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没人性了,竟把我们当猪!”近日一批游客从海南返回上海,正当他们准备下车回家,却被防控人员给拦住了,要求她们需要进行集中隔离,但是游客声称自己有住所,不同意集中隔离,想回去居家隔离。
这批游客不愿意下车,防疫人员也不能动粗,双方就僵持下来,就在这期间,有游客提出想上厕所,防控人员让其等等。
于是有人提议,给他们一个桶,让他们在车上解决。等他们同意去集中的地方,然后再安排他们。
可是当其中一位工作人员把桶放到车门口时,刚开始旅客们都还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可当工作人员说明白之后,车上的旅客瞬间火冒三丈,更有一位男子冲到门口来,大骂工作人员。
他说:“这是人干的事情吗?你们把我们当猪啊?我们在上海都是有住所的,可以居家隔离,不一定要住在你们的酒店 。”
而车上的旅客也纷纷指责他们,有人气愤地说:“你们上厕所是这么上的吗?你敢示范一下吗?我们车上有男有女,你们这样太没人性了。”
除此之外,车上的人情绪都非常激动,而工作人员在这时也显得措手无策,即使他们知道这样不太对,但是又不能让他们下车。
然后其中的一位工作人员就安抚大家,说把桶先放在这里。可门口的那位男旅客,看到工作人员说话了,更是气不打一出来,把桶一踢,桶撞向了这位工作人员。
无奈之下,工作人员赶紧把车门关了,再继续和这些游客协商,寻求更好的方案,妥善安排他们。
而车上的这一幕,被车上愤怒的旅客记录了下来,并且发出来,想让大家评评理。而这件事被大家知道后,引起了大家的热议。
有人说,车上有男有女,让大家在桶上上厕所,确实违背人性,这是没有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有人说,车上的旅客不服从工作人员的防控安排,他们也有不对的地方,毕竟不能好了伤就忘了疼,毕竟大家都不能忘记几个月前上海的防控经历。
有人说,不管这些旅客在上海有没有住所,都要听从防控人员的安排,这也是我们在防控期间,应该去遵守的事情。
因为上海现在处于闭环防控,所以防控人员也有自己的责任和工作原则,当他们的工作安排与旅客的真实意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遇到这样的情况,也是很为难他们。
其实对于这件事情,大家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车上上厕所肯定是没有人性的处理方式,车上的旅客不愿意集中隔离也是不理性的。
那么对于这件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工作人员和游客各有何不妥?
1. 上海游客们不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要求回家隔离,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这是妨碍工作人员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件事情中,工作人员也是根据相关的工作安排,以及相关的防控要求才会决定让车上的旅客进行集中隔离。如果车上的旅客坚决不配合,那么就是违法行为,将要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2. 车上有老人,小孩,孕妇,有男有女,拿塑料桶让他们在车上上厕所,这样的行为确实不妥。如果长时间下去,不让他们下车上厕所,将会对游客造成人身伤害,工作人员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典法》第一千零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并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生活常识来说,车上有男有女,然后拿一个桶在上面上厕所,肯定会对游客的身心造成影响。如果长时间不让游客上厕所,那么对游客的人身也造成一定的伤害。
而且这个过程当中,工作人员没有让游客下车上厕所就存一定的过错,因此,由于这个原因造成的游客损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看来,防疫人员拿桶的做法,也是欠考虑,但是游客有错在先,放你们回家隔离,若是其中有感染者,后果谁来担?遵守防疫政策,不给别人添乱,一切应该以大局为重。
对于车上游客不愿意集中隔离,工作人员拿桶让他们在车上上厕所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这批游客不愿意下车,防疫人员也不能动粗,双方就僵持下来,就在这期间,有游客提出想上厕所,防控人员让其等等。
于是有人提议,给他们一个桶,让他们在车上解决。等他们同意去集中的地方,然后再安排他们。
可是当其中一位工作人员把桶放到车门口时,刚开始旅客们都还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可当工作人员说明白之后,车上的旅客瞬间火冒三丈,更有一位男子冲到门口来,大骂工作人员。
他说:“这是人干的事情吗?你们把我们当猪啊?我们在上海都是有住所的,可以居家隔离,不一定要住在你们的酒店 。”
而车上的旅客也纷纷指责他们,有人气愤地说:“你们上厕所是这么上的吗?你敢示范一下吗?我们车上有男有女,你们这样太没人性了。”
除此之外,车上的人情绪都非常激动,而工作人员在这时也显得措手无策,即使他们知道这样不太对,但是又不能让他们下车。
然后其中的一位工作人员就安抚大家,说把桶先放在这里。可门口的那位男旅客,看到工作人员说话了,更是气不打一出来,把桶一踢,桶撞向了这位工作人员。
无奈之下,工作人员赶紧把车门关了,再继续和这些游客协商,寻求更好的方案,妥善安排他们。
而车上的这一幕,被车上愤怒的旅客记录了下来,并且发出来,想让大家评评理。而这件事被大家知道后,引起了大家的热议。
有人说,车上有男有女,让大家在桶上上厕所,确实违背人性,这是没有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有人说,车上的旅客不服从工作人员的防控安排,他们也有不对的地方,毕竟不能好了伤就忘了疼,毕竟大家都不能忘记几个月前上海的防控经历。
有人说,不管这些旅客在上海有没有住所,都要听从防控人员的安排,这也是我们在防控期间,应该去遵守的事情。
因为上海现在处于闭环防控,所以防控人员也有自己的责任和工作原则,当他们的工作安排与旅客的真实意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遇到这样的情况,也是很为难他们。
其实对于这件事情,大家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车上上厕所肯定是没有人性的处理方式,车上的旅客不愿意集中隔离也是不理性的。
那么对于这件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工作人员和游客各有何不妥?
1. 上海游客们不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要求回家隔离,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这是妨碍工作人员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件事情中,工作人员也是根据相关的工作安排,以及相关的防控要求才会决定让车上的旅客进行集中隔离。如果车上的旅客坚决不配合,那么就是违法行为,将要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2. 车上有老人,小孩,孕妇,有男有女,拿塑料桶让他们在车上上厕所,这样的行为确实不妥。如果长时间下去,不让他们下车上厕所,将会对游客造成人身伤害,工作人员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典法》第一千零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并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生活常识来说,车上有男有女,然后拿一个桶在上面上厕所,肯定会对游客的身心造成影响。如果长时间不让游客上厕所,那么对游客的人身也造成一定的伤害。
而且这个过程当中,工作人员没有让游客下车上厕所就存一定的过错,因此,由于这个原因造成的游客损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看来,防疫人员拿桶的做法,也是欠考虑,但是游客有错在先,放你们回家隔离,若是其中有感染者,后果谁来担?遵守防疫政策,不给别人添乱,一切应该以大局为重。
对于车上游客不愿意集中隔离,工作人员拿桶让他们在车上上厕所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细致管理、暖心服务获锦旗】8月15日上午,武汉市民胡某带着一面印有“财物保管,完璧归赵,尽职尽责,品德高尚”的红色锦旗来到洪山区交通大队,将锦旗送到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手中,表达感谢之情。 时间回到今年8月8日,驾驶员胡某涉嫌醉酒驾驶,被带往汉阳酒驾中心抽血,其驾驶的车辆按照相关规定,被依法扣至盛隆捷停车场内,执法民警及停车场工作人员先后告知胡某把车内所有贵重物品取走。 8月10日,处理完相关法律程序的胡某前来停车场取车时,才想起当时把钱包遗忘在了车内,顿时万分着急,急忙去询问。 “警察同志,我车里钱包不见了,里面有很多钱!” “你莫慌!看看这个是不是你的包。” 原来,朱宏在接到违法车辆的当天,就要求停车场工作人员对该车辆的外观内饰及随车物品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车内有一个装有大量现金的手包,按照管理制度,当即清点完钱包中的18000元现金及其他物品,列好标签进行封存。 对于钱包的“失而复得”,驾驶员胡某连声道谢,感谢民警朱宏及停车场工作人员认真细致的工作,才让自己的财物免于丢失。 据朱宏介绍,洪山区交通大队为防止暂扣车辆的财物丢失,制定了“收接责任制”,实行谁接手,谁负责到底。并推行“两项检查+七步存储”工作法。暂扣车辆入场后,先由两个工作人员对车“外观+内部”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下来,随后对车内可能遗忘的财物按照“七步存储法”,即拍摄取证、现场清点、标签记录、封闭保存、汇报领导、备案保管、当面交接等7个步骤进行处理。 洪山区交通大队暂扣车辆入场制度实施以来,获得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讯员:崔彦伟 朱俊晓)
浙江,杭州。祝先生去理发店剪了一个15元的发型,在他准备付钱离开的时候,老板却让他转9万元刷一下流水,并承诺事后不但给他免单,还额外给他288元利息。祝先生本来是不想参和这件事的,但老板又给他看了一下转账记录,并表示有很多人都在帮他,只要刷完流水,钱就会马上转回去,不会有事的。
这时候祝先生也有些心动了,自己只是帮个小忙,就能得到几百块钱,何乐而不为呢?再加上看见老板平时都是开宝马车来上班的,不像是个差钱的人,所以他就将自己的9万元转给了老板。让祝先生没想到的是,这钱居然真的要不回来了,这可是他打工8年的积蓄,容不得有半点损失。
而老板则解释是自己最近交易比较多,所以账户被银行冻结了,自己也没有办法,说着还将手机银行上余额为0的页面给祝先生看。可祝先生根本不管这些,今天一定要老板给他一个交代,为了安抚祝先生的情绪,老板只好给祝先生写个欠条,并表示如果他2天后不还钱,可以将他的宝马车抵押给祝先生,祝先生见此只好等2天再做打算。
只是祝先生焦急等了2天,依然没有等到老板的还钱,当他去理发店找老板讨个说法时,却发现理发店早已关门停业了,老板也不知所踪,最后祝先生只好找来记者帮忙。
当记者联系上理发店老板采访时,老板表示自己因为被人起诉,所以资产被银行冻结了,并不是自己不想还钱。至于被人起诉的原因,老板也承认是欠了其他人的钱,至于祝先生的钱,老板表示月底一定转给他,实在不行自己就把车抵押给祝先生。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理发店老板写下欠条却不按时还钱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呢?#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一、从祝先生手持的欠条来看,他与理发店老板之间达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祝先生作为出借人,是有权要求理发店老板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借贷纠纷只是民事纠纷,不会涉嫌刑事责任,更不会坐牢,除非涉嫌诈骗罪。
如果理发店老板是假借刷流水的名义,让祝先生转给自己9万元,而他根本就没打算还钱,则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犯的量刑标准为: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根据浙江省对诈骗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由于理发店老板涉及的金额为9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如果理发店老板构成诈骗,将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在我看来,祝先生之所以会摊上这件事,只怪他自己爱贪小便宜。要知道9万元对于一个普通打工人来说,可是一笔巨款,他就这么轻易地转给了别人,实在让人难以置信,不知道大家在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呢?(小黑看法)
这时候祝先生也有些心动了,自己只是帮个小忙,就能得到几百块钱,何乐而不为呢?再加上看见老板平时都是开宝马车来上班的,不像是个差钱的人,所以他就将自己的9万元转给了老板。让祝先生没想到的是,这钱居然真的要不回来了,这可是他打工8年的积蓄,容不得有半点损失。
而老板则解释是自己最近交易比较多,所以账户被银行冻结了,自己也没有办法,说着还将手机银行上余额为0的页面给祝先生看。可祝先生根本不管这些,今天一定要老板给他一个交代,为了安抚祝先生的情绪,老板只好给祝先生写个欠条,并表示如果他2天后不还钱,可以将他的宝马车抵押给祝先生,祝先生见此只好等2天再做打算。
只是祝先生焦急等了2天,依然没有等到老板的还钱,当他去理发店找老板讨个说法时,却发现理发店早已关门停业了,老板也不知所踪,最后祝先生只好找来记者帮忙。
当记者联系上理发店老板采访时,老板表示自己因为被人起诉,所以资产被银行冻结了,并不是自己不想还钱。至于被人起诉的原因,老板也承认是欠了其他人的钱,至于祝先生的钱,老板表示月底一定转给他,实在不行自己就把车抵押给祝先生。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理发店老板写下欠条却不按时还钱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呢?#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一、从祝先生手持的欠条来看,他与理发店老板之间达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祝先生作为出借人,是有权要求理发店老板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借贷纠纷只是民事纠纷,不会涉嫌刑事责任,更不会坐牢,除非涉嫌诈骗罪。
如果理发店老板是假借刷流水的名义,让祝先生转给自己9万元,而他根本就没打算还钱,则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犯的量刑标准为: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根据浙江省对诈骗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由于理发店老板涉及的金额为9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如果理发店老板构成诈骗,将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在我看来,祝先生之所以会摊上这件事,只怪他自己爱贪小便宜。要知道9万元对于一个普通打工人来说,可是一笔巨款,他就这么轻易地转给了别人,实在让人难以置信,不知道大家在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呢?(小黑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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