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微观# 【织密“三张网” 强化夏季治安防控】
为切实加强社会面稳定工作,高新分局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聚焦安全监管、社会面巡防、维护稳定等方面工作,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全力以赴投入到各项工作中,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行动向二十大献礼。
强化安全监管 筑牢安全屏障
一是强化行业场所监管。始终坚持对安全隐患“零容忍”,高密度对 “九小场所”进行集中清查和不定期检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并要求场所负责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洗浴、按摩、旅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整治管控,全面掌握各类动态信息,严防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场所经营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二是加强重点单位安全管控。加大对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范检查力度,督导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对旅馆、物流采取便衣巡查、定点清查、突击检查、临时抽查、网上巡查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依法顶格处罚,大大提升了管控质效。
三是强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督促涉危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把危化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关。以不间断开展明查暗访、专人包靠管控、每日一查、每日多查、突击检查、暗访测试等方式,严控严查烟花爆竹经营店、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品、散装汽油等,期间,共检查医院、药店、诊所、散装汽油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15家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3份。
强化街面防控 保障社会面稳定
一是强化街面防控。严格落实一级巡防制度,采取步巡与车巡、专门力量与群防力量、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将警力最大限度向案件高发、防范薄弱、群众反映的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倾斜,通过24小时常态化巡逻防控,提升街面见警率、管事率。
二是创新宣传教育。树牢预防在先理念,结合包、联、访活动,在线上通过微信、微博、抖音和网格员APP手机端,在线下采取入户走访、面对面解答群众咨询、设立警务宣传栏、悬挂标语横幅、上好校园法制课、发放宣传手材料等措施,大力宣传防诈骗、交通安全出行、禁毒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常识,共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悬挂横幅标语200余条。
三是加强重点区域管控。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检查、滚动排查等方式,深入辖区加油站、寄递物流、旅馆、商超等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对各单位防火、防盗等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及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坚决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共发现整改安全隐患20余起。
强化风险管控 夯实维稳根基
一是强化情报信息收集、研判。社区民警充分发挥警务助理、网格员、村居干部等身边力量,组建信息员队伍,最大范围获取各类涉稳情报;每日对涉稳信息、人员开展研判,对排查梳理出各类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稳控在当地。
二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与镇(街)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组建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派出所所长、综治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社区总支书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结合正在开展的五清强基攻坚行动,聚焦干群关系、家庭纠纷、土地纠纷、非法集资、劳资纠纷,通过线上线下两个阵地,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行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依托村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和派出所调解室,深化三级三调,全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状态。截至目前已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9起。
三是加强实有人口管理。依托包、联、访活动,组建有社区民警、网格员、村委干部、企业负责人、义警志愿者“五位一体”的核查小组,常态化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群租房开展摸底排查、宣传服务,对排查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落实一人一档、一屋一档,从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稳控得住。共排查登记流动人口1500余人,出租房屋293处。
四是做实校园安保。严格落实 “护学岗”和常态化校园周边巡逻守护机制,加强校园内部、周边治安、交通管控,指导校园落实主体责任,认真上好“开学第一课”,大力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毒品预防、法治宣传、应急逃生宣传教育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校园治安环境。
为切实加强社会面稳定工作,高新分局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聚焦安全监管、社会面巡防、维护稳定等方面工作,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全力以赴投入到各项工作中,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行动向二十大献礼。
强化安全监管 筑牢安全屏障
一是强化行业场所监管。始终坚持对安全隐患“零容忍”,高密度对 “九小场所”进行集中清查和不定期检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并要求场所负责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洗浴、按摩、旅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整治管控,全面掌握各类动态信息,严防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场所经营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二是加强重点单位安全管控。加大对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范检查力度,督导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对旅馆、物流采取便衣巡查、定点清查、突击检查、临时抽查、网上巡查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依法顶格处罚,大大提升了管控质效。
三是强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督促涉危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把危化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关。以不间断开展明查暗访、专人包靠管控、每日一查、每日多查、突击检查、暗访测试等方式,严控严查烟花爆竹经营店、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品、散装汽油等,期间,共检查医院、药店、诊所、散装汽油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15家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3份。
强化街面防控 保障社会面稳定
一是强化街面防控。严格落实一级巡防制度,采取步巡与车巡、专门力量与群防力量、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将警力最大限度向案件高发、防范薄弱、群众反映的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倾斜,通过24小时常态化巡逻防控,提升街面见警率、管事率。
二是创新宣传教育。树牢预防在先理念,结合包、联、访活动,在线上通过微信、微博、抖音和网格员APP手机端,在线下采取入户走访、面对面解答群众咨询、设立警务宣传栏、悬挂标语横幅、上好校园法制课、发放宣传手材料等措施,大力宣传防诈骗、交通安全出行、禁毒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常识,共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悬挂横幅标语200余条。
三是加强重点区域管控。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检查、滚动排查等方式,深入辖区加油站、寄递物流、旅馆、商超等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对各单位防火、防盗等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及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坚决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共发现整改安全隐患20余起。
强化风险管控 夯实维稳根基
一是强化情报信息收集、研判。社区民警充分发挥警务助理、网格员、村居干部等身边力量,组建信息员队伍,最大范围获取各类涉稳情报;每日对涉稳信息、人员开展研判,对排查梳理出各类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稳控在当地。
二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与镇(街)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组建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派出所所长、综治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社区总支书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结合正在开展的五清强基攻坚行动,聚焦干群关系、家庭纠纷、土地纠纷、非法集资、劳资纠纷,通过线上线下两个阵地,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行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依托村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和派出所调解室,深化三级三调,全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状态。截至目前已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9起。
三是加强实有人口管理。依托包、联、访活动,组建有社区民警、网格员、村委干部、企业负责人、义警志愿者“五位一体”的核查小组,常态化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群租房开展摸底排查、宣传服务,对排查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落实一人一档、一屋一档,从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稳控得住。共排查登记流动人口1500余人,出租房屋293处。
四是做实校园安保。严格落实 “护学岗”和常态化校园周边巡逻守护机制,加强校园内部、周边治安、交通管控,指导校园落实主体责任,认真上好“开学第一课”,大力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毒品预防、法治宣传、应急逃生宣传教育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校园治安环境。
女子自费为小区买儿童滑梯,邻居滑倒后将她告上法庭!判了

据光明网报道: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案件经过
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
张女士一家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家中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为小区为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内的业主带孩子时可以游玩的项目很少。
2020年10月,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想到了由她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她当即用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物业公司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他们会为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经与物业公司商议后,放置在了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自从有了滑梯,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给小区许多业主在日常带娃时多了一个选择和去处。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因而十分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图为监控视频资料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难以很快痊愈。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应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张女士更是觉得冤。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案涉脚垫踩后存在致人滑倒风险等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因此,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
善行无过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责任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还了张女士一个“清白”。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第一,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第三,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老金:强烈呼吁我国法律应符合我国伦理公德良序传统,对好人好事、正当防卫(过当)、场所事故(鱼塘、水渠、卫生间、电梯之类)、喝酒猝死、借车及搭乘等互助事故等皆应予以免责,以坚决抵制的西方只顾自已不管他人的所谓个性自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风气照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

据光明网报道: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案件经过
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
张女士一家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家中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为小区为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内的业主带孩子时可以游玩的项目很少。
2020年10月,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想到了由她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她当即用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物业公司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他们会为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经与物业公司商议后,放置在了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自从有了滑梯,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给小区许多业主在日常带娃时多了一个选择和去处。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因而十分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图为监控视频资料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难以很快痊愈。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应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张女士更是觉得冤。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案涉脚垫踩后存在致人滑倒风险等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因此,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
善行无过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责任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还了张女士一个“清白”。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第一,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第三,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老金:强烈呼吁我国法律应符合我国伦理公德良序传统,对好人好事、正当防卫(过当)、场所事故(鱼塘、水渠、卫生间、电梯之类)、喝酒猝死、借车及搭乘等互助事故等皆应予以免责,以坚决抵制的西方只顾自已不管他人的所谓个性自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风气照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
女子自费为小区买儿童滑梯,邻居滑倒后将她告上法庭!判了

据光明网报道: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案件经过
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
张女士一家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家中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为小区为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内的业主带孩子时可以游玩的项目很少。
2020年10月,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想到了由她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她当即用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物业公司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他们会为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经与物业公司商议后,放置在了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自从有了滑梯,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给小区许多业主在日常带娃时多了一个选择和去处。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因而十分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图为监控视频资料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难以很快痊愈。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应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张女士更是觉得冤。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案涉脚垫踩后存在致人滑倒风险等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因此,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
善行无过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责任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还了张女士一个“清白”。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第一,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第三,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老金:强烈呼吁我国法律应符合我国伦理公德良序传统,对好人好事、正当防卫(过当)、场所事故(鱼塘、水渠、卫生间、电梯之类)、喝酒猝死、借车及搭乘等互助事故等皆应予以免责,以坚决抵制的西方只顾自已不管他人的所谓个性自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风气照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

据光明网报道: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案件经过
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
张女士一家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家中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为小区为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内的业主带孩子时可以游玩的项目很少。
2020年10月,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想到了由她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她当即用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物业公司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他们会为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经与物业公司商议后,放置在了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自从有了滑梯,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给小区许多业主在日常带娃时多了一个选择和去处。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因而十分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图为监控视频资料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难以很快痊愈。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应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张女士更是觉得冤。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案涉脚垫踩后存在致人滑倒风险等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因此,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
善行无过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责任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还了张女士一个“清白”。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第一,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第三,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老金:强烈呼吁我国法律应符合我国伦理公德良序传统,对好人好事、正当防卫(过当)、场所事故(鱼塘、水渠、卫生间、电梯之类)、喝酒猝死、借车及搭乘等互助事故等皆应予以免责,以坚决抵制的西方只顾自已不管他人的所谓个性自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风气照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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