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个人 璧山4年餐饮老店转让家常菜火锅店汤锅转让盈利中
1、位于:璧山 高新区福顺大道1号附28号 《家常饭庄》
2、面积:200平,租金:7000/月,季度付。转让费:面议。
3、优势:本店地处璧山福顺大道,临街餐饮旺铺,招牌醒目,经营4年多成熟老店,在附近知名度大,生意好,新老顾客众多,客源稳定,也是盈利的,店铺设备装修完善,接手直接经营。周边配套,附近两大酒店,家居机电市场,机电职业技术学校,湿地公园以及露营公园,四周全是小区,入住率强,周围有厂区,人流量大,消费群体集中,交通便利,地段好。
4、转店原因:因有其他事业,没有时间管理,所以迫不得已转让。
1、位于:璧山 高新区福顺大道1号附28号 《家常饭庄》
2、面积:200平,租金:7000/月,季度付。转让费:面议。
3、优势:本店地处璧山福顺大道,临街餐饮旺铺,招牌醒目,经营4年多成熟老店,在附近知名度大,生意好,新老顾客众多,客源稳定,也是盈利的,店铺设备装修完善,接手直接经营。周边配套,附近两大酒店,家居机电市场,机电职业技术学校,湿地公园以及露营公园,四周全是小区,入住率强,周围有厂区,人流量大,消费群体集中,交通便利,地段好。
4、转店原因:因有其他事业,没有时间管理,所以迫不得已转让。
【命名!销名!涉及这些道路、天桥】近日,襄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城区部分道路、天桥命名(销名、起止点变更)的公告。
命名道路、天桥30条(座)
1.凤鸣大道:此路位于襄州区,沿汉江、唐白河北岸延伸,呈东西走向,西起清河一桥,东止汉丹铁路唐白河大桥,长10.5千米,宽30-45米。因襄州属楚地,“凤”是楚文化的图腾,并且襄阳市的城市之根、全市最悠久的历史文化符号“凤凰咀遗址”在襄州,为弘扬我市历史文化,故命名为凤鸣大道。
2.铁四附巷:此路位于铁四院社区,长约256米,宽约7米,呈东西走向,西起铁路客运段花房,东止清馨园小区东北角。因此路属于铁四环路西侧一条附属路,故命名为铁四附巷。
3.铁云巷:此路位于铁四院社区,长约480米,宽约28米,呈南北走向,北起铁四北路,南止铁四院加油站。因此路位于铁四院社区原云湾居民组内,故命名铁云巷。
4.金华市场西巷:此路位于油坊社区,长约30米,宽约4米,呈南北走向,北起张湾司法所,南止油坊社区冯道鹏家。因此路位于金华市场西侧,故命名为金华市场西巷。
5.金华市场后巷:此路位于油坊社区,长约30米,宽3米,呈东西走向,西起回收公司门口,东止回收公司家属院。因此路位于金华市场后门,故命名为金华市场后巷。
6.副食街:此路位于油坊社区康乐老年公寓东,长约200米,宽6米,呈南北走向,北起金华寺路,南止金富士路。因此路周边商家曾经多以副食批发为主,故命名为副食街。
7.江杨路:此路位于红星社区红星居委会北,长约970米,宽约3米,呈东西走向,西起车城南路,东止交通路。这条路是江营九组、十组通往杨台的一条路,故命名为江杨路。
8.刘庄路:此路位于朱庄社区和信北郡南,长约945米,宽约10米,呈东西走向,西起217省道,东止和信北郡香柳苑小区东南角。因此路经过朱庄社区原刘庄营子,故命名为刘庄路。
9.朱庄南路:此路位于朱庄社区和信北郡香樟苑小区和香湖苑小区之间,长约362米,宽约1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朱庄路,南止刘庄路。因此路位于朱庄路以南,故命名为朱庄南路。
10.双庙路:此路位于朱庄社区赵湾居民点南部,长约817米,宽约10米,呈东西走向,西起217省道,东止下湾路卡伟公司东围墙。因此路经过朱庄社区赵湾居名点,赵湾历史上称为双庙,故命名为双庙路。
11.下湾路:此路位于朱庄社区博柯莱智能科技产业园东,长约883米,宽约10米,呈南北走向,北起东风井关公司新厂东边空地,南止双庙路卡伟公司。因此路经过朱庄社区九组原下湾营子,故命名为下湾路。
12.上湾路:此路位于朱庄社区赵湾居民点与博柯莱智能科技产业园之间,长约880米,宽约10米,呈南北走向,北起赵湾路,南止双庙路。因此路经过朱庄社区九组原上湾营子,故命名为上湾路。
13.宁康路:此路位于洪山头社区襄州区人民医院新院西侧,长约240米,宽16米,呈南北走向,北起航空路,南止凤鸣大道。因此路位于襄州区人民医院与武警支队之间,医院守护人民健康,武警守护人民安宁,故命名为宁康路。
14.杨岗路:此路位于洪山头社区杨庄小区南侧,长约650米,宽14米,呈东西走向,西起杨庄西路,东止襄阳大道。因此路位于洪山头社区四组还建小区南侧,洪山头社区四组俗称杨岗,故命名为杨岗路。
15.通达路:此路位于洪山头社区杨庄还建房东侧,长约200米,宽约14米,呈南北走向,北起汉丹铁路杨庄还建房东北角,南止杨岗路。因此路周边商户众多,寓意商户生意通达五洲,故命名为通达路。
16.襄州七中天桥:该天桥位于永安南路襄州七中学校东南门前。该天桥为一跨钢箱梁桥,桥长41.2米,宽4米,呈“工”字形横跨永安南路。因该桥位于襄州七中门前,按“好记易找、方便指位”的原则,故命名为襄州七中天桥。
17.浩然广场天桥:该桥位于航空路浩然广场北,呈“工”字形跨越横跨航空路,北侧为地下人防广场,南侧为航空路襄州区政府公交车站。为一跨下承式钢桁架桥,桥长47.5米,宽4米。因该桥位于浩然广场北,按“好记易找、方便指位”的原则,故命名为浩然广场天桥。
18.立学街:此路位于六两河街道湖北交投发展中心北侧,长240米,宽15米,呈东西走向,西起五一路,东止六两河路。出自北宋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立身以立学为先”,故命名为立学街。
19.长乐路:此路位于六两河街道湖北交投发展中心东侧,长1350米,宽2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金源路,南止田寨西街。寓意东津新区居民幸福长久,平安欢乐,故命名为长乐路。
20.宁馨路:此路(规划待建)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1180米,宽40米,呈弧形走向,南起楚山路,向北延伸500米后东折,止于圆通寺路。因此路滨水,花木成荫,安宁温馨,故命名为宁馨路。
21.蓝领街: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676米,宽25米,呈东西走向,西起鹿门大道,东止鹿鸣路。因此路经过位于东津产城融合示范区蓝领公寓,故命名为蓝领街。
22.咸集路: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681米,宽15米,呈东西走向,西起鹿鸣路,东止圆通寺路。取自《兰亭序》中“少长咸集,群贤毕至”。因此路横贯东津新区国际产业园,寓意各方企业咸集于此,故命名为咸集路。
23.中和路:此路位于东津镇沈营村,长1156 米,宽2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楚山路,南止长山路。因此路通往大埠集镇,而大埠旧称中和镇。今大埠集镇存有民国五年《创建中和镇纪念碑》,为传承历史文化、保留乡愁记忆,故拟命为中和路。
24.圆通寺路: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2638米,宽2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宁馨路,南止尹唐街。《东津名胜古迹》一书“古庙(宗祠)篇”记载:“圆通寺遗址位于东津镇侯营村张营自然村西南,遗址地形轮廓尚存.....”因此路南端旧有圆通寺遗址,故命名为圆通寺路。
25.创智路: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500米,宽15米,呈南北走向,纵穿大湾区工业园,北起宁馨路,南止楚山路。因地处大湾区工业园中部,园区内多为高精电子企业,故命名为创智路。
26.群贤路: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610米,宽1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长山路,南止尹唐街。取自《兰亭序》中“少长咸集,群贤毕至”。因地处东津新区国际产业园内,寓意各方贤能汇集于此,故命名为群贤路。
27.福缘路: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280米,宽1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楚山路,南止蓝领街。侯营村于此路附近出土有清咸丰十年(1860)“福缘善庆”碑。寓意居民福缘善庆,故拟命为福缘路。
28.长缨大道:此路位于东津经济开发区南山路东,与南山路大致平行,长12604米,宽70米,呈南北走向,北起六两河街道白河路,南止东津镇荆山路。取自毛主席词作《清平乐·六盘山》中的“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因此路地下为襄阳市首条地下综合管廊,路如长缨,各种管线犹如一条长龙被束缚入地造福民生,故命名为长缨大道。
29.求是路:此路位于东津镇岳岗村襄阳市委党校南侧,长480米,宽15米,呈东西走向,西起华中农业大学校区东侧勤读路,东止襄阳技师学院西侧楚城路。因此路经过襄阳市委党校正大门,且党校“实事求是”校训赫然入目,故命名为求是路。
30.勤读路:此路位于东津镇岳岗村襄阳市委党校西侧,长580米,宽8米,呈南北走向,北起东津大道,南止求是路。因此路毗邻华中农业大学襄阳校区,而华农校训为“勤读力耕,立己达人”,故命名为勤读路。
变更起止点道路2条
31.六两河路:此路原起止点为北起金源路,南止秦岭路。因道路扩建延伸,拟将起止点变更为北起金源路,南止田寨西街。变更后此路全长1400米,宽25米,呈南北走向。
32.高铁南路:此路原起止点为南起东津大道,向东北延伸,止于襄津大道(中环线)。因道路扩建延伸,拟将起止点变更为南起蔡洲路,向北延伸过东津大道后折向东北,止于襄津大道(中环线)。变更后此路全长2010米,宽60米。
销名道路3条
33.昌明路:此路位于商贸城社区,长约550米,宽22米,呈南北走向,北起钻石大道,南止卧龙路。因此路被纳入世贸集团摘牌拆迁范围,故拟销名。
34.黄台一路:此路位于汪河社区,长约15米,宽约4米,呈东西走向,西起汪河社区八组居民区,东止云河路。因云湾还建小区建设,此路已经成为小区内部道路,失去市政道路公共属性,故拟销名。
35.黄台二路:此路位于汪河社区,长约15米,宽4米,呈东西走向,西起汪河社区九组居民区,东止云河路。因云湾还建小区建设,此路已经成为小区内部道路,失去市政道路公共属性,故拟销名。
命名道路、天桥30条(座)
1.凤鸣大道:此路位于襄州区,沿汉江、唐白河北岸延伸,呈东西走向,西起清河一桥,东止汉丹铁路唐白河大桥,长10.5千米,宽30-45米。因襄州属楚地,“凤”是楚文化的图腾,并且襄阳市的城市之根、全市最悠久的历史文化符号“凤凰咀遗址”在襄州,为弘扬我市历史文化,故命名为凤鸣大道。
2.铁四附巷:此路位于铁四院社区,长约256米,宽约7米,呈东西走向,西起铁路客运段花房,东止清馨园小区东北角。因此路属于铁四环路西侧一条附属路,故命名为铁四附巷。
3.铁云巷:此路位于铁四院社区,长约480米,宽约28米,呈南北走向,北起铁四北路,南止铁四院加油站。因此路位于铁四院社区原云湾居民组内,故命名铁云巷。
4.金华市场西巷:此路位于油坊社区,长约30米,宽约4米,呈南北走向,北起张湾司法所,南止油坊社区冯道鹏家。因此路位于金华市场西侧,故命名为金华市场西巷。
5.金华市场后巷:此路位于油坊社区,长约30米,宽3米,呈东西走向,西起回收公司门口,东止回收公司家属院。因此路位于金华市场后门,故命名为金华市场后巷。
6.副食街:此路位于油坊社区康乐老年公寓东,长约200米,宽6米,呈南北走向,北起金华寺路,南止金富士路。因此路周边商家曾经多以副食批发为主,故命名为副食街。
7.江杨路:此路位于红星社区红星居委会北,长约970米,宽约3米,呈东西走向,西起车城南路,东止交通路。这条路是江营九组、十组通往杨台的一条路,故命名为江杨路。
8.刘庄路:此路位于朱庄社区和信北郡南,长约945米,宽约10米,呈东西走向,西起217省道,东止和信北郡香柳苑小区东南角。因此路经过朱庄社区原刘庄营子,故命名为刘庄路。
9.朱庄南路:此路位于朱庄社区和信北郡香樟苑小区和香湖苑小区之间,长约362米,宽约1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朱庄路,南止刘庄路。因此路位于朱庄路以南,故命名为朱庄南路。
10.双庙路:此路位于朱庄社区赵湾居民点南部,长约817米,宽约10米,呈东西走向,西起217省道,东止下湾路卡伟公司东围墙。因此路经过朱庄社区赵湾居名点,赵湾历史上称为双庙,故命名为双庙路。
11.下湾路:此路位于朱庄社区博柯莱智能科技产业园东,长约883米,宽约10米,呈南北走向,北起东风井关公司新厂东边空地,南止双庙路卡伟公司。因此路经过朱庄社区九组原下湾营子,故命名为下湾路。
12.上湾路:此路位于朱庄社区赵湾居民点与博柯莱智能科技产业园之间,长约880米,宽约10米,呈南北走向,北起赵湾路,南止双庙路。因此路经过朱庄社区九组原上湾营子,故命名为上湾路。
13.宁康路:此路位于洪山头社区襄州区人民医院新院西侧,长约240米,宽16米,呈南北走向,北起航空路,南止凤鸣大道。因此路位于襄州区人民医院与武警支队之间,医院守护人民健康,武警守护人民安宁,故命名为宁康路。
14.杨岗路:此路位于洪山头社区杨庄小区南侧,长约650米,宽14米,呈东西走向,西起杨庄西路,东止襄阳大道。因此路位于洪山头社区四组还建小区南侧,洪山头社区四组俗称杨岗,故命名为杨岗路。
15.通达路:此路位于洪山头社区杨庄还建房东侧,长约200米,宽约14米,呈南北走向,北起汉丹铁路杨庄还建房东北角,南止杨岗路。因此路周边商户众多,寓意商户生意通达五洲,故命名为通达路。
16.襄州七中天桥:该天桥位于永安南路襄州七中学校东南门前。该天桥为一跨钢箱梁桥,桥长41.2米,宽4米,呈“工”字形横跨永安南路。因该桥位于襄州七中门前,按“好记易找、方便指位”的原则,故命名为襄州七中天桥。
17.浩然广场天桥:该桥位于航空路浩然广场北,呈“工”字形跨越横跨航空路,北侧为地下人防广场,南侧为航空路襄州区政府公交车站。为一跨下承式钢桁架桥,桥长47.5米,宽4米。因该桥位于浩然广场北,按“好记易找、方便指位”的原则,故命名为浩然广场天桥。
18.立学街:此路位于六两河街道湖北交投发展中心北侧,长240米,宽15米,呈东西走向,西起五一路,东止六两河路。出自北宋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立身以立学为先”,故命名为立学街。
19.长乐路:此路位于六两河街道湖北交投发展中心东侧,长1350米,宽2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金源路,南止田寨西街。寓意东津新区居民幸福长久,平安欢乐,故命名为长乐路。
20.宁馨路:此路(规划待建)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1180米,宽40米,呈弧形走向,南起楚山路,向北延伸500米后东折,止于圆通寺路。因此路滨水,花木成荫,安宁温馨,故命名为宁馨路。
21.蓝领街: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676米,宽25米,呈东西走向,西起鹿门大道,东止鹿鸣路。因此路经过位于东津产城融合示范区蓝领公寓,故命名为蓝领街。
22.咸集路: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681米,宽15米,呈东西走向,西起鹿鸣路,东止圆通寺路。取自《兰亭序》中“少长咸集,群贤毕至”。因此路横贯东津新区国际产业园,寓意各方企业咸集于此,故命名为咸集路。
23.中和路:此路位于东津镇沈营村,长1156 米,宽2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楚山路,南止长山路。因此路通往大埠集镇,而大埠旧称中和镇。今大埠集镇存有民国五年《创建中和镇纪念碑》,为传承历史文化、保留乡愁记忆,故拟命为中和路。
24.圆通寺路: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2638米,宽2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宁馨路,南止尹唐街。《东津名胜古迹》一书“古庙(宗祠)篇”记载:“圆通寺遗址位于东津镇侯营村张营自然村西南,遗址地形轮廓尚存.....”因此路南端旧有圆通寺遗址,故命名为圆通寺路。
25.创智路: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500米,宽15米,呈南北走向,纵穿大湾区工业园,北起宁馨路,南止楚山路。因地处大湾区工业园中部,园区内多为高精电子企业,故命名为创智路。
26.群贤路: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610米,宽1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长山路,南止尹唐街。取自《兰亭序》中“少长咸集,群贤毕至”。因地处东津新区国际产业园内,寓意各方贤能汇集于此,故命名为群贤路。
27.福缘路:此路位于东津镇侯营村,长280米,宽15米,呈南北走向,北起楚山路,南止蓝领街。侯营村于此路附近出土有清咸丰十年(1860)“福缘善庆”碑。寓意居民福缘善庆,故拟命为福缘路。
28.长缨大道:此路位于东津经济开发区南山路东,与南山路大致平行,长12604米,宽70米,呈南北走向,北起六两河街道白河路,南止东津镇荆山路。取自毛主席词作《清平乐·六盘山》中的“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因此路地下为襄阳市首条地下综合管廊,路如长缨,各种管线犹如一条长龙被束缚入地造福民生,故命名为长缨大道。
29.求是路:此路位于东津镇岳岗村襄阳市委党校南侧,长480米,宽15米,呈东西走向,西起华中农业大学校区东侧勤读路,东止襄阳技师学院西侧楚城路。因此路经过襄阳市委党校正大门,且党校“实事求是”校训赫然入目,故命名为求是路。
30.勤读路:此路位于东津镇岳岗村襄阳市委党校西侧,长580米,宽8米,呈南北走向,北起东津大道,南止求是路。因此路毗邻华中农业大学襄阳校区,而华农校训为“勤读力耕,立己达人”,故命名为勤读路。
变更起止点道路2条
31.六两河路:此路原起止点为北起金源路,南止秦岭路。因道路扩建延伸,拟将起止点变更为北起金源路,南止田寨西街。变更后此路全长1400米,宽25米,呈南北走向。
32.高铁南路:此路原起止点为南起东津大道,向东北延伸,止于襄津大道(中环线)。因道路扩建延伸,拟将起止点变更为南起蔡洲路,向北延伸过东津大道后折向东北,止于襄津大道(中环线)。变更后此路全长2010米,宽60米。
销名道路3条
33.昌明路:此路位于商贸城社区,长约550米,宽22米,呈南北走向,北起钻石大道,南止卧龙路。因此路被纳入世贸集团摘牌拆迁范围,故拟销名。
34.黄台一路:此路位于汪河社区,长约15米,宽约4米,呈东西走向,西起汪河社区八组居民区,东止云河路。因云湾还建小区建设,此路已经成为小区内部道路,失去市政道路公共属性,故拟销名。
35.黄台二路:此路位于汪河社区,长约15米,宽4米,呈东西走向,西起汪河社区九组居民区,东止云河路。因云湾还建小区建设,此路已经成为小区内部道路,失去市政道路公共属性,故拟销名。
【重磅!湖南公检法联合出台会议纪要惩治“醉驾”(附全文)】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情况。《会议纪要》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设。
全文如下: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准确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规范相关办理程序,罚当其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对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 ,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 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照规范对其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 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二、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被查获,为逃避法律追究,机动车驾驶人在呼气测试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三、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脱逃,无法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应当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四、公安机关对提取当事人血样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提取的血样应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五日内送检。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二)血样提取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三)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四)鉴定意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五)能证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证据材料。
六、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应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九、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十二、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共同犯罪应当慎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共犯论处。
十三、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文书送达被告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
十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综合发挥办案、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完善醉酒驾驶机动车综合治理体系。
十五、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执行期间,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指导性案例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公安 @湖南检察 #权威发布# #发布会# #醉驾入刑十周年#
全文如下: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准确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规范相关办理程序,罚当其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对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 ,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 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照规范对其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 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二、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被查获,为逃避法律追究,机动车驾驶人在呼气测试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三、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脱逃,无法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应当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四、公安机关对提取当事人血样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提取的血样应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五日内送检。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二)血样提取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三)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四)鉴定意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五)能证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证据材料。
六、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应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九、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十二、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共同犯罪应当慎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共犯论处。
十三、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文书送达被告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
十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综合发挥办案、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完善醉酒驾驶机动车综合治理体系。
十五、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执行期间,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指导性案例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公安 @湖南检察 #权威发布# #发布会# #醉驾入刑十周年#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