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男子醉酒后,被朋友送上出租车,不料男子中途下车,溺水而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街道办、出租车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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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七二十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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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解除临时性全域静态管理 重点区域实施分片分区管控】#山西战疫# 8月24日,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多轮核酸检测结果,经省市专家组综合研判,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自2022年8月24日中午12时起,解除临时性全域静态管理,实施重点区域分片分区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区域为:秀水镇全域(包括城镇办管理范围)、东梁乡全域以及因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临时性管控村(小区)。重点区域继续实施静态管理,继续实施“不出不进”,非必要不离区域政策。
二、除以上区域外的其他区域,解除静态管理措施,有序恢复正常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经所在村(社区)、乡镇(城镇办)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能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有序恢复营业。
1.大型商超、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城乡集市、各类餐饮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限流开放。宾馆、酒店、旅馆、民宿、美容美发等可正常恢复营业。零售药店实行不进店无接触销售。
2.图书馆、影剧院、健身房、体育馆、游泳馆、棋牌室、洗浴、足疗店、按摩店、歌舞厅、KTV、酒吧、剧本杀、网吧、游戏(艺)厅、台球厅、各类线下培训机构等非生活必需密闭场所继续暂停开放。景区景点经评估后实行“错峰、预约、限流”开放,严格落实测温、查码、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3.各类诊所、药店继续暂停使用和销售“一退两抗”、感冒、咳嗽药品。发现有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应立即上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体育局、属地防控办。
4.公共交通(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继续暂停营业。
5.严格控制各类聚集性活动,严禁举办50人以上的线下大型会议、活动、论坛、展会、培训及演出等群体性活动。倡导喜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
6.养老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监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各类宗教场所暂停对外开放。
以上临时性管控措施解除时间另行公告。
三、全体居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尽量减少人员流动。所有来(返)盂人员要提前24小时向目的地社区(村)报备,并执行相应管控政策。对瞒报、虚报、谎报行程信息或不主动报备、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允许开放的各市场经营主体需全面消杀,并经所在村(社区)、乡镇(城镇办)、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同意恢复营业后, 要按规范定期消杀。
在遵守防疫政策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戴口罩”、“扫场所码+5日内核酸检测”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安排专人严格测温、查码,佩戴口罩,持“绿码”通行。对健康码异常人员应立即向属地乡镇(社区)或县防控办报告,对核酸检测超期人员应积极提醒开展核酸检测。凡落实责任不到位、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导致人员管理疏漏、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纪查处。
五、没有社会面感染者不等于“零风险”,解除临时管控不等于解防!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防疫政策,主动参加常态化核酸筛查,不聚集、不扎堆,落实戴口罩、勤洗手、消毒通风等常态化防疫措施,进入公共场所主动配合测温、扫码。同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咽痛、干咳、发热、乏力等不适症状,要主动报备,到发热门诊就诊。尚未完成全程接种或加强剂次接种的居民,尤其是60岁以上老年人、有基础疾病人群,在没有接种禁忌的情况下,按照“知情、自愿、同意”原则,尽快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提高免疫力,避免重症和病亡。
一、重点区域为:秀水镇全域(包括城镇办管理范围)、东梁乡全域以及因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临时性管控村(小区)。重点区域继续实施静态管理,继续实施“不出不进”,非必要不离区域政策。
二、除以上区域外的其他区域,解除静态管理措施,有序恢复正常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经所在村(社区)、乡镇(城镇办)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能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有序恢复营业。
1.大型商超、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城乡集市、各类餐饮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限流开放。宾馆、酒店、旅馆、民宿、美容美发等可正常恢复营业。零售药店实行不进店无接触销售。
2.图书馆、影剧院、健身房、体育馆、游泳馆、棋牌室、洗浴、足疗店、按摩店、歌舞厅、KTV、酒吧、剧本杀、网吧、游戏(艺)厅、台球厅、各类线下培训机构等非生活必需密闭场所继续暂停开放。景区景点经评估后实行“错峰、预约、限流”开放,严格落实测温、查码、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3.各类诊所、药店继续暂停使用和销售“一退两抗”、感冒、咳嗽药品。发现有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应立即上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体育局、属地防控办。
4.公共交通(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继续暂停营业。
5.严格控制各类聚集性活动,严禁举办50人以上的线下大型会议、活动、论坛、展会、培训及演出等群体性活动。倡导喜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
6.养老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监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各类宗教场所暂停对外开放。
以上临时性管控措施解除时间另行公告。
三、全体居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尽量减少人员流动。所有来(返)盂人员要提前24小时向目的地社区(村)报备,并执行相应管控政策。对瞒报、虚报、谎报行程信息或不主动报备、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允许开放的各市场经营主体需全面消杀,并经所在村(社区)、乡镇(城镇办)、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同意恢复营业后, 要按规范定期消杀。
在遵守防疫政策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戴口罩”、“扫场所码+5日内核酸检测”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安排专人严格测温、查码,佩戴口罩,持“绿码”通行。对健康码异常人员应立即向属地乡镇(社区)或县防控办报告,对核酸检测超期人员应积极提醒开展核酸检测。凡落实责任不到位、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导致人员管理疏漏、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纪查处。
五、没有社会面感染者不等于“零风险”,解除临时管控不等于解防!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防疫政策,主动参加常态化核酸筛查,不聚集、不扎堆,落实戴口罩、勤洗手、消毒通风等常态化防疫措施,进入公共场所主动配合测温、扫码。同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咽痛、干咳、发热、乏力等不适症状,要主动报备,到发热门诊就诊。尚未完成全程接种或加强剂次接种的居民,尤其是60岁以上老年人、有基础疾病人群,在没有接种禁忌的情况下,按照“知情、自愿、同意”原则,尽快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提高免疫力,避免重症和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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