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衰] 政z法F委w监管不力、形同虚设,中国的司法已经彻底沦落,不要说什么良知、简直毫无天理!“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这就是中国司法实实在在的现状,无法否认的事实!办案法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張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如此司法乱象令法律失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让司法的公信力荡然无存!
[衰][衰] 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华广关注#【拒大陆救援 民进党顾选票不顾民众死活】
近期,台湾频传民众受高薪诱骗赴柬埔寨求职,却被迫从事诈骗、遭性侵,外界批民进党当局援救不力;大陆对此表示“愿救援台湾同胞”。然而,台外事部门负责人吴钊燮日前受访时,称“去的都是诈骗犯”,拒绝大陆施以的援手。
拒绝接受援助的同时,民进党当局对待此事竟然毫无作为。据台湾相关媒体报道称:“年轻人如俎上肉任人宰割,民进党当局却束手无策,只能要求警察在机场举牌提醒、播教育视频。”台湾网友也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吐槽,“派人在机场出境处举牌警告,已算是尽了最高强度的努力了”。
显然,民进党当局自身根本没有能力救出台湾人民。宁愿台湾人民继续受困柬埔寨,被控制、被殴打、被性侵,乃至于被杀害,也不希望台湾人民被解救。
对此,台湾《中时新闻网》一篇新闻评论指出:如果是吴钊燮,或者任何一位民进党要员的家人受困柬埔寨,我不相信他们会拒绝家人被大陆救出来。说到底,民进党是对受困的台湾人民,没有太深的感情。
文章进一步分析到,民进党或许还有一个司马昭之心:会被诈骗集团引诱的,多半是弱势族群,像是原住民族,而原住民族并非是民进党的票源。民进党是否会在想,既然不是我的票,那回不来台湾也不影响我的选情(还有助于我的选情),自然就有点“别人的囝仔死袂了”。若真这样想,那就可恶极了(当然他们也说不出口)。
近期,台湾频传民众受高薪诱骗赴柬埔寨求职,却被迫从事诈骗、遭性侵,外界批民进党当局援救不力;大陆对此表示“愿救援台湾同胞”。然而,台外事部门负责人吴钊燮日前受访时,称“去的都是诈骗犯”,拒绝大陆施以的援手。
拒绝接受援助的同时,民进党当局对待此事竟然毫无作为。据台湾相关媒体报道称:“年轻人如俎上肉任人宰割,民进党当局却束手无策,只能要求警察在机场举牌提醒、播教育视频。”台湾网友也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吐槽,“派人在机场出境处举牌警告,已算是尽了最高强度的努力了”。
显然,民进党当局自身根本没有能力救出台湾人民。宁愿台湾人民继续受困柬埔寨,被控制、被殴打、被性侵,乃至于被杀害,也不希望台湾人民被解救。
对此,台湾《中时新闻网》一篇新闻评论指出:如果是吴钊燮,或者任何一位民进党要员的家人受困柬埔寨,我不相信他们会拒绝家人被大陆救出来。说到底,民进党是对受困的台湾人民,没有太深的感情。
文章进一步分析到,民进党或许还有一个司马昭之心:会被诈骗集团引诱的,多半是弱势族群,像是原住民族,而原住民族并非是民进党的票源。民进党是否会在想,既然不是我的票,那回不来台湾也不影响我的选情(还有助于我的选情),自然就有点“别人的囝仔死袂了”。若真这样想,那就可恶极了(当然他们也说不出口)。
[衰][衰] 政z法F委w监管不力、形同虚设,中国的司法已经彻底沦落,不要说什么良知、简直毫无天理!“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这就是中国司法实实在在的现状,无法否认的事实!办案法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張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如此司法乱象令法律失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让司法的公信力荡然无存!
[衰][衰] 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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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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