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相关《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数字经济杂志|林乐:区块链将在数字经济和数字化转型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从技术应用初探到各行业领域推广,区块链产业已成为数字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区块链产业未来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已成为重要的行业课题。在此背景下,赛迪网、《数字经济》杂志联合赛迪(青岛)区块链研究院、零数科技共同举办了区块链赋能数字经济发展专题论坛。来自赛迪研究院、零数科技的两位专家深入探讨了区块链产业将如何赋能数字经济未来发展的问题。

《数字经济》杂志 : 刘所长长期从事区块链领域战略研究和发展规划工作,您对当前区块链产业政策环境的判断是怎样的?林总自 2016 年开始创业,从金融业躬身入局区块链产业,已经成为行业内的领军企业家,您的切身感受又是怎样的?

刘权 : 区块链的概念是自 2009 年开始出现的,一直以来国内对区块链的争议确实非常大,但是针对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各个国家在政策上是高度趋同的,都是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推动区块链应用。近几年来,国家对区块链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在政策资金上也很支持。

林乐 : 我从 2015 年开始接触区块链,到目前大概有五六年的时间。这几年我们确实经历了整个行业从“寒冬”到“暖春”的过程。虽然从目前来看,整体的政策环境是非常积极的,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问题。

《数字经济》杂志 :2020-2021 年间,各省相继发布指导政策,致力于促进区块链与产业融合,可以说,区块链正在成为数字经济建设的重要引擎。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对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专家是如何理解区块链和数字经济之间的关系和作用的?

林乐 : 我国数字经济的产值规模目前大概占到GDP总量的37%。未来,我们相信比重超过50%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当然GDP总量整体也在增长。我们认为区块链将在数字经济和数字化转型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第一,我们认为未来围绕数据的共享和交互,会成为数字经济整体发展的业务中台。所有的 IT 系统其实本质上都是数据共享的过程。因此区块链是数据共享和交互的基础设施,会成为整个数字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

第二,我们认为未来数字资产会成为最重要的价值载体和经济流转的基础之一。而基于区块链技术,业务可在同一条链上开展,结合一体化的支付清结算,可以大幅提升交易确认效率,从而大大提高整个资产流转的效率,进而进一步提升数字世界价值流通的效率。

第三,我们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很多的社会协作或是商业活动会搬到数字世界中来。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商业主体之间会在数字世界形成广泛的协作。我们认为,区块链技术在数据的共享和交互、数字资产交易体系建设以及机制环境透明化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将深度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

《数字经济》杂志 : 研究显示,近些年由于资本的投入和各地区政府的专项扶持政策,目前区块链产业已经达到 50 亿元的产值规模,两位如何看待未来区块链产业规模的发展趋势,区块链产业链条和产业结构将呈现出什么样的分布态势?

林乐 : 我们认为政务领域会成为区块链产业短期内爆发的重要环节,所以我们已经开始帮助各个地方政府建设区块链基础设施了。同时我们认为目前国内区块链产业链条的分工体系还不是特别明确,而海外区块链产业的整体分工已相对明确,拥有一套完整体系。但在未来,相信我国的区块链产业将逐渐呈现分化态势。

《数字经济》杂志 : 近期网信办联合18部委启动了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征集,并发布了首批入选的结果。区块链产业过去一直为人们所担忧的落地难问题,如今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林总能否结合自身实践,分享关于区块链产业落地的心得体会?

林乐 : 刚才主持人提到 18 部委联合进行的首批国家区块链试点工作,我们正好跟威胜信息一起承担了能源板块的工作,主要是围绕可信计量和绿色认证进行的综合能源管理。区块链结合物联网,让数据实时上链,且数据是可信的,同时可以把二氧化碳减排量的公式写成智能合约,从而透明地计算出二氧化碳减排量,这样可以形成一个可信高效透明的认证过程。

在这个项目中,我们是仅有的两家民营企业,其他都是央企,这其实是挺不容易的一件事情。回顾这几年的心得,首先对于内部来说,我们认为区块链的商业落地是一个综合能力的展现,即便是海外的一些完整的区块链落地项目,也需要技术基础、经济基础还有治理机制,它是一个综合能力的体现。

在国内,我们更多的是要求有技术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对场景的理解能力和解决方案的设计能力,还要有商务和资源整合能力,共同去推动。所以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综合技术能力在区块链领域其实比较重要。

其次,在外部环境方面,我们认为区块链行业也遭遇了比较大的挑战。一方面是整体的认知和思想环境,因为思想模式需要经过一定的转变。原来是一个单一的体系,现在是一个多中心化或者说去中心化的体系,一定会出现旧有的秩序格局或既得利益者跟新的既得利益者之间的范式冲突,会形成一些阻力。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整个行业当年有很多像 ICO 这种违法的事情出现,导致整个行业泥沙俱下,我们一直做股权融资的也会受到整个行业泥沙俱下的影响。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不仅是广义的技术,它有工具属性,也有生产关系属性,还有很强的金融属性,而金融又是一个必须要强监管的领域,这是没办法的。但正是因为经历过这样的阶段,我们一直坚持去做股权融资,现在才有很多的机会向我们敞开,这是花费很长时间去积累得来的结果。

刘权 : 我刚才听到林总说了一句话,感觉非常开心——“现在对于区块链来讲技术已经不是问题了”。

林乐 : 确实不是问题。

刘权 : 因为现在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区块链的性能、跨链技术都制约了应用的场景,而这个观念我是认同的。区块链它一定不是万能的,它有它特定的应用场景,而相应的技术能力目前已经足够能满足。现在技术已经不是制约区块链应用的瓶颈问题了,这个我是认同的。但是现在对于区块链来讲,我认为未来大家还是要去找它的应用场景,大家都去应用它,自然而然就形成规模了。

但是在这个找应用场景的过程当中,可能有另外一个业界也很难回答的问题,就是我这个应用场景是不是必须要用区块链完成。如果能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我认为大家对区块链的认知才真的是成熟了。这个问题目前能回答出来的人很少,我想听听林总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林乐 : 好的。这一点上其实挺有意思的。假如20家企业来找我们,我们会发现其中有10家企业真的和区块链没关系,或者总体上跟他们没关系。但是在我们做的项目中,比如说在100个项目里面,我们预估一个比例,对零数科技来说可能40%-50%的项目都是非常需要区块链的。

林乐 : 还有 30%-40% 是锦上添花。

刘权 : 那就是为了区块链而区块链,锦上添花。

林乐 : 但是我可以相信业界大部分都是这样的一个情况。我举两三个例子,比如说我们在金融领域和在汽车领域做的几个项目。在金融领域,其实对中小企业来说,基于资产的融资是它融资结构的最核心组成部分。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普惠金融经常是基于信用来融资,但信用融资对它来说是杯水车薪的,特别是重资产领域的中小企业。而基于资产来融资,对它来说才能真正解决核心问题。

所以我们做了收益权资产数字化、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这三块的业务。金融无非就是信息流、交易流和现金流三流的整合,信息穿透是金融的基础,资产数字化之后可以一体化地支付清结算。很多金融产品是靠未来的资产产生信用来还本付息的,如果资产产生现金流,有些会被企业提前挪走,到了月度末无法归还,就出现了爆雷的情况。这三个流产生的问题其实基于区块链都可以得到解决,区块链结合物联网可以大大提升透明度,结合一体化支付清结算可以大大提高支付清算效率,然后结合智能合约可以锁定住账户,降低现金贷后管理的成本。

但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有些特殊,因为目前我们总体的法制环境相对来说不是很完善,导致我们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背离了它的初衷。公司资产再好没有用,公司的主体评级如果达不到2A或者2A+以上的评级,是没有办法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或者银行间的市场进行交易的。但是对很多金融机构来说,如果能够穿透式地知道资产的真实属性,他们是愿意为这些资产买单的,因为它有收益率。这个时候如果资产的信息能够完全透明,就可以大大提升金融服务产融结合的效率。

所以基于我们的海南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让每个充电桩的数据实时上链(涵盖充电运营、电子支付等产生的数据),持续记录6个月的时间,资产的信息就全透明了。这时候我们把未来两年的收益权做成一个代币,在这个平台上发行。金融机构在买之前,可以看到历史真实的情况和当下实施的情况,他自己加个算法或者我们给他一个算法,它的收益率就算出来了,这样就可以给这个资产定价。因为这种类型的资产它是比较稳定的、先进的资产,历史信息基本上决定了未来现金流的情况。所以有了历史真实的信息,可以对未来做非常好的预测和判断,让金融机构可以知道资产的真实收益情况。

在金融机构购买之后,我们跟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协调,目前这一点做得不是特别好。因为像银联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中心化的,本来我们希望智能合约能锁定住它的现金流走向,到月度末、季度末能按照规则自动分配掉,不会被提前挪用掉,或者说分配规则不会被修改掉。但这个时候由于是中心化的体系,我们兼容起来会比较痛苦。如果央行的数字货币普遍流行之后能够兼容智能合约,这个时候就可以深入控制它的货币,按照约定的份额触发时间节点自动分配掉,这样形成了一个闭环的金融服务创新案例。在这里面区块链真的是不可或缺的。

仅仅是这一点用区块链是意义不大的,因为他可以自己做一套系统,但是他可能希望第三方平台帮他做,很多金融公司是不愿意去做科技的,因为对它来说成本较大,但这个还不是最重要一点。重要一点是融资租赁公司也要融资,它向银行或者资本市场融资。银行和资本市场是一单一单来放款的,它要穿透底层资产的真实情况,所以如果它自己的系统给到银行的资本市场,进账结果是不公允的,因为它可以造假。所以这个时候有了第三方的基于区块链的技术平台,可以把资产的信息传递到资金方,从而提高融资的效率。层级传递得越多,区块链产生的作用越强。

还有一个应用案例就是在监管机构。原先浦东金融局一直非常想承担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服务平台的角色,让大家报数据。但对企业来说这肯定是增加了成本,也可以造假,意义不大。现在有了长三角融资租赁行业服务平台,不出事你不用管,出了事,交易的信息和资产信息都在链上,可以实现非常好的事后监管,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方体系。

林乐 : 有一个问题我觉得挺有意思,从我们的角度来说,现在依然在中国各个行业中都没有看到那种令人兴奋的、平台级的、杀手级的应用。现在用到的区块链技术,解决的只是细分领域的一些工具性的问题,它其实还有很多有魅力的东西没有深度发挥出来。从长远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区块链行业是一个还需要足够的积累过程、但长期前景非常美好的一个行业。

未来零数科技将做几点工作,一是我们围绕区块链的底层技术进一步地去迭代它,二是围绕隐私计算技术深入地去打磨它,形成数据共享和资产流通的闭环基础设施,为军事政务、汽车、能源这些领域提供标准化的产品服务体系。

下一个五年,我们希望在金融资产交易这个领域,依托数据的共享和交互切入到资产流通的领域,我相信这个时候区块链能够发挥的作用就更加多了。当前为什么我们深耕汽车和能源这两个领域?因为汽车和能源是资产最多、信息化最完善的领域,还有大量的资产需要流通起来,从而去解决这两个领域存在的资产规模负担重的问题。所以这两个行业的深度数字化基于区块链可以获得足够多的资产和数据资源,跟金融进行连接,这是我们的初衷。

但从更长远的角度,我们认为未来区块链和隐私计算这些可信型的技术或者监管型的技术,它的代码应该是公开的、开源的,所以我们希望到时候可以维护开源的、公开的技术生态,让它形成更长远的生态体系。

从我们企业的角度来说,要把自己的事做好,从商业的角度去引领这个行业往前走。当然这也是我这段时间开始出来,跟像刘所长这样的专家进行深度交流请教的原因,因为前面的五年我们在闷头做,确实做了很多的东西,但现在这个阶段,我们认为应当逐渐围绕我们的品牌、围绕我们跟外界的交流去提升发展水平。

(本文转载自《数字经济》杂志)

政策利好丨@园区企业,沈阳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来啦→

园区企业: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加大贷款政策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现整理出部分银行惠企政策及产品供园区企业参考。

园区融资联系人:李雨轩 隋昕翌
联 系 电 话:024-83769058

信用类贴息政策产品

1、“小微企业一季度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及申报条件:
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疫防指发〔2022〕9号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直各单位:
  现将《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贷款进行展期。对小微企业2022年一季度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贴息期限3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2、“人才贷”贴息
政策依据及申报条件:

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落实落地,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创新创业人才金融支持,扶持科技型人才和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资金从沈阳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沈阳市创新型创业项目、人才项目,在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最高500万元的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人才贷”)。补助标准为市财政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最高80%给予后贴息补助 ,贴息补助期限累计最多36个月。
“人才贷”金额结合人才层次、项目创新能力、可持续盈利情况以及实际投入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贴息补助比例和补助期限结合项目实际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如贷款期限超过36个月,补助期限按36个月计算,否则按实际贷款期限予以补助。
第四条 在沈注册并开展经营的创业投资机构,向在沈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以下简称“人才投”),同时持有期满24个月后,按实际货币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补贴,每个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政府基金参与设立的投资机构,奖励时按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
1.借款人可选择以个人或企业为主体向金融机构申办 “人才贷”业务。以一个经营实体为背景的“人才贷”业务,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办;同一经营实体有多个人才的,只能选择一个人才申请办理“人才贷”业务;同一个人才有多个经营实体的,不得重复办理“人才贷”业务。
申报主体为获得“人才贷”的科技型人才或科技型人才创业的企业。
2.创业投资机构需在投资期满24个月后,由其管理人作为申报主体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 申报贴息和奖励的条件
(一)科技型人才创业企业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企业在沈依法注册设立,并在政策施行后获得“人才贷”金融支持。
2.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5年以下(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发展方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沈阳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20条重点产业链发展要求。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累计一般不低于50%,且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最高),应为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二)科技型人才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并在政策施行后获得“人才贷”金融支持。
2.科技型人才创办的企业在沈阳市注册设立,原则上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5年以下(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且科技型人才从事所属专业领域的经历在3年以上。
3.科技型人才须为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累计一般不低于50%,且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最高)。
4.科技型人才创办的企业发展方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沈阳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20条重点产业链发展要求。
(三)“人才投”创业投资机构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创业投资机构在沈注册并开展经营2年以上。
2.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人取得中基协登记备案。
3.实缴资本到位。
4.对在沈成立5年之内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单次300万元(含)以上,同时持有期满24个月,在政策施行后开展投资。

3、“社保缴纳”贴息
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45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0〕55号)

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超出中央、省贴息部分由市级承担。

申报条件:
1、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15%以上。职工超过100人(含)的小微企业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为8%。
2、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中认定的小微企业。

抵押类贴息政策产品

“抵押贷”贴息
申报条件:
部分银行支持住宅抵押,首年可享受政府“全额利息补贴”,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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