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衰] 大家还记得 10 多年前的 南京 彭宇案吗?公众之所以关注此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 南京某区法院 法官一句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的审判逻辑和不当推论而产生的焦虑,从而最终坐实成一种观念(你扶故你撞)、使得善不能举,恶不能退。 “你扶故你撞”、让邪恶的人更邪恶,让善良的人不敢善良。这种凭借想像力和推理的做法,是对人类良知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蚕食和破坏。 南京的“法院”、南京的“法官”从此“闻名”天下!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四)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四)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几乎每天,除了吃饭睡觉在路上,都是在工作中度过。
偶尔跟朋友小聚,发现差距越来越大,精致的化妆造型我没有就算了,她们聊出来的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我却不知道。
与其说自己是法律人,不如说更像是一个法律工具人,想看的书,想做的事情确毫无心智去开始。
匆匆一生,若还不在工作中找点成就感,似乎荒其一生。
但,倘若真找到了成就感,似乎必定荒过小半人生~
偶尔跟朋友小聚,发现差距越来越大,精致的化妆造型我没有就算了,她们聊出来的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我却不知道。
与其说自己是法律人,不如说更像是一个法律工具人,想看的书,想做的事情确毫无心智去开始。
匆匆一生,若还不在工作中找点成就感,似乎荒其一生。
但,倘若真找到了成就感,似乎必定荒过小半人生~
我编著的《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指引》第三版今日就要上市了,我内心里很高兴。
这本书从2008年开始撰写,经过了无数个日夜,终于在2009年初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面世。
这本书作全国律协的审定教材,也是我国第一部法律顾问的工具全书,并得到各个专业媒体、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等群体的高度认可。
其后,本书又经历了数次修订与重印,一晃至今14年过去了。现在的这个修订版,是根据《民法典》重新修订重写,目前看依然是一本很有分量的工具性书籍,大家可选择参阅。#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实务指引-乔路[图书]# #法律顾问#
这本书从2008年开始撰写,经过了无数个日夜,终于在2009年初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面世。
这本书作全国律协的审定教材,也是我国第一部法律顾问的工具全书,并得到各个专业媒体、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等群体的高度认可。
其后,本书又经历了数次修订与重印,一晃至今14年过去了。现在的这个修订版,是根据《民法典》重新修订重写,目前看依然是一本很有分量的工具性书籍,大家可选择参阅。#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实务指引-乔路[图书]#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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