女士来电反映其一个多月前在醴陵市某家居店定制了衣柜,交纳全款3600元,签订合同时看样为“原态板”,10月初商家送货上门,赵女士验货时发现柜子所用材料和样货不符,商家不予承认,请求维权。
醴陵市局仙岳山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消费者所诉属实。10月15日下午召集双方调解,投诉人提供了定制衣柜合同及看样时所拍样板照片,被诉方提供了经营许可文件并辩称“合同内约定材料为‘原态板’,现在使用的也是‘原态板’,只是公司对材料进行了升级,将投诉人看样时的‘密度板材质原态板’升级为‘颗粒状的原态板’,品质提升了”,投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要求全额退款,商家提出该衣柜为定制产品,不同意退货。仙岳山所执法人员指出,投诉人是看样后订购商品,不论商家是善意或恶意,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未按“样品”制作,擅自变更衣柜材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按照投诉人要求进行退款。经双方协商,商家全额退还投诉人货款3600元,已送货衣柜由商家自行运回。回访投诉人对仙岳山所执法人员耐心公正调解表示感谢。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投诉人是根据样品选购商品,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辨识板材的专业知识,被诉方未经投诉人同意未按“样品”制作,改变衣柜材料,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被诉方所称材料升级,不能成为其违约的理由。投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回货款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3:网购服装发货不全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运费
10月13日,冯女士来电反映其10月5日通过天猫平台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店购买配套服装两件,支付380元。10月13日收货发现只有一件衣服,联系商家,商家称另一件无货,投诉人要求将已收到衣服一并退货退款,商家拒绝。请求维权。
荷塘区局金山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投诉人所述属实。投诉人电话中称商家缺货未提前告知,且配套的服装拆买后不好搭配,所以要退货。商家称已寄出的那件衣服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退款,只同意对另一件未发货衣服退款。金山所执法人员指出消费者网购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使已邮寄的那件衣服无质量问题,收到货物七天之内,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都能无条件退货退款。通过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方全额退还两件衣服货款380元,被诉方承担运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被诉方应当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对投诉人进行全额退款,且由于商家是过错方,应当承担退货运费。(通讯员刘萱)
近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科发布2020年10月份我市12315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典型案例或许就在你身边。
典型案例
案例1:团购牛奶食用后腹泻获赔偿
9月23日,徐女士来电反映其9月10日通过微信在一社区团购平台购买某品牌盒装液体牛奶,第二日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不良反应,当日就医治疗,随后联系商家要求赔偿,商家只同意换货,请求维权。
天元区局栗雨所接诉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对该社区团购平台团长李**家进行了实地检查,李**提供了投诉人所购奶制品出厂合格的检验报告及经销商相关经营许可文件,9月27日上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认为其合法销售合格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同意退货,投诉人称其早上只食用了该奶制品,之后就出现身体不适,认为是食用在被诉方所购奶制品使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要求对其所购奶制品进行检验,并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外再进行十倍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9月27日下午,投诉人再次致电12315,表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且有医生诊断证明,要求再次调解。考虑到投诉人提供出新的证据,市局12315再次受理其投诉转办天元区局栗雨所,启动二次调解。9月29日下午,栗雨所执法人员召集商家、品牌奶制品厂家湖南地区售后负责人和投诉人三方再次进行调解,投诉人出具了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投诉人腹泻、头晕等症状是由于食物引起,商家提供了投诉人所购奶制品抽检合格报告。虽然身体不良反应是因食物引发,但未有证据证明系所购奶制品所致。经过反复质证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补偿投诉人医疗费、交通费等1500元。回访时,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投诉人提供的医生诊断证明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投诉人要求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诉方提供了经销商相关经营许可文件、出厂合格的检验报告和投诉人所购奶制品抽检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投诉人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案例2:定制衣柜材质与样品不符获全额退款
10月14日,赵女士来电反映其一个多月前在醴陵市某家居店定制了衣柜,交纳全款3600元,签订合同时看样为“原态板”,10月初商家送货上门,赵女士验货时发现柜子所用材料和样货不符,商家不予承认,请求维权。
醴陵市局仙岳山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消费者所诉属实。10月15日下午召集双方调解,投诉人提供了定制衣柜合同及看样时所拍样板照片,被诉方提供了经营许可文件并辩称“合同内约定材料为‘原态板’,现在使用的也是‘原态板’,只是公司对材料进行了升级,将投诉人看样时的‘密度板材质原态板’升级为‘颗粒状的原态板’,品质提升了”,投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要求全额退款,商家提出该衣柜为定制产品,不同意退货。仙岳山所执法人员指出,投诉人是看样后订购商品,不论商家是善意或恶意,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未按“样品”制作,擅自变更衣柜材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按照投诉人要求进行退款。经双方协商,商家全额退还投诉人货款3600元,已送货衣柜由商家自行运回。回访投诉人对仙岳山所执法人员耐心公正调解表示感谢。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投诉人是根据样品选购商品,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辨识板材的专业知识,被诉方未经投诉人同意未按“样品”制作,改变衣柜材料,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被诉方所称材料升级,不能成为其违约的理由。投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回货款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3:网购服装发货不全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运费
10月13日,冯女士来电反映其10月5日通过天猫平台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店购买配套服装两件,支付380元。10月13日收货发现只有一件衣服,联系商家,商家称另一件无货,投诉人要求将已收到衣服一并退货退款,商家拒绝。请求维权。
荷塘区局金山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投诉人所述属实。投诉人电话中称商家缺货未提前告知,且配套的服装拆买后不好搭配,所以要退货。商家称已寄出的那件衣服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退款,只同意对另一件未发货衣服退款。金山所执法人员指出消费者网购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使已邮寄的那件衣服无质量问题,收到货物七天之内,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都能无条件退货退款。通过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方全额退还两件衣服货款380元,被诉方承担运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被诉方应当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对投诉人进行全额退款,且由于商家是过错方,应当承担退货运费。(通讯员刘萱)
今天又是被迫营业的一天哈哈。上周自己在挑衣服顺手帮一个女孩子搭了一套,结果惊艳,对方大喜,一直问我为什么不开服装店。如果我卖衣服,她就想大大方加我个微信,结果听说我没有,那个女孩想问我微信又不敢加我,又怕出了这个店以后再碰不到我,哈哈,后来我就主动问了,加了微信她开心的走了并对我表示了感谢,还表达了下次她再来想让我这个“时尚顾问”帮忙给看一眼。其实我也特别开心,从她进店到她穿上我给搭配的衣服出门,真的美感和气质上顺势上了几个度。上周远道而来的这位是缘分的话,今天这位朋友就真的是锲而不舍了[doge],她前年问过我,去年问了我,今年,她又来了,哈哈,从不缺席很可爱的妈妈,可能有些东西就真的勉强不来,我前年告诉过她一些店铺,去年也有告诉她,今天仍然有告诉,但果不其然她还是挑了不是那么好搭的衣服,瞬时有那么一小会心疼过她的宝贝儿子,她们家宝贝一直对衣服有要求,但妈妈真也尽力了[污]。
去年12月是通过抖音加了客服娇娇的微信,一直都很喜欢他们家的风格,他们店铺很大,从前台1楼直接坐电梯到4楼礼服区选衣服。我们住的酒店就和婚纱店就挨一起很方便。还给我们送了的海鲜自助餐,我们也是吃得很满足[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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