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清企业借款中的税收问题【一文看清企业借款中的税收问题 | 海辉税法】
企业间因资金周转产生的拆借时常发生,曾经企业之间能否拆借一度成为热议话题,但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企业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拆借,企业间拆借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得到确认。自此,企业间的拆借行为愈发频繁。本文旨在厘清企业间拆借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因企业间拆借问题主要涉及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对于其他非主要税种,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一、企业间拆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无息借款的增值税处理
有的企业主认为,用自有资金借款未收入利息,自然就没有增值,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种观点正确吗?答案是否定。一般而言,企业之间即便是无息借款(很多人也称之为无偿借款),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向其他企业无偿借款的行为应视同提供有偿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当然有一般情形就会有例外,若出借企业与借款企业之间系属同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与其下属企业),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对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是免增值税的。有细心的读者可能提出疑问,该条规定是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那么现在很明显已经过期了。别着急,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文件已将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有偿借款的增值税处理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利息收入毫无疑问需要缴纳增值税,上文中无偿借款还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更遑论收取利息的借款呢?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销售服务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
那对于企业集团之间的有偿借款,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呢?关键在于利率是否高出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若低于或同等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集团的界定
在上文提到的特殊情形免征增值税,均是涉及企业集团的。在实务中究竟如何认定一家企业与下属公司为企业集团?在2018年之前,企业集团是需要核准登记的,判断是否为企业集团,主要看《企业集团登记证》。但之后已取消企业集团但核准登记,仅要求集团母公司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故判断企业之间是否属于企业集团,首先看有无《企业集团登记证》,若已取得登记证,按照登记证的记载为准。若无登记证,根据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
二、企业间拆借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无息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其实涉及到出借企业与借款企业双方的税收处理,比如A公司出借500万元给B公司,A公司未收取B公司利息,此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已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列举第五项明确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权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在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后,我们再来讨论上面的问题,此时无息借款,则无利息收入,也就是没有应纳税所得的产生,故A公司此时就借款利息而言企业所得税为零,而B公司因未产生利息支出,故税前扣除也为零。
(二)有偿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A公司出借500万元给B公司,利息为年利率7%,合同约定每月5日支付利息,此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A公司产生了利息收入,该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来了,A公司何时确认利息收入呢?B公司能否就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呢?依据又是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A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来确认利息收入,并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利率为年利率7%,明显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B公司可以就该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实务操作中,B公司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上文中提到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该说明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企业拆借所涉及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处理中,为何对其他税种不加以分析呢?因为涉及金额并不大,比如城建、教育附加等是因企业对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的,当这些税额发生变化时,它们相应的也会产生变化。另外对于印花税,企业拆借多数涉及的都是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问题,该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故不再赘述。综上,对于企业拆借的税收问题,把握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即可。
企业间因资金周转产生的拆借时常发生,曾经企业之间能否拆借一度成为热议话题,但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企业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拆借,企业间拆借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得到确认。自此,企业间的拆借行为愈发频繁。本文旨在厘清企业间拆借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因企业间拆借问题主要涉及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对于其他非主要税种,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一、企业间拆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无息借款的增值税处理
有的企业主认为,用自有资金借款未收入利息,自然就没有增值,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种观点正确吗?答案是否定。一般而言,企业之间即便是无息借款(很多人也称之为无偿借款),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向其他企业无偿借款的行为应视同提供有偿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当然有一般情形就会有例外,若出借企业与借款企业之间系属同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与其下属企业),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对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是免增值税的。有细心的读者可能提出疑问,该条规定是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那么现在很明显已经过期了。别着急,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文件已将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有偿借款的增值税处理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利息收入毫无疑问需要缴纳增值税,上文中无偿借款还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更遑论收取利息的借款呢?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销售服务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
那对于企业集团之间的有偿借款,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呢?关键在于利率是否高出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若低于或同等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集团的界定
在上文提到的特殊情形免征增值税,均是涉及企业集团的。在实务中究竟如何认定一家企业与下属公司为企业集团?在2018年之前,企业集团是需要核准登记的,判断是否为企业集团,主要看《企业集团登记证》。但之后已取消企业集团但核准登记,仅要求集团母公司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故判断企业之间是否属于企业集团,首先看有无《企业集团登记证》,若已取得登记证,按照登记证的记载为准。若无登记证,根据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
二、企业间拆借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无息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其实涉及到出借企业与借款企业双方的税收处理,比如A公司出借500万元给B公司,A公司未收取B公司利息,此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已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列举第五项明确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权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在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后,我们再来讨论上面的问题,此时无息借款,则无利息收入,也就是没有应纳税所得的产生,故A公司此时就借款利息而言企业所得税为零,而B公司因未产生利息支出,故税前扣除也为零。
(二)有偿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A公司出借500万元给B公司,利息为年利率7%,合同约定每月5日支付利息,此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A公司产生了利息收入,该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来了,A公司何时确认利息收入呢?B公司能否就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呢?依据又是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A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来确认利息收入,并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利率为年利率7%,明显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B公司可以就该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实务操作中,B公司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上文中提到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该说明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企业拆借所涉及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处理中,为何对其他税种不加以分析呢?因为涉及金额并不大,比如城建、教育附加等是因企业对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的,当这些税额发生变化时,它们相应的也会产生变化。另外对于印花税,企业拆借多数涉及的都是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问题,该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故不再赘述。综上,对于企业拆借的税收问题,把握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即可。
我们常说楼市/股市具有货币的蓄水池效应,即把市场中的很多钱汇合、聚集在这些资本市场的池子里。那该如何理解这种效应?这种效应有何影响呢?
1、钱多,物价为何不涨?
过往的经济学通胀理论告诉我们,钱多物价必涨。可从过去十年的经历看,未必如此。
这是一张2009年以来M2(可通俗的理解为市场中的钱)数量和CPI(可通俗的理解为物价涨幅)的走势图。
由图可知,M2由2009年初的49万亿增加到2019年初的185万亿,现在钱的数量是十年前的3.77倍。可物价呢?除了2011年前后约一年多的时间物价涨幅超3%外(最高也就是2011年7月的6.45%),其他约8年多的时间物价涨幅都在2%左右徘徊。
有人会反驳说:钱多了,可商品和服务也多了啊?对应的物价没涨也正常啊。
那这十年GDP增长多少呢?2009年初我国GDP约为32万亿,而2019年初我国GDP约为90万亿,现在GDP是十年前的2.8倍,可M2却是十年前的3.77倍啊。也就是说钱的数量涨幅远高于实物(商品和服务)数量的涨幅。虽然如此,但物价稳定、涨幅很小。
说好的货币超发引致通货膨胀呢?
理论来自与实践、并用来解释实践。不能说以前的通胀理论过时,最起码需要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进行调整。
科技进步、商品生产自动化使得产能过剩,原则上可以无限量供应人们必须的任何商品(如维持基本生活的吃/穿/行商品服务等),既然有无限量的商品供应,所以物价上涨也就难上加难了。
所以现在的物价上涨都是结构性的,即在某个阶段、某些商品/服务因供给失衡或资金猛然大量流入而出现价格上涨,如曾经出现的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糖高宗……
这十年货币超发而物价却不涨,多印的钱都去哪了呢?
对的,也许你猜到了,钱都去了楼市。这就很好解释了最近十年间,为什么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涨幅如此之大——一般都在3倍以上。
我们都知道,钱大致分为两类:增量的钱和存量的钱。前者就是指新增的信贷、银行贷款,后者是市场中正在流通、已经存在的钱。
这十年很多人进城买房,买房的钱来自哪里?很多人除了付个首付,剩余的钱都是银行贷款啊,银行贷款就是新增的钱,说明增量的钱很大一部分流入了楼市。
那买房的首付又来自哪里啊?很多人说是自己存的啊、向亲朋好友借的啊……当然更多的是双方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六个钱包的钱,而这些钱就是存量的钱啊。
钱越来越多,可越来越多的钱却流向了楼市,这就是房子的货币蓄水池效应。
这一效应是如何实现的呢?
2、房子是这样蓄积货币的
我们知道,房子/股票等资产是买卖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货币流通/换手的介质,有买才有卖、有卖必有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就是说,市场中钱的数量并没有发生增减,只是从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了。
买房人把钱(自己积蓄及亲友借来的钱/去银行贷款贷来的钱)给了卖房人(新房开发商/二手房的个人房东),卖房人就可以把卖房到手的钱用来买买买、花花花啊。
这个交易之后,卖房人手里钱就跟房子没有关系了。既然如此,市场中的钱就会很多,房子汇集货币、锁定货币的蓄水池效应又体现在哪里呢?
看清了,包括房子/股票在内的资产,其货币蓄水池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资产买卖而造成的贫富分化,钱集中于少量人手中了,从而减少市场中流通货币的数量,二是因预期资产价格继续涨,人们会压制别的消费、减慢货币的流通速度。
因资产价格上涨,前期买入的人会赚很多的钱——实际上是财富的转移,包括买房人及亲友及六个钱包的积蓄,还包括买房人在银行的贷款(也就是买房人的债务,要用二三十年的时间去还)。社会上的钱因房子而聚集到一小部分人手里,也就是贫富分化。
富人有很多钱,可他们的边际消费较低——富人总不能一顿吃1头牛/喝一箱奶、同时开两辆车/穿三套衣服/住五套房吧?他们花钱会有一个量的天花板。而想消费、想改善生活的普通人呢?他们可想消费,但是没有多余的钱啊。
结果就是市场中的钱很多,但都在富人账户里存着、躺着,并没有在市场中流通——市场中流通的钱也就少了。而这一切的根源是什么呢?就是房子啊。这是房子蓄水池效应的第一个原因。
心理预期可以改变人的行为。当预期房价还要涨时,大家会怎么做呢?当然是继续买入、赶紧买入啊!有钱的会把钱取出来继续买房子,以期赚到更多的钱;没钱的会四处借钱赶紧买一套,否则以后更买不起怎么办?
结果是什么呢?人们不愿意、或没有钱去进行其他的消费——除了房子。人们的钱都用来买房子、或准备买房子了,又哪来的钱去进行其他的消费呢?市场中的钱由此变少、货币的流通速度由此降低(人们不愿意花钱了)。这一切的根源又是什么呢?还是房子啊。这就是房子蓄水池效应的第二个原因。
蓄水池效应有何影响呢?
3、蓄水池效应的积极作用
除了房子和股票,其他资产或商品——字画、文玩、翡翠玉、茶叶、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等也具有货币蓄水池效应,只是太小众、参与的人太少,参与的资金量也小、持续的时间也太短(少则数月、多则不超过2年),无法像楼市和股市一样长时间的、持续的、天量的蓄积货币。
也因为这种货币蓄水池效应,所以会产生一些影响。消极的影响是对其他领域的资金挤压,因为钱都流向楼市,所以会挤压消费、会挤压制造业等领域的资金流入,这些讨论的也很多了。这里就说说蓄水池效应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资金聚集和抑制物价方面。
聚集货币。对于早期购置房产的人来说,高房价让其平白无故的获得一笔巨额财富——以出售或银行贷款的形式实现。出售是接盘者的财富转移,贷款是社会资金的转移,其本质都是巨额资金的聚集、并由此形成资本。
想开店办厂做生意办实业、想为公司筹措流动资金、想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卖房或抵押一套房后,救命的资金就来了。高房价可以把社会资金聚集起来,让有房的人赢得一笔资本。在银行征信体系还不完善的当下,高房价下的房子是最好的信用背书工具。房子起到了吸储、汇集资金的作用。
抑制物价。因为房子具有蓄水池作用,会把超发的货币、市场中多余的货币聚集在这里,相应的就会减少市场中流通货币的数量。在商品/服务一定的情况下,货币的减少会相应稳定、甚至降低物价,这也就是开头所看到的——货币虽然超发、略带泛滥,但物价却保持稳定的一大原因。
很多人在抱怨高房价,可没人感谢低房租(一线城市的租金收益率低至1%点多)和(相对)低物价,高房价只是让人买不起房,若高房租则会让人住不起房、高物价则会让吃不起饭或者生活水准降低。
除了以上这两条积极作用外,其他还有支撑市政建设和个人大资金储蓄地的作用。
近十余年,中国一二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高铁/地铁/桥梁/高架/公园等越来越好,钱来自哪里?很大一部分是地方政府卖地的收入,而这也带来了居住在这个城市的居民的生活工作便利。
只有大池子、大江大水才能盛下大鱼。同样的,高房价、高总价的房子才能更好的承载大额资金。对于数百万、上千万的高净值人群来说,寻找到可靠的资金附着物、现实财富/资产的代际传承,高单价、高总价的房子确实是个理想的选择。
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是矛盾的、是复杂的、是对立统一的、是好坏交融的,简单化的思考和情绪化的表达,只会偏离轨道。很多结果(比如高房价)是多方重复博弈后的均衡状态,光抱怨没有用,正确的做法是在这种现状下,如何行动让自己的处境更有利、受益更多更大。(金戈财经大佬作品,写的真好)
1、钱多,物价为何不涨?
过往的经济学通胀理论告诉我们,钱多物价必涨。可从过去十年的经历看,未必如此。
这是一张2009年以来M2(可通俗的理解为市场中的钱)数量和CPI(可通俗的理解为物价涨幅)的走势图。
由图可知,M2由2009年初的49万亿增加到2019年初的185万亿,现在钱的数量是十年前的3.77倍。可物价呢?除了2011年前后约一年多的时间物价涨幅超3%外(最高也就是2011年7月的6.45%),其他约8年多的时间物价涨幅都在2%左右徘徊。
有人会反驳说:钱多了,可商品和服务也多了啊?对应的物价没涨也正常啊。
那这十年GDP增长多少呢?2009年初我国GDP约为32万亿,而2019年初我国GDP约为90万亿,现在GDP是十年前的2.8倍,可M2却是十年前的3.77倍啊。也就是说钱的数量涨幅远高于实物(商品和服务)数量的涨幅。虽然如此,但物价稳定、涨幅很小。
说好的货币超发引致通货膨胀呢?
理论来自与实践、并用来解释实践。不能说以前的通胀理论过时,最起码需要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进行调整。
科技进步、商品生产自动化使得产能过剩,原则上可以无限量供应人们必须的任何商品(如维持基本生活的吃/穿/行商品服务等),既然有无限量的商品供应,所以物价上涨也就难上加难了。
所以现在的物价上涨都是结构性的,即在某个阶段、某些商品/服务因供给失衡或资金猛然大量流入而出现价格上涨,如曾经出现的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糖高宗……
这十年货币超发而物价却不涨,多印的钱都去哪了呢?
对的,也许你猜到了,钱都去了楼市。这就很好解释了最近十年间,为什么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涨幅如此之大——一般都在3倍以上。
我们都知道,钱大致分为两类:增量的钱和存量的钱。前者就是指新增的信贷、银行贷款,后者是市场中正在流通、已经存在的钱。
这十年很多人进城买房,买房的钱来自哪里?很多人除了付个首付,剩余的钱都是银行贷款啊,银行贷款就是新增的钱,说明增量的钱很大一部分流入了楼市。
那买房的首付又来自哪里啊?很多人说是自己存的啊、向亲朋好友借的啊……当然更多的是双方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六个钱包的钱,而这些钱就是存量的钱啊。
钱越来越多,可越来越多的钱却流向了楼市,这就是房子的货币蓄水池效应。
这一效应是如何实现的呢?
2、房子是这样蓄积货币的
我们知道,房子/股票等资产是买卖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货币流通/换手的介质,有买才有卖、有卖必有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就是说,市场中钱的数量并没有发生增减,只是从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了。
买房人把钱(自己积蓄及亲友借来的钱/去银行贷款贷来的钱)给了卖房人(新房开发商/二手房的个人房东),卖房人就可以把卖房到手的钱用来买买买、花花花啊。
这个交易之后,卖房人手里钱就跟房子没有关系了。既然如此,市场中的钱就会很多,房子汇集货币、锁定货币的蓄水池效应又体现在哪里呢?
看清了,包括房子/股票在内的资产,其货币蓄水池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资产买卖而造成的贫富分化,钱集中于少量人手中了,从而减少市场中流通货币的数量,二是因预期资产价格继续涨,人们会压制别的消费、减慢货币的流通速度。
因资产价格上涨,前期买入的人会赚很多的钱——实际上是财富的转移,包括买房人及亲友及六个钱包的积蓄,还包括买房人在银行的贷款(也就是买房人的债务,要用二三十年的时间去还)。社会上的钱因房子而聚集到一小部分人手里,也就是贫富分化。
富人有很多钱,可他们的边际消费较低——富人总不能一顿吃1头牛/喝一箱奶、同时开两辆车/穿三套衣服/住五套房吧?他们花钱会有一个量的天花板。而想消费、想改善生活的普通人呢?他们可想消费,但是没有多余的钱啊。
结果就是市场中的钱很多,但都在富人账户里存着、躺着,并没有在市场中流通——市场中流通的钱也就少了。而这一切的根源是什么呢?就是房子啊。这是房子蓄水池效应的第一个原因。
心理预期可以改变人的行为。当预期房价还要涨时,大家会怎么做呢?当然是继续买入、赶紧买入啊!有钱的会把钱取出来继续买房子,以期赚到更多的钱;没钱的会四处借钱赶紧买一套,否则以后更买不起怎么办?
结果是什么呢?人们不愿意、或没有钱去进行其他的消费——除了房子。人们的钱都用来买房子、或准备买房子了,又哪来的钱去进行其他的消费呢?市场中的钱由此变少、货币的流通速度由此降低(人们不愿意花钱了)。这一切的根源又是什么呢?还是房子啊。这就是房子蓄水池效应的第二个原因。
蓄水池效应有何影响呢?
3、蓄水池效应的积极作用
除了房子和股票,其他资产或商品——字画、文玩、翡翠玉、茶叶、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等也具有货币蓄水池效应,只是太小众、参与的人太少,参与的资金量也小、持续的时间也太短(少则数月、多则不超过2年),无法像楼市和股市一样长时间的、持续的、天量的蓄积货币。
也因为这种货币蓄水池效应,所以会产生一些影响。消极的影响是对其他领域的资金挤压,因为钱都流向楼市,所以会挤压消费、会挤压制造业等领域的资金流入,这些讨论的也很多了。这里就说说蓄水池效应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资金聚集和抑制物价方面。
聚集货币。对于早期购置房产的人来说,高房价让其平白无故的获得一笔巨额财富——以出售或银行贷款的形式实现。出售是接盘者的财富转移,贷款是社会资金的转移,其本质都是巨额资金的聚集、并由此形成资本。
想开店办厂做生意办实业、想为公司筹措流动资金、想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卖房或抵押一套房后,救命的资金就来了。高房价可以把社会资金聚集起来,让有房的人赢得一笔资本。在银行征信体系还不完善的当下,高房价下的房子是最好的信用背书工具。房子起到了吸储、汇集资金的作用。
抑制物价。因为房子具有蓄水池作用,会把超发的货币、市场中多余的货币聚集在这里,相应的就会减少市场中流通货币的数量。在商品/服务一定的情况下,货币的减少会相应稳定、甚至降低物价,这也就是开头所看到的——货币虽然超发、略带泛滥,但物价却保持稳定的一大原因。
很多人在抱怨高房价,可没人感谢低房租(一线城市的租金收益率低至1%点多)和(相对)低物价,高房价只是让人买不起房,若高房租则会让人住不起房、高物价则会让吃不起饭或者生活水准降低。
除了以上这两条积极作用外,其他还有支撑市政建设和个人大资金储蓄地的作用。
近十余年,中国一二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高铁/地铁/桥梁/高架/公园等越来越好,钱来自哪里?很大一部分是地方政府卖地的收入,而这也带来了居住在这个城市的居民的生活工作便利。
只有大池子、大江大水才能盛下大鱼。同样的,高房价、高总价的房子才能更好的承载大额资金。对于数百万、上千万的高净值人群来说,寻找到可靠的资金附着物、现实财富/资产的代际传承,高单价、高总价的房子确实是个理想的选择。
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是矛盾的、是复杂的、是对立统一的、是好坏交融的,简单化的思考和情绪化的表达,只会偏离轨道。很多结果(比如高房价)是多方重复博弈后的均衡状态,光抱怨没有用,正确的做法是在这种现状下,如何行动让自己的处境更有利、受益更多更大。(金戈财经大佬作品,写的真好)
全球首个将要沉海的国家,举国搬迁无人收留,美建议去东方#快资讯#图瓦卢政府确实采取了专家的建议,但当他们向联合国请求帮助的时候,却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这一次,图瓦卢似乎看清了人情冷暖,且国民甚至还呼吁要求全球60亿人向他们道歉。
全球气候变暖这种事情,全人类都脱不了关系,图瓦卢的要求合情合理。然而就在这个时候,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却站出来提建议:可以去东方。虽然没有具体指出是哪个国家,但其用意已经很明显了,不过它绝对不会得逞。
后来经过不断协调,终于有国家挺身而出,愿意接纳图瓦卢,它就是新西兰。新西兰领土面积并不小,人口数量差不多,收留图瓦罗不是什么难题,放到这里,大家是不是也觉得很意外呢?
全球气候变暖这种事情,全人类都脱不了关系,图瓦卢的要求合情合理。然而就在这个时候,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却站出来提建议:可以去东方。虽然没有具体指出是哪个国家,但其用意已经很明显了,不过它绝对不会得逞。
后来经过不断协调,终于有国家挺身而出,愿意接纳图瓦卢,它就是新西兰。新西兰领土面积并不小,人口数量差不多,收留图瓦罗不是什么难题,放到这里,大家是不是也觉得很意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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