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男子入赘以后,因工死亡,获赔82万元,女方却只分给男子母亲1万元。男子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赔偿金,没想到男子的岳父说赔偿金有他一份,也参加了诉讼。
男子李某兄弟三个,他是1984年入赘的,当时他继父和他岳父母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李某和妻子对岳父母生养死葬,将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但李某和妻子没签字。李某和妻子婚后生了两个儿子。
去年5月,李某在给某公司修房顶时,从上面掉下来摔死。公司和李某的两个儿子达成协议,赔偿82万元,钱都给了李某的妻子和儿子。李某的妻子却只给李某77岁的母亲1万元(李某的父亲和岳母在此之前都已去世)。
之后,李某母亲把李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赔偿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和儿子提出申请,说李某入赘都三十多年了,还签过协议,承诺对李某的岳父生养死葬,所以李某的赔偿金也该有他岳父一份,他岳父也该参加诉讼。法院于是追加李某岳父一起参加了诉讼。
一、李某的岳父能不能分到李某的赔偿金?
这个案子里,公司赔的钱包括李某的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款项,这些钱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赔偿款的赔偿对象是李某的近亲属,以及需要他供养的亲属。
所谓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有第一顺位近亲属时,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赔偿主体获得赔偿。
而入赘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法律上无论入赘还是娶妻都属于结婚,男方与女方父母之间,女方与男方父母之间都属于姻亲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近亲属。
所以,李某死亡时,他的近亲属包括其母亲、妻子和两个儿子。其岳父不能作为他的近亲属获得赔偿。
那么,李某的岳父能不能作为李某供养的亲属获得赔偿呢?
也不行。
这是因为当初的生养死葬协议是有李某的继父和岳父母签的,李某本人并没有签字,所以这个协议对他并没有法律效力。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只有成年子女,女婿和儿媳并没有这种义务。
所以,李某的岳父也不能作为李某供养的亲属获得赔偿。
二、李某的赔偿金应该怎么分?
从法律上来说,李某的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三部分。
其中,丧葬费属于谁实际支出,谁获得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也就是说,这个赔偿的费用是个固定数额。但是,这个案件里,最终法院查明李某的妻子、儿子实际为处理李某的后事,花费丧葬费6万余元,按照这个费用扣减了他的丧葬费,确定由实际花费的人获得,剩下的才进行分配。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李某生前需要李某扶养的人。这个案件里,法院查明,李某去世时,其妻子57岁,是家庭主妇,靠李某扶养。而李某母亲77岁,所以李某的妻子和母亲都属于他的被扶养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而且,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所以,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要计算20年,同时因为对李某妻子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李某和李某的两个儿子,所以李某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扣减李某两个儿子应当负担的三分之二。李某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要计算5年,同时因为李某兄弟三个,所以也要扣减李某两个兄弟应当承担的三分之二。法院经过计算,确定李某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957元,李某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9827元。
扣减完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剩下的部分,为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认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李某长期在女方家共同生活,所以李某死亡,其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李某妻子一直依赖李某的劳动收入为生,因此应当多分。而李某母亲年事已高,也应当适当多分。李某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年,应当适当少分。
最终,判决李某妻子应当分得255216元,李某母亲应分得14万元,两个儿子各分得12万元。(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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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兄弟三个,他是1984年入赘的,当时他继父和他岳父母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李某和妻子对岳父母生养死葬,将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但李某和妻子没签字。李某和妻子婚后生了两个儿子。
去年5月,李某在给某公司修房顶时,从上面掉下来摔死。公司和李某的两个儿子达成协议,赔偿82万元,钱都给了李某的妻子和儿子。李某的妻子却只给李某77岁的母亲1万元(李某的父亲和岳母在此之前都已去世)。
之后,李某母亲把李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赔偿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和儿子提出申请,说李某入赘都三十多年了,还签过协议,承诺对李某的岳父生养死葬,所以李某的赔偿金也该有他岳父一份,他岳父也该参加诉讼。法院于是追加李某岳父一起参加了诉讼。
一、李某的岳父能不能分到李某的赔偿金?
这个案子里,公司赔的钱包括李某的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款项,这些钱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赔偿款的赔偿对象是李某的近亲属,以及需要他供养的亲属。
所谓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有第一顺位近亲属时,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赔偿主体获得赔偿。
而入赘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法律上无论入赘还是娶妻都属于结婚,男方与女方父母之间,女方与男方父母之间都属于姻亲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近亲属。
所以,李某死亡时,他的近亲属包括其母亲、妻子和两个儿子。其岳父不能作为他的近亲属获得赔偿。
那么,李某的岳父能不能作为李某供养的亲属获得赔偿呢?
也不行。
这是因为当初的生养死葬协议是有李某的继父和岳父母签的,李某本人并没有签字,所以这个协议对他并没有法律效力。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只有成年子女,女婿和儿媳并没有这种义务。
所以,李某的岳父也不能作为李某供养的亲属获得赔偿。
二、李某的赔偿金应该怎么分?
从法律上来说,李某的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三部分。
其中,丧葬费属于谁实际支出,谁获得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也就是说,这个赔偿的费用是个固定数额。但是,这个案件里,最终法院查明李某的妻子、儿子实际为处理李某的后事,花费丧葬费6万余元,按照这个费用扣减了他的丧葬费,确定由实际花费的人获得,剩下的才进行分配。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李某生前需要李某扶养的人。这个案件里,法院查明,李某去世时,其妻子57岁,是家庭主妇,靠李某扶养。而李某母亲77岁,所以李某的妻子和母亲都属于他的被扶养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而且,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所以,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要计算20年,同时因为对李某妻子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李某和李某的两个儿子,所以李某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扣减李某两个儿子应当负担的三分之二。李某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要计算5年,同时因为李某兄弟三个,所以也要扣减李某两个兄弟应当承担的三分之二。法院经过计算,确定李某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957元,李某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9827元。
扣减完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剩下的部分,为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认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李某长期在女方家共同生活,所以李某死亡,其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李某妻子一直依赖李某的劳动收入为生,因此应当多分。而李某母亲年事已高,也应当适当多分。李某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年,应当适当少分。
最终,判决李某妻子应当分得255216元,李某母亲应分得14万元,两个儿子各分得12万元。(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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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我的狐狐生日快乐![赢牛奶][赢牛奶][赢牛奶]
“一岁一礼,一寸欢喜。旦逢良辰,顺颂时宜。”岁岁安康,希望往后的许多年也能陪你一起过[哇][哇][哇]
生生团圆是我第一张你的六星卡,是十连出货的[羞嗒嗒]我到现在都还记得那种兴奋感,也是从这张卡开始慢慢靠近你你,从无感甚至有点讨厌到最后你的收集度成为全员第一
1-22入坑到9-1,相伴半年多,这个生日我还没有成功升到满级,还是有一点小小遗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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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入坑到9-1,相伴半年多,这个生日我还没有成功升到满级,还是有一点小小遗憾啦。
西方文化的宇宙生成论是“上帝创世说”,中国文化的宇宙生成论是“气化流行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是亦有亦无,非有非无的,“道生一”就是从无到有,无中生有,这个“有”就是气,气是亦阴亦阳,非阴非阳的,在阴阳对立转化的过程中生成了万物。“道生之,德畜之,物成之,势形人”,道是万物的来源,人是万物之一。德是道的实现和完成,在物身上是物性,在人身上就是人性,因此道德就是人的来源和本质,这就是中国文化重道德的根本动因。在此基础上禅宗将孟子的“四心说”进一步加以发扬,将心与性既区分又统一了起来,形成了中国文化特有的心性哲学。人是心灵性的存在,人的心灵觉悟了,万物自会呈现出他们的本来面目,即亲证“诸法实相”。总之中国文化认为人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叫“心物一体”,二者不可分割,物质和精神任一方面有所缺失,都不是完整和健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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