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丨以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为契机 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自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迄今,已近一年。近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就改革试点运行情况作了中期报告。根据中期报告内容和笔者对四川、重庆等地的跟踪调研情况,我认为本次试点成效可以总结为以下三大方面:

一是各项试点举措有序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框架逐步清晰。通过级别管辖调整,案件数量常规性下沉,基层法院一审案件虽有所增加,但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基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改革目的初步实现;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提级管辖标准及工作流程逐渐规范,类案同判、风险防控、案例转化等机制亦逐步完善,如上海、四川、重庆等高院制定实施细则,在探索细化“特殊类型案件”具体标准,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工作程序,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等方面,作了一些有益尝试并取得良好成效。再审程序改革有序推进,新的再审纠错机制正在形成,省级法院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增长,再审功能强化;最高审判机关职能定位趋于优化,统一法律适用及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职能愈加凸显。

二是司法机制运行整体平稳,四级法院审判态势符合预期。从试点情况看,试点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数量可控、增幅合理、质量稳定,未出现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和质量明显下滑的情况。高层级法院适应职能转变,调整程序机制,案件办理质效亦显正常。虽然此项改革可谓“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法院层级最全、涵盖诉讼领域最广、系统集成程度最高的一次审级改革”,但改革试点未出现较大震荡及明显不良反应,整体推进比较顺利,深化试点改革达到预期目的。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场,当事人诉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本次试点虽名为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但试点全过程始终贯穿站稳人民立场。在哪一级法院起诉、选择何种程序开展诉讼、如何实现权力救济是隐含在本次改革试点中的问题,关乎到当事人切身的重大诉讼权益。本次试点着力破除法院本位主义思想,注重强调并尊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利益处分权、诉讼知情权和权利救济权,使改革能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和新期待。例如最高法院强调对于试点事项要做好充分释明,对于级别管辖调整除充分告知外,还应当做好起诉的引导;对于提级管辖,创新性引入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工作机制;对于再审程序改革,充分尊重当事人再审申请提交法院的选择权,同时要求各试点法院要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可以说,改革试点推进到哪里,诉讼服务和权利保障就跟进提高到哪里。

在肯定成效的同时,周强院长在中期报告中还客观总结了改革试点运行至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及时发现并聚焦已显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并适时提出解决方案,对更好推进试点工作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对此,针对下一步如何深化试点工作,取得更好效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进一步加强高级别法院的对下审判业务指导。对于下沉处理的重大民商事及部分行政案件,虽然整体上数量有限,质效平稳,但对于部分审判基础较为薄弱的中西部基层法院而言,案件下沉与办案能力和办案条件仍存在一定矛盾。案件办理的质量受基层院法官年轻化、审判经验不足、地方干预等因素的影响,在试点初期的一段时间内,仍然有一个适应磨合的过程,还需上级法院加强业务培训、对下指导、审判监督管理及审判能力建设。

二是建议进一步规范提级管辖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期报告显示,案件提级管辖需求错位与动力不足的情况仍在部分试点法院存在。主要是部分试点地区一定程度存在下级法院“上交矛盾”和上级法院“不当提级”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进一步厘清案件请示制度和提级管辖机制的区别和联系,进一步细化提级管辖案件的具体类型、报请流程、审核规范和工作程序,建立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有效的常态化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三是进一步提高再审机制改变后再审纠错的效能和质量。笔者调研发现,再审程序改革后,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原由最高法院审理的一部分申诉复查和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下沉到省级院,这些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往往出于提高案件审级和避免地方影响的考虑,对最高法院复查寄于厚望,因此改革后,对省法院自我纠错存在担忧。对此,我认为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再审程序监督制约工作机制,做到确保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相统一。建议进一步加强并推广“终审与再审审查、审理相分离”的模式,从再审职权配置的角度,加强法院内部再审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使审判监督程序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同时,着力提高社会公信力。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最高法院并不是“再审法院”,仍然应当注重加强二审案件审理,同时充分运用提级管辖机制和再审提审机制,进一步强化高层级法院的审判职能。(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宗智)

#大庆中级法院[超话]#【龙宗智丨以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为契机 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自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迄今,已近一年。近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就改革试点运行情况作了中期报告。根据中期报告内容和笔者对四川、重庆等地的跟踪调研情况,我认为本次试点成效可以总结为以下三大方面:

一是各项试点举措有序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框架逐步清晰。通过级别管辖调整,案件数量常规性下沉,基层法院一审案件虽有所增加,但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基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改革目的初步实现;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提级管辖标准及工作流程逐渐规范,类案同判、风险防控、案例转化等机制亦逐步完善,如上海、四川、重庆等高院制定实施细则,在探索细化“特殊类型案件”具体标准,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工作程序,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等方面,作了一些有益尝试并取得良好成效。再审程序改革有序推进,新的再审纠错机制正在形成,省级法院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增长,再审功能强化;最高审判机关职能定位趋于优化,统一法律适用及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职能愈加凸显。

二是司法机制运行整体平稳,四级法院审判态势符合预期。从试点情况看,试点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数量可控、增幅合理、质量稳定,未出现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和质量明显下滑的情况。高层级法院适应职能转变,调整程序机制,案件办理质效亦显正常。虽然此项改革可谓“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法院层级最全、涵盖诉讼领域最广、系统集成程度最高的一次审级改革”,但改革试点未出现较大震荡及明显不良反应,整体推进比较顺利,深化试点改革达到预期目的。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场,当事人诉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本次试点虽名为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但试点全过程始终贯穿站稳人民立场。在哪一级法院起诉、选择何种程序开展诉讼、如何实现权力救济是隐含在本次改革试点中的问题,关乎到当事人切身的重大诉讼权益。本次试点着力破除法院本位主义思想,注重强调并尊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利益处分权、诉讼知情权和权利救济权,使改革能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和新期待。例如最高法院强调对于试点事项要做好充分释明,对于级别管辖调整除充分告知外,还应当做好起诉的引导;对于提级管辖,创新性引入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工作机制;对于再审程序改革,充分尊重当事人再审申请提交法院的选择权,同时要求各试点法院要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可以说,改革试点推进到哪里,诉讼服务和权利保障就跟进提高到哪里。

在肯定成效的同时,周强院长在中期报告中还客观总结了改革试点运行至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及时发现并聚焦已显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并适时提出解决方案,对更好推进试点工作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对此,针对下一步如何深化试点工作,取得更好效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进一步加强高级别法院的对下审判业务指导。对于下沉处理的重大民商事及部分行政案件,虽然整体上数量有限,质效平稳,但对于部分审判基础较为薄弱的中西部基层法院而言,案件下沉与办案能力和办案条件仍存在一定矛盾。案件办理的质量受基层院法官年轻化、审判经验不足、地方干预等因素的影响,在试点初期的一段时间内,仍然有一个适应磨合的过程,还需上级法院加强业务培训、对下指导、审判监督管理及审判能力建设。

二是建议进一步规范提级管辖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期报告显示,案件提级管辖需求错位与动力不足的情况仍在部分试点法院存在。主要是部分试点地区一定程度存在下级法院“上交矛盾”和上级法院“不当提级”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进一步厘清案件请示制度和提级管辖机制的区别和联系,进一步细化提级管辖案件的具体类型、报请流程、审核规范和工作程序,建立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有效的常态化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三是进一步提高再审机制改变后再审纠错的效能和质量。笔者调研发现,再审程序改革后,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原由最高法院审理的一部分申诉复查和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下沉到省级院,这些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往往出于提高案件审级和避免地方影响的考虑,对最高法院复查寄于厚望,因此改革后,对省法院自我纠错存在担忧。对此,我认为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再审程序监督制约工作机制,做到确保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相统一。建议进一步加强并推广“终审与再审审查、审理相分离”的模式,从再审职权配置的角度,加强法院内部再审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使审判监督程序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同时,着力提高社会公信力。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最高法院并不是“再审法院”,仍然应当注重加强二审案件审理,同时充分运用提级管辖机制和再审提审机制,进一步强化高层级法院的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

【龙宗智丨以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为契机 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自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迄今,已近一年。近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就改革试点运行情况作了中期报告。根据中期报告内容和笔者对四川、重庆等地的跟踪调研情况,我认为本次试点成效可以总结为以下三大方面:

一是各项试点举措有序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框架逐步清晰。通过级别管辖调整,案件数量常规性下沉,基层法院一审案件虽有所增加,但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基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改革目的初步实现;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提级管辖标准及工作流程逐渐规范,类案同判、风险防控、案例转化等机制亦逐步完善,如上海、四川、重庆等高院制定实施细则,在探索细化“特殊类型案件”具体标准,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工作程序,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等方面,作了一些有益尝试并取得良好成效。再审程序改革有序推进,新的再审纠错机制正在形成,省级法院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增长,再审功能强化;最高审判机关职能定位趋于优化,统一法律适用及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职能愈加凸显。

二是司法机制运行整体平稳,四级法院审判态势符合预期。从试点情况看,试点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数量可控、增幅合理、质量稳定,未出现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和质量明显下滑的情况。高层级法院适应职能转变,调整程序机制,案件办理质效亦显正常。虽然此项改革可谓“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法院层级最全、涵盖诉讼领域最广、系统集成程度最高的一次审级改革”,但改革试点未出现较大震荡及明显不良反应,整体推进比较顺利,深化试点改革达到预期目的。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场,当事人诉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本次试点虽名为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但试点全过程始终贯穿站稳人民立场。在哪一级法院起诉、选择何种程序开展诉讼、如何实现权力救济是隐含在本次改革试点中的问题,关乎到当事人切身的重大诉讼权益。本次试点着力破除法院本位主义思想,注重强调并尊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利益处分权、诉讼知情权和权利救济权,使改革能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和新期待。例如最高法院强调对于试点事项要做好充分释明,对于级别管辖调整除充分告知外,还应当做好起诉的引导;对于提级管辖,创新性引入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工作机制;对于再审程序改革,充分尊重当事人再审申请提交法院的选择权,同时要求各试点法院要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可以说,改革试点推进到哪里,诉讼服务和权利保障就跟进提高到哪里。

在肯定成效的同时,周强院长在中期报告中还客观总结了改革试点运行至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及时发现并聚焦已显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并适时提出解决方案,对更好推进试点工作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对此,针对下一步如何深化试点工作,取得更好效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进一步加强高级别法院的对下审判业务指导。对于下沉处理的重大民商事及部分行政案件,虽然整体上数量有限,质效平稳,但对于部分审判基础较为薄弱的中西部基层法院而言,案件下沉与办案能力和办案条件仍存在一定矛盾。案件办理的质量受基层院法官年轻化、审判经验不足、地方干预等因素的影响,在试点初期的一段时间内,仍然有一个适应磨合的过程,还需上级法院加强业务培训、对下指导、审判监督管理及审判能力建设。

二是建议进一步规范提级管辖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期报告显示,案件提级管辖需求错位与动力不足的情况仍在部分试点法院存在。主要是部分试点地区一定程度存在下级法院“上交矛盾”和上级法院“不当提级”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进一步厘清案件请示制度和提级管辖机制的区别和联系,进一步细化提级管辖案件的具体类型、报请流程、审核规范和工作程序,建立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有效的常态化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三是进一步提高再审机制改变后再审纠错的效能和质量。笔者调研发现,再审程序改革后,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原由最高法院审理的一部分申诉复查和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下沉到省级院,这些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往往出于提高案件审级和避免地方影响的考虑,对最高法院复查寄于厚望,因此改革后,对省法院自我纠错存在担忧。对此,我认为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再审程序监督制约工作机制,做到确保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相统一。建议进一步加强并推广“终审与再审审查、审理相分离”的模式,从再审职权配置的角度,加强法院内部再审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使审判监督程序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同时,着力提高社会公信力。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最高法院并不是“再审法院”,仍然应当注重加强二审案件审理,同时充分运用提级管辖机制和再审提审机制,进一步强化高层级法院的审判职能。(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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