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直播带货有多赚钱# #没流量的明星都去直播带货了# 明星带货在近年来又成为了焦点。
2019年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明星走入带货直播间。而官方数据显示,2020年有300位明星在618期间进行直播。
但“天价坑位费的曝光,不断刷新大众对于娱乐圈‘日入208万’的认知”。
据业内人士透露,坑位费这几年也有所下降。比起天价的坑位费,“切片授权才是真的贵”。
“坑位费单场可能是10万,授权去投放视频素材就要40万。反正比直播贵多了。”
那这些直播的收益都被明星赚走了吗?
“贵得令MCN工作人员咋舌的切片授权,在明星那里也缩水了近十倍。”
正因如此,很多艺人也选择签约专业的MCN机构,以获取更多的酬劳,“比经纪公司扣得少”。
与此同时,从2020年以后,带货的主力军也有所改变。
业内人士分析:“现在不直播带货的演员就只有那些流量明星了,没流量的都去卖货了。”
这些“非流量明星”也靠演技在直播间创出一片天。
不过这也都是因为直播投入成本不大,对于明星来说“轻松易上手”,他们又何乐而不为?
所以在坑位费整体下降的趋势中,干得好的主播坑位费也会不降反升。
“看来,如果兢兢业业研究卖货,明星在直播间也能‘发光发热’。”
全文:https://t.cn/A6S2bE1K
2019年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明星走入带货直播间。而官方数据显示,2020年有300位明星在618期间进行直播。
但“天价坑位费的曝光,不断刷新大众对于娱乐圈‘日入208万’的认知”。
据业内人士透露,坑位费这几年也有所下降。比起天价的坑位费,“切片授权才是真的贵”。
“坑位费单场可能是10万,授权去投放视频素材就要40万。反正比直播贵多了。”
那这些直播的收益都被明星赚走了吗?
“贵得令MCN工作人员咋舌的切片授权,在明星那里也缩水了近十倍。”
正因如此,很多艺人也选择签约专业的MCN机构,以获取更多的酬劳,“比经纪公司扣得少”。
与此同时,从2020年以后,带货的主力军也有所改变。
业内人士分析:“现在不直播带货的演员就只有那些流量明星了,没流量的都去卖货了。”
这些“非流量明星”也靠演技在直播间创出一片天。
不过这也都是因为直播投入成本不大,对于明星来说“轻松易上手”,他们又何乐而不为?
所以在坑位费整体下降的趋势中,干得好的主播坑位费也会不降反升。
“看来,如果兢兢业业研究卖货,明星在直播间也能‘发光发热’。”
全文:https://t.cn/A6S2bE1K
少女时代秀英糗撞衫最美小三韩素希!镜头往下拉风格大不同韩国人气女团少女时代本月欢庆出道15周年,久违以完整体阵容出辑成为话题焦点。日前成员们为了宣传新作品开起直播时,秀英以一件黄色碎花洋装穿出季节感十足的氛围;不过其实同一件洋装上个月「最美小三」韩素希就曾经穿着亮相,两人更是穿出截然不同的气场氛围。
北京通州,一男子发现妻子在某短视频平台打赏男主播14万余元,认为妻子与该男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便将妻子、男主播及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前述款项,不料法院竟然驳回了男子的请求。(来源:潇湘晨报)
男子李某虽然知道妻子韩某喜欢玩短视频,但并不知道韩某在平台内购买了虚拟货币,用来观看直播、购买礼物及打赏。其中,韩某向男主播管某打赏了14万余元。
但这么多钱以及韩某频频观看管某的直播,不由得李某产生怀疑。知道韩某打赏管某的金额后,李某便认定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变得更加气愤。
但愤怒之余,李某还是想拿回前述财物。于是,李某将韩某、管某及平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韩某与管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理由是那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不是日常生活需要,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同时,赠与前述财物是为了维系两人的不正当关系。
法庭上,管某答辩称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与韩某之间没有成立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是在涉事平台进行的消费,自己也提供了直播服务,韩某是正常的消费。
平台答辩称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韩某在平台上充值打赏,自己提供了直播服务,双方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并非韩某与管某建立赠与合同关系。
2.并无证据证明韩某、管某存在暧昧、甚至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院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整理出3个争议焦点:
1.韩某打赏管某的法律性质
管某系游戏主播,提供了游戏直播服务。韩某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打赏,享受了精神愉悦。据此,认定双方存在网络服务合同。
2.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是否无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认为前述规定中的日常生活需要除了物质需求,还应该包括精神追求。而本案韩某选择打赏游戏主播的原因就是主播的直播服务给自己带来了精神愉悦。
同时,韩某并非一次性打赏管某14万余元,这14万余元的支出存在长期性、每次金额较低,但频度较高的事实。法院认为不能对前述金额进行累计评价,需要单笔看待。
从单笔来看,韩某每次打赏的金额并不高,没有超过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所以,韩某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但韩某属于有权代理,行为有效。
3.是否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有此项规定,但李某作为主张一方,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法院指出,即使前述事实存在,也不是涉案网络服务合同无效的当然理由。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李某的主张无法成立,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认为李某的请求不应该被支持,最后李某也没有上诉,但这个事情必然会给李某、韩某的感情造成不利影响,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消弭误解、重新前行?
本案的发生也提醒我们,当我们选择领取结婚证,组建家庭之后,我们应该了解作为配偶的权利义务。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如果韩某消费之前与李某进行充分沟通,可能就避免此事的发生。
我们对于财物所有权的意识往往停留在给到我就是我的,不会去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前述共同财产的意识,恐怕在进行相应的支出时都会进行深入的思考,也会尊重另一半的意见和想法!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男子李某虽然知道妻子韩某喜欢玩短视频,但并不知道韩某在平台内购买了虚拟货币,用来观看直播、购买礼物及打赏。其中,韩某向男主播管某打赏了14万余元。
但这么多钱以及韩某频频观看管某的直播,不由得李某产生怀疑。知道韩某打赏管某的金额后,李某便认定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变得更加气愤。
但愤怒之余,李某还是想拿回前述财物。于是,李某将韩某、管某及平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韩某与管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理由是那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不是日常生活需要,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同时,赠与前述财物是为了维系两人的不正当关系。
法庭上,管某答辩称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与韩某之间没有成立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是在涉事平台进行的消费,自己也提供了直播服务,韩某是正常的消费。
平台答辩称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韩某在平台上充值打赏,自己提供了直播服务,双方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并非韩某与管某建立赠与合同关系。
2.并无证据证明韩某、管某存在暧昧、甚至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院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整理出3个争议焦点:
1.韩某打赏管某的法律性质
管某系游戏主播,提供了游戏直播服务。韩某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打赏,享受了精神愉悦。据此,认定双方存在网络服务合同。
2.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是否无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认为前述规定中的日常生活需要除了物质需求,还应该包括精神追求。而本案韩某选择打赏游戏主播的原因就是主播的直播服务给自己带来了精神愉悦。
同时,韩某并非一次性打赏管某14万余元,这14万余元的支出存在长期性、每次金额较低,但频度较高的事实。法院认为不能对前述金额进行累计评价,需要单笔看待。
从单笔来看,韩某每次打赏的金额并不高,没有超过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所以,韩某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但韩某属于有权代理,行为有效。
3.是否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有此项规定,但李某作为主张一方,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法院指出,即使前述事实存在,也不是涉案网络服务合同无效的当然理由。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李某的主张无法成立,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认为李某的请求不应该被支持,最后李某也没有上诉,但这个事情必然会给李某、韩某的感情造成不利影响,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消弭误解、重新前行?
本案的发生也提醒我们,当我们选择领取结婚证,组建家庭之后,我们应该了解作为配偶的权利义务。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如果韩某消费之前与李某进行充分沟通,可能就避免此事的发生。
我们对于财物所有权的意识往往停留在给到我就是我的,不会去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前述共同财产的意识,恐怕在进行相应的支出时都会进行深入的思考,也会尊重另一半的意见和想法!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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