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听歌,听的是旋律。后来听歌,听的是歌词。再后来听歌,听的是故事,现在听歌,听的是自己。人生未到不惑年,而立已是不惑心。初听不知曲中意,再听已是曲中人。既然已是曲中人,何必在乎曲中意!但愿不做曲中人,奈何越听越沉沦,芳华已逝,回忆难忘。写歌的人用了脑,唱歌的人用了心,听歌的人用了情,有故事的人流了泪。愿我们只听曲中曲、不做曲中人、愿屏幕前的你、天黑有灯、下雨有伞、一路有良人相伴。
山洪事件,7死8伤,政 府到底该不该赔?我的看法是政 府应该赔。从法律上来说,当地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发生是有责任的,建了围网、立了警示牌,并不能说明尽到了管理责任,这个早已有许多案例可以说明。
根据当地官方通报,“截至目前,此次突发山洪灾害共造成7人死亡、8人轻伤。现场搜救排查工作已接近尾声。已经展开遇难者家属善后工作”。通过该通报可以得知,当地已经启动了遇难者家属善后工作。
一般来说,善后,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赔偿,所以部分网友关于政府部门该不该赔偿的讨论,答案或许已经很明确了,要赔偿。下面我从法律上来分析一下,政府为什么要赔偿。
1、伤者的治疗费用是否该由政府负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山洪属于自然灾害,当然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如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件中被困、受伤人员,政府部门是有责任组织营救和救治的,这是法律规定。
有人提出,这些游客纯粹是咎由自取,应该自己负责。游客不听劝阻进入泄洪道,确实存在较大责任,但是政府依然应该进行营救和救治,这就是政府。
举个例子,台风、洪水来袭,有的人就是不听政府疏散的通告,坚持要留在家里,对于这部分人,政府可以不管不顾么?当然不可以,政府还是要救他们,对处于事故灾难中的公民进行救助,是国家职能,社会责任。
2、死者家属是否可以向政府索赔?
关于这一点,我不说那么宏观的国家、政府职能,就说说《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足以说明白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行为人,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机关。
彭州山洪事件,共造成7死8伤,这15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有权向“对事件发生存在过错”的责任方索赔,谁有错,谁就要赔偿。这是法律规定。那么,对于悲剧的发生,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存在过错呢?
很多人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已经设置了隔离围网,也立了警示牌,还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游客进入泄洪道,是这些游客不听劝阻,不顾警示牌的警示,翻越围网也要进去,所以当地有关部门已经尽到了责任,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可事实上,设置了隔离围网,立了警示牌,并不能免责。讲个真实案例。
某地一村民承包了村口一块地,挖成水塘养殖小龙虾,为了确保安全,他在水塘四周修建了隔离围网,避免其他人员进入,可不管用,还是经常有孩子翻过围栏进去玩(以致于围栏破了一个大洞),他也多次劝阻孩子们不要进去,有危险,但劝阻无效,他也不可能整天在那里盯着。
一天,又有2个小孩翻越围栏进去了,其中一个掉入水塘溺亡。发生这样的悲剧,家长自然要起诉索赔。塘主说,我设置了围网,还多次劝阻,已经尽到管理责任了,不赔。
可最后法院判决,水塘主人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他对于存在危险的区域负有管理责任,可他明知围网有大洞却不及时进行修补,未充分尽到管理责任。
彭州山洪这个事也是如此。表面看,当地有关部门设置了围网、立了警示牌,还多次劝阻,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但从效果来看,他们做了这么多工作,却并未起到很好的效果,还是有大量游客可以轻松进入泄洪道,而且该现象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
有关部门设置的隔离围网、树立的警示牌恰恰可以说明,他们很清楚这个地方非常危险,极容易发生自然灾害。对于这样的危险区域,大量游客长时间违规进入泄洪道,当地有关部门是应该知道的,但却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能说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么?
如果只有一、两个人违规进入,政府部门不用承担责任,因为只有少数人进入,说明有关部门的管理措施是有效的,但彭州这个事不是一两个人,这是几十上百个人,而且是长期的,这说明有关部门的管理是存在漏洞的,这就是过错。
既然存在过错,那么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是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
古人云,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很遗憾,本次事件中的游客,身为成年人,却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很大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当地有关部门来说,“君子要管理好危墙”,明知道这里有危墙,却长期放任他人经过墙下,出了事故当然要承担责任。尽管你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没有效果,只能说明这个措施是不足的,这就是责任。
以上说法,不知道大家是否认可?
根据当地官方通报,“截至目前,此次突发山洪灾害共造成7人死亡、8人轻伤。现场搜救排查工作已接近尾声。已经展开遇难者家属善后工作”。通过该通报可以得知,当地已经启动了遇难者家属善后工作。
一般来说,善后,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赔偿,所以部分网友关于政府部门该不该赔偿的讨论,答案或许已经很明确了,要赔偿。下面我从法律上来分析一下,政府为什么要赔偿。
1、伤者的治疗费用是否该由政府负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山洪属于自然灾害,当然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如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件中被困、受伤人员,政府部门是有责任组织营救和救治的,这是法律规定。
有人提出,这些游客纯粹是咎由自取,应该自己负责。游客不听劝阻进入泄洪道,确实存在较大责任,但是政府依然应该进行营救和救治,这就是政府。
举个例子,台风、洪水来袭,有的人就是不听政府疏散的通告,坚持要留在家里,对于这部分人,政府可以不管不顾么?当然不可以,政府还是要救他们,对处于事故灾难中的公民进行救助,是国家职能,社会责任。
2、死者家属是否可以向政府索赔?
关于这一点,我不说那么宏观的国家、政府职能,就说说《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足以说明白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行为人,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机关。
彭州山洪事件,共造成7死8伤,这15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有权向“对事件发生存在过错”的责任方索赔,谁有错,谁就要赔偿。这是法律规定。那么,对于悲剧的发生,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存在过错呢?
很多人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已经设置了隔离围网,也立了警示牌,还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游客进入泄洪道,是这些游客不听劝阻,不顾警示牌的警示,翻越围网也要进去,所以当地有关部门已经尽到了责任,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可事实上,设置了隔离围网,立了警示牌,并不能免责。讲个真实案例。
某地一村民承包了村口一块地,挖成水塘养殖小龙虾,为了确保安全,他在水塘四周修建了隔离围网,避免其他人员进入,可不管用,还是经常有孩子翻过围栏进去玩(以致于围栏破了一个大洞),他也多次劝阻孩子们不要进去,有危险,但劝阻无效,他也不可能整天在那里盯着。
一天,又有2个小孩翻越围栏进去了,其中一个掉入水塘溺亡。发生这样的悲剧,家长自然要起诉索赔。塘主说,我设置了围网,还多次劝阻,已经尽到管理责任了,不赔。
可最后法院判决,水塘主人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他对于存在危险的区域负有管理责任,可他明知围网有大洞却不及时进行修补,未充分尽到管理责任。
彭州山洪这个事也是如此。表面看,当地有关部门设置了围网、立了警示牌,还多次劝阻,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但从效果来看,他们做了这么多工作,却并未起到很好的效果,还是有大量游客可以轻松进入泄洪道,而且该现象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
有关部门设置的隔离围网、树立的警示牌恰恰可以说明,他们很清楚这个地方非常危险,极容易发生自然灾害。对于这样的危险区域,大量游客长时间违规进入泄洪道,当地有关部门是应该知道的,但却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能说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么?
如果只有一、两个人违规进入,政府部门不用承担责任,因为只有少数人进入,说明有关部门的管理措施是有效的,但彭州这个事不是一两个人,这是几十上百个人,而且是长期的,这说明有关部门的管理是存在漏洞的,这就是过错。
既然存在过错,那么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是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
古人云,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很遗憾,本次事件中的游客,身为成年人,却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很大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当地有关部门来说,“君子要管理好危墙”,明知道这里有危墙,却长期放任他人经过墙下,出了事故当然要承担责任。尽管你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没有效果,只能说明这个措施是不足的,这就是责任。
以上说法,不知道大家是否认可?
以前听歌,听的是旋律。后来听歌,听的是歌词。再后来听歌,听的是故事。现在听歌,听的是自己。人生未到不惑年,而立已是不惑心。初听不知曲中意,再听已是曲中人。既然已是曲中人,何必在乎曲中意!但愿不做曲中人,奈何越听越沉沦,芳华已逝,回忆难忘。写歌的人用了脑,唱歌的人用了心,听歌的人用了情,有故事的人流了泪。愿我们只听曲中曲、不做曲中人,愿屏幕前的你,天黑有灯、下雨有伞、一路有良人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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