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8月29日西安中小学全员到校核酸检测 9月1日如期开学】根据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要求,明日(29日),西安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全体职教员工及学生免费有序到校做核酸检测,确保师生、保洁、安保、食堂、宿管等不漏一人。8月30日、31日,西安市中小学生实行错峰报到,9月1日将如期开学。
师生全员到校进行核酸检测确保不漏一人
西安市要求各校园做好核酸检测工作,所有人员均戴口罩,保持一米以上的间隔距离,确保核酸检测闭环操作,人员不交叉。据悉,明日多个区县及开发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将全部下校,督查核酸检测及开学工作。
记者看到,已有学校如西安市第八十九中学教育集团通过学校公众号紧急通知学生明日分批错峰到校做核酸检测,要求:学生带手机参加核酸检测,没有手机的学生,请家长申请“我的亲属码”,并打印,让学生携带;进入校门扫码、测温,全程佩戴口罩;核酸检测结束后到各自年级的工作人员处签名确认后迅速离开,不要在学校逗留。
中小学实行错峰报到
按照省市疫情防控要求,西安市中小学将实行错峰开学。记者了解到,部分学校已向学生及家长发出错峰报到开学通知。
西安市第二十六中学原定于8月28日上午举行的初一开学教育等工作,调整至8月30日上午进行,8月31日上午8:00,初一新生携带书包到校领取教材和校服;原定于8月30日上午进行的高一报到调整至8月30日下午2:00进行,学生携带书包,领取教材和校服。初二、高二、高三学生报到时间为:8月31日下午2:00。西安市第六中学初中部要求初一新生报到时间为8月30日上午7点半,新高一学生报到时间为:8月30日早8:30,新高二学生报到时间为:8月31日早8:30。西安铁一中曲江第一学校昨日发出通知,将初一新生报到时间调整为8月30日8:30。西安市碑林区铁五小学要求一年级新生于8月30日上午错峰报到,8月30日下午14:30 召开线上家长会。
报到需带健康台账,陪同人员不能进入学校
一、开学返校时,学生需要携带以下物品:学生《健康监测十四天台账》及《个人健康承诺书》,假期出省学生还须上交纸质版《节假日离省报备表》;学生返校时,须佩戴好口罩,主动配合老师进行体温检测,同时,自觉排队,保持一米以上间隔距离;按照防疫相关规定,报到期间只允许本人进校,
陪同人员不能进入学校。
5种情形暂缓返校
同时,有以下情形的学生暂缓返校:1.诊断为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2.开学前7天内有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学生;3.健康码为灰码、黄码、红码的学生;4.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接触、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且观察期不满7天的学生;5.开学前出现发热(体温≥37.3℃)、干咳、乏力等症状或有出水痘、严重流感等传染疾病的学生。
师生全员到校进行核酸检测确保不漏一人
西安市要求各校园做好核酸检测工作,所有人员均戴口罩,保持一米以上的间隔距离,确保核酸检测闭环操作,人员不交叉。据悉,明日多个区县及开发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将全部下校,督查核酸检测及开学工作。
记者看到,已有学校如西安市第八十九中学教育集团通过学校公众号紧急通知学生明日分批错峰到校做核酸检测,要求:学生带手机参加核酸检测,没有手机的学生,请家长申请“我的亲属码”,并打印,让学生携带;进入校门扫码、测温,全程佩戴口罩;核酸检测结束后到各自年级的工作人员处签名确认后迅速离开,不要在学校逗留。
中小学实行错峰报到
按照省市疫情防控要求,西安市中小学将实行错峰开学。记者了解到,部分学校已向学生及家长发出错峰报到开学通知。
西安市第二十六中学原定于8月28日上午举行的初一开学教育等工作,调整至8月30日上午进行,8月31日上午8:00,初一新生携带书包到校领取教材和校服;原定于8月30日上午进行的高一报到调整至8月30日下午2:00进行,学生携带书包,领取教材和校服。初二、高二、高三学生报到时间为:8月31日下午2:00。西安市第六中学初中部要求初一新生报到时间为8月30日上午7点半,新高一学生报到时间为:8月30日早8:30,新高二学生报到时间为:8月31日早8:30。西安铁一中曲江第一学校昨日发出通知,将初一新生报到时间调整为8月30日8:30。西安市碑林区铁五小学要求一年级新生于8月30日上午错峰报到,8月30日下午14:30 召开线上家长会。
报到需带健康台账,陪同人员不能进入学校
一、开学返校时,学生需要携带以下物品:学生《健康监测十四天台账》及《个人健康承诺书》,假期出省学生还须上交纸质版《节假日离省报备表》;学生返校时,须佩戴好口罩,主动配合老师进行体温检测,同时,自觉排队,保持一米以上间隔距离;按照防疫相关规定,报到期间只允许本人进校,
陪同人员不能进入学校。
5种情形暂缓返校
同时,有以下情形的学生暂缓返校:1.诊断为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2.开学前7天内有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学生;3.健康码为灰码、黄码、红码的学生;4.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接触、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且观察期不满7天的学生;5.开学前出现发热(体温≥37.3℃)、干咳、乏力等症状或有出水痘、严重流感等传染疾病的学生。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 从事涉外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 应当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资料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做好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同级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中方合作组织、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具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
(五)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等)、布点数和气象探测环境;
(六)气象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七)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和拟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若同一申请中涉及多个涉外气象探测站(点)且跨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分别进行技术审查;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申请人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并通报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中方合作组织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小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二)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
(三)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六)不得进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七)不得通过探测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
第十二条 国防及军事设施区域、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及时向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具体汇交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第十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享有使用权,参加合作各方可以依照约定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申请获取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应当由中方合作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与气象资料提供方签订气象资料使用协议,对获得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应当依照协议约定使用。协议应当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需要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批,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与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国家规定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依照协议约定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第二十三条 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二)气象探测站(点),是指涉外气象活动中收集或者测量气象要素的临时或固定的设备及其场所。
第二十六条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气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7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 国家保密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 从事涉外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 应当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资料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做好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同级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中方合作组织、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具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
(五)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等)、布点数和气象探测环境;
(六)气象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七)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和拟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若同一申请中涉及多个涉外气象探测站(点)且跨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分别进行技术审查;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申请人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并通报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中方合作组织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小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二)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
(三)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六)不得进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七)不得通过探测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
第十二条 国防及军事设施区域、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及时向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具体汇交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第十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享有使用权,参加合作各方可以依照约定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申请获取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应当由中方合作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与气象资料提供方签订气象资料使用协议,对获得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应当依照协议约定使用。协议应当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需要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批,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与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国家规定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依照协议约定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第二十三条 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二)气象探测站(点),是指涉外气象活动中收集或者测量气象要素的临时或固定的设备及其场所。
第二十六条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气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7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 国家保密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1年度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2021年度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是负责计划免疫,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精神病患者管理,结核病管理,健康教育,卫生协管,慢病健康管理,中医指导。主要设置计划免疫科,全科门诊,中医科,妇保科,儿保科,检验科,健康教育科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级
第二部分 2021年度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计48.6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8.63万元,占收入总计的100%。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8.6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3.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4.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6.其他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8.上年结转和结余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与上年相比,今年收入增加11.01万元,增长29.27%,主要原因:医疗救助收入增加。
(二)支出总计48.6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6.73万元,占支出总计的75.53%。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6.7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0万元。
2.项目支出11.9万元,占支出总计的24.47%。主要是医疗救助业务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4.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与上年相比,今年支出增加11.01万元,增长29.27%,主要原因:医疗救助支出增加11.9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04万元。
主要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结余0.04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8.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73万元,项目支出11.9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1.01万元,增长29.27%,主要原因:医疗救助支出增加11.9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项目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8.63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1万元,占14%;卫生健康支出37.44万元,占76.99%;住房保障支出4.38万元占9.01%。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1万元,具体包括:
(1)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75万元
(2)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6万元
2. 卫生健康支出37.44万元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4.98万元
(2)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46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4.38万元。
(1)住房公积金4.38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无此项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无此项资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5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100%。2021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2021年因公出国(境)费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
2.公务接待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100%。2021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2021年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5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100%。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比上年增加11.50万元,增加10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1.43万元,当年购置公务用车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07万元,截至年末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8.6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6.7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支出;日常公用经费11.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1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讯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自评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 2020 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没有涉及终点预算及资金
(2)部门评价情况。我单位没有开展部门评价。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部门决算涉及的支出功能分类全部项级科目,逐一解释)……
目 录
第一部分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1年度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2021年度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是负责计划免疫,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精神病患者管理,结核病管理,健康教育,卫生协管,慢病健康管理,中医指导。主要设置计划免疫科,全科门诊,中医科,妇保科,儿保科,检验科,健康教育科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级
第二部分 2021年度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计48.6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8.63万元,占收入总计的100%。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8.6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3.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4.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6.其他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8.上年结转和结余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与上年相比,今年收入增加11.01万元,增长29.27%,主要原因:医疗救助收入增加。
(二)支出总计48.6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6.73万元,占支出总计的75.53%。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6.7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0万元。
2.项目支出11.9万元,占支出总计的24.47%。主要是医疗救助业务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4.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与上年相比,今年支出增加11.01万元,增长29.27%,主要原因:医疗救助支出增加11.9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04万元。
主要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结余0.04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8.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73万元,项目支出11.9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1.01万元,增长29.27%,主要原因:医疗救助支出增加11.9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项目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8.63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1万元,占14%;卫生健康支出37.44万元,占76.99%;住房保障支出4.38万元占9.01%。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1万元,具体包括:
(1)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75万元
(2)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6万元
2. 卫生健康支出37.44万元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4.98万元
(2)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46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4.38万元。
(1)住房公积金4.38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无此项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无此项资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5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100%。2021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2021年因公出国(境)费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
2.公务接待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100%。2021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2021年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5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100%。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比上年增加11.50万元,增加10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1.43万元,当年购置公务用车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07万元,截至年末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8.6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6.7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支出;日常公用经费11.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1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讯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自评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 2020 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没有涉及终点预算及资金
(2)部门评价情况。我单位没有开展部门评价。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部门决算涉及的支出功能分类全部项级科目,逐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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