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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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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摘自《佛说阿弥陀经疏钞》
莲池大师著述
四广显持名所被。
此则理之一心。全归上智。亦复通乎事相。曲为钝根。
理事一心。详见后文。今谓自性唯心。正指经中理一心不乱言耳。上智乃克承当。钝根未能领荷。故此一心。不专主理而亦通事。以事一心。人皆可行。所谓夫妇之愚不肖。而与知与能者也。如天普盖。似地普擎。大造之中。无弃物故。
三感时(三)。
初总叹二别叹二结叹。
初总叹。
奈何守愚之辈。着事而理无闻。小慧之流。执理而事遂废。着事而迷理。类蒙童读古圣之书。执理而遗事。比贫士获豪家之倦。
上言佛慈双被智愚。今言众生不体佛意。有善教。无善学。故可叹也。守愚者。愚而甘愚。小慧者。慧而不慧。良以事依理起。理得事彰。事理交资。不可偏废。着此执彼。厥弊等耳。蒙童喻全愚。昏稚未开。仅能读文。了不解义。所谓终日念佛。不知佛念者也。贫士喻小慧。昔有窘人。路获遗券。见其所载田园宫室。金帛米粟。种种数目。大喜过望。自云巨富。不知数他人宝。于己何涉。所谓虽知即佛即心。判然心不是佛者也。是故约理则无可念。约事。则无可念中吾固念之。以念即无念。故理事双修。即本智而求佛智。夫然后谓之大智也。
二别叹。
然着事而念能相继。不虚入品之功。执理而心实未明。反受落空之祸。
上文双揭二病。今于二病。别举其尤。谓着事而信心不切。固无足论。假使专持名号。念念相继。无有间断。虽或不明谛理。已能成就净身。品位纵卑。往生必矣。所谓士人作榜尾登科亦不恶。但恐榜上无名耳。安得以守愚病之。乃至执理而心实了明。亦不必论。假使骋驰狂慧。耽着顽虚。于自本心。曾未开悟。而轻谈净土。蔑视往生。为害非细。所谓豁达空拨因果。莽莽荡荡招殃祸者也。问。何故不咎钝人。反抑利者。答。利者恃才高举。常谓远胜钝人。今为此说。使知画虎弗就。反落一筹。冀彼知非。回心念佛。非曰抑之。实惜之耳。
三结叹。
遂使垂手徒勤。倚门空望。上孤佛化。下负己灵。今生以及多生。一误而成百误。甘心苦趣。束手死门。无救无归。可悲可痛。
垂手者。古云。嫂溺援之以手。倚门者。王孙贾母云。汝朝出而不还。则吾倚门而望。今谓众生没于苦趣。佛援之如垂手深渊。众生背觉合尘。佛念之如倚门望子。援之虽殷。念之虽切。深沉不起。远逝无还。是孤佛化也。下负者。凡厥有心。定当作佛。故佛教持名。欲人念我自心。成我自佛。而漠然不信。宁不负己灵乎。今生多生者。生生堕落。无有穷已也。一误百误者。此生蹉过。多劫难逢也。入苦趣。似蝇蛆饫于厕中。赴死门。类牛羊就乎屠肆。莫为救拔。无可归凭。岂不哀哉。
四述意(三)。
初愧己不德二明己所尚三原已释经。
初愧己不德。
袾宏。末法下凡。穷陬晚学。罔通玄理。素鄙空谈。画饼何益饥肠。燕石难诬贾目。
上明念佛获如是益。不念佛招如是损。故述己意。惟崇念佛。今初先以钝根自量也。末法。则生之不时。下凡。则报之不胜。穷陬。则见之不广。晚学。则智之不深。事且未能。况复知理。明所言不足取信于人也。素鄙者。自知浅劣。愧鄙空谈。所谓耻其言而过其行也。画饼可知。喻空谈也。燕石者。似玉而非玉者也。贾胡者。西域贾人善别宝者也。昔有得燕石者。自谓瑜瑾。骄眩俗目。冀得重售。以示贾胡。曰。石也。大惭而返。喻依稀见道。仿佛不真。明眼人前。堪作一笑。
二明己所尚。
祇承先敕。笃奉斯经。望乐国为家乡。仰慈尊如怙恃。
既揣钝根。事必师古。祇者。敬也。世主玉音。法王金口。均名曰敕。笃奉者。奉之至也。乐国言家乡者。寂灭净土。乃当人安身立命处。而舍离故里。飘泊他乡。游子伶仃。唯有思归一念而已。慈尊言怙恃者。父曰吾怙。母曰吾恃。佛以大慈大悲。接引众生。是怀我以圣胎。饲我以法乳。即今内外身心。莫不荷其恩力而得成立。劬劳之德。昊天罔极。而乃叛弃本生。螟蛉异姓。惟应怀慕终身。左右无方。定省不违而已。
三原已释经。
仍以心怀兼利。道贵弘通。慨古疏鲜见其全。惟数解仅行于世。辞虽切而太简。理微露而不彰。不极论其宏功。俦发起乎真信。顿忘肤见。既竭心思。总收部类五经。直据文殊一行。而复会归玄旨。则分入杂华。贯穿诸门。则博综群典。无一不消归自己。有愿皆回向菩提。展此精诚。乞求加被。
未能自利。先能利人者。菩萨发心。故不忍独善其身。心怀兼利也。兼利之道。弘法为先。而此经注疏。今多泯没。稽古无繇。虽一二仅存。略举大端。未畅厥旨。宏功者。即不可思议功德也。不知此经具有如是功德。则疑而不信。信亦不真。疏钞之作。不容己也。肤见者。肌肤在表。所入不深。喻浅见也。浅见奚能测佛深义。而以救世心殷。顿忘其陋也。心思者。心之官则思。尧舜之圣。尚竭心思。我何人斯。庸可忽也。部类者。专谈极乐大本等五经也。文殊者。文殊般若经。专称名字一行三昧也。杂华者。以华严性海为宗。明教非权浅也。群典者。引诸经论以证明。言非臆见也。详如义理部类二门。及后经文中辩。消归自己者。明不专事相。究其归着。悉皆消化融会。归于我之本性。良繇世出世间。无一法出于心外。净土所有依报正报。一一皆是本觉妙明。譬之瓶环钗钏。器器唯金。溪涧江河。流流入海。无不从此法界流。无不还归此法界也。回向菩提者。凡所修为。咸愿往生。是名回向。而向无他向。回向西方者。回向自性也。末二句。摄前起后。欲兴善事。必仗佛加。菩萨且然。况复凡品。精者无二。诚者不虚。古谓精诚之极。鬼神与通。而况三宝大慈。悯念众生。犹如赤子。但有利于众生。精诚求之。宁不加被。
莲池大师著述
四广显持名所被。
此则理之一心。全归上智。亦复通乎事相。曲为钝根。
理事一心。详见后文。今谓自性唯心。正指经中理一心不乱言耳。上智乃克承当。钝根未能领荷。故此一心。不专主理而亦通事。以事一心。人皆可行。所谓夫妇之愚不肖。而与知与能者也。如天普盖。似地普擎。大造之中。无弃物故。
三感时(三)。
初总叹二别叹二结叹。
初总叹。
奈何守愚之辈。着事而理无闻。小慧之流。执理而事遂废。着事而迷理。类蒙童读古圣之书。执理而遗事。比贫士获豪家之倦。
上言佛慈双被智愚。今言众生不体佛意。有善教。无善学。故可叹也。守愚者。愚而甘愚。小慧者。慧而不慧。良以事依理起。理得事彰。事理交资。不可偏废。着此执彼。厥弊等耳。蒙童喻全愚。昏稚未开。仅能读文。了不解义。所谓终日念佛。不知佛念者也。贫士喻小慧。昔有窘人。路获遗券。见其所载田园宫室。金帛米粟。种种数目。大喜过望。自云巨富。不知数他人宝。于己何涉。所谓虽知即佛即心。判然心不是佛者也。是故约理则无可念。约事。则无可念中吾固念之。以念即无念。故理事双修。即本智而求佛智。夫然后谓之大智也。
二别叹。
然着事而念能相继。不虚入品之功。执理而心实未明。反受落空之祸。
上文双揭二病。今于二病。别举其尤。谓着事而信心不切。固无足论。假使专持名号。念念相继。无有间断。虽或不明谛理。已能成就净身。品位纵卑。往生必矣。所谓士人作榜尾登科亦不恶。但恐榜上无名耳。安得以守愚病之。乃至执理而心实了明。亦不必论。假使骋驰狂慧。耽着顽虚。于自本心。曾未开悟。而轻谈净土。蔑视往生。为害非细。所谓豁达空拨因果。莽莽荡荡招殃祸者也。问。何故不咎钝人。反抑利者。答。利者恃才高举。常谓远胜钝人。今为此说。使知画虎弗就。反落一筹。冀彼知非。回心念佛。非曰抑之。实惜之耳。
三结叹。
遂使垂手徒勤。倚门空望。上孤佛化。下负己灵。今生以及多生。一误而成百误。甘心苦趣。束手死门。无救无归。可悲可痛。
垂手者。古云。嫂溺援之以手。倚门者。王孙贾母云。汝朝出而不还。则吾倚门而望。今谓众生没于苦趣。佛援之如垂手深渊。众生背觉合尘。佛念之如倚门望子。援之虽殷。念之虽切。深沉不起。远逝无还。是孤佛化也。下负者。凡厥有心。定当作佛。故佛教持名。欲人念我自心。成我自佛。而漠然不信。宁不负己灵乎。今生多生者。生生堕落。无有穷已也。一误百误者。此生蹉过。多劫难逢也。入苦趣。似蝇蛆饫于厕中。赴死门。类牛羊就乎屠肆。莫为救拔。无可归凭。岂不哀哉。
四述意(三)。
初愧己不德二明己所尚三原已释经。
初愧己不德。
袾宏。末法下凡。穷陬晚学。罔通玄理。素鄙空谈。画饼何益饥肠。燕石难诬贾目。
上明念佛获如是益。不念佛招如是损。故述己意。惟崇念佛。今初先以钝根自量也。末法。则生之不时。下凡。则报之不胜。穷陬。则见之不广。晚学。则智之不深。事且未能。况复知理。明所言不足取信于人也。素鄙者。自知浅劣。愧鄙空谈。所谓耻其言而过其行也。画饼可知。喻空谈也。燕石者。似玉而非玉者也。贾胡者。西域贾人善别宝者也。昔有得燕石者。自谓瑜瑾。骄眩俗目。冀得重售。以示贾胡。曰。石也。大惭而返。喻依稀见道。仿佛不真。明眼人前。堪作一笑。
二明己所尚。
祇承先敕。笃奉斯经。望乐国为家乡。仰慈尊如怙恃。
既揣钝根。事必师古。祇者。敬也。世主玉音。法王金口。均名曰敕。笃奉者。奉之至也。乐国言家乡者。寂灭净土。乃当人安身立命处。而舍离故里。飘泊他乡。游子伶仃。唯有思归一念而已。慈尊言怙恃者。父曰吾怙。母曰吾恃。佛以大慈大悲。接引众生。是怀我以圣胎。饲我以法乳。即今内外身心。莫不荷其恩力而得成立。劬劳之德。昊天罔极。而乃叛弃本生。螟蛉异姓。惟应怀慕终身。左右无方。定省不违而已。
三原已释经。
仍以心怀兼利。道贵弘通。慨古疏鲜见其全。惟数解仅行于世。辞虽切而太简。理微露而不彰。不极论其宏功。俦发起乎真信。顿忘肤见。既竭心思。总收部类五经。直据文殊一行。而复会归玄旨。则分入杂华。贯穿诸门。则博综群典。无一不消归自己。有愿皆回向菩提。展此精诚。乞求加被。
未能自利。先能利人者。菩萨发心。故不忍独善其身。心怀兼利也。兼利之道。弘法为先。而此经注疏。今多泯没。稽古无繇。虽一二仅存。略举大端。未畅厥旨。宏功者。即不可思议功德也。不知此经具有如是功德。则疑而不信。信亦不真。疏钞之作。不容己也。肤见者。肌肤在表。所入不深。喻浅见也。浅见奚能测佛深义。而以救世心殷。顿忘其陋也。心思者。心之官则思。尧舜之圣。尚竭心思。我何人斯。庸可忽也。部类者。专谈极乐大本等五经也。文殊者。文殊般若经。专称名字一行三昧也。杂华者。以华严性海为宗。明教非权浅也。群典者。引诸经论以证明。言非臆见也。详如义理部类二门。及后经文中辩。消归自己者。明不专事相。究其归着。悉皆消化融会。归于我之本性。良繇世出世间。无一法出于心外。净土所有依报正报。一一皆是本觉妙明。譬之瓶环钗钏。器器唯金。溪涧江河。流流入海。无不从此法界流。无不还归此法界也。回向菩提者。凡所修为。咸愿往生。是名回向。而向无他向。回向西方者。回向自性也。末二句。摄前起后。欲兴善事。必仗佛加。菩萨且然。况复凡品。精者无二。诚者不虚。古谓精诚之极。鬼神与通。而况三宝大慈。悯念众生。犹如赤子。但有利于众生。精诚求之。宁不加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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