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典型风采录】之三
老骥伏枥的“调解明星”——记顺城区葛布街道南街社区“庄庆发工作室”负责人庄庆发
他,不是法官却能维护公平正义、为民纾困解难;他,已年逾花甲却能烛照他人、余热不断;他,朴素平实却能以法明理、用情暖心。他就是始终坚持“听民诉说千般苦,调解有方大家夸”的优秀人民调解工作者——庄庆发。
庄庆发,男,1953年出生,1984年起在抚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担任公安警察,1997年主动要求调入社区中队,担任基层社区民警,2013年退休后以普通党员身份进入葛布街道远航社区,成立庄庆发工作室,2014年庄庆发工作室正式转入南街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在葛布地区尤其是南街社区基层群众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德法兼济促调解 用心用情解民忧。有着多年从警经历的庄庆发,亲眼目睹过无数起真实案例,让庄庆发深深认识到,刑事案件的发生并不是捕风捉影、无迹可寻,如果当初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能够快速消除,哪怕这些矛盾纠纷仅仅只是不再升级,那一起起后果可怕的刑事案件就能够有效避免,一个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就能够得到拯救。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和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完善基层社会市域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庄庆发在开展矛盾调解过程中发现,如果过分强调公权力的强制约束行为、行政执法规定的法律条文,容易造成矛盾纠纷化解出现“不接地气”“高大上”“生冷硬”等问题,使几句话就能消解的矛盾,激化为强烈的冲突对抗。因此,他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始终坚持德法兼济的工作方法,将用心用情感化和用法明理有机融合,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2020年,远航社区一位育有两儿两女的老人过世了,因离世突然,老人并未就自己所居住的房屋订立遗嘱,其儿女因房屋继承问题在老人的葬礼上大打出手,眼看要引发刑事伤害案件。千钧一发之际,庄庆发及时赶到,大呵一声,及时制止了现场的混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他们先以老人丧事为重。事后庄庆发耐心细致地找兄妹几人详细了解情况,在详细讲解民法典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用父母之恩、手足之情,教育开导,纾解心结。最终经多次协商,原本大打出手的四兄妹就房屋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耐心调解化纠纷 真情服务暖人心。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不仅是要有公心,更重要的是要有耐心。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诉求庄庆发总是给当事人提供倾诉的机会,而他则耐心倾听,像中医大夫看病一样,通过“望、闻、问、切”,把当事人的真正诉求、争议焦点、矛盾根源摸准,再寻求解决矛盾的最佳突破口。家住远航社区的一对夫妻有段时间天天不分白天晚上吵架闹离婚,弄得四邻不安、人尽皆知。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庄庆发了解情况后,主动登门,帮助夫妻俩解决矛盾纠纷。庄庆发从情感疏导上做工作,分别与两人耐心交谈,劝解夫妻彼此要懂得如何经营家庭,如何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遇事要心平气和地真诚沟通,而不是撒泼打闹、蛮不讲理,彼此要相互体谅、相互理解。最终经过庄庆发多次耐心劝导,夫妻俩和好如初。
志愿服务勇当先 老骥伏枥不停步。如今的庄庆发已年逾花甲,但他仍执着奉献。为了给辖区居民提供一个“零距离”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站,同时,为更好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庄庆发主动拿出多年来获得荣誉奖励的奖金成立工作室“爱心基金”,还坚持每月从退休工资中拿出1000余元补充到“爱心基金”中,用实际行动践行当代“雷锋精神”。截止目前,庄庆发已先后为“爱心基金”注资40余万元,其中各级荣誉奖励13.5万余元,工资注资26.5万余元。2022年3月,庄庆发工作室获得抚顺市第十六届百姓雷锋优秀团队荣誉称号。
工作室成立以来,有效助力化解地区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避免“民转刑”、信访案件发生,共调解案件600余件,其中家庭纠纷170余件,婚姻纠纷90余件,邻里纠纷240余件。通过多年从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庄庆发总结出了一套“四平台”“五掌握”“四务必”“一满意”的独具特色的“庄庆发工作法”,得到了上级部门充分肯定和社区百姓一致好评。参加工作40余年来,庄庆发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13次, 先后获得“抚顺百姓雷锋”、省司法厅授予的“十佳最美社区矫正工作者”、辽宁好人等多项荣誉称号。
老骥伏枥的“调解明星”——记顺城区葛布街道南街社区“庄庆发工作室”负责人庄庆发
他,不是法官却能维护公平正义、为民纾困解难;他,已年逾花甲却能烛照他人、余热不断;他,朴素平实却能以法明理、用情暖心。他就是始终坚持“听民诉说千般苦,调解有方大家夸”的优秀人民调解工作者——庄庆发。
庄庆发,男,1953年出生,1984年起在抚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担任公安警察,1997年主动要求调入社区中队,担任基层社区民警,2013年退休后以普通党员身份进入葛布街道远航社区,成立庄庆发工作室,2014年庄庆发工作室正式转入南街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在葛布地区尤其是南街社区基层群众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德法兼济促调解 用心用情解民忧。有着多年从警经历的庄庆发,亲眼目睹过无数起真实案例,让庄庆发深深认识到,刑事案件的发生并不是捕风捉影、无迹可寻,如果当初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能够快速消除,哪怕这些矛盾纠纷仅仅只是不再升级,那一起起后果可怕的刑事案件就能够有效避免,一个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就能够得到拯救。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和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完善基层社会市域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庄庆发在开展矛盾调解过程中发现,如果过分强调公权力的强制约束行为、行政执法规定的法律条文,容易造成矛盾纠纷化解出现“不接地气”“高大上”“生冷硬”等问题,使几句话就能消解的矛盾,激化为强烈的冲突对抗。因此,他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始终坚持德法兼济的工作方法,将用心用情感化和用法明理有机融合,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2020年,远航社区一位育有两儿两女的老人过世了,因离世突然,老人并未就自己所居住的房屋订立遗嘱,其儿女因房屋继承问题在老人的葬礼上大打出手,眼看要引发刑事伤害案件。千钧一发之际,庄庆发及时赶到,大呵一声,及时制止了现场的混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他们先以老人丧事为重。事后庄庆发耐心细致地找兄妹几人详细了解情况,在详细讲解民法典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用父母之恩、手足之情,教育开导,纾解心结。最终经多次协商,原本大打出手的四兄妹就房屋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耐心调解化纠纷 真情服务暖人心。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不仅是要有公心,更重要的是要有耐心。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诉求庄庆发总是给当事人提供倾诉的机会,而他则耐心倾听,像中医大夫看病一样,通过“望、闻、问、切”,把当事人的真正诉求、争议焦点、矛盾根源摸准,再寻求解决矛盾的最佳突破口。家住远航社区的一对夫妻有段时间天天不分白天晚上吵架闹离婚,弄得四邻不安、人尽皆知。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庄庆发了解情况后,主动登门,帮助夫妻俩解决矛盾纠纷。庄庆发从情感疏导上做工作,分别与两人耐心交谈,劝解夫妻彼此要懂得如何经营家庭,如何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遇事要心平气和地真诚沟通,而不是撒泼打闹、蛮不讲理,彼此要相互体谅、相互理解。最终经过庄庆发多次耐心劝导,夫妻俩和好如初。
志愿服务勇当先 老骥伏枥不停步。如今的庄庆发已年逾花甲,但他仍执着奉献。为了给辖区居民提供一个“零距离”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站,同时,为更好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庄庆发主动拿出多年来获得荣誉奖励的奖金成立工作室“爱心基金”,还坚持每月从退休工资中拿出1000余元补充到“爱心基金”中,用实际行动践行当代“雷锋精神”。截止目前,庄庆发已先后为“爱心基金”注资40余万元,其中各级荣誉奖励13.5万余元,工资注资26.5万余元。2022年3月,庄庆发工作室获得抚顺市第十六届百姓雷锋优秀团队荣誉称号。
工作室成立以来,有效助力化解地区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避免“民转刑”、信访案件发生,共调解案件600余件,其中家庭纠纷170余件,婚姻纠纷90余件,邻里纠纷240余件。通过多年从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庄庆发总结出了一套“四平台”“五掌握”“四务必”“一满意”的独具特色的“庄庆发工作法”,得到了上级部门充分肯定和社区百姓一致好评。参加工作40余年来,庄庆发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13次, 先后获得“抚顺百姓雷锋”、省司法厅授予的“十佳最美社区矫正工作者”、辽宁好人等多项荣誉称号。
袭警罪不能成为霸王条款,情急之下的一个耳光,还真不是

闻舞视界
2022-06-24 00:32山东冰雪评论官,内容总监,财经领域爱好者
已关注

文\江湖小舞
“看了视频后再看警情通报,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与不符。”
原本自以为9分57秒铁证在手,就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发布了一封义正言辞的公告,没曾想却因“录上了吗”四个字将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的口水中鞭挞,丹东方面的这一番操作,不得不说,确实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事情的经过已经传播得非常详细,到底谁对谁错这种没有统一认知的无效讨论就不再赘述,直接上干货。
确凿可查的第三视角影像显示,70岁的丹东郝大爷护女心切,情急之中扇向丹东民警的一巴掌并没有碰到他,而年轻的民警却在没有被郝大爷打到的情况下顺势倒地,还忙不迭的回头问同伴“录上了吗”,这个细节足以证实,丹东民警涉嫌“碰瓷”,有“钓鱼执法”之嫌。
如果仅凭“碰瓷”方式录下的影像,就给一名70岁的老人定一个“袭警罪”,将置法律尊严于何地?置公平正义于何地?置执法为民理念于何地?
面对舆论的沸腾,丹东方面不能关闭评论了之,必须给公众一个交代。就像网友所说,“就单凭倒地撒泼打滚这一出,警服警徽你穿戴的也不合身。”
这里面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郝大爷扇出去的一巴掌,到底算不算“袭警”,哪怕是成功被录像取证了,是不是“袭警罪”就没得跑了?是不是碰一下民警就触犯了“袭警罪”?
“袭警”二字仅凭字面感观就让人觉得非常严肃非常严厉,既然能冠之以“罪”名,显然在罪责认定上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须慎之又慎。“袭警罪”不是“霸王条款”,定罪与否也不是简单一段录像就可以判定的。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中并不存在单独“袭警罪”,而我们的“袭警罪”也仅于2021年3月1日起,才在刑法“妨害公务罪”中予以明确,“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什么是“暴力袭击”,《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也有明确定义,比如,“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诚然如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韩旭所言,丹东一事的起因,源于郝女士被民警拖拽倒地,情急之下作为父亲不可能无动于衷,郝大爷仅仅是上去打了民警一巴掌,性质并不严重,情节并不恶劣,完全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来处理。
韩旭教授称,虽然《刑法》修正案增加了“袭警罪”规定,意在对警察执法给予特殊保护,但必须注意个人权利与警察执法公权力之间的平衡,不能将法律的天平过分倾斜于警察,也要考虑行为的起因、性质、情节和后果等,不能仅仅有撕扯行为或者打了警察一拳就对行为人以犯罪处理。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认为民警执法不规范,或者执法不公,进而当面提出批评意见引发争辩,就算争辩到非常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随便以袭警罪追究;再比如,你对民警执法进行拍照,被没收了手机,一时情绪激动双方发生撕扯,对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了轻微暴力抗拒,也不能以袭警罪论处。
具体到丹东郝大爷的扇空了的一巴掌,在压根没有接触到民警身体的情况下,显然不符合“袭警罪”构成要件。

袭警罪施行首日的2021年3月1日,发生在江西万安的一个案例显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强制传唤的袁某被带到警车后,“用双脚踹坏后车窗玻璃,在民警对其控制期间又多次用脚踹两位民警,并在途中言语威胁、恐吓执法民警”,“到派出所后,抗拒审讯,脚踹讯问民警”,“经鉴定,致两位民警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据此,袁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韩旭教授认为“入罪应遵循刑法谦抑精神”,丹东郝大爷扇向民警的一巴掌,虽然民警机敏地倒地极大提升了一巴掌的视觉冲击力,但远未达到袭警罪所必须的“暴力袭击”程度,丹东公告宣称的“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明显失当。
袭警罪的明确是“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可以随意定性的“霸王条款”。肆意扩大袭警罪定义范畴,反而容易引发法学界担忧的“产生不适当地扩大刑法打击面,破坏刑法分则现有的合理结构,产生新的罪刑失衡问题等弊端”出现。
“钓鱼执法”并不罕见,但千万别让“碰瓷”定罪这样的恶行浸染于基层公安系统,这种坏头一开,后果不堪设想。
好在,丹东方面“已注意到网络舆情”,并表态“正在进一步调查”,期望他们尽快给公众一个交代。

千万别让“影帝”、”碰瓷“、“弱不禁风”成为民警洗脱不掉的标签,稀释公信力,这种伤害,显然远超郝大爷打空的一巴掌。

闻舞视界
2022-06-24 00:32山东冰雪评论官,内容总监,财经领域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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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湖小舞
“看了视频后再看警情通报,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与不符。”
原本自以为9分57秒铁证在手,就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发布了一封义正言辞的公告,没曾想却因“录上了吗”四个字将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的口水中鞭挞,丹东方面的这一番操作,不得不说,确实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事情的经过已经传播得非常详细,到底谁对谁错这种没有统一认知的无效讨论就不再赘述,直接上干货。
确凿可查的第三视角影像显示,70岁的丹东郝大爷护女心切,情急之中扇向丹东民警的一巴掌并没有碰到他,而年轻的民警却在没有被郝大爷打到的情况下顺势倒地,还忙不迭的回头问同伴“录上了吗”,这个细节足以证实,丹东民警涉嫌“碰瓷”,有“钓鱼执法”之嫌。
如果仅凭“碰瓷”方式录下的影像,就给一名70岁的老人定一个“袭警罪”,将置法律尊严于何地?置公平正义于何地?置执法为民理念于何地?
面对舆论的沸腾,丹东方面不能关闭评论了之,必须给公众一个交代。就像网友所说,“就单凭倒地撒泼打滚这一出,警服警徽你穿戴的也不合身。”
这里面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郝大爷扇出去的一巴掌,到底算不算“袭警”,哪怕是成功被录像取证了,是不是“袭警罪”就没得跑了?是不是碰一下民警就触犯了“袭警罪”?
“袭警”二字仅凭字面感观就让人觉得非常严肃非常严厉,既然能冠之以“罪”名,显然在罪责认定上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须慎之又慎。“袭警罪”不是“霸王条款”,定罪与否也不是简单一段录像就可以判定的。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中并不存在单独“袭警罪”,而我们的“袭警罪”也仅于2021年3月1日起,才在刑法“妨害公务罪”中予以明确,“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什么是“暴力袭击”,《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也有明确定义,比如,“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诚然如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韩旭所言,丹东一事的起因,源于郝女士被民警拖拽倒地,情急之下作为父亲不可能无动于衷,郝大爷仅仅是上去打了民警一巴掌,性质并不严重,情节并不恶劣,完全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来处理。
韩旭教授称,虽然《刑法》修正案增加了“袭警罪”规定,意在对警察执法给予特殊保护,但必须注意个人权利与警察执法公权力之间的平衡,不能将法律的天平过分倾斜于警察,也要考虑行为的起因、性质、情节和后果等,不能仅仅有撕扯行为或者打了警察一拳就对行为人以犯罪处理。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认为民警执法不规范,或者执法不公,进而当面提出批评意见引发争辩,就算争辩到非常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随便以袭警罪追究;再比如,你对民警执法进行拍照,被没收了手机,一时情绪激动双方发生撕扯,对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了轻微暴力抗拒,也不能以袭警罪论处。
具体到丹东郝大爷的扇空了的一巴掌,在压根没有接触到民警身体的情况下,显然不符合“袭警罪”构成要件。

袭警罪施行首日的2021年3月1日,发生在江西万安的一个案例显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强制传唤的袁某被带到警车后,“用双脚踹坏后车窗玻璃,在民警对其控制期间又多次用脚踹两位民警,并在途中言语威胁、恐吓执法民警”,“到派出所后,抗拒审讯,脚踹讯问民警”,“经鉴定,致两位民警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据此,袁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韩旭教授认为“入罪应遵循刑法谦抑精神”,丹东郝大爷扇向民警的一巴掌,虽然民警机敏地倒地极大提升了一巴掌的视觉冲击力,但远未达到袭警罪所必须的“暴力袭击”程度,丹东公告宣称的“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明显失当。
袭警罪的明确是“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可以随意定性的“霸王条款”。肆意扩大袭警罪定义范畴,反而容易引发法学界担忧的“产生不适当地扩大刑法打击面,破坏刑法分则现有的合理结构,产生新的罪刑失衡问题等弊端”出现。
“钓鱼执法”并不罕见,但千万别让“碰瓷”定罪这样的恶行浸染于基层公安系统,这种坏头一开,后果不堪设想。
好在,丹东方面“已注意到网络舆情”,并表态“正在进一步调查”,期望他们尽快给公众一个交代。

千万别让“影帝”、”碰瓷“、“弱不禁风”成为民警洗脱不掉的标签,稀释公信力,这种伤害,显然远超郝大爷打空的一巴掌。
#反有组织犯罪法# 【“六大”亮点】
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六、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了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期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国家长治久安!
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六、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了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期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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