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佛、五佛智慧和五方佛土
中央大日如来(毗卢遮那佛)代表法界体性智:
佛身颜色:白色
代表意义:自性清净
净土名号:色究竟土
所转烦恼:无明烦恼
所净五蕴:色蕴
所成佛智:法界体性智
大日如来(毗卢遮那佛)为密宗金刚界五方如来之首,代表五佛五智中的法界体性智,也是三身佛中的法身佛。大日如来(毗卢遮那佛)佛土是第一佛土,此佛土名色究竟净土。此一卓越境界名为法界。法界不是具体的境界或单独的处所,法界是因见色蕴本性而获得的证悟。当你得见色蕴本性时,即证得与其相应的佛土——法界。
你可以用完美之身显现此一证悟,而大日如来本尊便是这种显现的代表。在此过程当中,无明烦恼转成法界体性智——无明的本性。如是,五蕴及五烦恼都变为清净或回归本性了。此处所谈的一切,皆无单独的个性,而是以形像代表五烦恼、五蕴等之本性。例如,色蕴的本性是大日如来本尊,他坐在有莲花、月轮为垫,由八只雪狮抬着的宝座上。每只雪狮皆象征证悟色蕴本性,八只雪狮合在一起,象征圆满证得法界体性智。
莲花与月轮所象征的是方便与根本智。藉着方便与根本智,我们克服迷惑与妄想,从而将诸恶业转为善业。大日如来本尊面为白色,象征无垢、无恶。他右手持法-轮,象挣法-轮常转,左手持铃,象征他以和蔼、慈悲、可亲的能力法度施教。
五方佛、五佛智慧和五方佛土
东方不动(阿閦佛)如来代表大圆镜智
佛身颜色:蓝色
代表意义:法性不变
净土名号:喜悦净土
所转烦恼:嗔心
所净五蕴:识蕴
所成佛智:大圆镜智
东方不动如来佛土是第二佛土,此佛土名喜悦净土,藏文名称意思意为真乐。以真乐为名,是因生该土者即不再退转,亦不变异。证悟了嗔的本性,你便能把嗔转化为真乐,因为到了那个时候,你的心态是没有恐惧、毫不迟疑。因了知嗔的本性而成就之智为大圆镜智。不动如来是象征证得真乐与无畏佛土的本尊。
不动如来坐在由八只大象抬着的宝座上。大象被认为是体力最大的动物,象征嗔于诸烦恼中最强。不动如来代表此最强烦恼之被征服、平定和转化。不动如来面为蓝色,象征法性不变。他特金刚杵与铃,表示其一切所作皆为利他,而且全无缺点或错失。金刚杵象征无误,铃象征凡有所作,皆以和蔼可亲的态度为之。
五方佛、五佛智慧和五方佛土
南方宝生如来代表平等性智
佛身颜色:金黄色
代表意义:增益行愿
净土名号:具德净土
所转烦恼:我慢
所净五蕴:受蕴
所成佛智:平等性智
南方宝生如来佛土是第三佛土,此佛土名具德净土,藏文名称意思是,意即赋有光荣。此土之佛赋有光荣,乃因他具有成觉的一切品性和能力。第三佛土之本尊是宝生如来。宝的意思是宝贵,生的意思是宝贵之源。由于所有成觉的光荣都可能在此佛上获得,故其本尊自己乃成宝贵之源。此佛土在五蕴方面得以净化转化的烦恼是我慢的受蕴,其转化后的清净状态是平等智。
宝生如来是增益行的本尊,因而面为金黄色。他坐在莲花上,千有由八匹马抬着的月轮及宝座。古代最快的运输工具是马,所以马象征我们何等迅速的能生起本尊我慢。宝生如来右手持如意珠,左手持铃。如意珠象征宝坐如来能有求必应,凡求助于他或向他虚心求教的人,都能立即获得满愿。
如意珠也表示这种成就是自然而有,无需费力。宝生如来左手所持之铃,表示他满足求者愿望的方式,不是冷酷严苛或令人难以接受,而是自自然然、和蔼可亲。
五方佛、五佛智慧和五方佛土
西方阿弥陀佛代表妙观察智
佛身颜色:红色
代表意义:平和安适
净土名号:极乐净土
所转烦恼:贪欲
所净五蕴:想蕴
所成佛智:妙观察智
西方阿弥陀佛佛土是第四佛土,此佛土名为极乐,乃因其中从未闻苦、从不受苦。在此阶段所转化的烦恼是贪,所净化之蕴是想蕴。于贪欲的转化中所证得之智是无分别智。此佛土的本尊是无量光。我们称这位本尊为阿弥陀无量光,其实他还有成千的其它名号。另一常用的名称是无量寿。
阿弥陀坐在莲花与满月轮上,其下的宝座由八只孔雀抬着。孔雀象征美丽动人,也象征贪欲,因为我们一见美丽动人的东西,即起贪心,恋恋不舍。阿弥陀面为红色,右手持莲,左手持铃。花瓣光润之莲,象征修弥陀法可令修者之心平和而安适。
同时,莲花还象征我们之生于轮回,有如莲花之长于污泥;一旦开悟,我们即解脱轮回的痛苦,如莲花之出于污泥而不染。
五方佛、五佛智慧和五方佛土
北方不空成就佛代表成所作智
佛身颜色:绿色
代表意义:一切成就
净土名号:胜业净土
所转烦恼:嫉妒
所净五蕴:行蕴
所成佛智:成所作智
北方不空成就佛佛土是第五佛土,此佛土名胜业净土,藏文名称意思是行为,是完全,是圆满。所以此佛土名叫;诸行圆满。于中一切想做之事皆可轻易成就。
诸行圆满,即是指此易成就性。此佛土所转化的烦恼是嫉妒,所净化之蕴是行蕴。嫉妒转化后,便成为成所作智。象征这种成就的本尊或佛性,是不空成就如来。不空成就如来的藏文名称意即成就一切的智慧。不空成就如来宝座下的象征性动物,依不同的仪轨而有异。一种是象征烦恼不安,另一种是象征成就。
有时,不空成就如来的宝座是由一种名叫的动物抬着。这种动物像水牛,爱争先.抬宝座的有八只,象征嫉妒,老是想比别人强的那一种烦恼。有时为了象征不空成就如来的成就,他的宝座是由神话中一种名叫桑桑的鸟抬着。此鸟具有人身、鸟翼和角。古时很多人都出海寻宝,据说寻宝的人,只要能闻桑桑声,即使未见其面,亦能当下成就所欲。虽未露面,桑桑的叫声还是极具影响力。这当然是不空成就如来的特质;他有能力成就一切。
不空成就如来面为绿色。由于绿是多种颜色混合而成,故其含意是此一本尊行多种行,能达成多种目的。
他右手持双金刚(羯磨杵)。由于双金刚指向四方,所以不空成就如来,无论在何处都没有他不能成就之事。他左手持铃,象征其法教的慈悲和令人喜悦。
中央大日如来(毗卢遮那佛)代表法界体性智:
佛身颜色:白色
代表意义:自性清净
净土名号:色究竟土
所转烦恼:无明烦恼
所净五蕴:色蕴
所成佛智:法界体性智
大日如来(毗卢遮那佛)为密宗金刚界五方如来之首,代表五佛五智中的法界体性智,也是三身佛中的法身佛。大日如来(毗卢遮那佛)佛土是第一佛土,此佛土名色究竟净土。此一卓越境界名为法界。法界不是具体的境界或单独的处所,法界是因见色蕴本性而获得的证悟。当你得见色蕴本性时,即证得与其相应的佛土——法界。
你可以用完美之身显现此一证悟,而大日如来本尊便是这种显现的代表。在此过程当中,无明烦恼转成法界体性智——无明的本性。如是,五蕴及五烦恼都变为清净或回归本性了。此处所谈的一切,皆无单独的个性,而是以形像代表五烦恼、五蕴等之本性。例如,色蕴的本性是大日如来本尊,他坐在有莲花、月轮为垫,由八只雪狮抬着的宝座上。每只雪狮皆象征证悟色蕴本性,八只雪狮合在一起,象征圆满证得法界体性智。
莲花与月轮所象征的是方便与根本智。藉着方便与根本智,我们克服迷惑与妄想,从而将诸恶业转为善业。大日如来本尊面为白色,象征无垢、无恶。他右手持法-轮,象挣法-轮常转,左手持铃,象征他以和蔼、慈悲、可亲的能力法度施教。
五方佛、五佛智慧和五方佛土
东方不动(阿閦佛)如来代表大圆镜智
佛身颜色:蓝色
代表意义:法性不变
净土名号:喜悦净土
所转烦恼:嗔心
所净五蕴:识蕴
所成佛智:大圆镜智
东方不动如来佛土是第二佛土,此佛土名喜悦净土,藏文名称意思意为真乐。以真乐为名,是因生该土者即不再退转,亦不变异。证悟了嗔的本性,你便能把嗔转化为真乐,因为到了那个时候,你的心态是没有恐惧、毫不迟疑。因了知嗔的本性而成就之智为大圆镜智。不动如来是象征证得真乐与无畏佛土的本尊。
不动如来坐在由八只大象抬着的宝座上。大象被认为是体力最大的动物,象征嗔于诸烦恼中最强。不动如来代表此最强烦恼之被征服、平定和转化。不动如来面为蓝色,象征法性不变。他特金刚杵与铃,表示其一切所作皆为利他,而且全无缺点或错失。金刚杵象征无误,铃象征凡有所作,皆以和蔼可亲的态度为之。
五方佛、五佛智慧和五方佛土
南方宝生如来代表平等性智
佛身颜色:金黄色
代表意义:增益行愿
净土名号:具德净土
所转烦恼:我慢
所净五蕴:受蕴
所成佛智:平等性智
南方宝生如来佛土是第三佛土,此佛土名具德净土,藏文名称意思是,意即赋有光荣。此土之佛赋有光荣,乃因他具有成觉的一切品性和能力。第三佛土之本尊是宝生如来。宝的意思是宝贵,生的意思是宝贵之源。由于所有成觉的光荣都可能在此佛上获得,故其本尊自己乃成宝贵之源。此佛土在五蕴方面得以净化转化的烦恼是我慢的受蕴,其转化后的清净状态是平等智。
宝生如来是增益行的本尊,因而面为金黄色。他坐在莲花上,千有由八匹马抬着的月轮及宝座。古代最快的运输工具是马,所以马象征我们何等迅速的能生起本尊我慢。宝生如来右手持如意珠,左手持铃。如意珠象征宝坐如来能有求必应,凡求助于他或向他虚心求教的人,都能立即获得满愿。
如意珠也表示这种成就是自然而有,无需费力。宝生如来左手所持之铃,表示他满足求者愿望的方式,不是冷酷严苛或令人难以接受,而是自自然然、和蔼可亲。
五方佛、五佛智慧和五方佛土
西方阿弥陀佛代表妙观察智
佛身颜色:红色
代表意义:平和安适
净土名号:极乐净土
所转烦恼:贪欲
所净五蕴:想蕴
所成佛智:妙观察智
西方阿弥陀佛佛土是第四佛土,此佛土名为极乐,乃因其中从未闻苦、从不受苦。在此阶段所转化的烦恼是贪,所净化之蕴是想蕴。于贪欲的转化中所证得之智是无分别智。此佛土的本尊是无量光。我们称这位本尊为阿弥陀无量光,其实他还有成千的其它名号。另一常用的名称是无量寿。
阿弥陀坐在莲花与满月轮上,其下的宝座由八只孔雀抬着。孔雀象征美丽动人,也象征贪欲,因为我们一见美丽动人的东西,即起贪心,恋恋不舍。阿弥陀面为红色,右手持莲,左手持铃。花瓣光润之莲,象征修弥陀法可令修者之心平和而安适。
同时,莲花还象征我们之生于轮回,有如莲花之长于污泥;一旦开悟,我们即解脱轮回的痛苦,如莲花之出于污泥而不染。
五方佛、五佛智慧和五方佛土
北方不空成就佛代表成所作智
佛身颜色:绿色
代表意义:一切成就
净土名号:胜业净土
所转烦恼:嫉妒
所净五蕴:行蕴
所成佛智:成所作智
北方不空成就佛佛土是第五佛土,此佛土名胜业净土,藏文名称意思是行为,是完全,是圆满。所以此佛土名叫;诸行圆满。于中一切想做之事皆可轻易成就。
诸行圆满,即是指此易成就性。此佛土所转化的烦恼是嫉妒,所净化之蕴是行蕴。嫉妒转化后,便成为成所作智。象征这种成就的本尊或佛性,是不空成就如来。不空成就如来的藏文名称意即成就一切的智慧。不空成就如来宝座下的象征性动物,依不同的仪轨而有异。一种是象征烦恼不安,另一种是象征成就。
有时,不空成就如来的宝座是由一种名叫的动物抬着。这种动物像水牛,爱争先.抬宝座的有八只,象征嫉妒,老是想比别人强的那一种烦恼。有时为了象征不空成就如来的成就,他的宝座是由神话中一种名叫桑桑的鸟抬着。此鸟具有人身、鸟翼和角。古时很多人都出海寻宝,据说寻宝的人,只要能闻桑桑声,即使未见其面,亦能当下成就所欲。虽未露面,桑桑的叫声还是极具影响力。这当然是不空成就如来的特质;他有能力成就一切。
不空成就如来面为绿色。由于绿是多种颜色混合而成,故其含意是此一本尊行多种行,能达成多种目的。
他右手持双金刚(羯磨杵)。由于双金刚指向四方,所以不空成就如来,无论在何处都没有他不能成就之事。他左手持铃,象征其法教的慈悲和令人喜悦。
【12月1日起施行,#河南暴雨高温等红色预警可停工停课#】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传播、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气象信息包括气象基础数据和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是指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产品。
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挥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风险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等气象监测系统建设,统一建设标准和监测技术标准,提高城市人口密集区、复杂地区、关键地段、敏感区域和重点单位气象监测设施覆盖率。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的监管,保障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气象基础数据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当地天气气候特点,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开展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公众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公众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村、城市社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提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无偿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增播、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单位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加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雾、大风、霜冻、寒潮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按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细化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专项工作指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
在暴雨、暴雪、高温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以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加强分析研判,监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方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实施重点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管理。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充分利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基础数据,科学评估气象灾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建立绿色GDP气象评价指标体系,创建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特色气候小镇等,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业保险等领域中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气象预报预警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
(三)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传播、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气象信息包括气象基础数据和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是指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产品。
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挥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风险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等气象监测系统建设,统一建设标准和监测技术标准,提高城市人口密集区、复杂地区、关键地段、敏感区域和重点单位气象监测设施覆盖率。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的监管,保障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气象基础数据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当地天气气候特点,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开展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公众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公众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村、城市社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提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无偿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增播、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单位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加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雾、大风、霜冻、寒潮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按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细化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专项工作指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
在暴雨、暴雪、高温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以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加强分析研判,监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方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实施重点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管理。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充分利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基础数据,科学评估气象灾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建立绿色GDP气象评价指标体系,创建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特色气候小镇等,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业保险等领域中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气象预报预警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
(三)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起施行,#河南暴雨高温等红色预警可停工停课#】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传播、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气象信息包括气象基础数据和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是指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产品。
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挥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风险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等气象监测系统建设,统一建设标准和监测技术标准,提高城市人口密集区、复杂地区、关键地段、敏感区域和重点单位气象监测设施覆盖率。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的监管,保障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气象基础数据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当地天气气候特点,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开展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公众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公众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村、城市社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提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无偿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增播、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单位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加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雾、大风、霜冻、寒潮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按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细化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专项工作指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
在暴雨、暴雪、高温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以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加强分析研判,监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方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实施重点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管理。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充分利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基础数据,科学评估气象灾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建立绿色GDP气象评价指标体系,创建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特色气候小镇等,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业保险等领域中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气象预报预警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
(三)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传播、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气象信息包括气象基础数据和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是指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产品。
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挥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风险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等气象监测系统建设,统一建设标准和监测技术标准,提高城市人口密集区、复杂地区、关键地段、敏感区域和重点单位气象监测设施覆盖率。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的监管,保障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气象基础数据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当地天气气候特点,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开展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公众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公众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村、城市社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提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无偿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增播、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单位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加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雾、大风、霜冻、寒潮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按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细化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专项工作指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
在暴雨、暴雪、高温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以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加强分析研判,监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方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实施重点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管理。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充分利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基础数据,科学评估气象灾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建立绿色GDP气象评价指标体系,创建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特色气候小镇等,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业保险等领域中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气象预报预警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
(三)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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