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生前最喜欢吃苹果了
一天,一位计程车司机由于工作了一整天,觉得很疲惫,所以就想早点开车回家,当时为午夜十二点。
刚好他又经过殡仪馆,心里觉得毛毛的,觉得怪怪的,想赶快离开这里回家~~~
这时,路旁突然有一位身着白衣的女子招他停车,司机在犹豫要不要停车的时候,车子就刚好熄火在那女子前面。
司机觉得好奇怪,怎么会这样呢?
这时,那女子无声无息地上车了……
“我要到松山机场。”那女子开口说话。
司机觉得更毛了,而车子这时又可以发动了。
“哦……好,松山机场是吧?”司机用颤抖的声音说着。
……
车子开啊开着,司机用后照镜看了那女子几眼,觉得那女子面无血色,脸色苍白,觉得自己好像载到了………
为了不让自己胡思乱想,司机拿出一个苹果来啃,用来消除内心的不安。
这时,后座的女子说话了:“我生前最喜欢吃苹果了……”
司机一听,咬了一口苹果的嘴巴不但张大不动,连头发都竖起来了!出了一身的冷汗。
那女子接着说道:“可是我生完小孩后就不喜欢吃了……”
一天,一位计程车司机由于工作了一整天,觉得很疲惫,所以就想早点开车回家,当时为午夜十二点。
刚好他又经过殡仪馆,心里觉得毛毛的,觉得怪怪的,想赶快离开这里回家~~~
这时,路旁突然有一位身着白衣的女子招他停车,司机在犹豫要不要停车的时候,车子就刚好熄火在那女子前面。
司机觉得好奇怪,怎么会这样呢?
这时,那女子无声无息地上车了……
“我要到松山机场。”那女子开口说话。
司机觉得更毛了,而车子这时又可以发动了。
“哦……好,松山机场是吧?”司机用颤抖的声音说着。
……
车子开啊开着,司机用后照镜看了那女子几眼,觉得那女子面无血色,脸色苍白,觉得自己好像载到了………
为了不让自己胡思乱想,司机拿出一个苹果来啃,用来消除内心的不安。
这时,后座的女子说话了:“我生前最喜欢吃苹果了……”
司机一听,咬了一口苹果的嘴巴不但张大不动,连头发都竖起来了!出了一身的冷汗。
那女子接着说道:“可是我生完小孩后就不喜欢吃了……”
贾樟柯在书里分享,有一次遇到跟侯孝贤合作多年的摄影师李屏宾,听李屏宾讲侯孝贤坐计程车的午夜,跟年纪相仿的出租车司机聊天,两人因政见不同激烈争辩,这还没啥,关键是两人辩着辩着就把车停在路边打了起来。
想想这一幕就挺搞笑的,我就想起,我跟我一高中同学,这么多年了,平常特别的彼友吾恭,但那天我们也是聊着聊着就争辩了起来,就差打起来了,估计对方也意识到了,我们及时切换了话题的。因为我怀疑我们俩都觉得真打起来,自己打不过对方。
想想这一幕就挺搞笑的,我就想起,我跟我一高中同学,这么多年了,平常特别的彼友吾恭,但那天我们也是聊着聊着就争辩了起来,就差打起来了,估计对方也意识到了,我们及时切换了话题的。因为我怀疑我们俩都觉得真打起来,自己打不过对方。
【制作方起诉优酷拖欠195万被驳回】
#艾米斯制作方起诉优酷拖欠195万被驳回# #艾米斯艾米斯公司提出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眼查App显示,8月26日,艾米斯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公开,案号(2021)京民申385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艾米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优酷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艾米斯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艾米斯公司诉称,2015年9月,被告优酷公司委托其制作名为《午夜计程车》第二季的网络剧,并约定节目制作费用5400000元,若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则在得到被告确认后,增加的成本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拍摄、制作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原因,导致制作成本超出被告原预算。针对超预算事宜,原告多次通过邮件、电话向被告进行催款,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所剩款项。然被告全盘否认6340000元的制作费预算,拒绝支付超支部分的款项。故上诉请求确认判令被告按约就上述拖欠款项总计1951626.38元及相应利息,与原告签署补充协议并支付。
被告优酷公司辩称,双方均签署协议且盖章,金额为540万,被告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被告未收到原告提供相应票据及增加成本的申请,因此不予认可增加的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交相应的预算细项及得到甲方确认,现原告主张增加预算并要求优酷公司承担这部分费用,但优酷公司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艾米斯公司提出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s://t.cn/A6ITS2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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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8月26日,艾米斯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公开,案号(2021)京民申385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艾米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优酷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艾米斯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艾米斯公司诉称,2015年9月,被告优酷公司委托其制作名为《午夜计程车》第二季的网络剧,并约定节目制作费用5400000元,若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则在得到被告确认后,增加的成本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拍摄、制作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原因,导致制作成本超出被告原预算。针对超预算事宜,原告多次通过邮件、电话向被告进行催款,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所剩款项。然被告全盘否认6340000元的制作费预算,拒绝支付超支部分的款项。故上诉请求确认判令被告按约就上述拖欠款项总计1951626.38元及相应利息,与原告签署补充协议并支付。
被告优酷公司辩称,双方均签署协议且盖章,金额为540万,被告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被告未收到原告提供相应票据及增加成本的申请,因此不予认可增加的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交相应的预算细项及得到甲方确认,现原告主张增加预算并要求优酷公司承担这部分费用,但优酷公司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艾米斯公司提出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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