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男子何某酒后在过街天桥上当众猥亵小蒲。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何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一审、二审的量刑结果为何差距如此之大?(来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日晚,何某与其朋友王某、韦某一同吃饭、饮酒。之后于22时左右,三人来到某过街天桥上聊天、醒酒。
此时,小蒲(1999年3月出生)和同学小琪、小苏也正在天桥上等小琪的妹妹小宝。小宝到了之后,四人便准备离开。
但就在这个时候,何某突然冲向了小蒲将去一把搂住,对其强行亲吻并抚摸其敏感部位。小蒲当时吓坏了,但反应过来之后,便开始奋力抵抗、求救。
小蒲的三位同学合力才将何某拉开,何某随即跑下了天桥。
民警接到小蒲的报警后赶到了现场,在小蒲及其同学的指认下,民警在天桥下将何某抓获。次日,公安机关以何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将其刑事拘留。
侦查完结后,公诉机关以该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何某不顾小蒲反抗,以暴力方法强制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另查明,何某案发后,其亲属代其向小蒲道歉,并赔偿了现金两千元,小蒲对何某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但是,何某案发地点为过街天桥上,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且当时何某的朋友及小蒲的同学均在场。按照上述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属于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一审法院以何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何某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提起上诉。何某说,当时自己是在酒后与小蒲搭讪,因一时冲动,没能控制住自己,这才出现了过激行为。何某认为自己的猥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以犯罪处罚。
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考虑到,自己在事发后仍留在现场附近,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何某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出警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内容,均可看出何某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并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酒后在天桥上对小蒲实施强制猥亵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小蒲同学合力将其拉开后,何某逃离现场。
当民警到达后,经被害人小蒲的同学指认,何某在天桥下某银行门口被民警抓获。并非何某主动投案,也非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的情形,因此并不具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也认定,何某是在酒后于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情节。
但是,二审法院又认为,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手段以及危害后果,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事后何某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不当,应予以改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何某犯强制猥亵罪,但依法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从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到二审的免予刑事处罚,这量刑上的差距,的确是有些大啊!
二审也认定了何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且具备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节,按规定,很明显应当是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的。
另一方面,从何某的量刑情节上看,既无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也指出其在庭审中又否认其实施了亲吻、抓摸被害人的行为,认罪态度差。
仅仅存在一个家属代为道歉,并赔了2000元现金,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这么一个从轻量刑情节,就能免予刑罚,的确有些不可思议。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当日小蒲只是独自一人,又会发生什么?家属赔了2000块,何某这样的行为就能免罚(刑事犯罪记录还是有的),这个教训不太大啊。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2018年7月1日晚,何某与其朋友王某、韦某一同吃饭、饮酒。之后于22时左右,三人来到某过街天桥上聊天、醒酒。
此时,小蒲(1999年3月出生)和同学小琪、小苏也正在天桥上等小琪的妹妹小宝。小宝到了之后,四人便准备离开。
但就在这个时候,何某突然冲向了小蒲将去一把搂住,对其强行亲吻并抚摸其敏感部位。小蒲当时吓坏了,但反应过来之后,便开始奋力抵抗、求救。
小蒲的三位同学合力才将何某拉开,何某随即跑下了天桥。
民警接到小蒲的报警后赶到了现场,在小蒲及其同学的指认下,民警在天桥下将何某抓获。次日,公安机关以何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将其刑事拘留。
侦查完结后,公诉机关以该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何某不顾小蒲反抗,以暴力方法强制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另查明,何某案发后,其亲属代其向小蒲道歉,并赔偿了现金两千元,小蒲对何某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但是,何某案发地点为过街天桥上,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且当时何某的朋友及小蒲的同学均在场。按照上述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属于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一审法院以何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何某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提起上诉。何某说,当时自己是在酒后与小蒲搭讪,因一时冲动,没能控制住自己,这才出现了过激行为。何某认为自己的猥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以犯罪处罚。
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考虑到,自己在事发后仍留在现场附近,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何某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出警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内容,均可看出何某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并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酒后在天桥上对小蒲实施强制猥亵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小蒲同学合力将其拉开后,何某逃离现场。
当民警到达后,经被害人小蒲的同学指认,何某在天桥下某银行门口被民警抓获。并非何某主动投案,也非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的情形,因此并不具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也认定,何某是在酒后于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情节。
但是,二审法院又认为,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手段以及危害后果,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事后何某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不当,应予以改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何某犯强制猥亵罪,但依法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从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到二审的免予刑事处罚,这量刑上的差距,的确是有些大啊!
二审也认定了何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且具备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节,按规定,很明显应当是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的。
另一方面,从何某的量刑情节上看,既无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也指出其在庭审中又否认其实施了亲吻、抓摸被害人的行为,认罪态度差。
仅仅存在一个家属代为道歉,并赔了2000元现金,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这么一个从轻量刑情节,就能免予刑罚,的确有些不可思议。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当日小蒲只是独自一人,又会发生什么?家属赔了2000块,何某这样的行为就能免罚(刑事犯罪记录还是有的),这个教训不太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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