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观点】山东、河南储能政策接连出台,国内大储商业模式基本确立

新能源电站配储成本日益增加。当前已有24个省级行政区出台新能源配储规定,对比同一省份在不同时间发布的新能源配储政策,我们认为新能源配储比例和时长在政策上有增加趋势。山东征求意见稿要求将储能容量配置比例作为风光项目并网的最优先条件,配储对新能源项目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集中式储能商业模式基本确立。山东发布《关于促进山东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成为首个出台电力现货市场储能支持政策的省份,文件明确储能收益来源包括: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辅助服务、新能源租赁四项。收益途径丰富将进一步增加储能经济性。

共享储能对新能源和储能是双赢之选,看好共享成为主流形式。河南已明确租赁指导价为年200元/kWh、调峰补偿0.3元/kWh、年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350次的边界条件;根据储能与电力市场信息,山东租赁价格在年350元/kW左右。我们根据河南条件测算储能项目IRR达9.16%,同时风光项目按年租金200元/kWh租赁20%容量时,项目IRR均较自建有所提升。

⚡️风险提示:锂价持续高位;政策推进不及预期;市场竞争加剧。

金融时报 | 婺源:绿树成荫子满枝 重访婺源近距离感受小额农贷的信用力量

8月,江西婺源。
时隔21年,当再次见到江西婺源林生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林生时,记者不由得感慨良多。2001年7月,记者第一次赴婺源采访小额农贷试点情况时就采访过他,那时还没有林生实业,45岁的他还只是一片茶园的承包人,同时开着一间小茶坊。此次见面,老金明显比以前开朗老练了许多,他高兴地告诉记者,他的林生茶如今在婺源已是响当当的品牌,林生实业也颇具规模,正向着三产融合的方向发展。当谈到小额农贷时,老金变得庄重起来:“是农信社从900元贷款一步步把我扶持起来的,我是小额农贷实实在在的受益者。”

的确,在婺源,许许多多的人都像金林生一样对小额农贷怀着一种感激之情,在他们眼中,小额农贷是犹如“篁岭晒秋、江湾晓月”一般的婺源标志。事实上,记者在几天的采访中也深刻地感受到,在婺源,小额农贷不仅仅是一款金融产品,它就像是一棵根深叶茂、硕果累累的大树,散播的种子深刻影响着婺源金融经济的方方面面。

“金字招牌”历久弥新

“婺源小额农贷这块‘金字招牌’的打造,得益于深厚的徽商诚信文化底蕴和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婺源农信系统的不懈努力。”婺源农商银行行长李岩红告诉记者。

2001年,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在婺源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调查、论证和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当时婺源县农信社按照“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资信评定、核贷发证、贷款发放”5个步骤规范操作,以“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信贷方式有序推行,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性推出3个农村基层组织互动的农贷协管员制度,在较短时间内试点工作就取得了显著成效。短短一年时间,先后向45033户农户核发信用贷款证,发证面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9%,首年贷款余额即达到9066万元。2001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小额农贷的“婺源模式”向全国推广,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小额农贷学婺源”的热潮。

目前,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变化,婺源农信社坚持以信用为底色,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规范小额农贷的操作程序,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小额农贷的运作和管理逐步走向成熟,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国际质量认证的金融产品,成为“最美乡村”另一张闪亮名片。

李岩红告诉记者,像金林生那样由小额农贷扶持起来的企业家在婺源就有40多位。截至目前,婺源农商行发放小额农贷余额达11.74亿元,是2001年的11倍,不良率0.71%,远低于总体不良率的3.59%,小额农贷占该行贷款的15%以上,盈利占比为17.35%。“小额农贷依然是我行耀眼的‘明星’。”李岩红笑着说。

金融创新的“酵母”

赋春镇吴伟煌长年从事特色小吃茄子干的生产加工和批发零售业务,销售对象是县城周边小卖部或超市。2020年2月,受疫情影响,小工厂不能正常生产销售,销量较往年断崖式下降,且20余万元货款也未能及时收回,让原本准备利用春节旺季大干一场的吴伟煌陷入了困境,他准备向民间借高息贷款渡过难关。正在此当口,得知情况的婺源江淮村镇银行客户经理主动找到了他,仅用一天时间就为其审批下了一款名为“兴农贷”的信贷产品共20万元,帮助他渡过最艰难的关口。目前,在村镇银行的贷款持续支持下,吴伟煌扩建了自己的厂房,年销售额已达200万元以上,带动当地20多名农村妇女就业。当被问及当初为何敢于果断发放贷款时,婺源江淮村镇银行行长叶传海说:“凭个人诚信。‘兴农贷’就是一款脱胎于小额农贷的产品。”

的确,面对不断增长的婺源多元化农村金融需求,小额农贷也在不断拓展其内涵与外延,贷款受众从单一的农业耕种者拓展到特色种养、农家乐、农业新型主体,并在支持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积极对接现代农业、特色小镇、乡村旅游、三产融合等新业态。要担负起众多使命,仅仅靠小额农贷这一款产品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创新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才能实现。李岩红告诉记者,目前,婺源农商银行共有39款贷款产品,其中基于信用的就有26款。这26款产品的设计思想都源于小额农贷的初衷。人行婺源县支行行长李强告诉记者,在婺源,所有的银行机构都有占比较大、种类丰富的信用类产品,而这些产品可以说都与小额农贷一脉相承。信用,已成为婺源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的一种“本能反应”。

记者在婺源采访中深切感受到,小额农贷已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金融产品,它更像是一种优质的“酵母”,酝酿出众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同时激发出婺源金融人的新思维。

信用环境的“净化器”

俞友鸿现在是婺源木雕、石雕、砖雕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但是,过去的他只是个边干边学的匠人。20多年前,1万元小额农贷帮助他办起了雕刻厂,如今他的雕刻厂已是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每每谈起这些,俞友鸿都会心生感激。“像我这种除了手艺啥也没有的人在当时能贷到1万元贷款,信用社主任其实是担着很大压力的。所以,现在我一直都在农商行贷款,并且每当还贷结息日都会打提前量,不能让人为难!”

俞友鸿的心思其实代表了众多小额农贷受益者的想法。事实上,一方面,婺源诚信文化是“婺源模式”成功的基础;另一方面,小额农贷的持续推进又在悄然重塑婺源的信用环境。婺源县常务副县长邓跃跃认为,经久不衰的小额农贷在婺源持续20多年的推进,不仅在农户心中树立起诚信有价的理念,而且也使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形成了共同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的共识。他告诉记者,为了更加科学细致地量化评价指标,2021年11月,县里重新出台了乡村振兴带头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评选方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都踊跃参与。截至目前,婺源县已建设信用村160个、信用户3860户。

婺源信用环境的持续向好,同样也获得了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同。记者走访了6家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均对当前的信用环境表示较为满意,并纷纷表示将以此为基础加大对新产品研发与投放的步伐。与此同时,为整合信用资源,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行婺源县支行积极搭建起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起规范运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库,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增设主体模块,为新型农业主体信用评价成果的转化提供权威的信息共享平台。

良好的金融环境为金融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今年上半年疫情散发的情况下,截至7月末,全县各项贷款余额206.89亿元,较年初增长12.35%,同比增长20.89%。其中,全县涉农贷款余额为139.32亿元,较年初增长12.35%,同比增长22.99%。

在回顾婺源小额农贷走过的21年历程时,人行上饶市中心支行行长邓建军认为,小额农贷在婺源能够做到余额和密度持续增加,质量保持稳定,产品和机构不断延伸,服务对象不断扩展,核心管理方式延续至今,除了秉承为民担当、立足基层、与时俱进等外,还在于坚守住了信用为本的理念。

【市政府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相关《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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