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儿患尿毒症花光积蓄,家境困难的这位大姐捡到3万元义无反顾报警】前不久,家住合肥的钱大姐带着女儿去医院看病路上,捡到一个装有近3万元现金的钱包。虽然为给罹患尿毒症的女儿看病吃药仅一年就花光家中积蓄,但钱大姐依然义无反顾地选择报警上交,“要靠自己的双手去改变现状,不是自己的钱不要。”失主李先生非常感动欲作酬谢,但钱大姐一概不收,最后勉强收下了一面锦旗。处理此事的民警也被钱大姐的品德所感动,事后帮着联系了一家爱心机构,对钱大姐家庭进行了2万元爱心捐赠。(大皖新闻)https://t.cn/A6S6Gvon
搜狐新闻:【#健康直播# – 搜狐健康课·阜外心血管课预告 | 肾病问题早知道】
一提起“肾病”这两个字,很多人要么认为是小广告上说的肾虚、肾亏,要么认为肾病等同于肾衰竭、尿毒症等危及生命的疾病。其实,肾病没有想象的可怕,但也不能掉以轻心。今天,搜狐健康邀请到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肾内科、心内科专家做客直播间,和大家聊一聊肾病如何早发现早治疗。
https://t.cn/A6S6usBN(分享自 @搜狐新闻客户端)
一提起“肾病”这两个字,很多人要么认为是小广告上说的肾虚、肾亏,要么认为肾病等同于肾衰竭、尿毒症等危及生命的疾病。其实,肾病没有想象的可怕,但也不能掉以轻心。今天,搜狐健康邀请到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肾内科、心内科专家做客直播间,和大家聊一聊肾病如何早发现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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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跌眼镜!”广西南宁,发生了一件非常奇葩的盗窃案,男子曾某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等症状,到血液透析中心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生命开始进入倒计时,万万没想到,他竟盯上了医院的护士,然后趁护士给他输液的机会,悄悄偷走护士衣兜内的手机。
从视频来看,护士当时正在专心地整理输液工具,而曾某身穿黑衣,正躺在床上,就在这时,曾某把手伸向护手左侧衣兜,他的动作非常敏捷,也就一两个呼吸的功夫,护手衣兜里的手机就已落到他手中。
事发后,曾某交代说,他将护士手机偷走后,藏在枕头下,待透析结束,就将手机带回家中。而护士在手机不见后,曾多次问曾某,你有没有看到我的手机,曾某均矢口否认。
即便公安机关将曾某抓获归案后,曾某还想抵赖,不承认盗窃手机的事实,最后实在狡辩不下去,又推说和护士开个玩笑,没有真想偷对方手机,不过在看完监控视频后,曾某沉默了,最终不得不承认,他盗窃的事实。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曾某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曾某这才叫死不悔改,都到了做血液透析的地步,还偷护士手机,他不怕护士治治他?
一个与死神赛跑的人,还做出这么缺德的事,真不知他是怎么想的!
2、本案应该怎么定性?曾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非法夺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曾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没有异议,但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要讨论。
首先,盗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盗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该追究治安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即便曾某最后没被定为盗窃罪,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作出拘留处罚。
其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的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3次以上盗窃行为,类似曾某这种胆大包天的惯犯,公安机关好好审讯一下,身上绝对不止2年内3次盗窃。
除了多次盗窃外,曾某盗窃手机的金额,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旧应该以盗窃罪追诉。
这里说的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规定,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
具体是1000元,还是3000元,每个省市的规定不一样,广西省规定,在广西境内盗窃金额达到1500元的,以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追诉。
护士的手机或许不是很值钱,但值个1500块钱,应该没有问题,换而言之,曾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盗窃罪处罚的标准,他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后,古语有言,马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曾某身患重病,还如此贪婪,他应该好好地反思一下,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地步。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从视频来看,护士当时正在专心地整理输液工具,而曾某身穿黑衣,正躺在床上,就在这时,曾某把手伸向护手左侧衣兜,他的动作非常敏捷,也就一两个呼吸的功夫,护手衣兜里的手机就已落到他手中。
事发后,曾某交代说,他将护士手机偷走后,藏在枕头下,待透析结束,就将手机带回家中。而护士在手机不见后,曾多次问曾某,你有没有看到我的手机,曾某均矢口否认。
即便公安机关将曾某抓获归案后,曾某还想抵赖,不承认盗窃手机的事实,最后实在狡辩不下去,又推说和护士开个玩笑,没有真想偷对方手机,不过在看完监控视频后,曾某沉默了,最终不得不承认,他盗窃的事实。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曾某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曾某这才叫死不悔改,都到了做血液透析的地步,还偷护士手机,他不怕护士治治他?
一个与死神赛跑的人,还做出这么缺德的事,真不知他是怎么想的!
2、本案应该怎么定性?曾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非法夺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曾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没有异议,但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要讨论。
首先,盗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盗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该追究治安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即便曾某最后没被定为盗窃罪,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作出拘留处罚。
其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的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3次以上盗窃行为,类似曾某这种胆大包天的惯犯,公安机关好好审讯一下,身上绝对不止2年内3次盗窃。
除了多次盗窃外,曾某盗窃手机的金额,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旧应该以盗窃罪追诉。
这里说的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规定,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
具体是1000元,还是3000元,每个省市的规定不一样,广西省规定,在广西境内盗窃金额达到1500元的,以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追诉。
护士的手机或许不是很值钱,但值个1500块钱,应该没有问题,换而言之,曾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盗窃罪处罚的标准,他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后,古语有言,马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曾某身患重病,还如此贪婪,他应该好好地反思一下,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地步。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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