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诈骗姿势多,了解一下别被骗!被害人7476名!涉案11.18亿!】俗话说,老人安,则家庭安;家庭安,则社会安。如何保障老人有所养、有所依,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成为了热门话题。‍

下面和小检带您观看两则养老诈骗的案例:‍

案例1 “大仙”竟也食人间烟火‍

某日李奶奶外出买菜,偶遇“大仙”。这位“大仙”侃侃而谈,靠着察言观色的本领让李奶奶信以为真。“大仙”称李奶奶的女儿十天内将会遭遇“血光之灾”,只有李奶奶先用5500元现金“积阴德”,“大仙”才能“施法消灾”。年事已高的李奶奶慌了神,立刻回家取了5500元现金作为“施法钱”。而大仙则在收到“施法钱”以后,随口敷衍便逃之夭夭,最终在附近住户的配合下该“大仙”被当地民警抓捕。‍

案例2 “科学诈骗”防不胜防‍

某县养生会所以“洗脚排毒”为幌子,利用电解盐水化学反应后变黑的原理称“洗脚可以排毒”。没读过书的张大爷欣然尝试,按照该会所的说法,这种“特制洗脚水”是祖传秘方,能够帮使用者将毒素排出体外,其价格为每500元排毒一次。张大爷拿出自己的养老钱办了一张“年卡”,直到在外留学的女儿归来时才发现被骗,迅速报警。

和小检温馨提示: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是预防养老诈骗的两条黄金法则。不法分子经常利用部分老年人缺乏防范意识的特点实施诈骗。当遇到形形色色的“花钱项目”时,既需要子女及时为父母“把关”,同时也需要广大老年人加强防范意识。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为老年人的财产安全保驾护航,让广大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被害人7476名!涉案11.18亿!

近日,为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保护老年群体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上饶市信州区、宜春市袁州区、鹰潭市月湖区、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先后集中宣判了7起养老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1.18亿余元,涉及被害人7476名,5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西法院坚持依法办案,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已审结各类养老诈骗案件15件。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聚焦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犯罪。在审判过程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为导向,对犯罪行为恶劣,造成老年人经济损失巨大的依法予以重判,其中7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作用小、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的,依法从宽处罚,对21名被告人判处缓刑。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技术不断进步,各类诈骗套路也层出不穷,老年人因防范意识薄弱,常常成为诈骗犯罪的重要目标。为此,法院提示广大老年朋友做到以下四点,全力守好“钱袋子”,安享幸福晚年:

切勿贪图便宜,警惕“养老陷阱”。被告人张某某、吴某以开办的养老服务公司为名,对外谎称公司经营度假村养老项目,以许诺投资返利、办会员免费泡温泉、免费旅游、定期召开宣传推介会、发放礼品等方式,向老年人筹集资金820万元,造成128名老年人经济损失684.37万元。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保持头脑清醒,不轻信他人谎言。被告人胡某与多家养老服务公司达成协议,由胡某伙同他人以养老养生服务、投资理财为名组建融资团队,以老年人为对象,采取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组织参观活动等形式进行宣传,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在湖北武汉、咸宁和江西宜春、吉安、萍乡等地共向千余人非吸1亿余元。案发后胡某家属主动退缴了大部分赃款。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投资有风险,没有稳赚不赔的项目。被告人黄某成立某保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某保理公司的项目有高额返利、稳赚不赔为诱饵,采用广告宣传、业务员招揽顾客、熟人介绍等形式向老年人宣讲投资养老理财产品,向57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5600余万元,其中老年集资人占比34%。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被告人彭某作为公司销售人员,伙同他人以赠送礼品、参观养老公寓等方式,以多个养老基地为名,公开向老年人宣传投资入住养老公寓,每年有7%—9%的利息回报,诱使老年人投资并成为会员。彭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888.2万元,个人违法所得11.6635万元。案发后,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定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次集中宣判,充分彰显了江西法院依法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坚强决心,将进一步发挥震慑效应,形成对养老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营造“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浓厚氛围。

据悉,下一步,江西法院将继续部署开庭审理和宣判一批养老诈骗案件,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在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保持高压不松劲,持续震慑不停步,确保专项行动打出成效、打出声威。

60岁的他落入“温柔陷阱”!一年内掏空66万养老金……

六旬老伯在网上遇到“红颜知己”,

却没想到掉进了对方的“温柔陷阱”

前后一共被骗66万余元。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加上“附近的人”

落入温柔陷阱

从2021年2月开始,吴老伯(化名)通过某社交软件添加了一名网名为“你,是俄此生唯一的供养”的“女网友”。

早上起床问候,晚上睡觉问安,吴老伯很快被“她”的温柔攻陷,并多次向“她”转账。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名“女子”对吴老伯却越来越冷淡,正当吴老伯为此情绪低落时,又有几名“女网友”在社交软件上主动加其为好友。

对“女网友”有求必应

掏空66万养老金

经过几天的互动,几名“女网友”中,一名社交账号为“开心就好”的“女网友”,对吴老伯嘘寒问暖、暧昧关切,再次让吴老伯深陷其中。

“生活困难”“丢了工作”“亲人车祸”“父母生病”……对方看似可怜的遭遇激发了吴老伯强烈的保护欲。不仅将养老金等积蓄悉数掏出,甚至还偷偷向周边亲友借了钱。就这样吴老伯前前后后通过各类途径向其转账53万余元。

年轻漂亮“女网友”

竟是情侣假扮

直到2022年5月,女儿小吴不断追问才知道父亲已为这些“女网友”们花了66万余元。吴女士当即向宁波余姚市公安局朗霞派出所报警。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隐匿在6个年轻漂亮“女网友”背后的竟是一对情侣,5月10日民警赴宁波慈溪将犯罪嫌疑人罗某、高某成功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罗某由于沉迷赌博,手头拮据的他便把贪婪的目光瞄向了网上的单身男性,一年前,罗某与吴老伯相识后,多次编造各种理由向其骗钱,又联合女友高某冒充多位“女网友”与吴老伯热聊进行诈骗。

两人陆续骗走吴老伯共计66万余元,诈骗所得均已被二人挥霍一空。

目前,嫌疑人罗某和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如今网络信息发达,老年人也慢慢走进网络世界,但由于信息获取渠道单一,对信息的分辨能力不够,面对各类“量身打造”的骗局,往往更容易落入圈套,痛失辛苦了一辈子的养老钱。虚拟世界真假难辨,老年人网络交友要更加谨慎,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的好友申请。遇到聊得来的网友,只要涉及钱款,一定要多和子女亲友商量,千万别因为和网友谈得来就麻痹大意。发现被骗后,要及时报警。

来源:法治日报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丨2022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基本概念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https://t.cn/A6ah2CpR

【亳州:推动依法治企 传递法治温暖】6月13日,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组织发改委、检察院、法院等单位业务人员组织法律服务团,走进安徽天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喜迎二十大 送法暖民企”主题宣传活动。
服务团通过实地走访,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释疑解惑,增强企业经营人员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服务团还向企业员工发放了宪法、民法典、防范网络电信诈骗以及法律援助指南等宣传资料,用“接地气”的语言为员工讲解法律知识。
随后,服务团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结合走访中了解的问题,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劳务用工、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法律风险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并就如何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增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合规发展能力。此次活动发放相关宣传材料200余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10余人次。
下一步,我市将以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与民营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主要宣传内容,持续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守法意识,切实增强民营经济人士在内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进一步提升法治助企纾困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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