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周】360搜索网站用图侵权被判赔800元

搜索平台在提供图片搜索服务时,将搜索到的图片以一定比例缩小即缩略图进行展示,同时在缩略图上设置广告链接,以致用户在直接点击缩略图时被引流至第三方网站,其指向原图链接的搜索引擎功能被弱化,主要功能反而是提供相关的广告引流服务,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情介绍】
原告施某君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2019年7月13日,施某君拍摄案涉图片,并于2019年7月25日,在搜狐号上以“阿拖施某君”账号发布题为《宁波鼓楼,唯一的古城楼遗址却成为最时尚的美食街》文章中载有涉案图片,网页截图显示搜狐号“阿拖施某君”发表文章331篇,总阅读657万。
2021年7月1日,经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主要内容为:1.经查询ICP备案信息,被告为“360搜索”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首页地址:www.so.com,网站域名:so.com。2.在www.so.com网页点击360导航栏的图片,跳转至360图片搜索,输入关键词“宁波鼓楼,唯一的古城楼遗址却成为最时尚的美食街”,搜索结果显示的第一张图片为案涉图片的缩略图,缩略图下方有广告字样的文字链接,点击案涉图片的缩略图跳转至第三方网站。
2021年8月30日,经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主要内容为:施某君系搜狐号“阿拖施某君”的运营人。
2021年9月30日,经奇虎公司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主要内容为:在360图片搜索网站,输入关键词“宁波鼓楼,唯一的古城楼遗址却成为最时尚的美食街”,搜索结果中未体现案涉图片的缩略图,未体现带有广告链接的缩略图,搜索结果中的其他缩略图上有可跳转至原来源的链接标识,点击该标识可跳转至原来源网站。
原告施某君主张被告奇虎公司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律师费),共计4000元。
一、侵权行为认定
首先,施某君提供了案涉原图的详细参数信息及2019年7月25日在搜狐号发布附有案涉图片的文章,可以体现诉请保护的涉案图片,系施某君根据光线和当时环境通过调整相机的各参数、调整不同摄影角度拍摄而得,是施某君本人的独立智力劳动的创作结果,符合摄影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施某君为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其次,奇虎公司经营的360图片搜索在搜索结果中出现案涉图片,系搜索引擎生成的缩略图,虽然缩略图大小和像素低于原图,但该图片本身已完整、清晰再现了原图的所有内容,系奇虎公司在提供搜索服务时以缩略图形式在其服务器上生成案涉图片的复制件,且缩略图保存于奇虎公司服务器中,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应当认定为奇虎公司实施了案涉图片的提供行为。
第三,奇虎公司在提供图片搜索服务时,将搜索到的图片以一定比例缩小即缩略图进行展示,同时在案涉图片的缩略图上设置广告链接,以致用户在直接点击缩略图时被引流至第三方网站,而用户需将鼠标停留在缩略图上,待显示原图文字链接后,再点击该链接才能跳转至案涉图片原来源网站,奇虎公司该行为对用户打开原图链接增设障碍,其指向原图链接的搜索引擎功能被弱化,主要功能反而是提供相关的广告服务,因此,奇虎公司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使得用户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再访问案涉图片的原来源网站,不合理地损害了施某君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施某君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奇虎公司抗辩其系合理使用行为,施某君在起诉前怠于发出侵权通知,视为可以接受奇虎公司的使用行为,其未对施某君造成不合理损害。权利人是否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系权利人可选择的维权方式,而非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奇虎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为其侵犯施某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免责事由,可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予以酌情考虑。
二、责任承担
因施某君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及奇虎公司侵权获利,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酌情确定:1.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2.施某君自媒体搜狐号体现657万总阅读量,具有一定传播影响力;3.施某君同期进行批量维权诉讼70余起,所支出的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各案均摊到个案的维权成本较低;4.奇虎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为社会公众带来搜索便利,且搜索结果中其余无广告链接的缩略图客观上有利于施某君作品的传播;5.奇虎公司在360搜索的网站上公布有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权利人能够通过通知删除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缩小损害,但施某君在起诉前并未向奇虎公司发出侵权通知。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开支)为800元。
三、判决结果
综上,判令奇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施某君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800元。
奇虎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

【法官评语】
本案裁判析理从涉案图片作品性质评价出发,根据著作权法认定施某君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奇虎公司经营的360图片搜索在搜索结果中出现案涉图片,系搜索引擎生成的缩略图,且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应认定奇虎公司实施了涉案作品的提供行为。同时奇虎公司在缩略图上设置广告链接,以致用户在直接点击缩略图时被引流至第三方网站,其指向原图链接的搜索引擎功能被弱化,主要功能反而是提供相关的广告引流服务,影响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创作难度、作品影响力、维权成本等因素。此外,奇虎公司提供的360搜索平台为社会公众带来搜索便利,客观上有利于实现包括案涉作品在内的智力成果共享,从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出发,可酌情降低赔偿数额;是否发出维权通知是权利人的维权方式选择,不能成为奇虎公司的免责事由,但奇虎公司的360搜索平台附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投诉渠道,著作权人及时发出维权通知,有利于高效、便捷、最大限度地缩小损害,通过诉讼维权并非唯一的方式,施某君在固定证据后直接批量提起70余起诉讼案件维权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占用大量司法资源,此种方式不宜提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服务合同引纠纷,律师拨乱反正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为其指定的多个单位进行检测,后认为单位才是付费主体。现乙公司拟注销,甲公司因涉及对象众多面临诉讼困难。黄晨婕律师建议尽快诉讼:乙公司偷换主体概念想逃避责任,因为合同实际委托人是乙公司,只需将其作为被告。终调解乙公司支付费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靠清晰的法理,拨乱反正,反驳狡辩,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因为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以,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检测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和《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涉案委托书》),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指定的单位提供监测、检测等服务。
后,根据《涉案合同》以及《涉案委托书》,甲公司为乙公司指定的NN个单位分别进行了监测、检测,并对NN家单位(公司)分别出具了相关的监测报告(表)。但是,甲公司并未收到《涉案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费QQ万元。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服务费QQ万元,乙公司称,自己已经将部分服务费支付给了甲公司以前的员工丙(该员工现已从甲公司离职,离职前是甲公司的股东)。
再往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拟通过法定流程申请注销营业执照,甲公司非常着急,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收回服务费QQ万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以及乙公司的态度,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应该是:
1、谁是应该支付QQ万元服务费的支付主体?如果这个问题不得到落实,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可能是会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
2、因为丙现已从甲公司离职,丙离职前是甲公司的股东,所以,乙公司已经支付给丙的部分服务费,是否应该从服务费QQ万元扣除?如果这个问题不得到落实,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同样可能是会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
我们的一些律师认为,①虽然《涉案合同》中明确了甲公司是收款单位,也载明了甲公司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但是,《涉案委托书》作为证据表明,甲公司是依据《涉案委托书》为乙公司指定的NN个单位分别进行监测、检测工作的,所以,乙公司是NN个单位的受托人,不是QQ万元服务费的支付主体。而NN个单位才是甲公司服务的享受对象。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指定对NN个单位分别进行了监测、检测,并对NN家单位(公司)分别出具了相关的监测报告(表),就是最好的说明。所以,如果甲公司要收回QQ万元服务费,甲公司应该分别向这NN个单位主张权利。通俗的说,就是甲公司需要以NN个单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分别要求这NN个单位各自支付相关服务费。②因为乙公司已经将部分服务费支付给了甲公司以前的员工丙,而丙离职前是甲公司的股东,所以,丙收取这些服务费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法律特征。因此,乙公司已经支付给了甲公司以前的员工丙的部分服务费,应该从QQ万元服务费中扣除。
这些律师的观点,给我们具体处理本案的工作,带来了相应的困惑:
①如果甲公司以NN个单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分别要求这NN个单位各自支付相关服务费,那么,这种做法不仅会是一个单纯导致个案数量增加的问题,而且还面临一个由于NN个单位(公司)分别在不同地点而带来的法院管辖问题。律师在很多地点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势必会造成当事人维权性价比的失衡。
②如果丙收取这些服务费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法律特征,那么,丙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应该和NN家单位(公司)如何对应?如果丙收取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和NN家单位(公司)作有效对应,我们就会面临自己把涉案事实搅一锅粥的尴尬。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针对前述困惑,我们必须拨乱反正才能让我们具体处理本案的工作拨云见日。
黄晨婕律师认为,基于以下理由,我们不可作茧自缚的在前述自己给自己找来的困惑中纠结:
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涉案合同》和《涉案委托书》的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这是毫无疑问的。
2、《涉案委托书》记载的内容,显然是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对NN个单位(公司)提供监测、检测等服务。我们绝对不可以自己脑洞大开的把“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对NN个单位(公司)提供监测、检测等服务”,理解为“乙公司受NN个单位(公司)的委托,寻找到甲公司,由甲公司为NN个单位(公司)提供监测、检测等服务”。
解开了这个思维症结以后,我们就可以认定,因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对NN个单位(公司)提供监测、检测等服务”,所以,乙公司应当是向甲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支付主体。
3、虽然乙公司已经将部分服务费支付给了甲公司以前的员工丙,而丙离职前是甲公司的股东,但是,我们不能将丙收取这些服务费的行为,视为丙的职务行为。因为《涉案合同》根本没有约定这种支付服务费的方式,而是明明白白的约定甲公司是收款单位,并注明了甲公司收款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4、乙公司拟通过法定流程申请注销营业执照,在客观上是敦促甲公司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QQ万元服务费。因为,如果甲公司不提速要求乙公司支付QQ万元服务费的工作,一旦乙公司真的注销了营业执照,具体处理本案的法律程序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甲公司认为,黄晨婕律师对本案的法律认识精准实用。遂在黄晨婕律师的配合下,尽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QQ万元服务费。
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及乙公司的律师提出:
①甲公司是依据《涉案委托书》为乙公司指定的NN个单位分别进行监测、检测工作的,所以,乙公司是NN个单位的受托人,不是QQ万元服务费的支付主体。NN个单位是委托人,NN个单位才是QQ万元服务费的支付主体。
②因为乙公司已经将部分服务费支付给了甲公司以前的员工丙,而丙离职前是甲公司的股东,所以,丙收取这些服务费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法律特征。因此,乙公司已经支付给了甲公司以前的员工丙的部分服务费,应该从QQ万元服务费中扣除。
对此,黄晨婕律师反驳:
1、乙公司的二个抗辩内容是相互矛盾的。如果乙公司是NN个单位的受托人,不是QQ万元服务费的支付主体。那么,乙公司就不能将部分服务费支付给丙。
2、乙公司将部分服务费支付给丙,然后认为,乙公司已经支付给了甲公司以前的员工丙的部分服务费,应该从QQ万元服务费中扣除。此观点明显说明,乙公司对自己是服务费支付主体是明白的,否则,就不能解释乙公司这一观点的部分合理性。
3、如果说乙公司将部分服务费支付给丙的部分合理性,说明了乙公司在事实上对自己是服务费支付主体资格自认的问题,那么基于乙公司在事实上对自己是服务费支付主体资格的自认,乙公司就应该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而不能随心所欲的违背《涉案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4、关于乙公司是NN个单位的受托人的问题,因为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是“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对NN个单位(公司)提供监测、检测等服务”,而不是“乙公司受NN个单位(公司)的委托,寻找到甲公司,由甲公司为NN个单位(公司)提供监测、检测等服务”,所以,用“乙公司受NN个单位(公司)的委托,寻找到甲公司,由甲公司为NN个单位(公司)提供监测、检测等服务”,偷换“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对NN个单位(公司)提供监测、检测等服务”的概念,不是对委托法律关系的误读,就是故意混淆委托法律关系内容的狡辩。
本案的主审法官,高度认同黄晨婕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公司和乙公司就QQ 万元服务费的给付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服务合同#

河南“亿万富商杀人案”重审宣判:杨志才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澎湃新闻

5小时前 · 澎湃新闻官方账号

梅丽生前照片 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 供图

11月21日下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受害人梅丽的家属处获悉,他刚刚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作出的重审判决:被告人杨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志才限制减刑。王夫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9年3月11日晚,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籍女子梅丽被人在安徽省界首市杀害,年仅27岁。因当年刑侦手段和DNA技术的限制,此案在案发后的十年里,一直是“无名女尸悬案”。

直到2012年,该案的知情人刘某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杨志才和王夫伟才浮出水面。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决定对杨志才和王夫伟不起诉。

2018年,警方从案发现场的泥土中检出女尸DNA,确认女尸为梅丽,两名嫌疑人再次被抓获。彼时,杨志才的美容生意已颇具规模,他本人也被视为“信阳富豪”。

阜阳中院于2019年作出的(2019)皖12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显示,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1日,时年38岁的杨志才以进药为由,让刘某芳将梅丽带至距离诊所约60公里的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随后,杨志才又安排时年刚满16岁的王夫伟到临泉。杨志才与王夫伟见面后,杨志才将杀害梅丽的想法和计划告诉了王夫伟,王夫伟同意。

当晚,杨志才和王夫伟以去界首要账为由,将梅丽骗至界首市砖集镇乡下。走到偏僻地点后,王夫伟持钢管从后击打梅丽的头部,将梅丽打倒。杨志才接过钢管,打击梅丽头部等处数下,后用绳子勒梅丽的颈部,并将梅丽拖拽至陈黄沟西侧的麦地里,后逃离现场。经尸体检验,梅丽系遭受一重质量钝器打击形成颅脑挫裂创而死亡。

阜阳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志才死刑,王夫伟有期徒刑15年。杨志才和王夫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中,杨志才在庭上坚称他没杀人。王夫伟则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庭前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年12月28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20)皖刑终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2019)皖12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阜阳中院重新审判。

阜阳中院重审判决(部分)

2021年11月10日,阜阳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志才限制减刑。王夫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杨志才、王夫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927元。

判决显示,阜阳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志才、王夫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二人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在共同犯罪中,杨志才提起犯意,邀集王夫伟预谋杀人,作用突出;王夫伟受杨志才指使,积极参加,并直接实施暴力,所起作用大,故对二人可不区分主从,均为本案主犯。杨志才庭审中否认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但根据本案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且应当限制减刑。王夫伟所起作用较杨志才小,其案发时系刚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按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计算,即42927元,其他关于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赡养费、抚养费、存放尸体和骨灰盒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梅丽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他们认为“判轻了”,将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老金:案虽判,冤未伸!杀害的原因是什么?杀害拒不认罪,罪大恶报,为什么轻判?现在抓获判刑,为什么按当年的赔偿而那么多合理费用不予支持且不计息?区区不到5万元让死者泉下如何能安?其巨额资产在逃逸期间非法获得,是否应全部没收?不没收何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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