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出台稳经济21条举措全力稳住经济基本盘】5月29日,西安高新区出台《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稳住经济基本盘。《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共涵盖六个方面21条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内容如下: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4条)
1、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以及大型企业,分别可自2022年4月、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落实阶段性失业工伤降费率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3、落实阶段性社保费缓缴政策。对2022年一季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六个月;对餐饮、零售、旅游行业的参保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可允许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用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完成资金支付。
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4条)
5、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覆盖面,对2022年下半年单户担保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担保费率降至0.5%,区级财政给予2%的担保费率补贴。
6、鼓励金融机构合理让利中小微企业。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支持,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2022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且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排名前五的驻区银行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7、鼓励金融机构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2022年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总规模排名前十的驻区银行机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8、引导金融机构深化助企服务。充分运用“畅融高新”机制,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活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创投机构,针对高新区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用好用活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压缩审批时限、放宽准入条件,精准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各类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增强企业运用金融工具促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稳投资促消费政策支持(4条)
9、压减投资项目预审时限。优化“容缺预审”机制,进一步简化受理前置条件和资料清单,支持产业项目完成选址和投资协议签订后直接向政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设计方案容缺预审,方案预审批时间压减至12个工作日。
10、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对社会投资的产业类及民生类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补贴比例上浮200%;对2022年新开工的产业类投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上半年新开工的产业类投资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11、积极促进汽车消费。2022年6月,发放500万元专项汽车消费券,用于高新区限额以上汽车销售单位开展促销活动。
12、大力支持文旅消费。在符合疫情防控条件下,鼓励区内旅行社适时推出高新区生态研学游、康养游、亲子微度假等旅游产品,对 2022年4月至12 月期间按规定招徕游客在高新区限额以上酒店登记住宿的,按照25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强化粮食安全政策支持(2条)
13、加大粮食耕作保障力度。鼓励区内种粮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加大粮食种植面积。为确保夏粮颗粒归仓,对及时收获夏粮的,按照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及时播种秋粮的,按照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
14、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区内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加大农业保险投保力度,对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投入农业保险保单成功的水稻、小麦、玉米保险补贴15元/亩;设施农业保险补贴280元/亩;能繁母猪保险补贴60元/头;奶牛保险补贴400元/头;奶山羊保险补贴42元/头;仔猪保险补贴10.8元/头;种公猪保险补贴60元/头;生猪保险补贴价格59.5元/头,按照保险单直接予以抵扣。
五、强化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支持(4条)
15、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对2022年新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存续期满3个月且产生经济贡献的,给予每家1000至5000元补贴;对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新增市场主体,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对2022年新增“五上”企业,提前兑付新增入库奖励政策。
16、降低市场主体房租租金。2022年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
17、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宏观环境变化,依托于市场开拓及产品创新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对于当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较1-6月实现10%以上增速的“五上”企业给予10至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扎实开展亲商助企活动。依托“千人帮千企”工作机制,坚持“大宣传、大调研、大帮扶”,深入推进政策解读、问题协调、要素保障、招商扩能、稳定就业及拓展市场等助企服务工作。
六、强化保民生保就业政策支持(3条)
19、保障特殊群体就业。对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吸纳区内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脱贫劳动力、残疾人及退役军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人。
20、鼓励开展就业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校企对接招聘活动,按参与企业数量和招聘成效,每场活动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支持10万元。鼓励企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单位针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活动,对经备案的培训活动,根据培训人数给予每场最高2万元的补贴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0万元。
2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获得高新区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对由企业借款人承担的利息给予全额补贴。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4条)
1、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以及大型企业,分别可自2022年4月、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落实阶段性失业工伤降费率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3、落实阶段性社保费缓缴政策。对2022年一季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六个月;对餐饮、零售、旅游行业的参保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可允许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用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完成资金支付。
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4条)
5、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覆盖面,对2022年下半年单户担保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担保费率降至0.5%,区级财政给予2%的担保费率补贴。
6、鼓励金融机构合理让利中小微企业。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支持,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2022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且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排名前五的驻区银行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7、鼓励金融机构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2022年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总规模排名前十的驻区银行机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8、引导金融机构深化助企服务。充分运用“畅融高新”机制,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活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创投机构,针对高新区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用好用活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压缩审批时限、放宽准入条件,精准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各类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增强企业运用金融工具促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稳投资促消费政策支持(4条)
9、压减投资项目预审时限。优化“容缺预审”机制,进一步简化受理前置条件和资料清单,支持产业项目完成选址和投资协议签订后直接向政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设计方案容缺预审,方案预审批时间压减至12个工作日。
10、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对社会投资的产业类及民生类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补贴比例上浮200%;对2022年新开工的产业类投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上半年新开工的产业类投资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11、积极促进汽车消费。2022年6月,发放500万元专项汽车消费券,用于高新区限额以上汽车销售单位开展促销活动。
12、大力支持文旅消费。在符合疫情防控条件下,鼓励区内旅行社适时推出高新区生态研学游、康养游、亲子微度假等旅游产品,对 2022年4月至12 月期间按规定招徕游客在高新区限额以上酒店登记住宿的,按照25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强化粮食安全政策支持(2条)
13、加大粮食耕作保障力度。鼓励区内种粮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加大粮食种植面积。为确保夏粮颗粒归仓,对及时收获夏粮的,按照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及时播种秋粮的,按照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
14、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区内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加大农业保险投保力度,对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投入农业保险保单成功的水稻、小麦、玉米保险补贴15元/亩;设施农业保险补贴280元/亩;能繁母猪保险补贴60元/头;奶牛保险补贴400元/头;奶山羊保险补贴42元/头;仔猪保险补贴10.8元/头;种公猪保险补贴60元/头;生猪保险补贴价格59.5元/头,按照保险单直接予以抵扣。
五、强化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支持(4条)
15、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对2022年新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存续期满3个月且产生经济贡献的,给予每家1000至5000元补贴;对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新增市场主体,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对2022年新增“五上”企业,提前兑付新增入库奖励政策。
16、降低市场主体房租租金。2022年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
17、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宏观环境变化,依托于市场开拓及产品创新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对于当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较1-6月实现10%以上增速的“五上”企业给予10至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扎实开展亲商助企活动。依托“千人帮千企”工作机制,坚持“大宣传、大调研、大帮扶”,深入推进政策解读、问题协调、要素保障、招商扩能、稳定就业及拓展市场等助企服务工作。
六、强化保民生保就业政策支持(3条)
19、保障特殊群体就业。对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吸纳区内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脱贫劳动力、残疾人及退役军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人。
20、鼓励开展就业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校企对接招聘活动,按参与企业数量和招聘成效,每场活动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支持10万元。鼓励企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单位针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活动,对经备案的培训活动,根据培训人数给予每场最高2万元的补贴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0万元。
2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获得高新区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对由企业借款人承担的利息给予全额补贴。
看看自己在事业上的潜力如何,先看手中事业线就懂了。[吃瓜]
1、事业线清晰深长的人,说明事业会很顺利,能够获得好运。
2、事业线中断,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容易遇到困难,杂纹粗的话,困难就大,小则相反。
3、事业线断断续续,意味着事业有波折,时好时坏,过程会比较坎坷,最终会有成绩。
4、事业线从智慧线上开始,大器晚成,这类人中年后有好的事业运,事业上易有很大成就。
5、事业线初段分叉,说明一开始会有很多想法,试图从事多个工作或多个行业发展。
6、事业线旁边出现两条或多条副事业线(双重事业线),说明事业运气好,能够获得大的成就。
你属于哪种事业线呢?不懂的可以发图我来看[吃瓜]
1、事业线清晰深长的人,说明事业会很顺利,能够获得好运。
2、事业线中断,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容易遇到困难,杂纹粗的话,困难就大,小则相反。
3、事业线断断续续,意味着事业有波折,时好时坏,过程会比较坎坷,最终会有成绩。
4、事业线从智慧线上开始,大器晚成,这类人中年后有好的事业运,事业上易有很大成就。
5、事业线初段分叉,说明一开始会有很多想法,试图从事多个工作或多个行业发展。
6、事业线旁边出现两条或多条副事业线(双重事业线),说明事业运气好,能够获得大的成就。
你属于哪种事业线呢?不懂的可以发图我来看[吃瓜]
【呼和浩特发布客运出租汽车“百日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呼和浩特封禁4050例不合规网约车辆# 5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新闻通气会上,会上公布了“百日整治行动”内容以及截至目前所取得的成效,并就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据介绍, 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是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百日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阶段,要督促各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主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相关大队采取集中突击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管辖区域及重点场所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整治问题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若有妨碍行政执法的,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大队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车容车貌差、随意张贴广告、不按规定套装座套、不及时清洗座套等行为;驾驶员在营运期间饮酒、抽烟、接打手持电话、使用对讲机聊天、向窗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进行车辆通风消毒、不登记乘客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等行为,及时抄告六大队、出租行业协会,强化源头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累计查扣“黑出租车”121例,套牌车9例,无证网约车223例,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26例,异地营运26例,其他违章332例。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累计封禁不合规车辆4050例,清退不符合要求驾驶员263人。2022年1月份集中销毁非法运营客运出租汽车93台。
典型案例:
案例1.当事人刘某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15日9时18分当事人刘某驾驶蒙AY4211大众出租汽车在呼和浩特火车东站营运时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更换座套,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当事人魏某驾驶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案
5月1日上午9:14当事人魏某驾驶蒙AY1326大众出租车异地营运被市民投诉,该车驾驶员从土左旗金川鲁阳材料厂,拉载一名乘客去往土左旗伊利健康谷地铁站,收费20元,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只能提供呼市市区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魏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魏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当事人王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05月01日10时26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R652D长安商务车在呼市火车东站营运被执法人员查扣,该车驾驶员拉载六名乘客从呼市火车东站到中旗,其中一名女乘客收取车费20元,其他人到目的地再付车费,当事人王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当事人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2年05月12日08时34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驶蒙A627Y6吉利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2022年5月2日 11时2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当事人兰某驾驶蒙AK825B大众车营运,呼市南茶坊加油站拉了三名乘客到和林,每人20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兰某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兰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当事人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案
4月20日 22时5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空港大道18号靠近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分局驻飞机场管理所,当事人李某驾驶蒙AY6707SVW71612JS车营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李某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气象局西巷拉载乘客到机场,收费55.91元,当事人李某涉嫌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依据规定 ,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当事人冯某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案
4月11日 10时46分在白塔机场,当事人冯某驾驶蒙AY6876大众新桑塔纳SVW71612JS车营运,蒙AY6876没有监督卡。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涉嫌未在规定位置设置服务监督卡。依据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冯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8、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5月16日 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驶蒙AD03068北京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该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志刚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2日16:43驾驶员马某驾驶蒙L553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省道S104线可可以力更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限211.8%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转卸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案例10.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
5月14日15:24驾驶员卜某驾驶蒙A63615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国道110线榆林超限检测站,该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6.4%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监督卸转载超限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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