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骑#电动车#这些行为要罚款!】https://t.cn/A66XKef1#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日前正式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7章36条,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随着电动自行车迅速普及,在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随之出现一系列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2019年,全省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当年事故总起数、总死亡人数的31.89%、24.83%,2020年,两项指标占比已分别攀升至32.55%、26.63%。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化、法治化,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的政府规章。为此,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等部门密切配合,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论证,形成办法(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该办法明确管理范围。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全面纳入规范管理,确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职责,并对行业协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有关义务提出要求,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监督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该办法强化源头管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公示义务,并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行为提出要求,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同时明确禁止生产、销售的六种情形:(一)拼装的;(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规范使用环节。从通行安全、环境安全、停放秩序、消防安全等方面,对电动自行车使用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号牌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具体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依法处置;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区域,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充电,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该办法注重便民服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创新便民方式提供登记服务,加强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等内容,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正式施行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不开启前灯和后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随着电动自行车迅速普及,在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随之出现一系列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2019年,全省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当年事故总起数、总死亡人数的31.89%、24.83%,2020年,两项指标占比已分别攀升至32.55%、26.63%。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化、法治化,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的政府规章。为此,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等部门密切配合,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论证,形成办法(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该办法明确管理范围。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全面纳入规范管理,确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职责,并对行业协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有关义务提出要求,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监督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该办法强化源头管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公示义务,并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行为提出要求,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同时明确禁止生产、销售的六种情形:(一)拼装的;(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规范使用环节。从通行安全、环境安全、停放秩序、消防安全等方面,对电动自行车使用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号牌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具体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依法处置;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区域,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充电,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该办法注重便民服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创新便民方式提供登记服务,加强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等内容,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正式施行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不开启前灯和后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偏重于持戒修福,又不求净土的危险(莲池大师)
原文:
今生持戒修福之僧,若心地未明、愿力轻微,又不求净土,是人来生多感富贵之报,亦多为富贵所迷,或至造业堕落者。
有老僧摇手不之信。予谓无论隔世,亲见一僧结茅北峰之阴,十年颇著清修。一时善信敬慕,为别创庵,徙居之,遂致沉溺,前所微得俱丧。现世且然,况来生耶!问:“此为谁?”予云:“即老兄是。”其人默然。
——莲池大师《竹窗随笔》
译文:
今生只偏重于持戒修福的出家人,如果心地未明,愿力轻微,又不发心念佛求生净土,这种人来生多感富贵的果报,也多为富贵所迷恋;甚至有因富贵而造业堕落的。
有一老僧听我这样说,摇手不信。我对他说:“隔世的事暂且不论。我亲眼见过一位出家人在北峰幽静的地方结茅居住,十年来颇有清修的名声。一时得到许多善男信女的敬慕,为他另建一座庵堂,请这位出家人迁居于此。结果使这位出家人自此沉溺于名闻利养中。
前十年清修微有所得,如今全都丧失了。现世尚且如此,何况来生呢?”老僧问:“这位出家人是谁?”我答道:“就是老兄你啊。”这人听了再也说不出话来。
原文:
今生持戒修福之僧,若心地未明、愿力轻微,又不求净土,是人来生多感富贵之报,亦多为富贵所迷,或至造业堕落者。
有老僧摇手不之信。予谓无论隔世,亲见一僧结茅北峰之阴,十年颇著清修。一时善信敬慕,为别创庵,徙居之,遂致沉溺,前所微得俱丧。现世且然,况来生耶!问:“此为谁?”予云:“即老兄是。”其人默然。
——莲池大师《竹窗随笔》
译文:
今生只偏重于持戒修福的出家人,如果心地未明,愿力轻微,又不发心念佛求生净土,这种人来生多感富贵的果报,也多为富贵所迷恋;甚至有因富贵而造业堕落的。
有一老僧听我这样说,摇手不信。我对他说:“隔世的事暂且不论。我亲眼见过一位出家人在北峰幽静的地方结茅居住,十年来颇有清修的名声。一时得到许多善男信女的敬慕,为他另建一座庵堂,请这位出家人迁居于此。结果使这位出家人自此沉溺于名闻利养中。
前十年清修微有所得,如今全都丧失了。现世尚且如此,何况来生呢?”老僧问:“这位出家人是谁?”我答道:“就是老兄你啊。”这人听了再也说不出话来。
【#清河县首批4名新冠肺炎感染者治愈出院#】邢台市定点医院自3月3日收治第1例新冠肺炎感染者以来,在全体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和悉心照护下,清河县首批4名新冠肺炎感染者已达到出院和解除隔离标准,于3月17日出院,顺利转至健康监测阶段。
目前,在院新冠肺炎感染者中,确诊病例普通型患者病情平稳向好,确诊病例轻型患者症状轻微、体征平稳;接受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无发热等临床症状,精神状态良好。来源|清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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