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王女士在买汤骨后称重结账时,被店员指责只挑肉多的,就随手拿没有肉的骨头往袋子里装,店员的做法导致王女士不要汤骨了,结果双方发生冲突,王女士找店长理论,店长却维护店员,王女士决定讨个说法。
王女士像往常一样,每天早上都会来买菜,今天她选择了附近的一个店。进店王女士就挑选自己要买的菜,路过生鲜食品区,看到柜子里面的汤骨还不错,就想着天气热煮点汤,就顺手装了一点。
选好了自己要买的东西,王女士就拿着汤骨去称重,可店员一看到这骨头肉多,当场就指责王女士挑选。即使王女士极力辩解自己没有挑选,店员就是不相信。
接下来店员的的举动让王女士火冒三丈,只见店员随手抓起旁边的无肉骨头往袋子里放,看到店员如此操作,王女士表示不要了,而店员当做没有听到继续装,当王女士再次明确告知不要的时候,店员当即把骨头倒出来,空袋子扔向王女士。
而店员竟然没有消停,又拿一条包裹塑料的棍子扔向王女士,幸好眼疾手快躲过了。此时的王女士也很气愤,拿牙膏反击被躲过。王女士觉得自己是来买东西的,却被如此对待很是气愤,于是找了店长。
店长调取了监控,可以清楚地知道王女士并没有对骨头进行挑选。本以为能在店长这里讨得说法,没有想到他维护员工是如此不讲理,他表示店员向王女士砸东西时,王女士直接躲开就好了。
得到这样的回复,王女士更是气不打一处来,首先她根本就没有挑选,被如此对待。再说即使是挑选了又能怎样,店里面并没有任何标识表明不可以挑选。王女士真的是越想越生气,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找了调解员。
而面对调解员的询问,店长声称王女士找到他时已经赔礼道歉,并且他觉得不管谁对谁错,店员不应该和顾客产生口角,店长也否认维护店员。
而对于汤骨是否可以挑选,店长表示是店员切开之后卖的 ,有的肉比较多,有的肉比较少 ,如果顾客挑选后就不好卖了 。同时表示顾客与店员对挑的理解不同 , 才导致冲突 。
而对于王女士提出店内并没有警示不可以挑选的问题,店长表示因为汤骨不常卖, 所以才没有提醒顾客不可以挑选,表示以后会按袋或者整条卖。
该店对汤骨并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而在看到王女士的汤骨肉较多就以为是她挑选了,并且店员还试图装一些没有肉的汤骨给予王女士,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如何定性该店的行为呢?
1.王女士在该店买汤骨,被店员认为是挑选过的,而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挑选,并且表示即使是挑选了也没有不妥,因为店内根本没有警示,而且也没有店员告知,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是可以自主选择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王女士进入该店,在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自己想要哪块汤骨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2.在王女士称重时,店员指责她挑选汤骨,意思就是说这汤骨是不可以挑选的,而店长也表示这类骨头是切开之后卖的,会出现有肉多肉少情况,如果顾客选了肉多的,肉少的就存在难以销售的情况,会造成损失。
但这一损失是由于该店没有做出任何提醒,导致顾客挑选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要的汤骨肉比较多,按照该店的说法是存在挑选情况,但是在没有提醒不可挑选的情况下,即使顾客挑选了,造成剩下其他没有肉的骨头,而使该店产生损失,那也是该店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王女士是没有责任的。
3.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店员在质疑王女士挑选汤骨时,擅自往袋子里装一些没有肉的,这行为属于强买强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店员往袋子装王女士不需要的骨头时,王女士及时表明了了自己的态度,虽然双方起了冲突,最后王女士没有被强迫买,那么该店的情节属于较轻的,可按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如果店家不希望消费者挑选,就应该提前告知或者做好提醒的告示,以免顾客不清楚店规而挑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店家不给予顾客挑选汤骨,您如何看待他们的这种行为
王女士像往常一样,每天早上都会来买菜,今天她选择了附近的一个店。进店王女士就挑选自己要买的菜,路过生鲜食品区,看到柜子里面的汤骨还不错,就想着天气热煮点汤,就顺手装了一点。
选好了自己要买的东西,王女士就拿着汤骨去称重,可店员一看到这骨头肉多,当场就指责王女士挑选。即使王女士极力辩解自己没有挑选,店员就是不相信。
接下来店员的的举动让王女士火冒三丈,只见店员随手抓起旁边的无肉骨头往袋子里放,看到店员如此操作,王女士表示不要了,而店员当做没有听到继续装,当王女士再次明确告知不要的时候,店员当即把骨头倒出来,空袋子扔向王女士。
而店员竟然没有消停,又拿一条包裹塑料的棍子扔向王女士,幸好眼疾手快躲过了。此时的王女士也很气愤,拿牙膏反击被躲过。王女士觉得自己是来买东西的,却被如此对待很是气愤,于是找了店长。
店长调取了监控,可以清楚地知道王女士并没有对骨头进行挑选。本以为能在店长这里讨得说法,没有想到他维护员工是如此不讲理,他表示店员向王女士砸东西时,王女士直接躲开就好了。
得到这样的回复,王女士更是气不打一处来,首先她根本就没有挑选,被如此对待。再说即使是挑选了又能怎样,店里面并没有任何标识表明不可以挑选。王女士真的是越想越生气,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找了调解员。
而面对调解员的询问,店长声称王女士找到他时已经赔礼道歉,并且他觉得不管谁对谁错,店员不应该和顾客产生口角,店长也否认维护店员。
而对于汤骨是否可以挑选,店长表示是店员切开之后卖的 ,有的肉比较多,有的肉比较少 ,如果顾客挑选后就不好卖了 。同时表示顾客与店员对挑的理解不同 , 才导致冲突 。
而对于王女士提出店内并没有警示不可以挑选的问题,店长表示因为汤骨不常卖, 所以才没有提醒顾客不可以挑选,表示以后会按袋或者整条卖。
该店对汤骨并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而在看到王女士的汤骨肉较多就以为是她挑选了,并且店员还试图装一些没有肉的汤骨给予王女士,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如何定性该店的行为呢?
1.王女士在该店买汤骨,被店员认为是挑选过的,而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挑选,并且表示即使是挑选了也没有不妥,因为店内根本没有警示,而且也没有店员告知,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是可以自主选择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王女士进入该店,在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自己想要哪块汤骨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2.在王女士称重时,店员指责她挑选汤骨,意思就是说这汤骨是不可以挑选的,而店长也表示这类骨头是切开之后卖的,会出现有肉多肉少情况,如果顾客选了肉多的,肉少的就存在难以销售的情况,会造成损失。
但这一损失是由于该店没有做出任何提醒,导致顾客挑选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要的汤骨肉比较多,按照该店的说法是存在挑选情况,但是在没有提醒不可挑选的情况下,即使顾客挑选了,造成剩下其他没有肉的骨头,而使该店产生损失,那也是该店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王女士是没有责任的。
3.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店员在质疑王女士挑选汤骨时,擅自往袋子里装一些没有肉的,这行为属于强买强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店员往袋子装王女士不需要的骨头时,王女士及时表明了了自己的态度,虽然双方起了冲突,最后王女士没有被强迫买,那么该店的情节属于较轻的,可按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如果店家不希望消费者挑选,就应该提前告知或者做好提醒的告示,以免顾客不清楚店规而挑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店家不给予顾客挑选汤骨,您如何看待他们的这种行为
浙江,嘉兴。王女士在买汤骨后称重结账时,被店员指责只挑肉多的,就随手拿没有肉的骨头往袋子里装,店员的做法导致王女士不要汤骨了,结果双方发生冲突,王女士找店长理论,店长却维护店员,王女士决定讨个说法。
王女士像往常一样,每天早上都会来买菜,今天她选择了附近的一个店。进店王女士就挑选自己要买的菜,路过生鲜食品区,看到柜子里面的汤骨还不错,就想着天气热煮点汤,就顺手装了一点。
选好了自己要买的东西,王女士就拿着汤骨去称重,可店员一看到这骨头肉多,当场就指责王女士挑选。即使王女士极力辩解自己没有挑选,店员就是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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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店员竟然没有消停,又拿一条包裹塑料的棍子扔向王女士,幸好眼疾手快躲过了。此时的王女士也很气愤,拿牙膏反击被躲过。王女士觉得自己是来买东西的,却被如此对待很是气愤,于是找了店长。
店长调取了监控,可以清楚地知道王女士并没有对骨头进行挑选。本以为能在店长这里讨得说法,没有想到他维护员工是如此不讲理,他表示店员向王女士砸东西时,王女士直接躲开就好了。
得到这样的回复,王女士更是气不打一处来,首先她根本就没有挑选,被如此对待。再说即使是挑选了又能怎样,店里面并没有任何标识表明不可以挑选。王女士真的是越想越生气,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找了调解员。
而面对调解员的询问,店长声称王女士找到他时已经赔礼道歉,并且他觉得不管谁对谁错,店员不应该和顾客产生口角,店长也否认维护店员。
而对于汤骨是否可以挑选,店长表示是店员切开之后卖的 ,有的肉比较多,有的肉比较少 ,如果顾客挑选后就不好卖了 。同时表示顾客与店员对挑的理解不同 , 才导致冲突 。
而对于王女士提出店内并没有警示不可以挑选的问题,店长表示因为汤骨不常卖, 所以才没有提醒顾客不可以挑选,表示以后会按袋或者整条卖。
该店对汤骨并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而在看到王女士的汤骨肉较多就以为是她挑选了,并且店员还试图装一些没有肉的汤骨给予王女士,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如何定性该店的行为呢?
1.王女士在该店买汤骨,被店员认为是挑选过的,而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挑选,并且表示即使是挑选了也没有不妥,因为店内根本没有警示,而且也没有店员告知,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是可以自主选择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王女士进入该店,在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自己想要哪块汤骨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2.在王女士称重时,店员指责她挑选汤骨,意思就是说这汤骨是不可以挑选的,而店长也表示这类骨头是切开之后卖的,会出现有肉多肉少情况,如果顾客选了肉多的,肉少的就存在难以销售的情况,会造成损失。
但这一损失是由于该店没有做出任何提醒,导致顾客挑选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要的汤骨肉比较多,按照该店的说法是存在挑选情况,但是在没有提醒不可挑选的情况下,即使顾客挑选了,造成剩下其他没有肉的骨头,而使该店产生损失,那也是该店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王女士是没有责任的。
3.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店员在质疑王女士挑选汤骨时,擅自往袋子里装一些没有肉的,这行为属于强买强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店员往袋子装王女士不需要的骨头时,王女士及时表明了了自己的态度,虽然双方起了冲突,最后王女士没有被强迫买,那么该店的情节属于较轻的,可按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如果店家不希望消费者挑选,就应该提前告知或者做好提醒的告示,以免顾客不清楚店规而挑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店家不给予顾客挑选汤骨,您如何看待他们的这种行为
王女士像往常一样,每天早上都会来买菜,今天她选择了附近的一个店。进店王女士就挑选自己要买的菜,路过生鲜食品区,看到柜子里面的汤骨还不错,就想着天气热煮点汤,就顺手装了一点。
选好了自己要买的东西,王女士就拿着汤骨去称重,可店员一看到这骨头肉多,当场就指责王女士挑选。即使王女士极力辩解自己没有挑选,店员就是不相信。
接下来店员的的举动让王女士火冒三丈,只见店员随手抓起旁边的无肉骨头往袋子里放,看到店员如此操作,王女士表示不要了,而店员当做没有听到继续装,当王女士再次明确告知不要的时候,店员当即把骨头倒出来,空袋子扔向王女士。
而店员竟然没有消停,又拿一条包裹塑料的棍子扔向王女士,幸好眼疾手快躲过了。此时的王女士也很气愤,拿牙膏反击被躲过。王女士觉得自己是来买东西的,却被如此对待很是气愤,于是找了店长。
店长调取了监控,可以清楚地知道王女士并没有对骨头进行挑选。本以为能在店长这里讨得说法,没有想到他维护员工是如此不讲理,他表示店员向王女士砸东西时,王女士直接躲开就好了。
得到这样的回复,王女士更是气不打一处来,首先她根本就没有挑选,被如此对待。再说即使是挑选了又能怎样,店里面并没有任何标识表明不可以挑选。王女士真的是越想越生气,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找了调解员。
而面对调解员的询问,店长声称王女士找到他时已经赔礼道歉,并且他觉得不管谁对谁错,店员不应该和顾客产生口角,店长也否认维护店员。
而对于汤骨是否可以挑选,店长表示是店员切开之后卖的 ,有的肉比较多,有的肉比较少 ,如果顾客挑选后就不好卖了 。同时表示顾客与店员对挑的理解不同 , 才导致冲突 。
而对于王女士提出店内并没有警示不可以挑选的问题,店长表示因为汤骨不常卖, 所以才没有提醒顾客不可以挑选,表示以后会按袋或者整条卖。
该店对汤骨并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而在看到王女士的汤骨肉较多就以为是她挑选了,并且店员还试图装一些没有肉的汤骨给予王女士,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如何定性该店的行为呢?
1.王女士在该店买汤骨,被店员认为是挑选过的,而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挑选,并且表示即使是挑选了也没有不妥,因为店内根本没有警示,而且也没有店员告知,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是可以自主选择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王女士进入该店,在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自己想要哪块汤骨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2.在王女士称重时,店员指责她挑选汤骨,意思就是说这汤骨是不可以挑选的,而店长也表示这类骨头是切开之后卖的,会出现有肉多肉少情况,如果顾客选了肉多的,肉少的就存在难以销售的情况,会造成损失。
但这一损失是由于该店没有做出任何提醒,导致顾客挑选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要的汤骨肉比较多,按照该店的说法是存在挑选情况,但是在没有提醒不可挑选的情况下,即使顾客挑选了,造成剩下其他没有肉的骨头,而使该店产生损失,那也是该店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王女士是没有责任的。
3.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店员在质疑王女士挑选汤骨时,擅自往袋子里装一些没有肉的,这行为属于强买强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店员往袋子装王女士不需要的骨头时,王女士及时表明了了自己的态度,虽然双方起了冲突,最后王女士没有被强迫买,那么该店的情节属于较轻的,可按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如果店家不希望消费者挑选,就应该提前告知或者做好提醒的告示,以免顾客不清楚店规而挑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店家不给予顾客挑选汤骨,您如何看待他们的这种行为
贾玲和关晓彤在《王牌对王牌》里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在贾玲宣传《你好,李焕英》的时候,晓彤还专门录制了VCR支持这个大戏。
在这个电影上映后,取得了很高的票房成绩,就有媒体采访关晓彤,问她对贾玲的看法。晓彤也是有一说一,她说:贾玲变了。上一次,我问她为何只找张小斐,不找她?
贾玲说:“这次找张小斐是让她演李焕英,等到她瘦下来,瘦成闪电或者票房过30亿,等到再当导演,就找她演。”这话说的,没毛病啊。
贾玲的高情商,有目共睹
贾玲总是能在合适的时候,说出合适的话,来化解尴尬。在《王牌对王牌》里,一个素人模仿鹿晗的舞蹈,大家心领神会,都看向关晓彤,关晓彤站在那里,一脸尴尬。
这个时候,贾玲快速走到晓彤前面,说你们提到鹿晗,看我干什么?大家哈哈大笑,把尴尬的气氛,瞬间活跃起来。
她对晓彤的照顾,晓彤也很感激,甚至发动态表达谢意。在配图里,依然是贾玲站在自己面前,给她挡风遮雨。
她不仅为晓彤挡雨,还能让嘉宾舒服。姚晨和她一起参加节目,期间姚晨被问嘴巴小了,是不是整了?姚晨瞬间懵了,只好以笑掩饰尴尬。
贾玲接过话茬,说你是不是说话的时候,有意识控制让嘴小一些?就像我,我知道自己胖,就在说话和站位的时候,有意识侧着身子!
这席话,既回应了提问,也没有谈到整容的事,给姚晨解了围,让姚晨心中感激不已。她能够体会到别人心中的那份尴尬,就尽量帮别人一把。
她自己的形象,她倒是无所谓。有网友觉得,贾玲就是牺牲自己的形象,来维护别人。所以,大家才会喜欢她。她和谁炒CP,大家都很开心,哪怕是花花。
花花和粉丝对CP,很敏感。之前有张碧晨,之后有邓紫棋,粉丝们对两个人不依不饶。但对贾玲,大家都是开怀一笑,不放在心上。
贾玲的魅力,势不可挡。有媒体问贾玲:“是不是知道如何套路观众了?”贾玲说:“我们的套路就是真诚。”一个真诚的女子,不争不抢,女人也不会嫉妒。她的真诚,来自于她的底色,那就是经历。
贾玲的高情商,是磨练出来的
很多人都知道贾玲的高情商,但没有谁会替你负重前行,除非你自己经历磨难。贾玲也经历过这样的磨难,她第一个磨难是报错专业。
她来自于襄阳市的一个普通家庭,她在学生生涯里没有什么拿得出手的成绩,高中毕业报考了中戏。这是很多大明星喜爱的地方。
她那个时候是很瘦,但外在也不是很出众,在笔试中被刷下来了。她并没有气馁,第二年再试,为了以防万一,她报了表演班和相声班。
因为妈妈的口音问题,她到了相声班。这与她的想法有很大差距,但也只能拿着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去。这个情节在《你好,李焕英》里有展示。
贾玲在大学的日子里,就是学相声,写段子,说相声。她毕业以后,参加了北京的相声比赛,拿到了一等奖,而郭德纲是三等奖。她在《欢乐喜剧人》的舞台上说过这个事,她觉得真不可思议。
第二个磨难,就是妈妈的离开。那个时候,她考上了中国广播艺术团,想在专业上有所发展。接到电话的她,一脸不能相信。就如同她在《你好,李焕英》里展示的那样,这怎么可能。
她从学校往家里赶,也没有赶上送妈妈。这是她一辈子的遗憾。在舞台上,她流着泪告诉妈妈:您不在了,哪怕我取得更好的成绩,您也看不到了。
所幸,她用一部《你好,李焕英》告慰妈妈的在天之灵。在电影中,她开着车,带着妈妈,驶向央视大厦,这里是她梦想起始的地方。
还有一个磨难,就是北漂生活。郭德纲也是经历过北漂的人,最难的时候,被房东踹门辱骂,因为交不起房租。虽然贾玲没有那么惨,但她的经历,也差不多。
也就是这些磨难,才让她更能体会到人情冷暖。才会在跟人相处中,体谅别人,帮助别人化解尴尬。黄渤曾说:“其实有的时候所谓高情商,是你不想伤害别人。“
贾玲和黄渤一样,都是经历过苦难的人,他们才会有悲天悯人之心,他们的做法是利人不损己。也是因此,他们才有了如此的成就。
一部大电影,牵出很多人和事
她的电影《你好,李焕英》票房超过50亿,成为一匹黑马,但这个电影,谁也没有想到,能成为爆款。就连贾玲也没有想到。
她曾说票房过10亿,就跳女团舞;过20亿染头发;超过30亿就瘦成一道闪电。从这些话里,就可以看出来,她并没有想到能过10亿。
她先给自己定了一个小目标,就是10亿。稻盛和夫曾说,人的能力具备无限的可能性。定的目标,就要超过当下的能力,贾玲就这样做的。
她在选择团队的时候,邀请过徐峥。徐峥可能是觉得这样题材的电影,怎么可能火,连他的《囧妈》都没有火,就拒绝了。
关晓彤也是真的录制过VCR祝贺,说的是:“祝我闺蜜,票房过亿。”这就说明,她从内心也没有看好这个作品。谁知道,这样的作品,竟然票房过了50亿。
这样的电影,有不一样的亲情,有人说这是“子欲养而亲不待”。贾玲说,用自己的经历,告诉其他人,别走自己的路。
也有人说,这是贾玲在利用亲情换取票房,实实在在的消费母亲,也消耗大家对她的喜爱。这样的人,是不是有红眼病?既然是病,那得治啊。
大家还记得史铁生的《秋天的怀念》吗?写的就是对妈妈的爱。这是在消费母亲吗?这是在纪念!有人就是看到人家红了,开始心中不平衡了,就要搞些事情。
更有一位导演表示,贾玲这个导演是找人代拍,这是行业潜规则。娱乐圈,这么多水吗?至于的吗?人家就拍了一部与亲情有关的电影,机缘巧合下,取得了不错的票房成绩,为何就有这么多人落井下石?
大家注意到贾玲了吗?她回应了这些质疑或者难题了吗?没有!不是因为她心虚,而是因为她不愿意为难别人。她已经火了,让别人宣泄一下情绪,也是一种美好。
贾玲在《你好,李焕英》以后,人气暴涨,她并没有骄傲,还是如此低调。沈腾曾经这么评价过贾玲:“贾玲最大的优势,就是男人喜欢她,女人也不妒忌她。”她没有那么多心机,更不是孟子义那种将心机放在脸上。
蔡康永说:“真正的高情商不是讨好,而是一种恰到好处的舒服。”贾玲是做事有分寸,说话不伤人。她能够获得最受欢迎女演员榜首,不是没有原因的。
写在最后:
贾玲,一个出生在小山村的女子,凭着自己的毅力和能力,走到广阔的天地,成为不一样的喜剧人。有人说她可以瘦成闪电,但她却说,这样就失去了喜剧效果。
一个为喜剧而生的演员,她在喜剧人的舞台上,展现了不一样的风采,她用实力证明,她值得这个舞台。成功以后的她,对别人,依然是笑脸相迎,依然是那么真诚。
她用自己的心血,拍了不错的电影;用自己的行动,介绍亲情;用自己的话语,化解尴尬。这就是贾玲,一个不一样的女子。你喜欢这样的女子吗?
在这个电影上映后,取得了很高的票房成绩,就有媒体采访关晓彤,问她对贾玲的看法。晓彤也是有一说一,她说:贾玲变了。上一次,我问她为何只找张小斐,不找她?
贾玲说:“这次找张小斐是让她演李焕英,等到她瘦下来,瘦成闪电或者票房过30亿,等到再当导演,就找她演。”这话说的,没毛病啊。
贾玲的高情商,有目共睹
贾玲总是能在合适的时候,说出合适的话,来化解尴尬。在《王牌对王牌》里,一个素人模仿鹿晗的舞蹈,大家心领神会,都看向关晓彤,关晓彤站在那里,一脸尴尬。
这个时候,贾玲快速走到晓彤前面,说你们提到鹿晗,看我干什么?大家哈哈大笑,把尴尬的气氛,瞬间活跃起来。
她对晓彤的照顾,晓彤也很感激,甚至发动态表达谢意。在配图里,依然是贾玲站在自己面前,给她挡风遮雨。
她不仅为晓彤挡雨,还能让嘉宾舒服。姚晨和她一起参加节目,期间姚晨被问嘴巴小了,是不是整了?姚晨瞬间懵了,只好以笑掩饰尴尬。
贾玲接过话茬,说你是不是说话的时候,有意识控制让嘴小一些?就像我,我知道自己胖,就在说话和站位的时候,有意识侧着身子!
这席话,既回应了提问,也没有谈到整容的事,给姚晨解了围,让姚晨心中感激不已。她能够体会到别人心中的那份尴尬,就尽量帮别人一把。
她自己的形象,她倒是无所谓。有网友觉得,贾玲就是牺牲自己的形象,来维护别人。所以,大家才会喜欢她。她和谁炒CP,大家都很开心,哪怕是花花。
花花和粉丝对CP,很敏感。之前有张碧晨,之后有邓紫棋,粉丝们对两个人不依不饶。但对贾玲,大家都是开怀一笑,不放在心上。
贾玲的魅力,势不可挡。有媒体问贾玲:“是不是知道如何套路观众了?”贾玲说:“我们的套路就是真诚。”一个真诚的女子,不争不抢,女人也不会嫉妒。她的真诚,来自于她的底色,那就是经历。
贾玲的高情商,是磨练出来的
很多人都知道贾玲的高情商,但没有谁会替你负重前行,除非你自己经历磨难。贾玲也经历过这样的磨难,她第一个磨难是报错专业。
她来自于襄阳市的一个普通家庭,她在学生生涯里没有什么拿得出手的成绩,高中毕业报考了中戏。这是很多大明星喜爱的地方。
她那个时候是很瘦,但外在也不是很出众,在笔试中被刷下来了。她并没有气馁,第二年再试,为了以防万一,她报了表演班和相声班。
因为妈妈的口音问题,她到了相声班。这与她的想法有很大差距,但也只能拿着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去。这个情节在《你好,李焕英》里有展示。
贾玲在大学的日子里,就是学相声,写段子,说相声。她毕业以后,参加了北京的相声比赛,拿到了一等奖,而郭德纲是三等奖。她在《欢乐喜剧人》的舞台上说过这个事,她觉得真不可思议。
第二个磨难,就是妈妈的离开。那个时候,她考上了中国广播艺术团,想在专业上有所发展。接到电话的她,一脸不能相信。就如同她在《你好,李焕英》里展示的那样,这怎么可能。
她从学校往家里赶,也没有赶上送妈妈。这是她一辈子的遗憾。在舞台上,她流着泪告诉妈妈:您不在了,哪怕我取得更好的成绩,您也看不到了。
所幸,她用一部《你好,李焕英》告慰妈妈的在天之灵。在电影中,她开着车,带着妈妈,驶向央视大厦,这里是她梦想起始的地方。
还有一个磨难,就是北漂生活。郭德纲也是经历过北漂的人,最难的时候,被房东踹门辱骂,因为交不起房租。虽然贾玲没有那么惨,但她的经历,也差不多。
也就是这些磨难,才让她更能体会到人情冷暖。才会在跟人相处中,体谅别人,帮助别人化解尴尬。黄渤曾说:“其实有的时候所谓高情商,是你不想伤害别人。“
贾玲和黄渤一样,都是经历过苦难的人,他们才会有悲天悯人之心,他们的做法是利人不损己。也是因此,他们才有了如此的成就。
一部大电影,牵出很多人和事
她的电影《你好,李焕英》票房超过50亿,成为一匹黑马,但这个电影,谁也没有想到,能成为爆款。就连贾玲也没有想到。
她曾说票房过10亿,就跳女团舞;过20亿染头发;超过30亿就瘦成一道闪电。从这些话里,就可以看出来,她并没有想到能过10亿。
她先给自己定了一个小目标,就是10亿。稻盛和夫曾说,人的能力具备无限的可能性。定的目标,就要超过当下的能力,贾玲就这样做的。
她在选择团队的时候,邀请过徐峥。徐峥可能是觉得这样题材的电影,怎么可能火,连他的《囧妈》都没有火,就拒绝了。
关晓彤也是真的录制过VCR祝贺,说的是:“祝我闺蜜,票房过亿。”这就说明,她从内心也没有看好这个作品。谁知道,这样的作品,竟然票房过了50亿。
这样的电影,有不一样的亲情,有人说这是“子欲养而亲不待”。贾玲说,用自己的经历,告诉其他人,别走自己的路。
也有人说,这是贾玲在利用亲情换取票房,实实在在的消费母亲,也消耗大家对她的喜爱。这样的人,是不是有红眼病?既然是病,那得治啊。
大家还记得史铁生的《秋天的怀念》吗?写的就是对妈妈的爱。这是在消费母亲吗?这是在纪念!有人就是看到人家红了,开始心中不平衡了,就要搞些事情。
更有一位导演表示,贾玲这个导演是找人代拍,这是行业潜规则。娱乐圈,这么多水吗?至于的吗?人家就拍了一部与亲情有关的电影,机缘巧合下,取得了不错的票房成绩,为何就有这么多人落井下石?
大家注意到贾玲了吗?她回应了这些质疑或者难题了吗?没有!不是因为她心虚,而是因为她不愿意为难别人。她已经火了,让别人宣泄一下情绪,也是一种美好。
贾玲在《你好,李焕英》以后,人气暴涨,她并没有骄傲,还是如此低调。沈腾曾经这么评价过贾玲:“贾玲最大的优势,就是男人喜欢她,女人也不妒忌她。”她没有那么多心机,更不是孟子义那种将心机放在脸上。
蔡康永说:“真正的高情商不是讨好,而是一种恰到好处的舒服。”贾玲是做事有分寸,说话不伤人。她能够获得最受欢迎女演员榜首,不是没有原因的。
写在最后:
贾玲,一个出生在小山村的女子,凭着自己的毅力和能力,走到广阔的天地,成为不一样的喜剧人。有人说她可以瘦成闪电,但她却说,这样就失去了喜剧效果。
一个为喜剧而生的演员,她在喜剧人的舞台上,展现了不一样的风采,她用实力证明,她值得这个舞台。成功以后的她,对别人,依然是笑脸相迎,依然是那么真诚。
她用自己的心血,拍了不错的电影;用自己的行动,介绍亲情;用自己的话语,化解尴尬。这就是贾玲,一个不一样的女子。你喜欢这样的女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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