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努该力奋的斗年纪,就不总要想着月岁静好,想余要生过安得稳,就该努争力取自己要想的生活。头舱等可以先优登机,银行VIP不排用队,演唱最会贵的门位票置是最好的,这界世从来不就公平,你多有努力,就多有特殊,福云布科技与您一起,加油!#励志##情感语录[超话]# https://t.cn/Rz1r8OE
这几天由于邓女士的一段操作,让我想起我初三的那个初冬课间操敏哥在办公室给我说的话,又想起我现在的处境。我真的觉得在hfyz的生活好孤独,就像wf说的hfyz跟其他州县一中相比的确不是最好的,尤其是二班不是最好的班,我们都不在阳关班,我们想考起学要付出比阳关班学生更多的努力…………今天我妈来看我,我真的不知道怎么了,在临别之际真的特别伤心(以前从来没有这种感受)。我真的不知道我到底怎么了……
在一中的时候放个6小时40分钟的假都是奢侈,我从十月7号从来没回过家,去年连续三个月没有一天假,感觉我这一届就像一个考试加工厂,每周都要考三大科中的一两门,三小科都要考。我真的觉得好累,在一中遥遥无期。
我也很无奈,每次放假要从县城坐三个小时的车到家。我在一中根本不过感冒,因为感冒我妈就会赶来,我妈本身就晕车。
就像老蒋你无权改变现状,只能为未来努力奋
在一中的时候放个6小时40分钟的假都是奢侈,我从十月7号从来没回过家,去年连续三个月没有一天假,感觉我这一届就像一个考试加工厂,每周都要考三大科中的一两门,三小科都要考。我真的觉得好累,在一中遥遥无期。
我也很无奈,每次放假要从县城坐三个小时的车到家。我在一中根本不过感冒,因为感冒我妈就会赶来,我妈本身就晕车。
就像老蒋你无权改变现状,只能为未来努力奋
#常威,你还说没蹭我商标?#
企业名称与商标等同企业的名片,不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还带有很强的盈利属性。
这就导致一些企业恶意登记与其他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或商标,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也使合法经营者利益受损。
本文将通过著名案例和法条分析,为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出谋划策。
第一章 经典案例
2008年,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成立。
它是我国第一家采用限时特卖模式的互联网企业,也是全球最大的特卖网站。
2012年,唯品会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7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8年,获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证书,获评中国品牌五百强,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品牌价值榜总榜一百强。
是公认的知名品牌。
2017年,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汇)成立,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电器、电线电缆、家居智能用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等多项销售服务。
2020年,唯品会以唯品汇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唯品汇起诉至法院。
第二章 双方观点
唯品会在唯品汇成立前,唯品会已成为驰名商标,唯品汇显然故意攀附知名度,且经营范围也高度相关,极易让公众误以为双方存在关联。
根据《商标法》第58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唯品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唯品会的经济损失100000元。
唯品汇
1、我方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权使用“唯品汇”字号。
双方登记机关所辖行政区不同,应仅在其所辖范围内受保护。
2、我方经营范围与唯品会大不相同,客观上不会给公众造成混淆,因此并没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我方自设立以来,从未招聘员工,也未对外经营,不存在任何收益,唯品会的索赔金额过高。
第三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根据唯品会提供的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唯品汇成立之前,唯品会在国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唯品汇注册相近似的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
2、双方登记的经营范围均与销售相关,具有市场览竞争关系,客观上容易令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关联。
因此,唯品汇构成对唯品会的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章 经典案例2
2018年,台州市唯品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唯品会)成立,经营范围为建材批发、零售;建筑装修设计、施工;房产经纪服务;物业管理等。
2019年9月17日,唯品会以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台州唯品会告上法庭。
第五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未有证据能证明台州唯品会与唯品会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在商品上突出使用,被唯品会主张的台州唯品会侵害其商标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唯品会成立在台州唯品会之前,且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台州唯品会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当然双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同,但随着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竞争已不局限于同行业之间,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3、唯品会未能举证证明台州唯品会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也无法证明因台州唯品会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故酌情确定台州唯品会赔偿唯品会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1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管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今日头条:Law1950
公众号:Law1950
知乎:LAW1950
简书:LAW1950
微博:优奋
一个正在努力把法律讲的风趣幽默的人,不仅想推进法治建设,还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企业名称与商标等同企业的名片,不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还带有很强的盈利属性。
这就导致一些企业恶意登记与其他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或商标,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也使合法经营者利益受损。
本文将通过著名案例和法条分析,为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出谋划策。
第一章 经典案例
2008年,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成立。
它是我国第一家采用限时特卖模式的互联网企业,也是全球最大的特卖网站。
2012年,唯品会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7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8年,获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证书,获评中国品牌五百强,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品牌价值榜总榜一百强。
是公认的知名品牌。
2017年,深圳唯品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汇)成立,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电器、电线电缆、家居智能用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等多项销售服务。
2020年,唯品会以唯品汇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唯品汇起诉至法院。
第二章 双方观点
唯品会在唯品汇成立前,唯品会已成为驰名商标,唯品汇显然故意攀附知名度,且经营范围也高度相关,极易让公众误以为双方存在关联。
根据《商标法》第58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唯品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唯品会的经济损失100000元。
唯品汇
1、我方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权使用“唯品汇”字号。
双方登记机关所辖行政区不同,应仅在其所辖范围内受保护。
2、我方经营范围与唯品会大不相同,客观上不会给公众造成混淆,因此并没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我方自设立以来,从未招聘员工,也未对外经营,不存在任何收益,唯品会的索赔金额过高。
第三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根据唯品会提供的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唯品汇成立之前,唯品会在国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唯品汇注册相近似的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
2、双方登记的经营范围均与销售相关,具有市场览竞争关系,客观上容易令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关联。
因此,唯品汇构成对唯品会的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章 经典案例2
2018年,台州市唯品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唯品会)成立,经营范围为建材批发、零售;建筑装修设计、施工;房产经纪服务;物业管理等。
2019年9月17日,唯品会以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台州唯品会告上法庭。
第五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未有证据能证明台州唯品会与唯品会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在商品上突出使用,被唯品会主张的台州唯品会侵害其商标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唯品会成立在台州唯品会之前,且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台州唯品会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当然双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同,但随着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竞争已不局限于同行业之间,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3、唯品会未能举证证明台州唯品会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也无法证明因台州唯品会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故酌情确定台州唯品会赔偿唯品会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1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管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今日头条:Law1950
公众号:Law1950
知乎:LAW1950
简书:LAW1950
微博:优奋
一个正在努力把法律讲的风趣幽默的人,不仅想推进法治建设,还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