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第三个方舱完工,内地和香港建设者一起“争分夺秒”】中央援建香港的第三个方舱医院完工并交付使用。

3月12日上午,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人工岛方舱(简称:港珠澳大桥方舱)交付使用,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李家超等政府官员到达现场视察完工情况,并举行了项目交付仪式。

这是中央援建香港的第三个社区隔离及治疗设施,它将进一步提升香港对新冠肺炎患者的收治能力。

开工建设到完工历时16天

港珠澳大桥方舱位于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人工岛,由一个个模块化箱式房屋组合而成,每一个房间都配备基本家具及床上用品、冷气机、烟雾探测器、灭火筒等设施,医院占地面积约2.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总计400余个隔离房间,可安排约1200个隔离床位。

该项目由中国建筑国际集团设计建造,自2月23日开工建设到完工历时16天,并于3月10日完工并通过项目验收;3月11日完成现场收尾工作和项目交付;3月12日,交付特区政府后会并开始运作。

这同样是一个操作难度很高的工程。

“每日进场人数逾1400人,其中管理人员约130人,工人超过1300人。”中国建筑国际集团一位管理人员称。

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旗下中建海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海龙”)承担着向6个临时性社区隔离设施项目供应全部模块化箱式房屋的重任。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11日22时,中建海龙总计向香港发送模块化箱式房屋7775个。

香港疫情依旧严峻,故此内地和香港陆运大受影响,为确保按期供货,公司迅速向内地支援香港抗疫工作专班请求支援,打通海关、码头、船运公司等流程,在各个审批节点、各个工厂仓库以及中山黄圃港、江门高新港、广州莲花山港等设专人专班跟进,确保产品最短时间运抵香港。经多方协调和运力计算,中建海龙决定以海运为主要运输方式,每条船可放60余个箱体。

此前因香港出现“用工荒”,为尽可能帮现场一线争取时间,中建海龙分别在广东省中山黄圃港、江门高新港、广州莲花山港就地开辟组装场地,召集熟练工人500余名、吊机30多部24小时赶工,将原本打包发货的组件全部安装好后再整箱装船。

这一举动极大提高了组装效率。高峰时期,海运货船单日约60船。

另一端的港珠澳大桥方舱的施工现场,建设者们也在“争分夺秒”。

“施工前期,我们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铺设了上万吨的沥青,完成了场地硬化。”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社区隔离设施项目工程综合组组长赵唯佼称,他主要负责协调统筹现场施工,保障物流物资等工作,因本次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包括现场物资保障压力也较大,疫情、天气等都可能影响物资到达时间,所以他们针对突发情况都事先做了相应准备,从而能及时调配现场施工的铺排。

他认为,港珠澳大桥方舱完工离不开所有建设者一砖一瓦的贡献。

早一天完工,早一天帮助香港

“在本次项目建设中,我也是全身心投入工作,希望将中央对香港人民的关爱落到实处。”中央援建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社区隔离设施项目副总指挥赵震称。

他回忆称,2020年,当他在电视上看到火神山医院建设的相关新闻画面时,感到很热血沸腾,期待自己也能在关键时刻贡献出自己的专业力量。

在港珠澳大桥方舱项目施工中,他主要负责管理项目所用模块化箱式房屋的室内装修及家私摆放工作,此前他刚完成了青衣方舱医院的项目。

“我们的团队在结束青衣社区隔离设施的建设后,又来到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社区隔离设施项目继续奋斗。”赵震称,由于在青衣方舱建设时奠定了经验基础,因此他和团队梳理了工作流程,复盘了问题,以此保证施工更加顺畅高效。

“由于项目现场位于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距离市区较远,我们也在交通保障、后勤物资保障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让我们的参建人员能更安心地投入工作。”赵震称。

为早日完工,港珠澳大桥方舱项目建设人员也实行两班制,24小时不间断施工。

“大家齐心协力、并肩作战,一同为中央援建香港社区隔离设施而奋斗,实属不易。”中央援建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社区隔离设施项目副总指挥傅强称。

他主要负责统筹项目机电安装工作,而团队同时也负责启德、竹篙湾社区隔离设施项目的相关工作,任务量很大,为此必须尽力克服困难。

傅强是第一次参与此类项目,他感受到在如此快速建造方式当中,有时需要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尽可能调配优势资源。

“这对于我们的管理思维是一次很大的考验。”傅强称。

在港珠澳大桥方舱施工建设中,香港本地建设者也展现出极高的职业使命和成就感。

“这个项目是给香港人的防疫措施,只要早一天完工、早一天开放社区隔离设施,就能增加多一些隔离位置,对现时香港的防疫工作有极大帮助。”中央援建香港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社区隔离设施项目地盘总管陈光照称。

作为香港本地人,他在施工过程中要不断与各个团队进行沟通,日以继夜地工作,但他却感到“很开心”。

“在这里感受到的团队精神最为强烈。”陈光照称。

林志成也是一名香港人,他担任项目工程师,负责模块化箱式房屋的装嵌和运输工作。在刚开始时,他一收到要前往项目的通知时,就已着手安排人手进行准备工作。

“一定要把握每分每秒。”林志成称,他与不同岗位的团队成员一起努力,大家共同协调,以尽快推进项目进展为首要目标。

“在这里工作,我觉得非常有意义。”林志成称。

刘映芹是港珠澳港方舱医院返聘工人,她主要负责防疫的工作。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能够帮助到香港市民。”刘映芹称,现在兴建的每一个社区隔离设施都能帮到香港许多家庭,避免居家隔离的问题,意义非凡。

“如果有下一个防疫项目,我会选择无私奉献,自愿申请来帮忙,不计薪金也可以的。”刘映芹称。

她认为,只有发挥香港人互助互勉的精神,香港才会变得更好。

融合超越 开拓创新

2021年对于科尼集团旗下工业起重机事业部来说依然是非常具有战略意义的一年。这一年,科尼工业起重机不仅继续延续自己轻量化的优势,也开启了低碳化运营的探索,加之一直以来数字化全管理平台的运用,即使在疫情略有反复的情况下,也依然实现着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如今,科尼工业起重机事业部更是超越传统模式,融合创新技术,再一次站在了世界起重之巅,迎来了突破自我的全新发展阶段
最近五年是物流装备行业发展最为迅速的五年,对物料搬运的需求和依赖也越来越多。数字化与信息化的融合,电子商务、新能源等很多新兴应用领域的快速发展,都为物料搬运企业的不断成长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但同时竞争也愈加激烈,只有不断突破创新,打破技术壁垒,增加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升服务能力才不会被市场所淘汰。
众所周知,科尼的工业起重机事业部是科尼集团旗下专注于标准起重机和轻小型起重设备的产品事业部,其产品包括CXT系列单梁桥式起重机、CXT系列双梁桥式起重机、CXT系列门式起重机、C系列环链电动葫芦、XK-S钢轨工作站起重机、XK-A铝轨工作站起重机以及ATB气动平衡器。本期专访,我们再一次邀请到了科尼工业起重机东北亚区总监于海中先生,为我们解读科尼工业起重机高质量发展的秘诀。

科尼工业起重机东北亚区总监于海中先生

专注技术 提升效率

于总认为,中国用户需要的核心价值:首先是创新和稳定性。追求技术和产品领先被科尼工业起重机事业部视为非常重要的品牌价值,也是其能够赢得用户青睐的核心因素;其次是切合中国市场需求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不仅如此,出现任何问题能够快速得到响应亦是用户的需求重点。为了满足用户的这些需求,科尼工业起重机事业部一方面把芬兰的创新和品质与中国的快速服务和成本优势结合起来;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本土化的制造研发能力,实现了技术与服务的完美融合。

“技术的发展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从无数个细小的改进,逐步累积成一个大的技术改进,再逐步衍变成一个革命性的新技术变革。具体到工业起重机产品而言,我们一直在做的就是通过我们不断的技术改进,持续打磨我们的产品,为用户带来更稳定、更安全的产品体验。”

——科尼工业起重机东北亚区总监于海中先生

众所周知,科尼在上海拥有一支非常强大的技术研发团队,一直在不断分析和改进起重机的核心组件。而这些组件,包括齿轮箱、电动机和控制系统,均由科尼自主设计制造而成,使得部件之间具有极好的匹配性,并且专为工业起重机应用而特别设计,使得科尼的工业起重机整体性能更加紧凑、坚固、耐用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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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尼上海总部

“其实,科尼工业起重机设备的理念一直保持着初心不变,我们不仅想协助用户提升他们的货物,更希望通过我们安全、稳定、可靠的起重机设备,为用户的整体业务带来更高的运营效率。”于总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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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 低碳前行
领军企业,不仅仅是指品牌的成功和商业上的成就,更多的是在这个产业的引领性作用,甚至承担起对产业发展有着长远意义的责任。
“碳达峰”“碳中和”成为近两年最热门的话题,也是所有生产企业在未来必然坚持的发展宗旨。对于作为工业起重机领域内的全球领导者而言,发展低碳化的运营,甚至向无碳化转型是科尼工业起重机事业部当仁不让的社会责任。
科尼的工业起重机一直以轻量化为主要设计特点,在原材料,尤其是钢材的消耗方面,始终引领着行业低碳化设计的趋势。于总介绍,科尼起重机轻量化的设计,使得其体型不断缩小,所需的原材料减少,对动力的需求也更少,更加低碳环保。“比如科尼的CXT系列起重机,其结构紧凑而又坚固耐用,可以适配于各种厂房架构,还可高效利用起重机下方的空间,使得车间空间得到尽可能高的利用效率。”于总举例称:“例如科尼新型C系列电动环链葫芦,只有鞋盒大小的机器就能有最高可达十吨的起重能力,并且兼具智能、耐用、精准、可靠等特性,其设计使用的周期超过100万次。”
科尼CXT钢丝绳葫芦起重机
科尼新型C系列环链电动葫芦
事实上,起重行业是传统的装备制造业,需要使用大量的钢材,任何一点轻量化的设计和材料的节约,推广到全球全行业,必将为人类带来巨大的原材料节省,同时在设备动力所需的电能方面也将带来很大程度的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经过多年低碳化运营的探索,科尼工业起重机事业部隶属的科尼集团已经向世界承诺,将致力于在 2017-2025 年期间将能源强度(MWh/销售额)降低 25%,将温室气体排放强度(tCO2e/销售额)降低 50%。可以说,科尼在低碳化运营理念和低碳化设计产品方面真正推进了绿色发展,也切实帮助用户实现了低碳化运营的转型梦想。
智能搬运 轻松生活
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是未来物流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于总表示,在各类产品中进行简单的软件升级并不是用户的真正需求,针对不同行业用户对于智能化、数字化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才算得上真正的智能化数字化升级。
谈及智能化,科尼的工业起重机可以配备多达19种智能功能,致力于“智能搬运——让您的生活更轻松”。这样一个愿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智能化技术的兴起,一定是为了给使用者和用户带来更便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基于这样的理念,科尼工业起重机倾注数十年的技术和行业经验,结合现在的数字化技术、传感检测、数据收集与处理、交互反馈等技术,融合于科尼集团自主研发的智能软件和智能功能之中,使用户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全面掌控物料搬运,减少负载周期时间,甚至融入用户运营的更广泛的生态系统,根据实时交互的数据智能化自主运行,进一步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同时提升用户的生产力。
自进入21世纪以来,科尼工业起重机事业部持续受益于集团打造的数字化全管理平台,科尼集团在全球布置了统一的One Konecranes平台,所有职能方面的管理软件都基于这同一平台,所有公司运营的信息都可以实时在该平台上反应和交流,这对科尼工业起重机事业部在国内应对疫情起到了非常大的帮助。
到目前为止,全球19000多台起重机与科尼TRUCONNECT远程监控中心实现了远程连接,进行实时优化运营管理。TRUCONNECT使用传感器和安装在起重机上的监控器来收集起重机使用和操作数据,比如运行时间、负载提升、电机启动、工作周期和紧急停机。用户可通过手机、平板电脑或台式机连接,登陆yourKONECRANES.com用户门户网站,随时随地查看单台设备或整个起重机组的数据。
受益于全球化、远程化的平台,以及协调办公的各项应用软件,科尼工业起重机事业部各部门日常工作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从疫情出现开始,就转变为居家远程办公模式,随着国内网络和技术的高速发展,众多用户企业迅速展开了远程的方案邀约和招标。整体进度并未受到过多影响,业务更是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
再续合作之力 共创美好未来
近年来,用户企业的差异化越来越强,贴近用户、贴近行业的解决方案趋势越来越明显,科尼工业起重机在诸多行业都在进行全面拓展。近两年,在于总的带领下,市场战略不断调整,科尼工业起重机针对行业提供相应产品、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配合集团内部优势资源,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售前、售中、售后的一站式服务,帮助科尼工业起重机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在众多行业中拓展成功,全面开花。
对此,于总介绍说:“在行业拓展上,科尼工业起重机事业部一直追求客户长期共同发展。在今年,我们非常欣喜地看到,有很多用户企业中途换过起重机品牌之后再次选择了科尼的设备,并且达成了长期合作。”是的,经过时间的洗礼和沉淀,用户更清楚自己的需求,也能更好地分辨出如何能实现最大的投资回报率。
创新开拓、融合超越,使得科尼的工业起重机产品自诞生以来活力十足、屹立百年,成为了业内不可替代的品牌标杆。然而这些成就还远远不够,我们希望在下一个十年,下下个十年,能够看到科尼工业起重机取得更大的技术创新突破,拥有更多辉煌未来!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 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第四章 通行、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六)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第二十九条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
(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放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维护;
(六)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铅蓄电池交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其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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