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维权时,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共同侵权赔偿#打假[超话]#
商标侵权维权时,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共同侵权赔偿!律师打假怎样合作?#打假[超话]#
案情简介: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就涉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结合相关案件的办理经验,笔者在此试对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共同侵权的构成进行探讨分析。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卡地亚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高某、戴妮公司、喜佰瑞公司。
自然人高某于2011年出资50%与案外人黄某共同设立了喜佰瑞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2013年,喜佰瑞公司因在天猫平台上销售侵犯卡地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投诉,继而被天猫清退。2014年,高某再次出资50%与案外人黄某共同设立了戴妮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卡地亚公司发现,戴妮公司经营的戴妮天猫旗舰店大量销售侵犯卡地亚商标权的侵权产品,且戴妮天猫旗舰店引流消费者到高某的个人微信账号“喜佰瑞(戴妮)珠宝”,并通过微信直接进行交易。卡地亚公司两次发送律师函警告,但戴妮公司和高某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2018年4月,经卡地亚公司投诉,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戴妮公司的产品发货地进行检查,查获大量侵权产品。工商部门确认该被查处的地址为喜佰瑞公司,责任人为高某。此后,戴妮天猫旗舰店下架了侵权产品,但被告仍继续在微店及微信朋友圈大肆销售侵权产品。经调查发现,戴妮公司和喜佰瑞公司均为高某实际控制。卡地亚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裁决判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未认定三被告共同侵权,仅判定戴妮公司在天猫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喜佰瑞公司、高某因侵权被工商局查处,高某在微信上销售侵权产品等行为的实施主体并非戴妮公司,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并酌定赔偿额为15万元。卡地亚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孤立了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忽略了共同侵权的情形,同时未能适用惩罚性赔偿,造成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二审就案件的侵权事实与情节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与审理,确认戴妮公司、喜佰瑞公司和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进而认可了卡地亚公司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全额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经典意义: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由1987年颁行的《民法通则》予以确立,后被2010年颁行的《侵权责任法》修正确定,现被《民法典》原文引用,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这一侵权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限于意思关联共同的主观共同侵权,应以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为必要要件。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在评判个人是否需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时,关键是证明该个人与涉案公司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即存在意思联络 ;由于“意思联络”是一种主观状态,需要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确定其存在,因此要从客观上考量个人是否有支持、配合或利用行为,一般可从以下事实要素进行论证。
本案中,认定高某是喜佰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非易事。高某在2017年8月后,已经不担任喜佰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仅从工商登记的情况看来,其已经不是喜佰瑞公司的受益人和控制人。但基于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高某控制的线下经营生产场所进行查处,在查获大量侵权产品的同时,相关文件亦显示“喜佰瑞”公司的负责人为高某。另外,高某在通过微信实施侵权行为期间,曾在昵称中使用“喜佰瑞”字号。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高某仍是喜佰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为在个人的控制下实施,由实际控制人主导,体现实际控制人意志。在个人与公司一起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个人往往会主张其身份为公司的员工,其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此类案件破局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通过充分举证扭转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即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并非出于公司意志,而是出于个人意志,公司是在个人的控制与操控下实施了侵权行为,被个人当作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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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打假[超话]#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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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就涉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结合相关案件的办理经验,笔者在此试对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共同侵权的构成进行探讨分析。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卡地亚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高某、戴妮公司、喜佰瑞公司。
自然人高某于2011年出资50%与案外人黄某共同设立了喜佰瑞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2013年,喜佰瑞公司因在天猫平台上销售侵犯卡地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投诉,继而被天猫清退。2014年,高某再次出资50%与案外人黄某共同设立了戴妮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卡地亚公司发现,戴妮公司经营的戴妮天猫旗舰店大量销售侵犯卡地亚商标权的侵权产品,且戴妮天猫旗舰店引流消费者到高某的个人微信账号“喜佰瑞(戴妮)珠宝”,并通过微信直接进行交易。卡地亚公司两次发送律师函警告,但戴妮公司和高某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2018年4月,经卡地亚公司投诉,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戴妮公司的产品发货地进行检查,查获大量侵权产品。工商部门确认该被查处的地址为喜佰瑞公司,责任人为高某。此后,戴妮天猫旗舰店下架了侵权产品,但被告仍继续在微店及微信朋友圈大肆销售侵权产品。经调查发现,戴妮公司和喜佰瑞公司均为高某实际控制。卡地亚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裁决判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未认定三被告共同侵权,仅判定戴妮公司在天猫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喜佰瑞公司、高某因侵权被工商局查处,高某在微信上销售侵权产品等行为的实施主体并非戴妮公司,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并酌定赔偿额为15万元。卡地亚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孤立了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忽略了共同侵权的情形,同时未能适用惩罚性赔偿,造成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二审就案件的侵权事实与情节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与审理,确认戴妮公司、喜佰瑞公司和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进而认可了卡地亚公司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全额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经典意义: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由1987年颁行的《民法通则》予以确立,后被2010年颁行的《侵权责任法》修正确定,现被《民法典》原文引用,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这一侵权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限于意思关联共同的主观共同侵权,应以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为必要要件。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在评判个人是否需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时,关键是证明该个人与涉案公司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即存在意思联络 ;由于“意思联络”是一种主观状态,需要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确定其存在,因此要从客观上考量个人是否有支持、配合或利用行为,一般可从以下事实要素进行论证。
本案中,认定高某是喜佰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非易事。高某在2017年8月后,已经不担任喜佰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仅从工商登记的情况看来,其已经不是喜佰瑞公司的受益人和控制人。但基于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高某控制的线下经营生产场所进行查处,在查获大量侵权产品的同时,相关文件亦显示“喜佰瑞”公司的负责人为高某。另外,高某在通过微信实施侵权行为期间,曾在昵称中使用“喜佰瑞”字号。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高某仍是喜佰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为在个人的控制下实施,由实际控制人主导,体现实际控制人意志。在个人与公司一起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个人往往会主张其身份为公司的员工,其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此类案件破局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通过充分举证扭转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即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并非出于公司意志,而是出于个人意志,公司是在个人的控制与操控下实施了侵权行为,被个人当作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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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打假[超话]#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餐饮品牌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打假[超话]#
餐饮品牌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判决商标侵权成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等。
2019年7月16日,张林、李山两个人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建立加盟关系,合同期限三年,许可使用费3.8万元。随后,张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即天心区××香快餐店,张林与李山用该快餐店开展餐饮加盟业务。
2021年6月9日,因疫情开始,营业额降低,处于亏损状态等原因,张林和李山向原告提交《解约申请》,申请自2021年6月9日起正式闭店,并承诺对门店招牌LOGO进行拆除,设备自行处理,以免影响品牌。2021年6月27日,原告同意张林、李山的闭店申请,并向李山退还加盟保证金。看到这里,双方是友好合作关系,明明好聚好散,又是什么原因让双方产生纠纷呢?
来啊,张林、李山与原告解除加盟合同后,发现张林、李山承诺处理的含有“香他她”标识的经营设备以及张林个人名义注册的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现在了另一场所用于经营快餐,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王兵。2021年12月2日,原告将该三人作为被告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张林、李山、王兵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装饰物、桌牌、消费小票上使用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多处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具有影响力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张林辩称:我与本案无关,现在的快餐店是李山在经营。
李山辩称:1、张林所述属实,但现在快餐店经营者并非我李山;2、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明显过高,因为商标使用权三年是38 000元,实际上终止合同之后使用商标的时间也就三个月。
王兵辩称:天心区××香快餐店最初经营者是我本人,张林和李山是股东。张林和李山与原告解除合同后,考虑到经营设施是花钱购置的,遂将经营设施搬至另一场所开展快餐经营。
被诉侵权店铺在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门帘、桌子、小票、餐具上使用的“香他她”标识与本案权利商标“香他她”的文字部分构成相同;被诉侵权店铺系快餐店,与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核定范围相同,且上述经营设施均来源于原告曾授权加盟的经营场所,相关公众会认为被诉侵权店铺提供的快餐制售来源于原告或经原告授权,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店铺使用的标识为“香他她煲仔饭”“香他她”标识,并非“长沙市香他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原告公司简称,对于使用上述标识行为,本院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二)原告未提供其权利装潢样式图以及权利装潢投入使用的证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兵自认其是被诉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李山尽管辩称其未参与侵权店铺的经营,但是在加盟关系解除后,将含有侵犯原告商标权标识的设备设施交由王兵在侵权店铺使用,属于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三)张林除了与李山有上述第2点相同行为之外,还将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交予王兵使用的行为,诉讼时天心区××香快餐店已注销,作为天心区××香快餐店的经营者张林,亦要为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其自身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故要求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经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加盟费收取标准(3年3.8万元)、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持续时间(实际经营只3个月)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000元。
裁决判定:
被告张林、李山、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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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品牌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判决商标侵权成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等。
2019年7月16日,张林、李山两个人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建立加盟关系,合同期限三年,许可使用费3.8万元。随后,张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即天心区××香快餐店,张林与李山用该快餐店开展餐饮加盟业务。
2021年6月9日,因疫情开始,营业额降低,处于亏损状态等原因,张林和李山向原告提交《解约申请》,申请自2021年6月9日起正式闭店,并承诺对门店招牌LOGO进行拆除,设备自行处理,以免影响品牌。2021年6月27日,原告同意张林、李山的闭店申请,并向李山退还加盟保证金。看到这里,双方是友好合作关系,明明好聚好散,又是什么原因让双方产生纠纷呢?
来啊,张林、李山与原告解除加盟合同后,发现张林、李山承诺处理的含有“香他她”标识的经营设备以及张林个人名义注册的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现在了另一场所用于经营快餐,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王兵。2021年12月2日,原告将该三人作为被告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张林、李山、王兵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装饰物、桌牌、消费小票上使用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多处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具有影响力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张林辩称:我与本案无关,现在的快餐店是李山在经营。
李山辩称:1、张林所述属实,但现在快餐店经营者并非我李山;2、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明显过高,因为商标使用权三年是38 000元,实际上终止合同之后使用商标的时间也就三个月。
王兵辩称:天心区××香快餐店最初经营者是我本人,张林和李山是股东。张林和李山与原告解除合同后,考虑到经营设施是花钱购置的,遂将经营设施搬至另一场所开展快餐经营。
被诉侵权店铺在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门帘、桌子、小票、餐具上使用的“香他她”标识与本案权利商标“香他她”的文字部分构成相同;被诉侵权店铺系快餐店,与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核定范围相同,且上述经营设施均来源于原告曾授权加盟的经营场所,相关公众会认为被诉侵权店铺提供的快餐制售来源于原告或经原告授权,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店铺使用的标识为“香他她煲仔饭”“香他她”标识,并非“长沙市香他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原告公司简称,对于使用上述标识行为,本院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二)原告未提供其权利装潢样式图以及权利装潢投入使用的证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兵自认其是被诉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李山尽管辩称其未参与侵权店铺的经营,但是在加盟关系解除后,将含有侵犯原告商标权标识的设备设施交由王兵在侵权店铺使用,属于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三)张林除了与李山有上述第2点相同行为之外,还将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交予王兵使用的行为,诉讼时天心区××香快餐店已注销,作为天心区××香快餐店的经营者张林,亦要为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其自身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故要求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经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加盟费收取标准(3年3.8万元)、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持续时间(实际经营只3个月)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000元。
裁决判定:
被告张林、李山、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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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品牌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可可托海景区之额尔齐斯大峡谷景区简介中隐藏的秘密上篇-9
其中两个景区我没有介绍过啊,“野葡萄沟”我没太注意的,好像我没有拍到这里的照片的,或者我逛了,但是没有列牌子的,这个我存疑吧,也可能是景区故意为之了。“朔涅克峡谷”我记得就是一个溪流的样子的,也是可以代表水的。因为有些东西我无法去现场二刷确认了,但是我先确认这个文字说明是没有错误的,如果有显然的错误,我感觉也是意识形态的表达的。 https://t.cn/AiNJZWkY
其中两个景区我没有介绍过啊,“野葡萄沟”我没太注意的,好像我没有拍到这里的照片的,或者我逛了,但是没有列牌子的,这个我存疑吧,也可能是景区故意为之了。“朔涅克峡谷”我记得就是一个溪流的样子的,也是可以代表水的。因为有些东西我无法去现场二刷确认了,但是我先确认这个文字说明是没有错误的,如果有显然的错误,我感觉也是意识形态的表达的。 https://t.cn/AiNJZW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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