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认我昨天声音大了点#最初片花里长珩那句“你真的要牺牲自己,去保护她”,接着出现东方青苍满目愁容的脸,真的是太具有欺骗性,以至于我当初看完预告只觉得乏善可陈,哪知道竟然是女主本着“爱苍生,也爱一人”的想法去牺牲自己保护“他”。神爱具象的人,真是最大的亮点。这份爱,是到死都不肯听命悔改,是割舍情爱也要自我牺牲保护所爱。剧中反复提及,“爱”不是“命”,爱让命理生发新的因果。小兰花最后说“拯救苍生是我的命运,不是你的”,倒给人一种凌驾于命运之上的超脱感。我知道救世责任是我的命运,我一力承担,但我也无所谓这命运究竟是什么,我一定要让东方青苍好好活着,这是我的选择。所以最后东方青苍想要代替神女消灭太岁才会让神女的外壳分崩离析,因为小兰花的期许中始终有“保护东方青苍”这一执念。命是命,我是我,最终跳出“循规蹈矩,恪守命运”“守护苍生,不能爱一人”的陈词滥调,实现逻辑自洽。以及,希望恒星引力能继续保持优秀的剧中bgm和ost制作,大强在同心桥上自我剖析那段bgm渲染程度100%。最后,唯一的缺憾,我还想再看看大强释放“升级版业火”—琉璃火开大的样子呜呜呜呜呜(事业批怒刷存在感)[赢牛奶][赢牛奶]
新昌县七星街道出了一颗老鼠屎,坏了“这锅粥”
我叫张英,1975年8月6日出生,住新昌县七星街道龙山村鸡峰山21号。
我们家申请了一块宅基地,2012年的时候我们村小队小路实行硬化,工程由陈如男儿子陈小勇负责。他不经我家同意趁我们不在家的时候就把路面浇上了混凝土。说是要做路的,结果又搬砖把路堵起来阻止走。这明显是以做路为由霸占土地。我多次告知村干部和小队长,村干部说霸占了就霸占了。这就助长了陈如男,俞柏芹的嚣张气焰。
今年6月12号我们家正在给新房子盖围墙的时候,我看到了我们村治保Z任宋国海和另外一个人在陈如南家门口,我就打了一声招呼,他没有应我。那天也很反常,一大早陈如南就骂我“biao子”等等,之前他从来没有骂过我。过了一会我公公上前去和他们争土地界线。我走过去劝我公公不要讲了。结果,陈如男突然就当着在场人的面随手打过来了,我当时就懵了。接着他妻子俞柏芹立刻左手来抓我头发把我摔倒在地,夫妻俩人一起揍我。我无力反击,叫了好久的救.命,只有我老爸张苗增过来试图拉开俞柏芹,结果他也被打得满头是血。我公公打了110,我和我老爸就被120接走,去医院接受治L了。宋国海就给我来电让我去派C所接受调解,在派C所宋国海讲说,我无故殴打老人,让我接受调解。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呢,我老爸还在医院接受治L呢!陈如南、俞柏芹好端端地站在这里,一点伤也没有,到底是谁在殴打老人?因为这个派C所就在我们村不远,宋国海和里面的民J都很熟,所以他们就听信了宋国海的一面之词,说我挑衅在先,又殴.打老人,我不愿意接受调解,宋国海就当着我的面教.唆陈如南、俞柏芹也去医院治。而民J边家楷在明知陈如南、俞柏芹是被宋国海教唆去治的情况下,仍旧和我说,该案双方都有医L费,案子不予处理了,企图草草了结此案。
我后来回忆这件事情的时候,觉得这根本就是一件早有预谋的故意伤害。宋国海那天早早到了陈如南家里,还有陈如男反常的行为举止,以及出事后迅速编好的说辞和里应外合的民J,怎么看这都不像是一起突发事件。
后来民J边某楷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8:40传唤我到新昌县七星街道派C所,在不告知我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收缴我的手机及随身物品,无故羁Ya我到13:00左右,后来见到他,他才告诉我:怀疑我还手殴打老人,即使我强烈否认,而且也没任何证据证明我殴打陈如南、俞柏芹的情况下还一直将我关到第2天上午9点才放人。期间,还强行让我说出手机密.码,翻查我手机所有内容。在询问我时,还可以意刺.激我说:张英你命苦啊,被打了还要被关。在我离开派C所时,还扬言:你不承认你还过手,你来一次,我就关你一次!此外关我的手续还是在7月26到派C所时让我补签字的。他却说我这样也是没办法,上级指使的,我说上级是谁,他说不能说,说了饭碗难保,我就是太老实了,才会一直被欺负。他当时违F剥夺我的人身自.由,侵Fan我的隐私,甚至一度威胁我的人身安Q,身为公职人员已经是违J违法了。这样的人还配做一名人民公仆吗?
2022年7月19日因为被陈如南霸占地方毛竹两次掀落我家的瓦片,我要求村干部处理,但边家楷插手调解此事,并语气生硬、态度恶劣威胁我说,如果我不签调解协议,陈如南、俞柏芹殴打我的事情,不给我处理。我当时不想理他,就扭头走了,我走后,边家楷边给我打电.话,边开车追着我,非让我签字。迫于无奈,我只能妥协,结果我签完字他非但不给我处理毛竹的事情,还在我签好的协议上偷.偷填了一行字。
我认为,民J边家楷明.目张胆偏袒陈如南、俞柏芹和村.治.保人员宋国海等人。宋国海身为村治.保Z任,不想着保Z村民安Q,却刻意教唆偏袒施暴者。派C所及民J是依法保障群众权益的执行者,是为群众服务的,解.决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而不应滥用手中权力、任意剥夺和违背群众的意愿,新昌县七星街道派C所民J边家楷违F关我,且态度恶劣、违F违J。为此,执法的不公不仅危及个人,而且造成整个社会的不公,我希望上级相关部门尽快认真核实、严肃查处,给我一个交代!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我叫张英,1975年8月6日出生,住新昌县七星街道龙山村鸡峰山21号。
我们家申请了一块宅基地,2012年的时候我们村小队小路实行硬化,工程由陈如男儿子陈小勇负责。他不经我家同意趁我们不在家的时候就把路面浇上了混凝土。说是要做路的,结果又搬砖把路堵起来阻止走。这明显是以做路为由霸占土地。我多次告知村干部和小队长,村干部说霸占了就霸占了。这就助长了陈如男,俞柏芹的嚣张气焰。
今年6月12号我们家正在给新房子盖围墙的时候,我看到了我们村治保Z任宋国海和另外一个人在陈如南家门口,我就打了一声招呼,他没有应我。那天也很反常,一大早陈如南就骂我“biao子”等等,之前他从来没有骂过我。过了一会我公公上前去和他们争土地界线。我走过去劝我公公不要讲了。结果,陈如男突然就当着在场人的面随手打过来了,我当时就懵了。接着他妻子俞柏芹立刻左手来抓我头发把我摔倒在地,夫妻俩人一起揍我。我无力反击,叫了好久的救.命,只有我老爸张苗增过来试图拉开俞柏芹,结果他也被打得满头是血。我公公打了110,我和我老爸就被120接走,去医院接受治L了。宋国海就给我来电让我去派C所接受调解,在派C所宋国海讲说,我无故殴打老人,让我接受调解。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呢,我老爸还在医院接受治L呢!陈如南、俞柏芹好端端地站在这里,一点伤也没有,到底是谁在殴打老人?因为这个派C所就在我们村不远,宋国海和里面的民J都很熟,所以他们就听信了宋国海的一面之词,说我挑衅在先,又殴.打老人,我不愿意接受调解,宋国海就当着我的面教.唆陈如南、俞柏芹也去医院治。而民J边家楷在明知陈如南、俞柏芹是被宋国海教唆去治的情况下,仍旧和我说,该案双方都有医L费,案子不予处理了,企图草草了结此案。
我后来回忆这件事情的时候,觉得这根本就是一件早有预谋的故意伤害。宋国海那天早早到了陈如南家里,还有陈如男反常的行为举止,以及出事后迅速编好的说辞和里应外合的民J,怎么看这都不像是一起突发事件。
后来民J边某楷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8:40传唤我到新昌县七星街道派C所,在不告知我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收缴我的手机及随身物品,无故羁Ya我到13:00左右,后来见到他,他才告诉我:怀疑我还手殴打老人,即使我强烈否认,而且也没任何证据证明我殴打陈如南、俞柏芹的情况下还一直将我关到第2天上午9点才放人。期间,还强行让我说出手机密.码,翻查我手机所有内容。在询问我时,还可以意刺.激我说:张英你命苦啊,被打了还要被关。在我离开派C所时,还扬言:你不承认你还过手,你来一次,我就关你一次!此外关我的手续还是在7月26到派C所时让我补签字的。他却说我这样也是没办法,上级指使的,我说上级是谁,他说不能说,说了饭碗难保,我就是太老实了,才会一直被欺负。他当时违F剥夺我的人身自.由,侵Fan我的隐私,甚至一度威胁我的人身安Q,身为公职人员已经是违J违法了。这样的人还配做一名人民公仆吗?
2022年7月19日因为被陈如南霸占地方毛竹两次掀落我家的瓦片,我要求村干部处理,但边家楷插手调解此事,并语气生硬、态度恶劣威胁我说,如果我不签调解协议,陈如南、俞柏芹殴打我的事情,不给我处理。我当时不想理他,就扭头走了,我走后,边家楷边给我打电.话,边开车追着我,非让我签字。迫于无奈,我只能妥协,结果我签完字他非但不给我处理毛竹的事情,还在我签好的协议上偷.偷填了一行字。
我认为,民J边家楷明.目张胆偏袒陈如南、俞柏芹和村.治.保人员宋国海等人。宋国海身为村治.保Z任,不想着保Z村民安Q,却刻意教唆偏袒施暴者。派C所及民J是依法保障群众权益的执行者,是为群众服务的,解.决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而不应滥用手中权力、任意剥夺和违背群众的意愿,新昌县七星街道派C所民J边家楷违F关我,且态度恶劣、违F违J。为此,执法的不公不仅危及个人,而且造成整个社会的不公,我希望上级相关部门尽快认真核实、严肃查处,给我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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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时间#不是法定继承人,也能分到遗产
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上法庭的事情屡见不鲜,而非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其实也不少见。
当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也能酌情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真实案例中找到答案。
案例一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继承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能多于继承人。
齐先生与陆女士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7岁时,齐先生和陆女士协议离婚,此后女儿一直跟随陆女士生活,与齐先生甚少见面。
十几年后,齐先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期间是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带他外出看病就医、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几年后齐先生去世,留下的价值38万元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的矛盾焦点。
齐先生的女儿认为她是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她来继承这部分遗产。齐先生的兄弟姐妹们表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从未尽过赡养父亲的义务,齐先生的遗产应该由长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遂判决齐先生的遗产由其女儿和4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但齐先生的女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但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是继承法的基本立法宗旨。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该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继承人。
最终,二审法院调解确认:齐先生的遗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四兄妹给予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齐先生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案例二
没有继承人资格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仍可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
王先生与潘女士自197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长女和次女,又抱养了一个小儿子。小儿子患有先天疾病,未办理领养手续。另外,王先生还将自己的侄女从小抚养长大。
1991年王先生与潘女士一同建造房屋一处。
1997年潘女士离家,二十余年几乎未回,2020年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生前患有脑血栓,身体偏瘫长达十五六年之久。在其患病期间,主要由小儿子及侄女赡养、护理。大女儿和小女儿出嫁后,对父亲尽到极少的赡养义务。对于王先生死后的丧葬事宜,主要由侄女和小儿子负责,小儿子还在丧仪中按照农村风俗为王先生“摔老盆”。
王先生去世后,潘女士及大女儿和小女儿因遗产纠纷,将小儿子及侄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潘女士与王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76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房屋建于1991年前后,系双方婚后所建,依法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1/2份额应归潘女士所有,剩余1/2份额为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遗产。
收养行为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双方系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对待。该案中,小儿子自幼被王先生抚养,虽未办理法定领养手续,但无论身边亲友还是周边邻居,均默认双方系父子关系,应当认定为王先生的养子,故王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原告潘女士、长女、次女和小儿子。
该案中小儿子由于自身疾病,生活非常艰辛,在遗产分配时,其他继承人应秉持孝悌之情、手足之义,予以充分考虑,且小儿子作为王先生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得遗产。法院依法认定小儿子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潘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妻子,在过去的20余年里,长期与王先生分居,特别是在王先生生病卧床期间,未完全尽到一个妻子对丈夫的扶养照顾义务,应当少分遗产。而长女和次女,在出嫁后,鲜少回家探望父亲,在父亲长期卧床期间,更是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在王先生死后,也未参与王先生的丧葬事宜,应当少分遗产。法院依法认定潘女士、长女、次女分别可继承遗产的1/9份额,即房屋的1/18份额。
侄女虽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但其在王先生长达十余年的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对王先生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另在王先生死后,一切丧葬事宜也是由侄女承担,这是对王先生抚养其长大的报答,也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故法院酌情认定侄女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律师提示
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立法宗旨是权利义务相对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因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关系,扶养人应当获得相应的遗产继承权,酌情分得遗产。
如果认为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比如监护人证明、就医相关文件的签字单、代垫费用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扶养相关的视频以及周围人的证人证言等。
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顺位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亲属之间本就带着无法割断的血缘亲情,发生矛盾也不能完全以是非对错论处,即使产生冲突,协商解决会比一纸判决更适宜解决家庭矛盾。
登高望远沐秋风,且看人间亲情重。家庭美满,人间才值得。
(严婷 陈倩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中国妇女报
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上法庭的事情屡见不鲜,而非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其实也不少见。
当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也能酌情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真实案例中找到答案。
案例一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继承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能多于继承人。
齐先生与陆女士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7岁时,齐先生和陆女士协议离婚,此后女儿一直跟随陆女士生活,与齐先生甚少见面。
十几年后,齐先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期间是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带他外出看病就医、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几年后齐先生去世,留下的价值38万元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的矛盾焦点。
齐先生的女儿认为她是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她来继承这部分遗产。齐先生的兄弟姐妹们表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从未尽过赡养父亲的义务,齐先生的遗产应该由长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遂判决齐先生的遗产由其女儿和4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但齐先生的女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但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是继承法的基本立法宗旨。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该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继承人。
最终,二审法院调解确认:齐先生的遗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四兄妹给予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齐先生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案例二
没有继承人资格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仍可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
王先生与潘女士自197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长女和次女,又抱养了一个小儿子。小儿子患有先天疾病,未办理领养手续。另外,王先生还将自己的侄女从小抚养长大。
1991年王先生与潘女士一同建造房屋一处。
1997年潘女士离家,二十余年几乎未回,2020年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生前患有脑血栓,身体偏瘫长达十五六年之久。在其患病期间,主要由小儿子及侄女赡养、护理。大女儿和小女儿出嫁后,对父亲尽到极少的赡养义务。对于王先生死后的丧葬事宜,主要由侄女和小儿子负责,小儿子还在丧仪中按照农村风俗为王先生“摔老盆”。
王先生去世后,潘女士及大女儿和小女儿因遗产纠纷,将小儿子及侄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潘女士与王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76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房屋建于1991年前后,系双方婚后所建,依法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1/2份额应归潘女士所有,剩余1/2份额为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遗产。
收养行为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双方系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对待。该案中,小儿子自幼被王先生抚养,虽未办理法定领养手续,但无论身边亲友还是周边邻居,均默认双方系父子关系,应当认定为王先生的养子,故王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原告潘女士、长女、次女和小儿子。
该案中小儿子由于自身疾病,生活非常艰辛,在遗产分配时,其他继承人应秉持孝悌之情、手足之义,予以充分考虑,且小儿子作为王先生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得遗产。法院依法认定小儿子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潘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妻子,在过去的20余年里,长期与王先生分居,特别是在王先生生病卧床期间,未完全尽到一个妻子对丈夫的扶养照顾义务,应当少分遗产。而长女和次女,在出嫁后,鲜少回家探望父亲,在父亲长期卧床期间,更是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在王先生死后,也未参与王先生的丧葬事宜,应当少分遗产。法院依法认定潘女士、长女、次女分别可继承遗产的1/9份额,即房屋的1/18份额。
侄女虽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但其在王先生长达十余年的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对王先生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另在王先生死后,一切丧葬事宜也是由侄女承担,这是对王先生抚养其长大的报答,也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故法院酌情认定侄女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律师提示
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立法宗旨是权利义务相对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因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关系,扶养人应当获得相应的遗产继承权,酌情分得遗产。
如果认为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比如监护人证明、就医相关文件的签字单、代垫费用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扶养相关的视频以及周围人的证人证言等。
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顺位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亲属之间本就带着无法割断的血缘亲情,发生矛盾也不能完全以是非对错论处,即使产生冲突,协商解决会比一纸判决更适宜解决家庭矛盾。
登高望远沐秋风,且看人间亲情重。家庭美满,人间才值得。
(严婷 陈倩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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