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诊疗进方舱!#台州援沪中医诊疗队凯旋# 】4月10日,一支由5名中医师组成的台州援沪中医医疗队驰援上海,队员们分别来自台州市中医院、黄岩区中医院、路桥区中医院以及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温西分院。据了解,5名队员在援沪之前,都有在发热门诊、隔离点工作过的经历,可以说是防控工作的“熟练工”。(台州发布)
【今日再出征!路桥25名医护人员驰援宁波!】#路桥微评# 4月13日中午12时,我区由路桥区中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和台州市博爱医院四家医共体共25名医护人员组成的援外采样队集结出发,支援宁波开展区域核酸采样工作。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临出征前,路桥区卫健局为25位医护人员举行了出征仪式。路桥区卫健局党委书记、局长做动员讲话。局长强调:本次支援任务是责任也是荣誉,希望在大家在支援宁波工作期间,服从安排,坚守岗位,严格执行防控工作流程。同时也要做好个人防护,保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圆满完成此次任务。#核酸检测时不建议把口罩往上推#
案例分享:开店创业,已经支付的咨询服务费是否应该退还?
来自浙江省台州市的张先生表示:为创业开店,2022年3月15日,自己与四川某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由四川某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张先生在浙江省台州市寻一间80平米的商铺并提供相应的设备、装修等咨询服务,且协议中并未约定合同定金,仅约定了3000元的开店保证金。签订协议当天,张先生向四川某辰公司支付了部分“咨询服务费”,即 13500元人民币,但四川某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却在对应的收据上注明“定金”二字。由于法律意识淡泊,张先生并未在意“定金”二字。
可是,协议签订几天后,由于张先生的家人不支持张先生开店创业,迫于压力,张先生只得向四川某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终止合同,并希望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四川某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退还,并且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后来,在张先生的持续追问下,该公司便以该13500元为定金为由拒不退还。张先生很无奈,表示愿意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后来甚至只希望对方仅退一半的钱。但遗憾的是,张先生的退让并未得到该公司的理解,仅用一句“按合同来”打发张先生。但事实上,自签订协议以来,该公司也并未给张先生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只是一直催张先生补足合同尾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我们呼吁: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普通百姓也要积极学法、接受普法教育,增强法律防范意识,以免轻信他人导致财产损失。另外,普通百姓在签订协议之前,也可以积极咨询身边法律工作者,向他们寻求建议,以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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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省台州市的张先生表示:为创业开店,2022年3月15日,自己与四川某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由四川某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张先生在浙江省台州市寻一间80平米的商铺并提供相应的设备、装修等咨询服务,且协议中并未约定合同定金,仅约定了3000元的开店保证金。签订协议当天,张先生向四川某辰公司支付了部分“咨询服务费”,即 13500元人民币,但四川某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却在对应的收据上注明“定金”二字。由于法律意识淡泊,张先生并未在意“定金”二字。
可是,协议签订几天后,由于张先生的家人不支持张先生开店创业,迫于压力,张先生只得向四川某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终止合同,并希望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四川某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退还,并且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后来,在张先生的持续追问下,该公司便以该13500元为定金为由拒不退还。张先生很无奈,表示愿意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后来甚至只希望对方仅退一半的钱。但遗憾的是,张先生的退让并未得到该公司的理解,仅用一句“按合同来”打发张先生。但事实上,自签订协议以来,该公司也并未给张先生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只是一直催张先生补足合同尾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我们呼吁: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普通百姓也要积极学法、接受普法教育,增强法律防范意识,以免轻信他人导致财产损失。另外,普通百姓在签订协议之前,也可以积极咨询身边法律工作者,向他们寻求建议,以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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