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珉正cp[超话]#
感觉这倆个孩子是把我看的多年古早虐恋小说重演一遍,3宝我喜欢你但我怀疑你不喜欢我,你对我不感兴趣,老6我喜欢你,但我觉得你不是真的喜欢我,我怀疑你喜欢我的目的!都有嘴,但都不说,就一直误会误会误会下去……
其实我认为如果真的不感兴趣的两个人是可以节目之后完全不联系的,你们这么纠纠缠缠,就不能好好说一下吗 ,要不然一群人瞎掺和,瞎猜疑,大家一起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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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肖战一起读书[超话]# 832#肖战劝学# 娃开学我开学[笑cry]1⃣️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2可以放弃优惠 但旧货不能放弃…但是物资只能按3 所以旧货包含些什么?二手车应该只是对专业二手车经销商才减按0.5吧…固资09年开始抵扣 车13年8月开始抵扣 之前的可以简易计税 2⃣️个人出租住房 5减按1.5个体户不能分期摊 收款当期全款计税 其他个人可分摊各期再按起征点免税
【花溪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百日行动”相关案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要求,花溪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依法审理,严厉打击破坏社会安定、影响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8月25日上午,花溪区人民法院对3起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民群众财产的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涉案九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案件一:被告人邹某、罗某等六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被告人邹某、罗某、郭某某等六人共谋,以搭乘“摩的”故意造成受伤后索要赔偿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并于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等地多次使用上述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共计敲诈勒索金额5万余元。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邹某、罗某等六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作出判决,分别对六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案件二:被告人朱某光、朱某玉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被告人朱某光、朱某玉因琐事与朱某产生矛盾后,到朱某开设的烤鱼店内与朱某、熊某、朱某2等人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导致朱某、熊某、朱某2受伤,朱某、熊某所受损伤经鉴定为多处轻微伤,案发后三名受害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朱某光、朱某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作出判决,判处朱某光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朱某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朱某光、朱某玉、陈某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朱某经济损失3356.9元、熊某经济损失1344.5元、朱某2经济损失1530元。
案件三: 被告人李某林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林自称贵阳市公安局刑侦人员,并出示仿制式54手枪,以沈某某等人酒后驾车逆行为由对其实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沈某某5800元人民币。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李某林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李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沈某某损失人民币5800元;对涉案查扣仿制式54手枪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本次宣判的案件中,被害人因非法营运、酒驾逆行等情况,在被敲诈勒索后担心报警导致自身受到处罚而不敢报警,该心理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犯罪分子多次作案成功。在夏季,人们的夜间生活时间会相应延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夜间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同时要遵守交通法规,禁止酒驾,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当前,花溪区法院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持续发力,坚持打击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百日行动”,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发起强大声势,掀起强大攻势,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深入贯彻落实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要求,花溪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依法审理,严厉打击破坏社会安定、影响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8月25日上午,花溪区人民法院对3起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民群众财产的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涉案九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案件一:被告人邹某、罗某等六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被告人邹某、罗某、郭某某等六人共谋,以搭乘“摩的”故意造成受伤后索要赔偿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并于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等地多次使用上述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共计敲诈勒索金额5万余元。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邹某、罗某等六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作出判决,分别对六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案件二:被告人朱某光、朱某玉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被告人朱某光、朱某玉因琐事与朱某产生矛盾后,到朱某开设的烤鱼店内与朱某、熊某、朱某2等人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导致朱某、熊某、朱某2受伤,朱某、熊某所受损伤经鉴定为多处轻微伤,案发后三名受害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朱某光、朱某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作出判决,判处朱某光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朱某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朱某光、朱某玉、陈某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朱某经济损失3356.9元、熊某经济损失1344.5元、朱某2经济损失1530元。
案件三: 被告人李某林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林自称贵阳市公安局刑侦人员,并出示仿制式54手枪,以沈某某等人酒后驾车逆行为由对其实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沈某某5800元人民币。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李某林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李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沈某某损失人民币5800元;对涉案查扣仿制式54手枪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本次宣判的案件中,被害人因非法营运、酒驾逆行等情况,在被敲诈勒索后担心报警导致自身受到处罚而不敢报警,该心理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犯罪分子多次作案成功。在夏季,人们的夜间生活时间会相应延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夜间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同时要遵守交通法规,禁止酒驾,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当前,花溪区法院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持续发力,坚持打击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百日行动”,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发起强大声势,掀起强大攻势,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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