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龟虽寿》赏析[鲜花][鲜花][鲜花][鲜花]
[微风][微风]原文欣赏:
《龟虽寿》
东汉 曹操
神龟虽寿,犹有竟时。
螣蛇乘雾,终为土灰。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盈缩之期,不但在天;
养怡之福,可得永年。
幸甚至哉,歌以咏志。
[微风][微风]词句注释
1.此诗为曹操组诗作品《步出夏门行》中的第四首,诗题是后人从诗歌的开头取三字而来。
2.“神龟”二句:神龟虽能长寿,但也有死亡的时候。神龟:传说中的通灵之龟,能活几千岁。寿:长寿。竟:终结,这里指死亡。
3.螣(téng)蛇:一作“腾蛇”,是一种会腾云驾雾的蛇,是一种仙兽。又一说为星宿之一,有“勾陈腾蛇”之说。出自《山海经·中山经》。
4.骥(jì):良马,千里马。
5.枥(lì):马槽。
6.烈士:有远大抱负的人。
7.暮年:晚年。
8.已:停止。
9.盈缩:指人的寿命长短。盈,满,引申为长。缩,亏,引申为短。
10.但:仅,只。
11.养怡:指调养身心,保持身心健康。怡,愉快、和乐。
12.“幸甚”二句:此二句是附文,跟正文没关系,只是抒发作者感情,是乐府诗的一种形式性结尾。
[微风][微风]白话译文
神龟虽然十分长寿,但生命终究会有结束的一天;
腾蛇尽管能腾云乘雾飞行,但终究也会死亡化为土灰。
年老的千里马虽然伏在马槽旁,雄心壮志仍是驰骋千里;
壮志凌云的人士即便到了晚年,奋发思进的心也永不止息。
人寿命长短,不只是由上天决定;
调养好身心,就定可以益寿延年。
真是幸运极了,用歌唱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吧。
[微风][微风]创作背景
建安十年(205),曹操摧毁了袁绍在河北的统治根基,袁绍呕血而死,其子袁谭、袁尚逃到乌桓,勾结乌桓贵族多次入塞为害。曹操为摆脱被动局面,采用了谋士郭嘉的意见,于建安十二年(207)夏率师北征,五月至七月皆无果,后接受田畴建议,断然改道,经徐无山,出庐龙塞,直指柳城,一战告捷。九月,胜利回师,途经碣石等地,曹操写了《步出夏门行》这一组诗。此篇为组诗的第四首,写作时间比《观沧海》稍晚,大约在公元207年末或208年初,即在他平定乌桓叛乱、消灭袁绍残余势力之后,南下征讨荆、吴之前。此时曹操已经五十三岁了,回首起自己的人生路程,无限感慨而有此篇。
《龟虽寿》为东汉文学家、政治家曹操创作的一首四言乐府诗,此诗是组诗《步出夏门行》的第四篇。作者自比一匹上了年纪的千里马,虽然形老体衰,屈居枥下,但胸中仍然激荡着驰骋千里的豪情壮志,表现了其老当益壮、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充满了对生活的真切体验,有着一种真挚而浓烈的感情力量。全诗诗情与哲理交融,构思新巧,语言清峻刚健,融哲理思考、慷慨激情和艺术形象于一炉,述理、明志、抒情在具体的艺术形象中实现了完美的结合。
[微风][微风]作品鉴赏:
这是一首充满诗人对生活的真切体验的哲理诗,因而写得兴会淋漓,有着一种真挚而浓烈的感情力量;哲理与诗情又是通过形象化的手法表现出来的,因而述理、明志、抒情在具体的艺术形象中实现了完美的结合。
诗中“神龟虽寿,犹有竟时。腾蛇乘雾,终为土灰。”作者从朴素的唯物论和辩证法的观点出发,否定了神龟、腾蛇一类神物的长生不老,说明了生死存亡是不可违背的自然规律。“ 犹有 ”和“ 终为 ” 两个词组下得沉着。而 “ 老骥 ” 以下四句,语气转为激昂,笔挟风雷,使这位 “ 时露霸气 ” 的盖世英豪的形象跃然纸上。
“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笔力遒劲,韵律沉雄,内蕴着一股自强不息的豪迈气概,深刻地表达了曹操老当益壮、锐意进取的精神面貌。“壮心不已”表达了要有永不停止的理想追求和积极进取精神,永远乐观奋发,自强不息,保持思想上的青春,曹操以切身体验揭示了人的精神因素对健康的重要意义。
“盈缩之期,不但在天;养怡之福,可得永年。”表现出一种深沉委婉的风情,给人一种亲切温馨之感。全诗跌宕起伏,又机理缜密,闪耀出哲理的智慧之光,并发出奋进之情,振响着乐观声调。艺术风格朴实无华,格调高远,慷慨激昂,显示出诗人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热爱生活的乐观精神。
人寿命的长短不完全决定于天,只要保持身心健康就能延年益寿。曹操所云“养怡之福”,不是指无所事事,坐而静养,而是说一个人精神状态是最重要的,不应因年暮而消沉。这里可见诗人对天命持否定态度,而对事在人为抱有信心的乐观主义精神,抒发了诗人不甘衰老、不信天命、奋斗不息、对伟大理想的追求永不停止的壮志豪情。
《龟虽寿》更可贵的价值在于这是一首真正的诗歌, 它开辟了一个诗歌的新时代,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汉代人的思想禁锢了三四百年,弄得汉代文人不会写诗,只会写那些歌颂帝王功德的大赋和没完没了地注释儒家经书,真正有感情,有个性的文学得不到发展。直到东汉末年天下分崩,风云扰攘,政治思想文化发生重大变化,作为一世之雄而雅爱诗章的曹操,带头叛经离道,给文坛带来了自由活跃的空气。他“外定武功,内兴文学”,身边聚集了“建安七子”等 一大批文人,他们都是天下才志之士,生活在久经战乱的时代,思想感情常常表现得慷慨激昂。正如《文心雕龙·时序》说:“观其时文,雅好慷慨,良由世积乱离,风衰俗怨,并志深而笔长,故梗慨而多气也。”尤其是曹操,鞍马为文,横槊赋诗,其诗悲壮慷慨,震烁古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种充满激情诗歌所表现出来的爽朗刚健的风格,后人称之为“建安风骨”,曹操是最突出的代表。千百年来,曹操的诗就是以这种“梗慨多气”风骨及其内在的积极进取精神,震荡着天下英雄的心灵。也正是这种可贵特质,使建安文学在中国文学史上闪灼着夺目光彩。钟嵘将曹操置于下品,主要是嫌其“古直”而少文彩,殊不知曹操这样一位豪气盖世的英雄,是不屑于雕章啄句的。钟嵘六朝时人,当时文学之士很讲究文彩华美,所谓“俪采百字之偶,争价一句之奇”,钟嵘对曹操的评价过低,显然是时代风气使然。任何文学——包括诗歌在内,文彩较之内容,毕竟是第二位的。关于曹操的文学地位,过去常为其政治业绩所掩,而不为人重视,其实,他在中国文学发展史上,是有卓越贡献的人物,特别对建安文学有开创之功,实在是应当大书一笔的。
[微风][微风]作者简介:
曹操(155—220),字孟德,谯(今安徽亳县)县人,建安时代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文学家。建安元年(196)迎献帝都许(今河南许昌东),挟天子以令诸侯,先后削平吕布等割据势力。官渡之战大破军阀袁绍后,逐渐统一了中国北部。建安十三年,进位为丞相,率军南下,被孙权和刘备的联军击败于赤壁。后封魏王。子曹丕称帝,追尊为武帝。
[微风][微风]原文欣赏:
《龟虽寿》
东汉 曹操
神龟虽寿,犹有竟时。
螣蛇乘雾,终为土灰。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盈缩之期,不但在天;
养怡之福,可得永年。
幸甚至哉,歌以咏志。
[微风][微风]词句注释
1.此诗为曹操组诗作品《步出夏门行》中的第四首,诗题是后人从诗歌的开头取三字而来。
2.“神龟”二句:神龟虽能长寿,但也有死亡的时候。神龟:传说中的通灵之龟,能活几千岁。寿:长寿。竟:终结,这里指死亡。
3.螣(téng)蛇:一作“腾蛇”,是一种会腾云驾雾的蛇,是一种仙兽。又一说为星宿之一,有“勾陈腾蛇”之说。出自《山海经·中山经》。
4.骥(jì):良马,千里马。
5.枥(lì):马槽。
6.烈士:有远大抱负的人。
7.暮年:晚年。
8.已:停止。
9.盈缩:指人的寿命长短。盈,满,引申为长。缩,亏,引申为短。
10.但:仅,只。
11.养怡:指调养身心,保持身心健康。怡,愉快、和乐。
12.“幸甚”二句:此二句是附文,跟正文没关系,只是抒发作者感情,是乐府诗的一种形式性结尾。
[微风][微风]白话译文
神龟虽然十分长寿,但生命终究会有结束的一天;
腾蛇尽管能腾云乘雾飞行,但终究也会死亡化为土灰。
年老的千里马虽然伏在马槽旁,雄心壮志仍是驰骋千里;
壮志凌云的人士即便到了晚年,奋发思进的心也永不止息。
人寿命长短,不只是由上天决定;
调养好身心,就定可以益寿延年。
真是幸运极了,用歌唱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吧。
[微风][微风]创作背景
建安十年(205),曹操摧毁了袁绍在河北的统治根基,袁绍呕血而死,其子袁谭、袁尚逃到乌桓,勾结乌桓贵族多次入塞为害。曹操为摆脱被动局面,采用了谋士郭嘉的意见,于建安十二年(207)夏率师北征,五月至七月皆无果,后接受田畴建议,断然改道,经徐无山,出庐龙塞,直指柳城,一战告捷。九月,胜利回师,途经碣石等地,曹操写了《步出夏门行》这一组诗。此篇为组诗的第四首,写作时间比《观沧海》稍晚,大约在公元207年末或208年初,即在他平定乌桓叛乱、消灭袁绍残余势力之后,南下征讨荆、吴之前。此时曹操已经五十三岁了,回首起自己的人生路程,无限感慨而有此篇。
《龟虽寿》为东汉文学家、政治家曹操创作的一首四言乐府诗,此诗是组诗《步出夏门行》的第四篇。作者自比一匹上了年纪的千里马,虽然形老体衰,屈居枥下,但胸中仍然激荡着驰骋千里的豪情壮志,表现了其老当益壮、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充满了对生活的真切体验,有着一种真挚而浓烈的感情力量。全诗诗情与哲理交融,构思新巧,语言清峻刚健,融哲理思考、慷慨激情和艺术形象于一炉,述理、明志、抒情在具体的艺术形象中实现了完美的结合。
[微风][微风]作品鉴赏:
这是一首充满诗人对生活的真切体验的哲理诗,因而写得兴会淋漓,有着一种真挚而浓烈的感情力量;哲理与诗情又是通过形象化的手法表现出来的,因而述理、明志、抒情在具体的艺术形象中实现了完美的结合。
诗中“神龟虽寿,犹有竟时。腾蛇乘雾,终为土灰。”作者从朴素的唯物论和辩证法的观点出发,否定了神龟、腾蛇一类神物的长生不老,说明了生死存亡是不可违背的自然规律。“ 犹有 ”和“ 终为 ” 两个词组下得沉着。而 “ 老骥 ” 以下四句,语气转为激昂,笔挟风雷,使这位 “ 时露霸气 ” 的盖世英豪的形象跃然纸上。
“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笔力遒劲,韵律沉雄,内蕴着一股自强不息的豪迈气概,深刻地表达了曹操老当益壮、锐意进取的精神面貌。“壮心不已”表达了要有永不停止的理想追求和积极进取精神,永远乐观奋发,自强不息,保持思想上的青春,曹操以切身体验揭示了人的精神因素对健康的重要意义。
“盈缩之期,不但在天;养怡之福,可得永年。”表现出一种深沉委婉的风情,给人一种亲切温馨之感。全诗跌宕起伏,又机理缜密,闪耀出哲理的智慧之光,并发出奋进之情,振响着乐观声调。艺术风格朴实无华,格调高远,慷慨激昂,显示出诗人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热爱生活的乐观精神。
人寿命的长短不完全决定于天,只要保持身心健康就能延年益寿。曹操所云“养怡之福”,不是指无所事事,坐而静养,而是说一个人精神状态是最重要的,不应因年暮而消沉。这里可见诗人对天命持否定态度,而对事在人为抱有信心的乐观主义精神,抒发了诗人不甘衰老、不信天命、奋斗不息、对伟大理想的追求永不停止的壮志豪情。
《龟虽寿》更可贵的价值在于这是一首真正的诗歌, 它开辟了一个诗歌的新时代,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汉代人的思想禁锢了三四百年,弄得汉代文人不会写诗,只会写那些歌颂帝王功德的大赋和没完没了地注释儒家经书,真正有感情,有个性的文学得不到发展。直到东汉末年天下分崩,风云扰攘,政治思想文化发生重大变化,作为一世之雄而雅爱诗章的曹操,带头叛经离道,给文坛带来了自由活跃的空气。他“外定武功,内兴文学”,身边聚集了“建安七子”等 一大批文人,他们都是天下才志之士,生活在久经战乱的时代,思想感情常常表现得慷慨激昂。正如《文心雕龙·时序》说:“观其时文,雅好慷慨,良由世积乱离,风衰俗怨,并志深而笔长,故梗慨而多气也。”尤其是曹操,鞍马为文,横槊赋诗,其诗悲壮慷慨,震烁古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种充满激情诗歌所表现出来的爽朗刚健的风格,后人称之为“建安风骨”,曹操是最突出的代表。千百年来,曹操的诗就是以这种“梗慨多气”风骨及其内在的积极进取精神,震荡着天下英雄的心灵。也正是这种可贵特质,使建安文学在中国文学史上闪灼着夺目光彩。钟嵘将曹操置于下品,主要是嫌其“古直”而少文彩,殊不知曹操这样一位豪气盖世的英雄,是不屑于雕章啄句的。钟嵘六朝时人,当时文学之士很讲究文彩华美,所谓“俪采百字之偶,争价一句之奇”,钟嵘对曹操的评价过低,显然是时代风气使然。任何文学——包括诗歌在内,文彩较之内容,毕竟是第二位的。关于曹操的文学地位,过去常为其政治业绩所掩,而不为人重视,其实,他在中国文学发展史上,是有卓越贡献的人物,特别对建安文学有开创之功,实在是应当大书一笔的。
[微风][微风]作者简介:
曹操(155—220),字孟德,谯(今安徽亳县)县人,建安时代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文学家。建安元年(196)迎献帝都许(今河南许昌东),挟天子以令诸侯,先后削平吕布等割据势力。官渡之战大破军阀袁绍后,逐渐统一了中国北部。建安十三年,进位为丞相,率军南下,被孙权和刘备的联军击败于赤壁。后封魏王。子曹丕称帝,追尊为武帝。
今天感受到了之前评教面试的时候她们说的时不时会来任务
本来早上还在感慨指导老师花了三个小时帮我们改申报书
然后他今天可能太气了
发了三次说我们项目简介是乱写的
说了三次他改了三个小时
就是我们最后反正改了有六七版吧
酸菜鱼吃完要喝很多水
去练琴了
基本没做什么作业
但是有很多作业要做
明天还要去北校
还要打球
还要吃烤鱼
刚刚面试了三个志愿者
跟她们一起真的挺开心的
但是离开了团队了
真的太累了
本来早上还在感慨指导老师花了三个小时帮我们改申报书
然后他今天可能太气了
发了三次说我们项目简介是乱写的
说了三次他改了三个小时
就是我们最后反正改了有六七版吧
酸菜鱼吃完要喝很多水
去练琴了
基本没做什么作业
但是有很多作业要做
明天还要去北校
还要打球
还要吃烤鱼
刚刚面试了三个志愿者
跟她们一起真的挺开心的
但是离开了团队了
真的太累了
【西宁公布9起典型案例】2020年,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737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90万元。其中,12315分流转办6116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510万元;消协系统受理投诉126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0万元。来看看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0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吧。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食品过期不下架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9日消费者王女士在城东区某食品商店购买了5瓶酸奶,发现其中一瓶过期,投诉至城东区市场监管局。
维权结果:
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商店内有“顺天缘”牌荣耀面筋1袋、“海龙”牌川妹子调味面制食品2袋、“洁龙”牌美味520山椒鹌鹑蛋1袋均为过期食品,仍然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城东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商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经营者给消费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没收过期食品。
案件点评:
过期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用后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此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过期食品只要流入市场,就会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形成危害风险。
典型案例二
销售假酒害人又害己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4日消费者郭某在城东某商店购买6瓶“五粮液”,经消费者品尝后品感欠佳,怀疑是假酒,投诉至城东区市场监管局。
维权结果:
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城东区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查获被消费者退回的“五粮液”6瓶,经厂家辨认送检样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城东区某商店给消费者郭某退还购酒款项6600元,同时赔偿消费者6600元,共计13200元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该商店依法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五粮液”6瓶,并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货值或服务金额三倍以下的赔偿。
典型案例三
疫情期间乱涨价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4日,在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公共卫生I级应急响应期间,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城中区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销售的55种蔬菜中有38种蔬菜的价格超出政府指导价批零幅度的40%-60%。
处理结果:
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公共卫生1级应急响应期间,扰乱民心、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
消费者的形象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案情简介:
2019年年底,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海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巡网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利用消费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处理结果:
对青海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消费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在2020年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青海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消费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肖像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在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同时引导该公司树立正确的宣传理念,守法经营,也对医疗美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五
商家停业不开门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底,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城北区某健身房在 7月14日张贴了消防检查停业1天的通知,但直到7月20日该健身房仍未开门,消费者所购年卡无法继续使用。
维权结果:
城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后,经营者向执法人员说明停业原因,并承诺在开业前提前告知消费者,将停业期间造成会员损失的天数予以扣除,延长会员使用期限。
案件点评:
游泳健身、美容美发、餐饮洗浴等行业发行的数百元甚至数万元的预付卡存在擅自停卡、经营者“跑路”等现象,侵害消费者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如2019年7月7日丁女士在城北区某游泳健身馆,预付了3200元办理游泳健身预付卡,消费4次后该游泳健身馆关闭,老板“跑路”,消费者维权受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谨慎选择商家;理性对待预付式消费;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现有非法集资、骗取预付款等欺诈行为或存在卷款“跑路”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典型案例六
游乐设施无提醒
孩童门牙被撞飞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4日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马某投诉称,10岁男童云某在某游乐场的充气堡内游玩时不慎与钢化玻璃相撞,导致一颗门牙被撞飞,左脚脚趾擦伤,头部撞伤,协商无果后投诉至大通县市场监管局。
维权结果:
经大通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充气堡内安全防护不到位且无安全提醒,某游乐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经多方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某游乐场一次性赔付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00元整;大通县市场监管局要求某游乐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增加安全提醒标识,尽到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保护和告知义务。
案件点评:
本案中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典型案例七
签订合同不办事
事件简述:
消费者胡某于2020年2月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由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其代办登记房产更名事项,直至三个月后该房产公司一直未完成相关事项的办理,消费者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双方协商未果,遂投诉至西宁市消费者协会。
维权结果:
经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双方在签订协议中已明确表述“如办理不成功中介公司退还35000元佣金”。经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退还给消费者35000元佣金。
案件点评: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商业精神和最低限度的商业道德。本案中的某房产中介公司不积极履约给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失,并产生消费纠纷。目前部分房屋中介公司存在捏造涨价信息,串通捂盘等行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和强制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个人信息;为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等行为,建议经营者依法经营,建议消费者在签订房屋售卖委托合同时详细审阅合同内容。
典型案例八
营销电话频频不断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消费者王某举报称:个人信息被泄露,不堪忍受某装饰公司频繁的营销电话骚扰,请求某装饰公司停止骚扰,并建议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装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该公司自2018 年成立以来,在没有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以电话营销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该公司的服务理念及家装设计装修事宜,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已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10000 多条。侵害了不确定消费者个人隐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在房产开发、房屋中介、家装等行业及网购、网贷平台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滥用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典型案例九
装修公司变更工程不确认
事件简述:
2020年12月底,西宁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赵某投诉称:青海某装饰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变更装饰工程项目、合同违约、擅自停工等问题,致使房屋不能按时入住,请求消协调解。
维权结果:
本案合同总价款为56.7万元,合同特别约定“项目单之内的项目不增加任何费用”,截至投诉时赵某已交装修款项52.3万元,装修尚未完工。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调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变更工程的项目无消费者确认签字,致使装修总金额超出93385元;二是延误工期,逾期2个月仍未交房。经消协人员多次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失败,建议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点评:
本案中分歧焦点在于现场施工发生变更时没有得到消费者书面确认签字,工程多出款项高达近10万元,后施工方擅自停工,导致消费者无法按期入住,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提醒家装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施工;也提醒消费者在家装工程发生变更时一定要有书面确认,在签署家装合同时就工程变更、工期延误、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问题要详细约定,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记者/彭娜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食品过期不下架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9日消费者王女士在城东区某食品商店购买了5瓶酸奶,发现其中一瓶过期,投诉至城东区市场监管局。
维权结果:
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商店内有“顺天缘”牌荣耀面筋1袋、“海龙”牌川妹子调味面制食品2袋、“洁龙”牌美味520山椒鹌鹑蛋1袋均为过期食品,仍然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城东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商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经营者给消费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没收过期食品。
案件点评:
过期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用后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此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过期食品只要流入市场,就会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形成危害风险。
典型案例二
销售假酒害人又害己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4日消费者郭某在城东某商店购买6瓶“五粮液”,经消费者品尝后品感欠佳,怀疑是假酒,投诉至城东区市场监管局。
维权结果:
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城东区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查获被消费者退回的“五粮液”6瓶,经厂家辨认送检样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城东区某商店给消费者郭某退还购酒款项6600元,同时赔偿消费者6600元,共计13200元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该商店依法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五粮液”6瓶,并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货值或服务金额三倍以下的赔偿。
典型案例三
疫情期间乱涨价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4日,在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公共卫生I级应急响应期间,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城中区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销售的55种蔬菜中有38种蔬菜的价格超出政府指导价批零幅度的40%-60%。
处理结果:
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公共卫生1级应急响应期间,扰乱民心、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
消费者的形象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案情简介:
2019年年底,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海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巡网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利用消费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处理结果:
对青海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消费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在2020年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青海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消费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肖像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在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同时引导该公司树立正确的宣传理念,守法经营,也对医疗美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五
商家停业不开门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底,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城北区某健身房在 7月14日张贴了消防检查停业1天的通知,但直到7月20日该健身房仍未开门,消费者所购年卡无法继续使用。
维权结果:
城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后,经营者向执法人员说明停业原因,并承诺在开业前提前告知消费者,将停业期间造成会员损失的天数予以扣除,延长会员使用期限。
案件点评:
游泳健身、美容美发、餐饮洗浴等行业发行的数百元甚至数万元的预付卡存在擅自停卡、经营者“跑路”等现象,侵害消费者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如2019年7月7日丁女士在城北区某游泳健身馆,预付了3200元办理游泳健身预付卡,消费4次后该游泳健身馆关闭,老板“跑路”,消费者维权受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谨慎选择商家;理性对待预付式消费;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现有非法集资、骗取预付款等欺诈行为或存在卷款“跑路”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典型案例六
游乐设施无提醒
孩童门牙被撞飞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4日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马某投诉称,10岁男童云某在某游乐场的充气堡内游玩时不慎与钢化玻璃相撞,导致一颗门牙被撞飞,左脚脚趾擦伤,头部撞伤,协商无果后投诉至大通县市场监管局。
维权结果:
经大通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充气堡内安全防护不到位且无安全提醒,某游乐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经多方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某游乐场一次性赔付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00元整;大通县市场监管局要求某游乐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增加安全提醒标识,尽到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保护和告知义务。
案件点评:
本案中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典型案例七
签订合同不办事
事件简述:
消费者胡某于2020年2月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由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其代办登记房产更名事项,直至三个月后该房产公司一直未完成相关事项的办理,消费者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双方协商未果,遂投诉至西宁市消费者协会。
维权结果:
经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双方在签订协议中已明确表述“如办理不成功中介公司退还35000元佣金”。经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退还给消费者35000元佣金。
案件点评: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商业精神和最低限度的商业道德。本案中的某房产中介公司不积极履约给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失,并产生消费纠纷。目前部分房屋中介公司存在捏造涨价信息,串通捂盘等行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和强制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个人信息;为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等行为,建议经营者依法经营,建议消费者在签订房屋售卖委托合同时详细审阅合同内容。
典型案例八
营销电话频频不断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消费者王某举报称:个人信息被泄露,不堪忍受某装饰公司频繁的营销电话骚扰,请求某装饰公司停止骚扰,并建议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装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该公司自2018 年成立以来,在没有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以电话营销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该公司的服务理念及家装设计装修事宜,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已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10000 多条。侵害了不确定消费者个人隐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在房产开发、房屋中介、家装等行业及网购、网贷平台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滥用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典型案例九
装修公司变更工程不确认
事件简述:
2020年12月底,西宁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赵某投诉称:青海某装饰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变更装饰工程项目、合同违约、擅自停工等问题,致使房屋不能按时入住,请求消协调解。
维权结果:
本案合同总价款为56.7万元,合同特别约定“项目单之内的项目不增加任何费用”,截至投诉时赵某已交装修款项52.3万元,装修尚未完工。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调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变更工程的项目无消费者确认签字,致使装修总金额超出93385元;二是延误工期,逾期2个月仍未交房。经消协人员多次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失败,建议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点评:
本案中分歧焦点在于现场施工发生变更时没有得到消费者书面确认签字,工程多出款项高达近10万元,后施工方擅自停工,导致消费者无法按期入住,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提醒家装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施工;也提醒消费者在家装工程发生变更时一定要有书面确认,在签署家装合同时就工程变更、工期延误、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问题要详细约定,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记者/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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