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铲这颗定时砸蛋该摘除了:任何一个行业都有生命周期,终究逃不脱轮回,就算发达的日美等发达经济体泡沫最终破灭,只是定时器的指针未到那一刻度,没有任何组织和权威都能阻挡和扭转!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了20多年,据相关统计:人均城镇住房已到40平,家庭总债务中76%均为房贷相关债务,而相关贷款也占到银行业贷款的39%,其他的各种金融贷款甚至也是为房而贷!这一切都表明,房地产行业已沦为金融产品,过度的金融化让住房早已失去了原本的居住性质,也是为今后的引爆敲响警钟!今年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加速了落后产业的淘汰和下滑速度,房地产这头灰犀牛更是首当其冲!这颗定时砸蛋将从何时何地开始破灭或者摘除,答案显而易见:
我们将拭目以待吧,金蓉风暴只会轮回,不会消失!也许不是今年,但是逃不脱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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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做微博以来,帮了不少人,也跟很多负债的朋友聊过天,我觉得负债后的朋友们,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种就是有钱还,但是负债太多,不知道先还哪一个,后还哪一个,第二种就是根本没钱还!
先说第一种情况,我的建议就是房贷 优先于 车贷 优先于 信用咔 优先于 亲朋好友间的借款 优先于 各种信用贷 优先于其他!整理好自己的债务,分轻重缓急来处理,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不要迫于催收的压力,按照自己的还款计划走!
再来说第二种情况,其实面对有这类问题的朋友,我也感觉到非常无奈,因为不管你是欠银行的也好,还是网络贷款也罢,但是基本到了最后,本金你是必须要还上的,如果你目前真的没钱还,就不要着急找他们协商还款方案,因为就算他们愿意给你减免。把你的本金分成60期,让你慢慢还,你还是还不起,如果造成二次逾期的话,后面你就没有协商的机会了!
网络贷款就更不用谈了,他们是不会给你办二次分期的,最好的结果也就是把所有费用减免了,所欠的本金一次性结清!
但是这两种方案的前提下,你要有还款能力,如果没有还款能力,那么你问的这个问题是处理不了的!
我的建议是,实在不行就先不要考虑什么信用的问题了,停止任何以贷养贷的操作,避免新生债务,先保证基本的生存问题,再求发展!
一定不要失联,定期给银行报备一下你现在的情况,表明自己有还款意愿,但是现在真的没有还款能力,等过段时间有能力后,会主动再来协商还款的,希望能够催停,为自己争取时间!
之后努力增加自己的收入,每月除开基本开支外,如果还有结余的情况下,再来研究如何履行还款义务!
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只找苦命人。希望各位早点振作起来,过了这个坎,人生一片大好!#网贷上岸##网贷逾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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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税务处理
来源:众可信财税 作者:众可信财税
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安全而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的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
国税函[2009]3号的防暑降温费又是什么?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这里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而非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保护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列支范围中均有防暑降温,但同时也是有区别的,即劳动保护支出中的防暑降温用品必须是实物形式,而计入福利支出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可以是实物形态也可以是货币形态。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从事高温作业和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可同时领取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而在非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防暑降温费,不能享受高温津贴。
二、企业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根据国家有关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三、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一)高温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防暑降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若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防暑降温用品则据实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提供、配备的用品、药品,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省份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即取得标准范围内的高温津贴免征个税,超过标准的计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1、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属于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提供、配备的用品、药品,计入“劳动保护支出”。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个例子
山东甲公司现有员工1200人,其中生产一线职工1000人,管理人员200人。(1)2021年7月,向全体员工一次性发放了防暑降温费60万元;户外和车间高温作业的人员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24万元。(2)购入解毒剂、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劳动保护用品15万元,进项税1.95万元,发放给一线职工。购入茶叶等防暑降温用品14.4万,进项税1.87万元,发放给各科室员工。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防暑降温计入福利费和高温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借:生产成本-工资 24万
管理费用-福利费60/1200*200=10万
生产成本-福利费60/1200*1000=5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60万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4万
2.购入解毒剂、清凉饮料等,一线职工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劳动保护费 15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95
贷:银行存款 16.95
3.购入茶叶等防暑降温用品14.4万,进项税1.87万元,发放给各科室员工。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16.27/1200*200=2.71万
生产成本-福利费16.27/1200*1000=13.56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6.27万
特别提醒:
1.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
2.不得以发放钱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山东省已经发布“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其他企业请注意本省今年发布的防暑降温费标准!
来源:众可信财税 作者:众可信财税
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安全而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的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
国税函[2009]3号的防暑降温费又是什么?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这里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而非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保护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列支范围中均有防暑降温,但同时也是有区别的,即劳动保护支出中的防暑降温用品必须是实物形式,而计入福利支出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可以是实物形态也可以是货币形态。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从事高温作业和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可同时领取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而在非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防暑降温费,不能享受高温津贴。
二、企业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根据国家有关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三、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一)高温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防暑降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若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防暑降温用品则据实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提供、配备的用品、药品,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省份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即取得标准范围内的高温津贴免征个税,超过标准的计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1、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属于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提供、配备的用品、药品,计入“劳动保护支出”。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个例子
山东甲公司现有员工1200人,其中生产一线职工1000人,管理人员200人。(1)2021年7月,向全体员工一次性发放了防暑降温费60万元;户外和车间高温作业的人员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24万元。(2)购入解毒剂、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劳动保护用品15万元,进项税1.95万元,发放给一线职工。购入茶叶等防暑降温用品14.4万,进项税1.87万元,发放给各科室员工。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防暑降温计入福利费和高温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借:生产成本-工资 24万
管理费用-福利费60/1200*200=10万
生产成本-福利费60/1200*1000=5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60万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4万
2.购入解毒剂、清凉饮料等,一线职工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劳动保护费 15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95
贷:银行存款 16.95
3.购入茶叶等防暑降温用品14.4万,进项税1.87万元,发放给各科室员工。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16.27/1200*200=2.71万
生产成本-福利费16.27/1200*1000=13.56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6.27万
特别提醒:
1.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
2.不得以发放钱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山东省已经发布“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其他企业请注意本省今年发布的防暑降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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