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确认!这些药品全部带量采购
01 从常态化制度化到提速扩面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带量采购政策召开例行吹风会,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确认,带量采购提速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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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决定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会议特别指出,下一步,集采在常态化、制度化的基础要求上,要提速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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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涉及带量采购的多份重磅医药文件发布,如国办发﹝2021﹞2号文件、“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以及2021年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体改司发布的《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抓好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落实的通知》。
进入2022年,仅年初,围绕带量采购提速扩面,相关部门已经多次吹风——看来自2018年“4+7”试点以来,带量采购从常态化、制度化开始走向提速扩面。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吹风会中表示,2018年带量采购从4+7试点开始,经过三年努力,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已经进入常态化、制度化新阶段。2021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今年年初国务院再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进行专项部署。
点击下面,在赛柏蓝公众号首页对话框回复“吹风会”,即可下载《深化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进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纪要~
同时,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陈金甫指出,提速扩面是常态化、制度化的应有之义,据赛柏蓝梳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品种提速。今年将指导地方根据临床需要,围绕大品种和常见病,查漏补缺进行推进,力争每个省份开展的省级集采品种能够达到100个以上,高值医用耗材能覆盖到5个品种。
二、集采覆盖领域扩面。在原有集采领域化学药、胰岛素、人工关节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在其他领域进行探索——包括中成药,在去年部分省份已经组织联盟采购的基础上,今年要有序进一步扩大范围。三大领域全覆盖,没有侥幸带金销售的生存空间。
三、患者受益面扩大。在已经开展集采的品种,要逐步实行其他省份的跟进协同,使覆盖面能够迅速扩大到其他地区。
这些都是今年工作的几大领域、几大重点。预计随着带量采购的提速扩面、品种、品类、参与主体都将持续扩大。
02 带量采购的四大阶段性特点
据赛柏蓝梳理,截至目前,带量采购的一些特点已经相对明显。
一、从品类的角度来看,仅中成药未进国采。截至目前带量采购共开展六批国采,涉及234种药品,正在报量的第七批化药集采也得到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确认。随着今年5月胰岛素专项国采的正式落地,集采从化药拓展到生物药的尝试也将开始经受实际成效的考验。三大临床常用的药品类别,仅中成药未进入国采序列。
目前,湖北19省中成药集采宣告顺利结束,并积累了合并竞价、医疗机构认可度等创新规则,广东6省中成药联盟集采正在推进中。
二、从开展带量采购的主体看,随着市级、县级带量采购因为招而不采、存在利益输送等原因被叫停,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成为地方集采的主体,从开展带量采购的频次来看,省际联盟成为集中采购的主体。
陈金甫副局长指出,在这个基础上,对一些大品种、对一些探索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比较困难的领域,采取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方式。
带量采购的主体格局是国家组织、省际联盟开展招采,省际联盟的招采品种越来越多,也是必然和主流趋势。
此外,由于医院品种的复杂性,除大量通过省一级联盟去招采外,甚至有一些还需要有第三方招采,比如小耗材,包括医院也有一些采购——总之,药品招采的制度模式要服务于、有利于医疗机构的运作和临床服务。
三、从品种的角度,不是所有品种都要国家组织集采。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从品种的角度来看,一些省际招采的品种,如果最终达到了满足临床需要、药品优选、价格合理的目的,不一定要国家组织集采。
反之,如果省际联盟探索之后,竞争格局仍不充分,品种还不是很多,总量还不是很大,在探索机制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进国家组织集采,比如胰岛素集采从武汉到全国。
有专家向赛柏蓝指出,目前省级和省际带量采购的品种以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数量不满足国采条件的临床相对常用化药为主,同时中成药,血液、生长激素等生物制品也有涉及。究竟哪些品种可能被国采,一方面要考虑集采模式双向联动的可能性,一方面要重点考察省级或省际集采的成效。
从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的讲话中可以看到,在地方开展集采的过程中,采购机制探索成功的,但受限于地方集采范围,仍然没有实现充分竞争、带量采购成效发挥不充分的品种可能纳入国采。
即通过地方集采的探索,可以进行、有必要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的将进行集采,没有必要进行药品集采的,就不一定组织国采了。
四、从规则的角度看,均以兼顾临床需要、企业竞争、价格回归为主。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指出,带量采购要针对特定的品种以及竞争格局来设置竞价规则——比如竞价规则、带量比例、协议期是多少;带量中间,谁来报量、谁来选量,这些都要针对品种进行精细化设计。
比如,针对竞争比较充分的化学药,为扩大受益面要保证协议采购量;针对临床替代处于早期的胰岛素,主要关注临床替代和产能;中成药考虑质量保障、临床需要、企业竞争、药品价格回归等。
有专家对赛柏蓝表示,总的来看,带量采购无禁区但有边界;省际联盟为主但是不局限;国采是常态化但是也看实际需要;集采核心原则一致但不同品类规则有变。
03 产业影响全面深远
据赛柏蓝根据带量采购政策例行吹风会文字记录梳理,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之下,对于医药产业、企业、医药人的多重影响已经显现。
一、一致性评价持续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司负责人李茂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截至2021年底,共计有693个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截至2021年底,共计发布参比制剂目录49批,共4677个品规,基本涵盖了大多数临床常用品种。
后续将引导企业加强质量和成本控制,积极开展产品研发和一致性评价,通过创新驱动和质量保障,使医药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轨道。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也表示,从统计上来看,集中采购品种中,群众使用原研药和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其份额从集采前的50%上升到90%以上。
二、药企生产水平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人周健表示,将推动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大规模、智能化生产线的建设,支持优势中选企业对现有的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或建设新的生产线,实现生产过程连续化,保持产品质量一致性,提升生产智能化和生产质量水平。
集中攻坚医药产业短板难题,支持一批解决关键共性技术、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优质项目,引导企业在生产工艺、高端辅料、制药设备等短板空白领域实现新突破。
三、促进流通行业整治
通过不断完善措施,特别是将供应、质量、信用等相关因素纳入集采规则,从体制机制上净化医药流通的生态环境,也就是根治带金销售,净化行业生态,从而激励企业通过规范竞争,促进流通行业的整治。
四、药品价格长期治理
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快平台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医药价格治理水平,通过多部门政策协同,形成促进医药产业和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同时,更有效地减轻群众负担,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下一步,将加强平台建设,让其服务于市场,服务于医疗机构,服务于企业,进行专业化的平台操作。
五、头部企业转向创新
集采以来,部分企业特别是头部企业的研发费用逐步上升,有些头部企业的研发费用,原来从6%、10%,已经上升到20%,尤其这两年上升得很快。一方面头部企业可以做仿制,另一方面更加头部的企业要转向做创新。
只要刚需在这儿,只要提高中国卫生健康水平的投入在这儿,就一定会有市场。
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带量采购使得企业从私下去跑医院,变成面对面的质量竞争、价格竞争,从而进一步做大做强规模性行业、龙头企业,真正在中国这样一个大规模、刚需市场下,能够实现企业的规模发展。过去多是相对低端的竞争,只有通过带量采购、招采的竞争机制才能让企业在真正的市场条件下竞争。
过去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率在50%左右,集采后呈现下降趋势,2020年上市药企销售费用基本下降了6个点。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有些企业反映,想通过集采真正做大做强,走向国际,甚至成为国际仿制药大企业、头部企业,这都是有可能的。
集采在多元目标的动态平衡中,一直向前。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01 从常态化制度化到提速扩面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带量采购政策召开例行吹风会,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确认,带量采购提速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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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决定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会议特别指出,下一步,集采在常态化、制度化的基础要求上,要提速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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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涉及带量采购的多份重磅医药文件发布,如国办发﹝2021﹞2号文件、“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以及2021年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体改司发布的《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抓好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落实的通知》。
进入2022年,仅年初,围绕带量采购提速扩面,相关部门已经多次吹风——看来自2018年“4+7”试点以来,带量采购从常态化、制度化开始走向提速扩面。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吹风会中表示,2018年带量采购从4+7试点开始,经过三年努力,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已经进入常态化、制度化新阶段。2021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今年年初国务院再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进行专项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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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陈金甫指出,提速扩面是常态化、制度化的应有之义,据赛柏蓝梳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品种提速。今年将指导地方根据临床需要,围绕大品种和常见病,查漏补缺进行推进,力争每个省份开展的省级集采品种能够达到100个以上,高值医用耗材能覆盖到5个品种。
二、集采覆盖领域扩面。在原有集采领域化学药、胰岛素、人工关节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在其他领域进行探索——包括中成药,在去年部分省份已经组织联盟采购的基础上,今年要有序进一步扩大范围。三大领域全覆盖,没有侥幸带金销售的生存空间。
三、患者受益面扩大。在已经开展集采的品种,要逐步实行其他省份的跟进协同,使覆盖面能够迅速扩大到其他地区。
这些都是今年工作的几大领域、几大重点。预计随着带量采购的提速扩面、品种、品类、参与主体都将持续扩大。
02 带量采购的四大阶段性特点
据赛柏蓝梳理,截至目前,带量采购的一些特点已经相对明显。
一、从品类的角度来看,仅中成药未进国采。截至目前带量采购共开展六批国采,涉及234种药品,正在报量的第七批化药集采也得到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确认。随着今年5月胰岛素专项国采的正式落地,集采从化药拓展到生物药的尝试也将开始经受实际成效的考验。三大临床常用的药品类别,仅中成药未进入国采序列。
目前,湖北19省中成药集采宣告顺利结束,并积累了合并竞价、医疗机构认可度等创新规则,广东6省中成药联盟集采正在推进中。
二、从开展带量采购的主体看,随着市级、县级带量采购因为招而不采、存在利益输送等原因被叫停,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成为地方集采的主体,从开展带量采购的频次来看,省际联盟成为集中采购的主体。
陈金甫副局长指出,在这个基础上,对一些大品种、对一些探索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比较困难的领域,采取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方式。
带量采购的主体格局是国家组织、省际联盟开展招采,省际联盟的招采品种越来越多,也是必然和主流趋势。
此外,由于医院品种的复杂性,除大量通过省一级联盟去招采外,甚至有一些还需要有第三方招采,比如小耗材,包括医院也有一些采购——总之,药品招采的制度模式要服务于、有利于医疗机构的运作和临床服务。
三、从品种的角度,不是所有品种都要国家组织集采。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从品种的角度来看,一些省际招采的品种,如果最终达到了满足临床需要、药品优选、价格合理的目的,不一定要国家组织集采。
反之,如果省际联盟探索之后,竞争格局仍不充分,品种还不是很多,总量还不是很大,在探索机制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进国家组织集采,比如胰岛素集采从武汉到全国。
有专家向赛柏蓝指出,目前省级和省际带量采购的品种以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数量不满足国采条件的临床相对常用化药为主,同时中成药,血液、生长激素等生物制品也有涉及。究竟哪些品种可能被国采,一方面要考虑集采模式双向联动的可能性,一方面要重点考察省级或省际集采的成效。
从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的讲话中可以看到,在地方开展集采的过程中,采购机制探索成功的,但受限于地方集采范围,仍然没有实现充分竞争、带量采购成效发挥不充分的品种可能纳入国采。
即通过地方集采的探索,可以进行、有必要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的将进行集采,没有必要进行药品集采的,就不一定组织国采了。
四、从规则的角度看,均以兼顾临床需要、企业竞争、价格回归为主。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指出,带量采购要针对特定的品种以及竞争格局来设置竞价规则——比如竞价规则、带量比例、协议期是多少;带量中间,谁来报量、谁来选量,这些都要针对品种进行精细化设计。
比如,针对竞争比较充分的化学药,为扩大受益面要保证协议采购量;针对临床替代处于早期的胰岛素,主要关注临床替代和产能;中成药考虑质量保障、临床需要、企业竞争、药品价格回归等。
有专家对赛柏蓝表示,总的来看,带量采购无禁区但有边界;省际联盟为主但是不局限;国采是常态化但是也看实际需要;集采核心原则一致但不同品类规则有变。
03 产业影响全面深远
据赛柏蓝根据带量采购政策例行吹风会文字记录梳理,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之下,对于医药产业、企业、医药人的多重影响已经显现。
一、一致性评价持续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司负责人李茂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截至2021年底,共计有693个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截至2021年底,共计发布参比制剂目录49批,共4677个品规,基本涵盖了大多数临床常用品种。
后续将引导企业加强质量和成本控制,积极开展产品研发和一致性评价,通过创新驱动和质量保障,使医药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轨道。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也表示,从统计上来看,集中采购品种中,群众使用原研药和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其份额从集采前的50%上升到90%以上。
二、药企生产水平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人周健表示,将推动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大规模、智能化生产线的建设,支持优势中选企业对现有的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或建设新的生产线,实现生产过程连续化,保持产品质量一致性,提升生产智能化和生产质量水平。
集中攻坚医药产业短板难题,支持一批解决关键共性技术、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优质项目,引导企业在生产工艺、高端辅料、制药设备等短板空白领域实现新突破。
三、促进流通行业整治
通过不断完善措施,特别是将供应、质量、信用等相关因素纳入集采规则,从体制机制上净化医药流通的生态环境,也就是根治带金销售,净化行业生态,从而激励企业通过规范竞争,促进流通行业的整治。
四、药品价格长期治理
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快平台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医药价格治理水平,通过多部门政策协同,形成促进医药产业和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同时,更有效地减轻群众负担,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下一步,将加强平台建设,让其服务于市场,服务于医疗机构,服务于企业,进行专业化的平台操作。
五、头部企业转向创新
集采以来,部分企业特别是头部企业的研发费用逐步上升,有些头部企业的研发费用,原来从6%、10%,已经上升到20%,尤其这两年上升得很快。一方面头部企业可以做仿制,另一方面更加头部的企业要转向做创新。
只要刚需在这儿,只要提高中国卫生健康水平的投入在这儿,就一定会有市场。
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带量采购使得企业从私下去跑医院,变成面对面的质量竞争、价格竞争,从而进一步做大做强规模性行业、龙头企业,真正在中国这样一个大规模、刚需市场下,能够实现企业的规模发展。过去多是相对低端的竞争,只有通过带量采购、招采的竞争机制才能让企业在真正的市场条件下竞争。
过去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率在50%左右,集采后呈现下降趋势,2020年上市药企销售费用基本下降了6个点。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有些企业反映,想通过集采真正做大做强,走向国际,甚至成为国际仿制药大企业、头部企业,这都是有可能的。
集采在多元目标的动态平衡中,一直向前。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2019年第1937号(资源环境类105号))
一、关于出台政策加大投入问题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对于维护全球气候安全和保障人类生存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部署,我局积极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林业发展,2009年印发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办造字〔2010〕56号),提出了包括林业产业等9个领域的22项主要行动和保障措施。2011年,推动将“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列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中“鼓励类”目录。2016年,我局印发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办造字〔2016〕102号),确定了森林碳汇等目标和增加林业碳汇等主要行动。2017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7〕43号),确定了大力培育林业碳汇产业等任务。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在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森林碳储量和碳汇量持续稳定增加,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2015年开始,我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合作 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林规发〔2016〕15号)《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林业发展的意见》(林规发〔2016〕12号),积极推进投融资政策创新,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国家储备林、林业产业发展(包括林业碳汇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截至2019年6月,已有100多个林业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累计发放贷款480多亿元。2016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确定在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扶持政策,启动开展了一批试点项目,为生态建设和林业碳汇产业发展增添了动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针对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迟缓、扶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健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的法律地位;完善林业碳汇产业扶持政策,继续加强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投入,创新投融资和保险政策,积极开发贷款期和宽限期长、利率优惠、手续简便、服务完善等适应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等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碳汇产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加快制定《林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指南》,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方面实施PPP试点项目,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
二、关于建立健全碳汇市场问题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交易产品为企业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按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深化完善期三阶段稳步推进,计划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
为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备案发布了《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等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自愿减排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奠定了基础。截至2017年3月,全国已履行项目备案、减排量签发程序的林业碳汇项目达98个。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2017年第2号),决定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申请。现在主管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部正在结合“放管服”要求,研究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改革。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建立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抵消机制,将西部地区具有明显生态修复和保护效益的林业碳汇项目等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对生态保护和修复补偿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进行立法强化约束问题
(一)关于向排放企业和个人征收碳税问题。碳税与碳市场同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目前主要采用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探索实践来看,试点碳市场的运行促进了试点地方减排目标的实现和碳汇林业的发展。在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制度。
(二)关于加快碳排放立法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性制度安排。近日,生态环境部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也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条例》出台进度。
四、关于加大林业碳汇知识宣传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林业碳汇宣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专门为省部级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讨班授课,发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题文章,宣传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普及林业碳汇知识。从2013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发布《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英文版),在中国绿色时报刊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版,展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新进展和新成果。利用中国植树节、国际森林日、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等重要节点日,以及中央领导植树、共和国部长植树、国际森林日植树等重要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广泛开展报道,宣传我国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利用中国林业网、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网、中国林业网微信、新浪网、人民网官方微博、“中国林业发布”微博,广泛普及林业碳汇知识,持续宣传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和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林业碳汇等宣传作为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好,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及发展碳汇林业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碳汇人才培养问题
为加强林业碳汇人才培养,我局从2008年开始,每年举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计量监测专题培训班,不断加强对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和碳汇计量监测队伍的技术培训。截至2019年7月,已举办培训班13期,累计培训人员1300多人次。通过培训,林业碳汇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显著提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林业碳汇人才培养力度,编写《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知识读本》,在做好省级林业碳汇人才培训的基础上,督导各省区市加大对地县级人才的培训力度。积极配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林业碳汇相关的教学体系建设、学科设置布局等工作,引导相关院校增加林业碳汇专业课程的设置。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2019年第1937号(资源环境类105号))
一、关于出台政策加大投入问题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对于维护全球气候安全和保障人类生存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部署,我局积极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林业发展,2009年印发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办造字〔2010〕56号),提出了包括林业产业等9个领域的22项主要行动和保障措施。2011年,推动将“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列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中“鼓励类”目录。2016年,我局印发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办造字〔2016〕102号),确定了森林碳汇等目标和增加林业碳汇等主要行动。2017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7〕43号),确定了大力培育林业碳汇产业等任务。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在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森林碳储量和碳汇量持续稳定增加,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2015年开始,我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合作 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林规发〔2016〕15号)《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林业发展的意见》(林规发〔2016〕12号),积极推进投融资政策创新,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国家储备林、林业产业发展(包括林业碳汇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截至2019年6月,已有100多个林业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累计发放贷款480多亿元。2016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确定在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扶持政策,启动开展了一批试点项目,为生态建设和林业碳汇产业发展增添了动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针对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迟缓、扶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健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的法律地位;完善林业碳汇产业扶持政策,继续加强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投入,创新投融资和保险政策,积极开发贷款期和宽限期长、利率优惠、手续简便、服务完善等适应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等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碳汇产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加快制定《林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指南》,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方面实施PPP试点项目,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
二、关于建立健全碳汇市场问题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交易产品为企业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按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深化完善期三阶段稳步推进,计划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
为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备案发布了《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等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自愿减排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奠定了基础。截至2017年3月,全国已履行项目备案、减排量签发程序的林业碳汇项目达98个。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2017年第2号),决定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申请。现在主管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部正在结合“放管服”要求,研究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改革。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建立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抵消机制,将西部地区具有明显生态修复和保护效益的林业碳汇项目等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对生态保护和修复补偿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进行立法强化约束问题
(一)关于向排放企业和个人征收碳税问题。碳税与碳市场同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目前主要采用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探索实践来看,试点碳市场的运行促进了试点地方减排目标的实现和碳汇林业的发展。在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制度。
(二)关于加快碳排放立法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性制度安排。近日,生态环境部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也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条例》出台进度。
四、关于加大林业碳汇知识宣传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林业碳汇宣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专门为省部级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讨班授课,发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题文章,宣传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普及林业碳汇知识。从2013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发布《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英文版),在中国绿色时报刊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版,展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新进展和新成果。利用中国植树节、国际森林日、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等重要节点日,以及中央领导植树、共和国部长植树、国际森林日植树等重要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广泛开展报道,宣传我国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利用中国林业网、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网、中国林业网微信、新浪网、人民网官方微博、“中国林业发布”微博,广泛普及林业碳汇知识,持续宣传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和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林业碳汇等宣传作为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好,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及发展碳汇林业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碳汇人才培养问题
为加强林业碳汇人才培养,我局从2008年开始,每年举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计量监测专题培训班,不断加强对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和碳汇计量监测队伍的技术培训。截至2019年7月,已举办培训班13期,累计培训人员1300多人次。通过培训,林业碳汇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显著提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林业碳汇人才培养力度,编写《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知识读本》,在做好省级林业碳汇人才培训的基础上,督导各省区市加大对地县级人才的培训力度。积极配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林业碳汇相关的教学体系建设、学科设置布局等工作,引导相关院校增加林业碳汇专业课程的设置。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2019年第1937号(资源环境类105号))
一、关于出台政策加大投入问题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对于维护全球气候安全和保障人类生存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部署,我局积极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林业发展,2009年印发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办造字〔2010〕56号),提出了包括林业产业等9个领域的22项主要行动和保障措施。2011年,推动将“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列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中“鼓励类”目录。2016年,我局印发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办造字〔2016〕102号),确定了森林碳汇等目标和增加林业碳汇等主要行动。2017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7〕43号),确定了大力培育林业碳汇产业等任务。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在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森林碳储量和碳汇量持续稳定增加,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2015年开始,我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合作 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林规发〔2016〕15号)《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林业发展的意见》(林规发〔2016〕12号),积极推进投融资政策创新,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国家储备林、林业产业发展(包括林业碳汇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截至2019年6月,已有100多个林业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累计发放贷款480多亿元。2016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确定在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扶持政策,启动开展了一批试点项目,为生态建设和林业碳汇产业发展增添了动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针对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迟缓、扶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健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的法律地位;完善林业碳汇产业扶持政策,继续加强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投入,创新投融资和保险政策,积极开发贷款期和宽限期长、利率优惠、手续简便、服务完善等适应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等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碳汇产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加快制定《林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指南》,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方面实施PPP试点项目,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
二、关于建立健全碳汇市场问题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交易产品为企业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按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深化完善期三阶段稳步推进,计划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
为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备案发布了《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等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自愿减排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奠定了基础。截至2017年3月,全国已履行项目备案、减排量签发程序的林业碳汇项目达98个。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2017年第2号),决定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申请。现在主管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部正在结合“放管服”要求,研究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改革。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建立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抵消机制,将西部地区具有明显生态修复和保护效益的林业碳汇项目等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对生态保护和修复补偿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进行立法强化约束问题
(一)关于向排放企业和个人征收碳税问题。碳税与碳市场同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目前主要采用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探索实践来看,试点碳市场的运行促进了试点地方减排目标的实现和碳汇林业的发展。在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制度。
(二)关于加快碳排放立法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性制度安排。近日,生态环境部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也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条例》出台进度。
四、关于加大林业碳汇知识宣传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林业碳汇宣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专门为省部级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讨班授课,发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题文章,宣传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普及林业碳汇知识。从2013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发布《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英文版),在中国绿色时报刊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版,展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新进展和新成果。利用中国植树节、国际森林日、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等重要节点日,以及中央领导植树、共和国部长植树、国际森林日植树等重要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广泛开展报道,宣传我国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利用中国林业网、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网、中国林业网微信、新浪网、人民网官方微博、“中国林业发布”微博,广泛普及林业碳汇知识,持续宣传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和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林业碳汇等宣传作为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好,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及发展碳汇林业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碳汇人才培养问题
为加强林业碳汇人才培养,我局从2008年开始,每年举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计量监测专题培训班,不断加强对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和碳汇计量监测队伍的技术培训。截至2019年7月,已举办培训班13期,累计培训人员1300多人次。通过培训,林业碳汇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显著提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林业碳汇人才培养力度,编写《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知识读本》,在做好省级林业碳汇人才培训的基础上,督导各省区市加大对地县级人才的培训力度。积极配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林业碳汇相关的教学体系建设、学科设置布局等工作,引导相关院校增加林业碳汇专业课程的设置。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关于发展我国碳汇林产业的提案”复文
(2019年第1937号(资源环境类105号))
一、关于出台政策加大投入问题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对于维护全球气候安全和保障人类生存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部署,我局积极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林业发展,2009年印发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办造字〔2010〕56号),提出了包括林业产业等9个领域的22项主要行动和保障措施。2011年,推动将“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列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中“鼓励类”目录。2016年,我局印发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办造字〔2016〕102号),确定了森林碳汇等目标和增加林业碳汇等主要行动。2017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7〕43号),确定了大力培育林业碳汇产业等任务。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在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森林碳储量和碳汇量持续稳定增加,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2015年开始,我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合作 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林规发〔2016〕15号)《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林业发展的意见》(林规发〔2016〕12号),积极推进投融资政策创新,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国家储备林、林业产业发展(包括林业碳汇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截至2019年6月,已有100多个林业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累计发放贷款480多亿元。2016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确定在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扶持政策,启动开展了一批试点项目,为生态建设和林业碳汇产业发展增添了动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针对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迟缓、扶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健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的法律地位;完善林业碳汇产业扶持政策,继续加强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投入,创新投融资和保险政策,积极开发贷款期和宽限期长、利率优惠、手续简便、服务完善等适应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等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碳汇产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加快制定《林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指南》,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在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等方面实施PPP试点项目,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
二、关于建立健全碳汇市场问题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交易产品为企业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按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深化完善期三阶段稳步推进,计划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
为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备案发布了《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等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自愿减排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奠定了基础。截至2017年3月,全国已履行项目备案、减排量签发程序的林业碳汇项目达98个。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2017年第2号),决定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申请。现在主管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部正在结合“放管服”要求,研究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改革。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建立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抵消机制,将西部地区具有明显生态修复和保护效益的林业碳汇项目等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对生态保护和修复补偿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进行立法强化约束问题
(一)关于向排放企业和个人征收碳税问题。碳税与碳市场同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目前主要采用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类政策工具。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探索实践来看,试点碳市场的运行促进了试点地方减排目标的实现和碳汇林业的发展。在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制度。
(二)关于加快碳排放立法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性制度安排。近日,生态环境部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也已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条例》出台进度。
四、关于加大林业碳汇知识宣传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林业碳汇宣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专门为省部级干部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讨班授课,发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题文章,宣传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普及林业碳汇知识。从2013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发布《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英文版),在中国绿色时报刊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专版,展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新进展和新成果。利用中国植树节、国际森林日、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等重要节点日,以及中央领导植树、共和国部长植树、国际森林日植树等重要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广泛开展报道,宣传我国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利用中国林业网、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网、中国林业网微信、新浪网、人民网官方微博、“中国林业发布”微博,广泛普及林业碳汇知识,持续宣传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和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林业碳汇等宣传作为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好,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及发展碳汇林业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碳汇人才培养问题
为加强林业碳汇人才培养,我局从2008年开始,每年举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计量监测专题培训班,不断加强对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和碳汇计量监测队伍的技术培训。截至2019年7月,已举办培训班13期,累计培训人员1300多人次。通过培训,林业碳汇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显著提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林业碳汇人才培养力度,编写《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知识读本》,在做好省级林业碳汇人才培训的基础上,督导各省区市加大对地县级人才的培训力度。积极配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林业碳汇相关的教学体系建设、学科设置布局等工作,引导相关院校增加林业碳汇专业课程的设置。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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