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5例#【#青岛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详情公布】2021年8月15日0—24时,青岛市无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无新增治愈出院病例;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其中1例系密切接触者转归;新增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22人。
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罗某,男,29岁,中国籍,船员,系同货轮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其所在外籍货轮从印度尼西亚巨港出发,于8月10日停靠青岛港,当日海关核酸检测结果阳性。8月15日下船上岸,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目前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因其密切接触者与同货轮确诊病例重合,故无新增密切接触者。
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和病例3均为印度籍男性船员,年龄分别为34岁、23岁。2人所在外籍货轮从印度巴拉迪布港出发,于8月2日停靠青岛前海三号锚地。8月14日2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8月15日下船上岸,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专家组诊断2人均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目前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判定2人密切接触者共23人,均已在船上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2020年以来,我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本地确诊病例80例,其中治愈出院79例,死亡1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70例,其中治愈出院54例,现有16例(印度尼西亚输入6例,日本输入4例,韩国输入2例,巴基斯坦输入2例,印度输入2例)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无症状感染者92例,其中出院89例,现有3例(韩国输入2例,日本输入1例)在定点医院隔离观察。目前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共111人。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https://weibo.com/u/3149590555
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罗某,男,29岁,中国籍,船员,系同货轮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其所在外籍货轮从印度尼西亚巨港出发,于8月10日停靠青岛港,当日海关核酸检测结果阳性。8月15日下船上岸,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目前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因其密切接触者与同货轮确诊病例重合,故无新增密切接触者。
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和病例3均为印度籍男性船员,年龄分别为34岁、23岁。2人所在外籍货轮从印度巴拉迪布港出发,于8月2日停靠青岛前海三号锚地。8月14日2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8月15日下船上岸,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专家组诊断2人均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目前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判定2人密切接触者共23人,均已在船上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2020年以来,我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本地确诊病例80例,其中治愈出院79例,死亡1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70例,其中治愈出院54例,现有16例(印度尼西亚输入6例,日本输入4例,韩国输入2例,巴基斯坦输入2例,印度输入2例)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无症状感染者92例,其中出院89例,现有3例(韩国输入2例,日本输入1例)在定点医院隔离观察。目前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共111人。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https://weibo.com/u/3149590555
【司法案例】森林管护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123刑初4号
公诉机关: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X,男,庙湾乡政府聘用森林管护员,住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娄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刑监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娄烦县国土局在委托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经进一步核实,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庙湾乡人民政府聘用的森林管护人员段XX管护的国家公益林小班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648565.76元的损失。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XX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完成了对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2012年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XX与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签订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一签。其中约定被告人段XX的管护责任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而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被告人段XX的管护范围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及时报告、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48565.76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身份证明证实,段XX出生于1975年3月10日,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以及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竣工报告,证实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由娄烦县国土资源局立项,后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主要为开发耕地,并已竣工验收并审核结算。
3.娄烦县林业局出具的退耕还林条例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情况证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面积148亩(图纸调绘面积),涉及的退耕农户一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
3.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区内退耕还林地面积核实情况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毁损退耕还林地涉及29户121.6亩。
4.娄烦县森林管护协议书证实,段XX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员,协议约定有具体的管护责任区(4640.64亩森林资源,包括国家公益林1339.81亩。)、明确的管护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
5.娄烦县退耕还林办公室以及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娄烦县天保工程管护责任区小班登记表证实,娄烦县雷家庄村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在段XX管护的责任小班内,为同一块地。
6.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护制度及管理考核制度,证实森林管护人员的管护职责以及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森林管护人员工资兑现的依据。
7.娄烦县价格认定中心娄价涉字(2016)01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损失为陆拾肆万捌千伍佰陆拾伍元柒角陆份(648565.76元)。
8.被告人段XX的供述称,庙湾乡人民政府安排自己和段补怀共同管护雷家庄村的所有林地,管护协议是自己和庙湾乡政府签订的,工资由县林业局发放。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实施时,自己没有按管护协议的要求对该区内的退耕还林地进行管护。因为施工是村干部实施的,自己不清楚是否允许施工,因此没有堵工,没有及时报告庙湾乡政府。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人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职责,致使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造成经济648565.76元。段XX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已进行补植补种,恢复植被。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丽军
审判员 韩 姣
审判员 高小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芬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123刑初4号
公诉机关: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X,男,庙湾乡政府聘用森林管护员,住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娄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刑监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娄烦县国土局在委托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经进一步核实,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庙湾乡人民政府聘用的森林管护人员段XX管护的国家公益林小班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648565.76元的损失。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XX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完成了对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2012年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实施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期间,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2016年8月16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8565.76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XX与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签订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一签。其中约定被告人段XX的管护责任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而毁坏的121.6亩退耕还林地在被告人段XX的管护范围内。段XX未按管护职责及时报告、制止毁林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48565.76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身份证明证实,段XX出生于1975年3月10日,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以及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竣工报告,证实娄烦县庙湾乡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由娄烦县国土资源局立项,后委托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主要为开发耕地,并已竣工验收并审核结算。
3.娄烦县林业局出具的退耕还林条例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情况证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雷家庄村退耕还林面积148亩(图纸调绘面积),涉及的退耕农户一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
3.娄烦县庙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区内退耕还林地面积核实情况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毁损退耕还林地涉及29户121.6亩。
4.娄烦县森林管护协议书证实,段XX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员,协议约定有具体的管护责任区(4640.64亩森林资源,包括国家公益林1339.81亩。)、明确的管护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森林、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
5.娄烦县退耕还林办公室以及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娄烦县天保工程管护责任区小班登记表证实,娄烦县雷家庄村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在段XX管护的责任小班内,为同一块地。
6.娄烦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护制度及管理考核制度,证实森林管护人员的管护职责以及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森林管护人员工资兑现的依据。
7.娄烦县价格认定中心娄价涉字(2016)01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毁坏退耕还林地造成的损失为陆拾肆万捌千伍佰陆拾伍元柒角陆份(648565.76元)。
8.被告人段XX的供述称,庙湾乡人民政府安排自己和段补怀共同管护雷家庄村的所有林地,管护协议是自己和庙湾乡政府签订的,工资由县林业局发放。雷家庄村土地开发项目实施时,自己没有按管护协议的要求对该区内的退耕还林地进行管护。因为施工是村干部实施的,自己不清楚是否允许施工,因此没有堵工,没有及时报告庙湾乡政府。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被庙湾乡人民政府聘为森林管护人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职责,致使庙湾乡人民政府实施的雷家庄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毁坏雷家庄村退耕还林地121.6亩,造成经济648565.76元。段XX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毁坏的退耕还林地已进行补植补种,恢复植被。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丽军
审判员 韩 姣
审判员 高小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芬
【#八一特辑# | 戎装虽换,初心未改,致敬警营老兵】#从橄榄绿到警服蓝# 姓名:张灿华;年龄:54岁;职务:经侦大队民警 二级警长;入伍时间:1987年10月;退伍时间:2004年10月;入警时间:2004年10月。
入伍十八年来,始终把服从命令是天职、服务人民是宗旨牢记在心,处处为群众着想。在军营中锻造了钢铁意志、担当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对人民的忠诚,练就了吃苦耐劳、艰苦朴素、执着苦干的工作作风。从警后以朴实无华的奉献精神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时刻不忘军人使命,在警营中续写着退伍不退色的军人本色。
我是一个军人,也是一名警察,脱军装穿警服,退伍不褪色,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曾经作为一名军人,我骄傲,现在作为一名辅警,我自豪!#八一建军节# #我是一个兵# #金凤公安# #驻下你的故事# #为人民军队点赞# #中国军人#
入伍十八年来,始终把服从命令是天职、服务人民是宗旨牢记在心,处处为群众着想。在军营中锻造了钢铁意志、担当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对人民的忠诚,练就了吃苦耐劳、艰苦朴素、执着苦干的工作作风。从警后以朴实无华的奉献精神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时刻不忘军人使命,在警营中续写着退伍不退色的军人本色。
我是一个军人,也是一名警察,脱军装穿警服,退伍不褪色,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曾经作为一名军人,我骄傲,现在作为一名辅警,我自豪!#八一建军节# #我是一个兵# #金凤公安# #驻下你的故事# #为人民军队点赞# #中国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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