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以诚为魂”打造诚信商圈】上饶突出诚信服务建设,规范商户经营秩序,为消费者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在上饶某商场内,记者看到各处都张贴着“你投诉,我奖励”、“15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宣传公示,市民们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向客服进行投诉、维权,一经核实,将会得到100元的消费券奖励。
上饶某商场客服经理何丽告诉记者,他们是从2020年5月份开始执行的,到现在受理了729起,奖励金额共达23500元。对于被投诉的商户他们会去进行了解,如果确实是做错了会进行处罚,商户们也是很自觉地会把各方面都做得更好。
近年来,上饶积极推进诚信商圈建设,各商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多渠道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宣传等创文标语。并组建了志愿者团队,开展捐资助学、亲子活动等公益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创文氛围。#网络文明建设一起来##江西之美看上饶##新时代成就巡礼#
在上饶某商场内,记者看到各处都张贴着“你投诉,我奖励”、“15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宣传公示,市民们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向客服进行投诉、维权,一经核实,将会得到100元的消费券奖励。
上饶某商场客服经理何丽告诉记者,他们是从2020年5月份开始执行的,到现在受理了729起,奖励金额共达23500元。对于被投诉的商户他们会去进行了解,如果确实是做错了会进行处罚,商户们也是很自觉地会把各方面都做得更好。
近年来,上饶积极推进诚信商圈建设,各商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多渠道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宣传等创文标语。并组建了志愿者团队,开展捐资助学、亲子活动等公益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创文氛围。#网络文明建设一起来##江西之美看上饶##新时代成就巡礼#
【市政府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相关《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清朝一位穷苦船员,因闹肚子下船方便,不料从此走上人生巅峰
故事的主人公叫张员外,之所以取“员外”二字,主要是父母寄希望于孩子,让他今后能摆脱家徒四壁的窘境。
张员外就出生在一个贫苦家庭。张家祖上过得还算殷实,不过到了张员外这一代,随着清廷社会环境的改变,张家积累的一点财产都被耗干殆尽。
正是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年轻时的张员外也曾志气满满,立志要重振家族,只是在当时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情况下,张员外难有创业渠道。
虽然张员外一家过得清贫,不过员外并没有自暴自弃,一直在寻找发财机会,每天仍然勤勤恳恳到处做工,贴补家用,终于 ,功夫不负有心人,张员外等来了朝廷开放海禁icon的通知。
知道这一消息后,员外欢呼雀跃,因为他早就知道,海禁之前就有人坐船到南洋做贸易,这可是一本万利的买卖,而这一天也是员外期盼了很久的一天。
因为他有在码头做苦工的经历,所以他对海员生活很熟悉,他跟同伴们商量决定出海搏一搏。在拜别了父母之后,他很快便在招工码头找到了船员的工作。虽然员外没有什么文化和技术,不过他年轻气盛,有的是力气。
张员外勤劳朴实,很得老板喜欢。几年下来,虽然没有一夜暴富,不过海上的生活,让他衣食无忧,尤其是他了解到其他地方的风土人情,长了见识,也积累了很多做生意的经验,这样的日子员外觉得很有奔头。
只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却让张员外始料未及。
这件事犹如一面照妖镜。要说这些船员的确很辛苦,不但要承受很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且有时候还要承受精神压力。按照船上的规章制度,值班期间是不能擅自离岗的,不过这天不知道什么原因,员外的肚子一直咕咕叫,人有三急,特殊情况更让他难受,他不得不快速解决掉。
好在张员外平时人缘好,好朋友见状,就悄悄替张员外顶了班,刚好船刚刚靠岸,好朋友告诉员外,叫他找个地方好好解决一下,然后再抓紧回来。
张员外感谢伙伴的照拂,一个箭步便钻到岸边的芦苇深处不见了踪影。就在员外一身松弛准备回船的时候,他突然发现眼前不远处荒草掩盖的地方露出了一个包袱。
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员外走到包裹跟前,他一开始不知道里面是何物,于是就找了一根树枝撩拨开看看究竟是什么。未曾想,打开的一瞬间,员外倒吸了一口凉气,随后就是一阵心头窃喜,因为包袱里面全部都是金银财宝。
穷了几辈子的老张家,员外根本不曾见过这么多的金银细软,他粗略地估算了一下,这些钱他余生根本花不完。小张心想,如果将这些宝贝拿走,根本就是神不知鬼不觉,而且从此以后就会富甲一方。
说实话刚一开始员外真有私吞这些财宝的想法,不过转念一想他又为自己这个龌龊的想法感到羞耻。在他看来谁要是丢了这些钱岂不是要急地跳海才怪。
在做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员外做了一个决定,那就是原地等待失主的到来。不多时果然有个人朝张员外走来,只不过员外发现这个人有点不对劲。
朝张员外走过来的这个人有点神情慌张而且总是左顾右盼。员外在想他会不会是失主呢?不过看上去怎么都不像。果然应了员外的猜测那个人走到员外跟前不由分说就要夺员外手里的包裹,说这个包裹是他的而且一点也不顾及员外帮他看护东西的情分。
所有这些行为让员外觉得疑惑但既然是“失主”找到跟前,员外也不得不将东西完璧归赵。不过就在员外要把东西给他的时候,这个人催促的要命而且满头大汗鬼鬼祟祟,员外留了个心眼又将东西夺回,他想再拖延一点时间考考他。
那个人很不耐烦急得直跺脚甚至要跟员外动武,员外此时心里已经明白,这些宝贝肯定不是眼前这个人的。就在两人纠缠不清时不远处走过来一个和尚。
说时迟那时快就在和尚走近员外跟前的时候,前面那个自称是失主的人早已不见踪影。和尚毕恭毕敬将事情的原委告诉了员外。原来和尚曾是富甲一方的生意世家,但自己厌烦了这种生活打算出家而家里的积蓄他正准备送给有缘人,不过中途被小偷给偷去了。
员外恍然大悟在搞清楚事情真相后他将怀里的金银财宝如数奉还给和尚。此时距离下船时间已经太久员外害怕自己被落下所以急着登船准备拔腿离开。就在此时和尚拉住了员外他把包裹还给了员外。很明显员外就是和尚口里的有缘人。
和尚觉得员外是个诚实守信且富有智慧的一个人,他乐意把这些身外之物交给这个小伙子。张员外一开始羞于接受无奈和尚态度坚决最后张员外只拿着一半的财宝回到了船上。
第二年员外辞去了船员的工作拿着和尚给的钱开始了小本生意,由于自己勤奋肯干加上为人踏实诚信,员外的生意越来越好路子也越来越宽成了名副其实的“员外”。
有人说张员外的名字取得好要我说是员外的心地好。后来赚了钱的员外不忘乡里乡亲之后的他做了很多回馈社会的善事。
常言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不管在什么时候,没有钱寸步难行。不过还有一句俗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是谁,都要遵守法律的约束,不能获取不义之财。人生最大的智慧不是偷奸耍滑、投机取巧,而是诚信经营向善及人。
故事的主人公叫张员外,之所以取“员外”二字,主要是父母寄希望于孩子,让他今后能摆脱家徒四壁的窘境。
张员外就出生在一个贫苦家庭。张家祖上过得还算殷实,不过到了张员外这一代,随着清廷社会环境的改变,张家积累的一点财产都被耗干殆尽。
正是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年轻时的张员外也曾志气满满,立志要重振家族,只是在当时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情况下,张员外难有创业渠道。
虽然张员外一家过得清贫,不过员外并没有自暴自弃,一直在寻找发财机会,每天仍然勤勤恳恳到处做工,贴补家用,终于 ,功夫不负有心人,张员外等来了朝廷开放海禁icon的通知。
知道这一消息后,员外欢呼雀跃,因为他早就知道,海禁之前就有人坐船到南洋做贸易,这可是一本万利的买卖,而这一天也是员外期盼了很久的一天。
因为他有在码头做苦工的经历,所以他对海员生活很熟悉,他跟同伴们商量决定出海搏一搏。在拜别了父母之后,他很快便在招工码头找到了船员的工作。虽然员外没有什么文化和技术,不过他年轻气盛,有的是力气。
张员外勤劳朴实,很得老板喜欢。几年下来,虽然没有一夜暴富,不过海上的生活,让他衣食无忧,尤其是他了解到其他地方的风土人情,长了见识,也积累了很多做生意的经验,这样的日子员外觉得很有奔头。
只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却让张员外始料未及。
这件事犹如一面照妖镜。要说这些船员的确很辛苦,不但要承受很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且有时候还要承受精神压力。按照船上的规章制度,值班期间是不能擅自离岗的,不过这天不知道什么原因,员外的肚子一直咕咕叫,人有三急,特殊情况更让他难受,他不得不快速解决掉。
好在张员外平时人缘好,好朋友见状,就悄悄替张员外顶了班,刚好船刚刚靠岸,好朋友告诉员外,叫他找个地方好好解决一下,然后再抓紧回来。
张员外感谢伙伴的照拂,一个箭步便钻到岸边的芦苇深处不见了踪影。就在员外一身松弛准备回船的时候,他突然发现眼前不远处荒草掩盖的地方露出了一个包袱。
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员外走到包裹跟前,他一开始不知道里面是何物,于是就找了一根树枝撩拨开看看究竟是什么。未曾想,打开的一瞬间,员外倒吸了一口凉气,随后就是一阵心头窃喜,因为包袱里面全部都是金银财宝。
穷了几辈子的老张家,员外根本不曾见过这么多的金银细软,他粗略地估算了一下,这些钱他余生根本花不完。小张心想,如果将这些宝贝拿走,根本就是神不知鬼不觉,而且从此以后就会富甲一方。
说实话刚一开始员外真有私吞这些财宝的想法,不过转念一想他又为自己这个龌龊的想法感到羞耻。在他看来谁要是丢了这些钱岂不是要急地跳海才怪。
在做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员外做了一个决定,那就是原地等待失主的到来。不多时果然有个人朝张员外走来,只不过员外发现这个人有点不对劲。
朝张员外走过来的这个人有点神情慌张而且总是左顾右盼。员外在想他会不会是失主呢?不过看上去怎么都不像。果然应了员外的猜测那个人走到员外跟前不由分说就要夺员外手里的包裹,说这个包裹是他的而且一点也不顾及员外帮他看护东西的情分。
所有这些行为让员外觉得疑惑但既然是“失主”找到跟前,员外也不得不将东西完璧归赵。不过就在员外要把东西给他的时候,这个人催促的要命而且满头大汗鬼鬼祟祟,员外留了个心眼又将东西夺回,他想再拖延一点时间考考他。
那个人很不耐烦急得直跺脚甚至要跟员外动武,员外此时心里已经明白,这些宝贝肯定不是眼前这个人的。就在两人纠缠不清时不远处走过来一个和尚。
说时迟那时快就在和尚走近员外跟前的时候,前面那个自称是失主的人早已不见踪影。和尚毕恭毕敬将事情的原委告诉了员外。原来和尚曾是富甲一方的生意世家,但自己厌烦了这种生活打算出家而家里的积蓄他正准备送给有缘人,不过中途被小偷给偷去了。
员外恍然大悟在搞清楚事情真相后他将怀里的金银财宝如数奉还给和尚。此时距离下船时间已经太久员外害怕自己被落下所以急着登船准备拔腿离开。就在此时和尚拉住了员外他把包裹还给了员外。很明显员外就是和尚口里的有缘人。
和尚觉得员外是个诚实守信且富有智慧的一个人,他乐意把这些身外之物交给这个小伙子。张员外一开始羞于接受无奈和尚态度坚决最后张员外只拿着一半的财宝回到了船上。
第二年员外辞去了船员的工作拿着和尚给的钱开始了小本生意,由于自己勤奋肯干加上为人踏实诚信,员外的生意越来越好路子也越来越宽成了名副其实的“员外”。
有人说张员外的名字取得好要我说是员外的心地好。后来赚了钱的员外不忘乡里乡亲之后的他做了很多回馈社会的善事。
常言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不管在什么时候,没有钱寸步难行。不过还有一句俗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是谁,都要遵守法律的约束,不能获取不义之财。人生最大的智慧不是偷奸耍滑、投机取巧,而是诚信经营向善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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