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天君奇门遁甲21:今年要扩店,能找到合适的地方吗?新店能赚钱吗
董天君命理奇门风水/文
测问事项:师傅我想看看我今年的财运运势怎么样,我是开店卖零食、水果连锁的,今年要扩店了,看能不能找到适合店面扩大?新店能赚钱吗 ?男,1983年6月初九的
问事时间:2020-02-19-晚上八点多的戌时
奇门遁甲起卦测算,具体分析如下:
生门为生意、财运,生门落兑宫,处临官旺地呈吉相,生门宫中辛+壬,壬主流水、变化,上乘腾蛇也主变化之意,临天心星为吉星,心随所愿之意,生门同时也代表房面、场地,宫中吉门吉星,都呈旺相,所以你是能够找到合适场地的
开门代表事业,落离宫属火,开门宫中乙+丁为奇仪相佐、百事可为,天盘乙落长生之地呈旺相,还上乘九天,主高远之象,说明今年在事业上面会再上一个高度,有大的发展
日干壬代表你,落坤宫属土,壬处长生旺地呈吉相,下临休门为吉门,门吉事业吉,壬+乙为小蛇得势,也说明你今年在运势上是上升的状态,上乘值符主有贵人相助,即便是有不顺、不好的地方,也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时干庚代表你所问的今年的运势这件事,庚落离宫属火,下临开门为吉相,乙+丁也是吉格,上乘九天也为吉神,这吉门吉神的,说明你今年的运势不会差的,庚落火宫,日干壬落土宫,火生土,财运生你,说明今年的生意做起来比较顺心如意,会有大的发展前途
你是83年的,年命为癸,癸落坎宫属水,处临官之地呈旺相,临天壬星也是吉星,上乘六合主合作、合伙,更适合与人合作求财,不过癸下临丙为华盖悖师,是一个容易犯小人的格局,所以要多注意这方面的事情
生门财运落金宫,癸落坎宫属水,金生水,财运生你年命,是利于你今年投资求财的格局
总体来看,你今年的运势状态是呈旺相的,利于你投资求财,扩大规模,时间上看,开门事业落午月,也就是今年夏天的6、7月份开始扩大规模,是更利于你的。更多有关生肖、命理和风水的相关资讯,请添加董师傅(薇[心]:39971552)进行咨询。#算命# #风水# #奇门遁甲# #八字合婚# #解灾化煞#
董天君命理奇门风水/文
测问事项:师傅我想看看我今年的财运运势怎么样,我是开店卖零食、水果连锁的,今年要扩店了,看能不能找到适合店面扩大?新店能赚钱吗 ?男,1983年6月初九的
问事时间:2020-02-19-晚上八点多的戌时
奇门遁甲起卦测算,具体分析如下:
生门为生意、财运,生门落兑宫,处临官旺地呈吉相,生门宫中辛+壬,壬主流水、变化,上乘腾蛇也主变化之意,临天心星为吉星,心随所愿之意,生门同时也代表房面、场地,宫中吉门吉星,都呈旺相,所以你是能够找到合适场地的
开门代表事业,落离宫属火,开门宫中乙+丁为奇仪相佐、百事可为,天盘乙落长生之地呈旺相,还上乘九天,主高远之象,说明今年在事业上面会再上一个高度,有大的发展
日干壬代表你,落坤宫属土,壬处长生旺地呈吉相,下临休门为吉门,门吉事业吉,壬+乙为小蛇得势,也说明你今年在运势上是上升的状态,上乘值符主有贵人相助,即便是有不顺、不好的地方,也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时干庚代表你所问的今年的运势这件事,庚落离宫属火,下临开门为吉相,乙+丁也是吉格,上乘九天也为吉神,这吉门吉神的,说明你今年的运势不会差的,庚落火宫,日干壬落土宫,火生土,财运生你,说明今年的生意做起来比较顺心如意,会有大的发展前途
你是83年的,年命为癸,癸落坎宫属水,处临官之地呈旺相,临天壬星也是吉星,上乘六合主合作、合伙,更适合与人合作求财,不过癸下临丙为华盖悖师,是一个容易犯小人的格局,所以要多注意这方面的事情
生门财运落金宫,癸落坎宫属水,金生水,财运生你年命,是利于你今年投资求财的格局
总体来看,你今年的运势状态是呈旺相的,利于你投资求财,扩大规模,时间上看,开门事业落午月,也就是今年夏天的6、7月份开始扩大规模,是更利于你的。更多有关生肖、命理和风水的相关资讯,请添加董师傅(薇[心]:39971552)进行咨询。#算命# #风水# #奇门遁甲# #八字合婚# #解灾化煞#
#以案普法# 【租户能否以疫情为由请求减免租金?】案例1:2015年3月16日凌某与贾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凌某将门面房三间出租给贾某经营餐饮,租期五年,第一年租金59000元,此后每年增加10%。2019年9月16日后贾某未再支付房屋,但一直占有房屋至2020年4月22日。凌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贾某支付拖欠租金,贾某遂以发生疫情要求免交2020年1月至3月的租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贾某经营的业态是餐饮,疫情及疫情防控确实对租赁使用房屋经营造成了影响,参照2020年1月24日合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号)及2020年3月19日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27号)精神,对此期间内租金减半收取,该期间之外的租金正常计取。
案例2:2015年1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十年,每年租金21万元。自2018年开始,乙公司开始拖欠租金,为此甲公司曾多次向其发送《租金催缴函》。后甲公司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租金。一审庭审中,双方对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26日解除均无异议。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乙公司必须在解除后30日内搬出。但实际上乙公司一直占据案涉办公楼不予退还,直至本案二审。二审中乙公司以发生疫情影响使用为由要求免除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租金。二审法院认为在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9月26日解除的情况下,乙公司应当预见到不搬离产生的后果,其未履行积极返还房屋的义务,实际是放任该后果的发生,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的费用虽发生在疫情期间,但系乙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与疫情无关,不予减免。
法官提示
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符合不可抗力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不可抗力。疫情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与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中,确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免租金,但需根据房屋的具体用途、经营业态、合同履行情况并结合地方政府部门为防控疫情依法制定的管制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综合确定。实践中,也有一些承租人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实际上根本与疫情无关,此种情况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2:2015年1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十年,每年租金21万元。自2018年开始,乙公司开始拖欠租金,为此甲公司曾多次向其发送《租金催缴函》。后甲公司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租金。一审庭审中,双方对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26日解除均无异议。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乙公司必须在解除后30日内搬出。但实际上乙公司一直占据案涉办公楼不予退还,直至本案二审。二审中乙公司以发生疫情影响使用为由要求免除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租金。二审法院认为在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9月26日解除的情况下,乙公司应当预见到不搬离产生的后果,其未履行积极返还房屋的义务,实际是放任该后果的发生,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的费用虽发生在疫情期间,但系乙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与疫情无关,不予减免。
法官提示
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符合不可抗力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不可抗力。疫情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与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中,确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免租金,但需根据房屋的具体用途、经营业态、合同履行情况并结合地方政府部门为防控疫情依法制定的管制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综合确定。实践中,也有一些承租人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实际上根本与疫情无关,此种情况不应得到支持。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事后反悔调解返还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0-11-16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2017年11月,李某甲、张某夫妻与儿子李某乙、儿媳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李某乙夫妻,总价款为51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两年后,李某甲、张某夫妻俩却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
李某甲与张某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的,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天内,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据此,夫妻两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支付违约金153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儿子李某乙对原告的诉求没有异议,儿媳丁某则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以房屋过户为目的的赠与。此外,诉讼的起因系其与李某乙的离婚案件在先,本案所诉系李某乙与原告的恶意串通行为,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付房屋、违约责任等均未进行明确约定,且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在两被告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原告也未提供诉前向被告催要房款的证据,据此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原告为了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被告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非是为了售卖房屋获得购房款的行为。
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是父母与儿子儿媳关系,法官努力促成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官又结合本案案情向双方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也主动撤回了诉讼。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差别在于是否需要支付价款,这一差别导致接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若为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若为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主张违约责任且受赠人可以合法保有标的物所有权。
调解过程中,被告考虑到案涉房屋是老两口的唯一一套住房,原告也考虑到当初在被告新婚时将房屋过户的初心,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一起因房产产生的亲属间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0-11-16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2017年11月,李某甲、张某夫妻与儿子李某乙、儿媳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李某乙夫妻,总价款为51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两年后,李某甲、张某夫妻俩却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
李某甲与张某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的,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天内,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据此,夫妻两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支付违约金153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儿子李某乙对原告的诉求没有异议,儿媳丁某则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以房屋过户为目的的赠与。此外,诉讼的起因系其与李某乙的离婚案件在先,本案所诉系李某乙与原告的恶意串通行为,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付房屋、违约责任等均未进行明确约定,且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在两被告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原告也未提供诉前向被告催要房款的证据,据此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原告为了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被告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非是为了售卖房屋获得购房款的行为。
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是父母与儿子儿媳关系,法官努力促成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官又结合本案案情向双方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也主动撤回了诉讼。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差别在于是否需要支付价款,这一差别导致接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若为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若为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主张违约责任且受赠人可以合法保有标的物所有权。
调解过程中,被告考虑到案涉房屋是老两口的唯一一套住房,原告也考虑到当初在被告新婚时将房屋过户的初心,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一起因房产产生的亲属间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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