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布4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话筒]】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现从近期办理的涉疫刑事案件中筛选4件案例予以发布,其中包括拒绝执行防疫要求、暴力抗拒疫情检测、隐瞒行程旅居史等刑事犯罪案件。

案例一:宝鸡康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确诊病例时空伴随者,违反防疫要求出入公共场所造成防疫风险扩大。

2022年3月7日,康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曾在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太阳市“成都香辣蟹火锅店”吃饭,后该店被确定为高风险区。3月9日,康某某知悉该店有确诊病例,亦明知本人系确诊病例时空伴随者,但其于3月10日才前往社区报备。且仍未按照防疫要求居家隔离,在宝鸡市高新区某村参加宴请,同时出入超市、蔬菜店、购物广场、理发店。3月11日9时许,张某某核酸初筛阳性。当日上午,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康某某系重点人员,需居家隔离等待强制转运。当日下午,康某某的女儿出现发热症状,但其未按照防疫要求进行上报,而是私自到宝鸡市儿童医院就诊,且未向就诊单位和医生告知密接史,也未通过发热门诊就医。当晚,康某某也出现发热症状,亦未进行相关申报。3月13日,康某某违反居家隔离政策,自行下楼进行核酸检测。后康某某及其丈夫张某、女儿张某菲均被确诊。因康某某在疫情发生后,未主动、及时上报密接情况,未遵守防疫政策,造成639人隔离,其中302人集中隔离。

2022年3月15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以康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同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4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对康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康某某取保候审。4月27日,检察机关对康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5月27日,本案开庭审理。

案例二:渭南原某、夏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未发病的病毒携带者隐瞒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单位疫情防控管理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022年4月5日,犯罪嫌疑人原某(蒲城县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驾驶冷链物资保障货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运送猪肉。出发时,其携带的手机搭载两张手机卡,其将卡2关闭,仅启用卡1。在上海期间卡2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卡1的行程码显示为上海市***、陕西省渭南市。4月9日17时许,原某驾驶货车从上海市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由蒲城县卤阳湖高速出口入蒲。即将入蒲时,关闭卡1,启用卡2,此时卡2显示行程码为陕西省渭南市。原某入蒲后隐瞒上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履行相关防控规定进行隔离,自行驾车到蒲城县某鲜炒鸡店买炒鸡,后又到某便利店购买烟酒,再回到公司与犯罪嫌疑人夏某(系蒲城县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吃饭。夏某系该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对车队的疫情防控负有直接责任,其对上海返蒲的原某未按照要求落实集中隔离、闭环运转等疫情防控措施,并放任原某离场购物、与其密切接触。4月10日上午,原某自觉发热,遂驾车到蒲城县高新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显示异常后被转运至蒲城县医院感染科,再次核酸检测为阳性,确诊为新冠肺炎。原某、夏某的行为造成蒲城县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蒲城县疫情办立即启动了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升级管控状态,集中隔离169人,居家隔离328人,划定管控区1个,封控区4个。

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原某、夏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日介入侦查。5月10日,在犯罪嫌疑人原某、夏某隔离治疗结束后,公安机关对其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2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榆林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且驾车拖行防疫人员。

2021年12月1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冀A牌照货车经过榆林市榆阳区某防疫点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葛某的查验,强行驾车继续通过。葛某在上前劝阻过程中,被货车上的铁钩将羽绒服右袖口处挂住。何某某明知葛某衣服被挂住,仍然驾车行驶,将葛某拖行近百米,导致葛某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头部外伤。

2021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2月27日经榆阳区检察院批准,何某某被逮捕。2022年1月21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月21日,何某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四:西安李某涉嫌袭警案→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且暴力袭击执法民警。

2022年3月13日14时30分许,执勤民警朱某与两名辅警在周至县108国道渭河桥公安疫情防控检查站检查过往车辆核酸情况,汽车驾驶员李某及同行人员3人(均为李某女性亲属)均未做核酸检测,且不配合民警检查并驾驶汽车闯卡。朱某及辅警驾驶警车在康竹路喜神十字西侧(检查站南500米处)将该车辆拦停后,口头传唤李某配合疫情防控检查,李某拒不配合,并对朱某进行殴打,导致朱某受伤(一颗门牙掉落,一颗门牙松动)。

2022年3月13日,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3月14日介入侦查,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2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来源 陕西检察)

【陕西公布4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话筒]】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现从近期办理的涉疫刑事案件中筛选4件案例予以发布,其中包括拒绝执行防疫要求、暴力抗拒疫情检测、隐瞒行程旅居史等刑事犯罪案件。

案例一:宝鸡康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确诊病例时空伴随者,违反防疫要求出入公共场所造成防疫风险扩大。

2022年3月7日,康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曾在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太阳市“成都香辣蟹火锅店”吃饭,后该店被确定为高风险区。3月9日,康某某知悉该店有确诊病例,亦明知本人系确诊病例时空伴随者,但其于3月10日才前往社区报备。且仍未按照防疫要求居家隔离,在宝鸡市高新区某村参加宴请,同时出入超市、蔬菜店、购物广场、理发店。3月11日9时许,张某某核酸初筛阳性。当日上午,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康某某系重点人员,需居家隔离等待强制转运。当日下午,康某某的女儿出现发热症状,但其未按照防疫要求进行上报,而是私自到宝鸡市儿童医院就诊,且未向就诊单位和医生告知密接史,也未通过发热门诊就医。当晚,康某某也出现发热症状,亦未进行相关申报。3月13日,康某某违反居家隔离政策,自行下楼进行核酸检测。后康某某及其丈夫张某、女儿张某菲均被确诊。因康某某在疫情发生后,未主动、及时上报密接情况,未遵守防疫政策,造成639人隔离,其中302人集中隔离。

2022年3月15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以康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同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4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对康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康某某取保候审。4月27日,检察机关对康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5月27日,本案开庭审理。

案例二:渭南原某、夏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未发病的病毒携带者隐瞒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单位疫情防控管理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022年4月5日,犯罪嫌疑人原某(蒲城县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驾驶冷链物资保障货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运送猪肉。出发时,其携带的手机搭载两张手机卡,其将卡2关闭,仅启用卡1。在上海期间卡2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卡1的行程码显示为上海市***、陕西省渭南市。4月9日17时许,原某驾驶货车从上海市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由蒲城县卤阳湖高速出口入蒲。即将入蒲时,关闭卡1,启用卡2,此时卡2显示行程码为陕西省渭南市。原某入蒲后隐瞒上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履行相关防控规定进行隔离,自行驾车到蒲城县某鲜炒鸡店买炒鸡,后又到某便利店购买烟酒,再回到公司与犯罪嫌疑人夏某(系蒲城县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吃饭。夏某系该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对车队的疫情防控负有直接责任,其对上海返蒲的原某未按照要求落实集中隔离、闭环运转等疫情防控措施,并放任原某离场购物、与其密切接触。4月10日上午,原某自觉发热,遂驾车到蒲城县高新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显示异常后被转运至蒲城县医院感染科,再次核酸检测为阳性,确诊为新冠肺炎。原某、夏某的行为造成蒲城县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蒲城县疫情办立即启动了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升级管控状态,集中隔离169人,居家隔离328人,划定管控区1个,封控区4个。

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原某、夏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日介入侦查。5月10日,在犯罪嫌疑人原某、夏某隔离治疗结束后,公安机关对其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2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榆林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且驾车拖行防疫人员。

2021年12月1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冀A牌照货车经过榆林市榆阳区某防疫点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葛某的查验,强行驾车继续通过。葛某在上前劝阻过程中,被货车上的铁钩将羽绒服右袖口处挂住。何某某明知葛某衣服被挂住,仍然驾车行驶,将葛某拖行近百米,导致葛某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头部外伤。

2021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2月27日经榆阳区检察院批准,何某某被逮捕。2022年1月21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月21日,何某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四:西安李某涉嫌袭警案→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且暴力袭击执法民警。

2022年3月13日14时30分许,执勤民警朱某与两名辅警在周至县108国道渭河桥公安疫情防控检查站检查过往车辆核酸情况,汽车驾驶员李某及同行人员3人(均为李某女性亲属)均未做核酸检测,且不配合民警检查并驾驶汽车闯卡。朱某及辅警驾驶警车在康竹路喜神十字西侧(检查站南500米处)将该车辆拦停后,口头传唤李某配合疫情防控检查,李某拒不配合,并对朱某进行殴打,导致朱某受伤(一颗门牙掉落,一颗门牙松动)。

2022年3月13日,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3月14日介入侦查,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2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来源 陕西检察)

【陕西公布4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话筒]】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现从近期办理的涉疫刑事案件中筛选4件案例予以发布,其中包括拒绝执行防疫要求、暴力抗拒疫情检测、隐瞒行程旅居史等刑事犯罪案件。

案例一:宝鸡康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确诊病例时空伴随者,违反防疫要求出入公共场所造成防疫风险扩大。

2022年3月7日,康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曾在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太阳市“成都香辣蟹火锅店”吃饭,后该店被确定为高风险区。3月9日,康某某知悉该店有确诊病例,亦明知本人系确诊病例时空伴随者,但其于3月10日才前往社区报备。且仍未按照防疫要求居家隔离,在宝鸡市高新区某村参加宴请,同时出入超市、蔬菜店、购物广场、理发店。3月11日9时许,张某某核酸初筛阳性。当日上午,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康某某系重点人员,需居家隔离等待强制转运。当日下午,康某某的女儿出现发热症状,但其未按照防疫要求进行上报,而是私自到宝鸡市儿童医院就诊,且未向就诊单位和医生告知密接史,也未通过发热门诊就医。当晚,康某某也出现发热症状,亦未进行相关申报。3月13日,康某某违反居家隔离政策,自行下楼进行核酸检测。后康某某及其丈夫张某、女儿张某菲均被确诊。因康某某在疫情发生后,未主动、及时上报密接情况,未遵守防疫政策,造成639人隔离,其中302人集中隔离。

2022年3月15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以康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同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4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对康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康某某取保候审。4月27日,检察机关对康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5月27日,本案开庭审理。

案例二:渭南原某、夏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未发病的病毒携带者隐瞒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单位疫情防控管理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022年4月5日,犯罪嫌疑人原某(蒲城县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驾驶冷链物资保障货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运送猪肉。出发时,其携带的手机搭载两张手机卡,其将卡2关闭,仅启用卡1。在上海期间卡2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卡1的行程码显示为上海市***、陕西省渭南市。4月9日17时许,原某驾驶货车从上海市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由蒲城县卤阳湖高速出口入蒲。即将入蒲时,关闭卡1,启用卡2,此时卡2显示行程码为陕西省渭南市。原某入蒲后隐瞒上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履行相关防控规定进行隔离,自行驾车到蒲城县某鲜炒鸡店买炒鸡,后又到某便利店购买烟酒,再回到公司与犯罪嫌疑人夏某(系蒲城县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吃饭。夏某系该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对车队的疫情防控负有直接责任,其对上海返蒲的原某未按照要求落实集中隔离、闭环运转等疫情防控措施,并放任原某离场购物、与其密切接触。4月10日上午,原某自觉发热,遂驾车到蒲城县高新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显示异常后被转运至蒲城县医院感染科,再次核酸检测为阳性,确诊为新冠肺炎。原某、夏某的行为造成蒲城县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蒲城县疫情办立即启动了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升级管控状态,集中隔离169人,居家隔离328人,划定管控区1个,封控区4个。

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原某、夏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日介入侦查。5月10日,在犯罪嫌疑人原某、夏某隔离治疗结束后,公安机关对其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2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榆林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且驾车拖行防疫人员。

2021年12月1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冀A牌照货车经过榆林市榆阳区某防疫点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葛某的查验,强行驾车继续通过。葛某在上前劝阻过程中,被货车上的铁钩将羽绒服右袖口处挂住。何某某明知葛某衣服被挂住,仍然驾车行驶,将葛某拖行近百米,导致葛某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头部外伤。

2021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2月27日经榆阳区检察院批准,何某某被逮捕。2022年1月21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月21日,何某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四:西安李某涉嫌袭警案→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且暴力袭击执法民警。

2022年3月13日14时30分许,执勤民警朱某与两名辅警在周至县108国道渭河桥公安疫情防控检查站检查过往车辆核酸情况,汽车驾驶员李某及同行人员3人(均为李某女性亲属)均未做核酸检测,且不配合民警检查并驾驶汽车闯卡。朱某及辅警驾驶警车在康竹路喜神十字西侧(检查站南500米处)将该车辆拦停后,口头传唤李某配合疫情防控检查,李某拒不配合,并对朱某进行殴打,导致朱某受伤(一颗门牙掉落,一颗门牙松动)。

2022年3月13日,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3月14日介入侦查,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2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来源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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