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可以被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删除”但事实需要定格在阳光下
我,是兰州的一位公民,关注劳动者权益保障,有自己主张权益的经历,也有帮助他人维权的过程和结果。法律赋予劳动者不只有劳动的责任和义务,还有与之相关的劳动权益。也希望在十多年间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的今天,更好的得到落实。
所以,今天将我对两起行政诉讼案执行结果的“困顿”和请求写出来。希望法律专业人士释理释法,以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同时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方式方法。
我是2019年10月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递交两份投诉,投诉所在央企——隶属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在甘单位,一份涉及未依法交付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变动岗位造成损失等,另一份涉及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养老金等受损(此包括举报,因还涉及其他职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共29页。我主张存在“连续侵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提请实施劳动监察。
坚持主张权益以表明我没有义务为管理者的滥用职权甚至失职买单。
省人社厅有关部门口头答复令找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后给时任省人社厅厅长贾廷权一封信——提出管辖异议,经贾厅长等签批后于2019年10月30日传真给市人社局,后者针对两份投诉分别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均主要以“超过法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限”等进行“告知”,后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将省、市两级劳动行政部门作为被告,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提起两起行政诉讼。后经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两案均责令市人社局“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就我的涉案投诉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经历19个月,两起官司终审我赢了。
尤其其中一份判决书中对“2009年6月28日”以EMS形式向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寄《投诉书》和《对违法违规处理职工的举报》及其5项投诉请求得到认定,并认定“省人社厅并未举证证明对此投诉、举报依法进行了处理”,上述举报信是我主张打击报复的“理由之一”。借此机会,我由衷的向两起案件秉持公正的法官团队表示敬意和谢意。
但是,2021年7月19日接到市人社局贾姓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前往该局取到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字[2021]第1号,其显示称“经调查核实,你所投诉问题不属实”,后附单位的2页“情况的说明”(简称)。
尽管从思想上对任何结果都会以乐观待之,但“不属实”之词,的确令人感到的不是实体权益是否得以维护的问题了。随即给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也是参加上述两案的受委托代理人之一、参加四次开庭审理的人员、通知本人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贾姓工作人员微信留言,且在朋友圈发消息@他,请对我的质疑“公开”相关证据和依据。后找该局办公室等部门反映,均答复走行政复议,我认为行政复议是我的权利,不是他们规避告知义务的借口。
在此间微信发现场视频(在该局办公室)给贾时,发现被“删除”(当时错以为是被拉黑),即当日给他留言2个多小时后就发现被他“删除”,尽管“删除”是他的私权,但作为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对待批评建议的态度我️投诉的权利。“被删除”,从而更加深我对兰州市人社局依法、透明、公正作为的质疑,故此,有必要将事实定格在阳光下,就《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请兰州市人社局公开下列请求:
1、公开判决书中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能够证明“依法”的证据;
2、公开判决书中彰显的“只有在经充分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能够证明“充分调查、检查”的证据;
3、公开两案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及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和判决书中的事实,以及2021年6月2-3日发给工作人员微信和你局新浪微博的《141号案开庭后补充意见》(简称)陈述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得不到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4、公开《不予受理通知书》所附单位“情况的说明”经过哪些“依法”、“充分”调查、检查及其相关证据,尤其“多次通知”的证据和“未领取”的合法依据,以及变动岗位合法和不执行合同约定职务、岗位工资待遇的依据和证据、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的证据;
5、公开对我的两份投诉所附的29张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
6、公开两份投诉、两起案件的两份判决,合二为一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依据;
7、公开在庭审过程中你们受委托代理人一再主张我已通过民事等诉讼,与此次主张权益诉求相同的事实和证据。
最后,我还是以其中一案二审庭审时的结束语作为结尾,罗曼•罗兰说:每人心中都应有两盏灯光,一盏是希望的灯光;一盏是勇气的灯光。我想说有了对法治的憧憬和对侵权拒绝的勇气,就不怕被侵害。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来讲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未被刑事拘留、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再对其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样的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罪行可能比较轻的,没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性的,怀孕或哺乳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即没必要关押或不适宜关押,实践中这个标准要既符合客观要求又符合主观要求。

二、取保候审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和无罪、缓刑的区别?

虽然取保意味着情况可能没有特别严重,因为特别严重的一般不给取保。(除非存在极其严重的疾病,还有一点可能。)但不特别严重不代表不严重,这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距离的。而且能否缓刑、无罪的判断标准和能否取保的判断标准说到底是两个标准。——所以取保与缓刑、无罪没有必然联系。

此外,取保和无罪、缓刑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我见过没取保判缓的,也见过取保判完后直接收监的,这几者完完全全是两码事。

接着我们再来谈谈律师的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的作用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安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许多家属并不了解律师在此阶段中的作用。有家属认为,在公安侦查阶段找律师没有用,只要亲友被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内检察院不批捕,便可大事化小,寄希望于那寥寥无几的不批捕可能性中。甚至有的家属认为与其请律师不如搞关系,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捞人”。其实,我可以很负责任的说,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胜负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审判阶段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绝大多数就已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会见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首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身处看守所这一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断绝,更面临着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难免会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从而对其接受讯问的心态造成负面影响。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够安抚当事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

其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解释其所涉及的罪名及其量刑规定,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最后,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避免侦查人员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发生。

三、告知被关押人员享有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期间被关押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2)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在接受传唤、拘传、询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在接受询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6)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7)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有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权利。 等等

总的来说,当一个不了解法律知识的人涉嫌刑事案件的话,请一个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法律所赋予律师的权利和律师自身的知识背景以及办案精要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很多的法律上的帮助。

总而言之,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在法律允许和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可以在案件的任何阶段都发挥作用,刑事案件的任何阶段都不能放弃,都要尽善尽美的去工作,为当事人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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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15〕3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字〔2018〕18号、长住金字〔2019〕19号)同时废止。

关注一:提取申请范围

根据办法第三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关注二: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依照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二十四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正常还款两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来十二个月正常的还本付息额;未逐年提取的可累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累计期内应还贷款本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办理商贷约定提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并公布。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费用支出;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除依照本办法可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情形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关注三:普通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或偿还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二)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三)已以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因抵押、解除抵押等行为导致同一套房屋的相关状态发生变化或者售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再次使用该套房屋申请提取的;

(四)以接受赠与、继承、交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并申请提取的;

(五)自2021年5月1日起(含当日),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情形产生新的提取记录后,再使用其他房屋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提取的。

关注四:特殊原因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他住房或偿还购买其他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

(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关注五:提取办理程序

职工符合办法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申请提取;确需代办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或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

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的柜面或线上办理渠道发起申请,按规定的提取情形提交(或上传)相应的申请材料。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签署提取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授权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工比对、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管理中心受理后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及时做出审批结论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进行调查取证。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约定提取的,按照约定提取协议执行。

审核通过后,除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情形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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