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小学生能力的消费行为应认定无效#【#小学生花7000多元抽卡# ,律师:这种消费行为应认定无效】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湖北武汉一名小学生痴迷于购买“卡包”,先后花了7000多元用于“抽卡”。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因为学生瞒着家长花钱抽卡引发的纠纷多有发生。律师表示,小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大额的超出小学生消费能力的消费行为,如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则该消费行为无效。
记者从一名商家处了解到,此类“抽卡”包括“奥特曼”等多个主题,卡包分成不同的等级,一包的价格从几块钱到上百元不等。“比如奥特曼卡包,就有数量众多的普通等级的卡,而珍稀级别和非常珍稀级别的卡,一个包里往往只有一两张。”
商家提供的卡包外貌照片显示,在一卡包背后标有卡包内包含了八张普通级别的卡片和一张珍稀以上级别的卡片,但无法确认里面所包含的具体卡牌都有哪些,只有打开卡包才能知道结果。商家称,每天都有不少孩子来购买这类卡包,有的孩子一次会花数百元来“抽卡”,还有家长会为孩子购买这些卡包,但一次购买的数量不会很多。商家表示,如果有孩子一次购买过多的卡包,他会询问孩子是否获得了家长的同意,“因为见不到家长,如果孩子确认没问题,我们就会卖给他们。”
商家表示,卡包生产商有时还会推出限量、限时的卡包,包含一些“绝版卡片”,这类卡包的价格会比普通卡包贵上不少,但仍然会有一些学生来购买。
律师支招:协商退款不成 家长如何维权?
如果发现孩子偷拿家里的钱去“抽卡”,家长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韩骁表示,小学生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行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小额消费行为有效,但对大额的超出小学生消费能力的消费行为,如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则该消费行为无效。
韩骁称,目前对于小额消费的数额大小判定没有统一标准,需参照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等因素,同时参考地区城镇人均消费水平判断。如消费金额明显超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能力,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符,则家长作为监护人有权拒绝追认,要求商家进行退款。不过韩骁提醒,如果部分小学生瞒着父母使用家长的支付宝、微信等在线购买卡包,家长如要维权,需举证证明该行为并非家长本人行为,家长对此并不知情。
韩骁认为,如出现类似纠纷,家长首先可与商家协商退款,协商不成的,家长可向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进行投诉维权。同时,家长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款。(北京青年报)#洞见计划#
记者从一名商家处了解到,此类“抽卡”包括“奥特曼”等多个主题,卡包分成不同的等级,一包的价格从几块钱到上百元不等。“比如奥特曼卡包,就有数量众多的普通等级的卡,而珍稀级别和非常珍稀级别的卡,一个包里往往只有一两张。”
商家提供的卡包外貌照片显示,在一卡包背后标有卡包内包含了八张普通级别的卡片和一张珍稀以上级别的卡片,但无法确认里面所包含的具体卡牌都有哪些,只有打开卡包才能知道结果。商家称,每天都有不少孩子来购买这类卡包,有的孩子一次会花数百元来“抽卡”,还有家长会为孩子购买这些卡包,但一次购买的数量不会很多。商家表示,如果有孩子一次购买过多的卡包,他会询问孩子是否获得了家长的同意,“因为见不到家长,如果孩子确认没问题,我们就会卖给他们。”
商家表示,卡包生产商有时还会推出限量、限时的卡包,包含一些“绝版卡片”,这类卡包的价格会比普通卡包贵上不少,但仍然会有一些学生来购买。
律师支招:协商退款不成 家长如何维权?
如果发现孩子偷拿家里的钱去“抽卡”,家长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韩骁表示,小学生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行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小额消费行为有效,但对大额的超出小学生消费能力的消费行为,如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则该消费行为无效。
韩骁称,目前对于小额消费的数额大小判定没有统一标准,需参照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等因素,同时参考地区城镇人均消费水平判断。如消费金额明显超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能力,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符,则家长作为监护人有权拒绝追认,要求商家进行退款。不过韩骁提醒,如果部分小学生瞒着父母使用家长的支付宝、微信等在线购买卡包,家长如要维权,需举证证明该行为并非家长本人行为,家长对此并不知情。
韩骁认为,如出现类似纠纷,家长首先可与商家协商退款,协商不成的,家长可向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进行投诉维权。同时,家长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款。(北京青年报)#洞见计划#
【https://t.cn/A6fLqqLr ,黑龙江省考生可申请复核高考成绩】#冰城身边事#
23 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获悉,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本人的高考成绩存有异议,可于 6 月 25 日 17 时前,持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评分宽严等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和事项;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省招生考试院不具体受理考生个人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
考生如对复核结论仍存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务必于当日内向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受理后须及时报送省招生考试院。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复审组,对向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做出最终认定,由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及时将复审组认定结果书面送达考生本人。复审组做出最终结论后,不再受理考生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在复核或复审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由复核组或复审组出具变更报告,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高考成绩通知单。(记者 周雪莉)
23 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获悉,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本人的高考成绩存有异议,可于 6 月 25 日 17 时前,持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评分宽严等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和事项;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省招生考试院不具体受理考生个人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
考生如对复核结论仍存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务必于当日内向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受理后须及时报送省招生考试院。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复审组,对向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做出最终认定,由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及时将复审组认定结果书面送达考生本人。复审组做出最终结论后,不再受理考生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在复核或复审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由复核组或复审组出具变更报告,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高考成绩通知单。(记者 周雪莉)
#天天读案例[超话]# Day 114(补)
法院未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属违反法定程序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情况下,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应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标签:|证据规则|鉴定结论|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未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属违反法定程序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情况下,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应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标签:|证据规则|鉴定结论|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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