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来偷海鲜触电身亡,反倒要我们赔140多万?”辽宁大连,一男子未经允许去海参养殖场钓海参,意外被养殖场上方的高压线电死。事后,男子家人将电力公司和养殖场老板告上法庭,索赔145万。近日,当地法院做出了判决。
(案例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中午12点,男子林某骑电动车来到大连庄河荞麦楞海参养殖场钓海参。该处海参养殖场面积较大,其中4、5号场分别被承包给了李某、邵某经营。
因为是露天养殖场,无围栏封闭,李某进来时无人阻拦,其从12点一直钓到晚上6点。东北天黑得早,6点钟已经摸黑了。意外就在此事发生,李某挥舞钓鱼竿时,钓鱼线意外缠绕到了养殖场上方的高压线,李某被当场电死。
巡逻人员发现后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林某躺在4、5号场之间的坝上,其身边有一只断裂的鱼竿和装鱼桶,上空有电线,电线上缠绕着鱼线。120医护人员发现林某有电击伤,初步诊断为触电死亡。
处理完林某后事,其家人将养殖场老板李某、邵某,以及当地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死亡赔偿金1010620元(50531元/年×20年)、丧葬费49406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6780元(34678元/年×20年÷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合计145.8万元。
一、法院组织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查明以下事实:
1、涉案养殖场面积较大,不具有围合管理的可能性。养殖场周边电线杆处均有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
2、案发4、5号养殖场上方有10KV高压线。经测量,高压线距离养殖场地面高度6.5米,根据《电力行业标准》,1kv-10kv架设配电线路距地面高度要求为:居民区6.5米、非居民区5.5米。本案高压线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林某的死亡,电力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养殖场承包者李某、邵某不承担责任。
1、《民法典》侵权编第8章,专门就“高度危险责任”做出了规定,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哪怕行为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其中1240条规定,对于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电力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在无证据证明林某的死亡为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海参养殖场并非开放式公共场所,且面积较大,无法通过物理封闭以制止外来人员擅自闯入。林某未经允许私自到养殖场钓鱼,养殖场承包者李某、邵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二人对林某的钓鱼行为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3、死者林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在高压线下钓鱼具有极大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知,其在明知案发现场有高压线、有警示标志,且非正规垂钓场所的情况下,在钓鱼过程中将鱼线触碰到高压线,最终导致其触电身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和过失,应减轻高压线路经营者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电力公司对林某的死亡承担30%责任,赔偿林某家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万元,精神损失费24000元,合计44.4万元。
三、一审宣判后,电力公司和林某家属均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1、电力公司认为,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自己的电力线路高度符合要求,也设置了警示标志,是林某未经允许盗窃海鲜导致的触电死亡,完全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即便出于人道主义要判决自己担责,自己也只愿意承担10%。
2、林某家属则认为,电力公司和养殖场承包人应该承担70%责任。理由有2点:
第一, 林某进入养殖场全程无任何人阻拦,从中午12点到晚上6点,长达6个小时内无人巡逻、劝阻,说明承包人对养殖场管理不善,养殖场水深2米,且高压线纵横交错,属于高度危险场所,作为管理方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担责。
第二, 尽管电线杆设置了警示标志,但现场可见警示标识已经模糊发白,难以分辨,且位置错误,走在养殖场路边很难看到,说明电力公司属于管养维护,存在重大疏忽,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判,即电力公司要赔偿林某家人44.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或许很多人会认为,电力公司明明没错,为什么要担责?一般来说,侵权纠纷均适用过错责任,即谁有错谁担责,无过错不担责,但法律规定,高度危险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没有错也要担责。
这样设置的目的在于,地下挖掘、高压线、高速铁路等高度危险活动,客观上提高了我们生活空间的危险性,增加了我们受伤害的概率,这种情况下理应提高受害者的求偿率,这是更高层面的公平。
对于本案的判决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案例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中午12点,男子林某骑电动车来到大连庄河荞麦楞海参养殖场钓海参。该处海参养殖场面积较大,其中4、5号场分别被承包给了李某、邵某经营。
因为是露天养殖场,无围栏封闭,李某进来时无人阻拦,其从12点一直钓到晚上6点。东北天黑得早,6点钟已经摸黑了。意外就在此事发生,李某挥舞钓鱼竿时,钓鱼线意外缠绕到了养殖场上方的高压线,李某被当场电死。
巡逻人员发现后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林某躺在4、5号场之间的坝上,其身边有一只断裂的鱼竿和装鱼桶,上空有电线,电线上缠绕着鱼线。120医护人员发现林某有电击伤,初步诊断为触电死亡。
处理完林某后事,其家人将养殖场老板李某、邵某,以及当地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死亡赔偿金1010620元(50531元/年×20年)、丧葬费49406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6780元(34678元/年×20年÷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合计145.8万元。
一、法院组织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查明以下事实:
1、涉案养殖场面积较大,不具有围合管理的可能性。养殖场周边电线杆处均有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
2、案发4、5号养殖场上方有10KV高压线。经测量,高压线距离养殖场地面高度6.5米,根据《电力行业标准》,1kv-10kv架设配电线路距地面高度要求为:居民区6.5米、非居民区5.5米。本案高压线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林某的死亡,电力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养殖场承包者李某、邵某不承担责任。
1、《民法典》侵权编第8章,专门就“高度危险责任”做出了规定,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哪怕行为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其中1240条规定,对于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电力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在无证据证明林某的死亡为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海参养殖场并非开放式公共场所,且面积较大,无法通过物理封闭以制止外来人员擅自闯入。林某未经允许私自到养殖场钓鱼,养殖场承包者李某、邵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二人对林某的钓鱼行为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3、死者林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在高压线下钓鱼具有极大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知,其在明知案发现场有高压线、有警示标志,且非正规垂钓场所的情况下,在钓鱼过程中将鱼线触碰到高压线,最终导致其触电身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和过失,应减轻高压线路经营者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电力公司对林某的死亡承担30%责任,赔偿林某家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万元,精神损失费24000元,合计44.4万元。
三、一审宣判后,电力公司和林某家属均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1、电力公司认为,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自己的电力线路高度符合要求,也设置了警示标志,是林某未经允许盗窃海鲜导致的触电死亡,完全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即便出于人道主义要判决自己担责,自己也只愿意承担10%。
2、林某家属则认为,电力公司和养殖场承包人应该承担70%责任。理由有2点:
第一, 林某进入养殖场全程无任何人阻拦,从中午12点到晚上6点,长达6个小时内无人巡逻、劝阻,说明承包人对养殖场管理不善,养殖场水深2米,且高压线纵横交错,属于高度危险场所,作为管理方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担责。
第二, 尽管电线杆设置了警示标志,但现场可见警示标识已经模糊发白,难以分辨,且位置错误,走在养殖场路边很难看到,说明电力公司属于管养维护,存在重大疏忽,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判,即电力公司要赔偿林某家人44.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或许很多人会认为,电力公司明明没错,为什么要担责?一般来说,侵权纠纷均适用过错责任,即谁有错谁担责,无过错不担责,但法律规定,高度危险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没有错也要担责。
这样设置的目的在于,地下挖掘、高压线、高速铁路等高度危险活动,客观上提高了我们生活空间的危险性,增加了我们受伤害的概率,这种情况下理应提高受害者的求偿率,这是更高层面的公平。
对于本案的判决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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